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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退休

教学相关 时间: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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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退休加钱
篇一:高级技师退休

高级技师:

1、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3、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篇二:高级技师退休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发布时间:2012-11-22 15:34:10 浏览次数:1072 信息来源:

事项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事项编号: HSYL016

受理部门: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受理地点: 海曙区顺德路136弄58号晶崴大厦四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7、38号窗

服务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时)

联 系 人: 宋 磊

联系电话: 0574-87451843

服务对象: 本辖区单位或街道社保站

法定办理时限: 无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免费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451836

设立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劳社劳[2002]221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号)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浙劳社劳[2006]164号)

受理条件:

1.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

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专业技术档案;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评审表或省市确认取得资格文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类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资料(文件)

2、37、38号窗审核

流程图:

重要提示:

每月1-23日办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浙江省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
篇三:高级技师退休

浙江省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201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3年2月27日高级技师退休。

抄送:省社保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

企业退休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核定表样本
篇四:高级技师退休

企业退休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核定表

备注:1

印件、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2、本表一式四份,经核定后,本人档案、企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篇五:高级技师退休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新政策(转载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

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新政策
篇六:高级技师退休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

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

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报考技师高级技师的通知
篇七:高级技师退休

报考技师高级技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高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开展2012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考评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职业(工种)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动画绘制员、网络课件设计师、商务策划师、会展策划师、车工、钳工、装配钳工、焊工、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工、数控车铣加工中心操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制冷设备维修、电气设备安装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摄影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等。 二、报考等级及条件

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1、 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 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等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学生,完成学业、考核合格; 3、 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8年以上的生产技术骨干。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1、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专业技能课教学或实习指导工作15年以上(职业院校、技校毕业生12年以上);

3、参加省和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应知应会考核均及格(60分)的高级组人员; 4、获地市以上技术部门确认的专项技术革新成果者;高级技师退休。

5、在国外受过专项技能训练,并获得国家认可的与报考工种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者; 6、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技术国家专利者;

7、各市、省级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高职院校组织的技术比武或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组人员。

报考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职业(工种)20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报

高级技师退休。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2、代表国家在国际重大技能竞赛中获奖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工。

报考高级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所报考职业(工种)22年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免考理论者,应持所在单位推荐信、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和发证

1、考试项目:

高级工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两个模块,各占100分,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含论文写作、答辩和工作业绩考核等内容)三个模块,各占100分,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单个模块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高级技师退休。

2、考评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仿真模拟方式进行。

综合评审:由专家、考评员成立评审组,对考生的论文进行全面评审和答辩,并对考生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职业道德进行全面评议。

3、发证与证书效用:

考核均合格者,核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属国家高技能人才,分别与初级、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政策(户籍、工资、国家财政专项补贴、退休金发放标准等)。

四、报名、培训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5月 30 日 2、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2012年7月,下半年为2012年11月

五、提交资料 高级工

1、二寸照片4张(背面书写本人姓名)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技师、高级技师

1、二寸照片7张(背面书写本人姓名)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评审意见 7、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论文:一式5份(2000字以上,A4纸,打印稿) 9、工作总结:一式5份(1500字左右,A4纸,打印稿) 10、填写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六、培训费及考试费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1]71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及培训费。 高级工:800元 技 师:2000元 高级技师:2500元

技师、高级技师符合理论免考条件者可减免200元,取得证书后可获国家补助200元。 七、报名联系人

联 系 人: 秦老师 联系电话:13619137736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篇八:高级技师退休

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注:本消息来自互联网采集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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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篇九:高级技师退休

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上海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技师: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两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

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财政局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2006年12月13日

职工退休审批要件
篇十:高级技师退休

职工退休审批要件

1、《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 (在区社险中心办理);

2、《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在区社险中心办理);

3、《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缴费年限核定表》 (见最下方附件下载,打印三份并盖章);

4、《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 (在区社险中心办理);

5、《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从本人档案中借出并复印);

6、养老保险手册

7、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印在一张纸上);

8、1.5寸证件照一张;

9、劳动合同书原件(仅限女性操作岗提供);

1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证书、聘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

11、高级技师提供技师、高级技师相关评审材料和市技师协会统一颁发的高级技师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 (特岗提前退休需要提供);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5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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