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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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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征税操作规程
篇一: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署税函〔2013〕23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区内、区外企业在试验区申报进口应税货物时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

第三条 上海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关税处”)是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核批;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批,管理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担保的形式等。企业主管地海关和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配合关税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汇总征税之日起倒推3年。

第五条 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向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第六条 关税处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本本规程规定,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试验区主管地海关应自收到区内企业递交《评估表》之日起,及时对企业缴纳税款方式和企业分类等级进行核实,同时转送关税处。

完成评估后,关税处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

第七条 企业收到《评估表》后,应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第八条 关税处应将汇总征税企业的名称、10位注册编码、总担保备案编号、适用关区、保函编号、总担保金额和有效期等信息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备案,同时将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

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建立企业总担保台账。

以银行保函(或保函保证金混合)形式担保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H+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J+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

第九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通关业务现场设立专岗受理汇总征税业务。

第十条 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第十一条 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审结完毕后,H2010系统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由建立在支付平台的总担保台帐扣除相当于税款总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扣减成功后向海关发送担保额度扣减成功通知。

第十二条 现场接单部门核查无误,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额度扣减不成功可联系支付平台检查原因,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第十三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汇总征税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汇总征税企业应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试验区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试验区主管海关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汇总征税集中打印,输入企业海关注册编码进行查询和打印。打印成功即可向支付平台发送实扣指令,打印不成功可按照现行电子支付的操作办法进行补救操作或改为柜台支付。

支付平台凭银行发送的税款“实扣成功”回执在总担保系统中恢复相应的担保额度。

汇总征税担保额度的扣减、恢复只对应应缴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在放行前缴清。

第十五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改单处理,并生成新税款信息。H2010系统将撤销原税款信息,并将新税款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根据新税款信息在总担保台帐系统中重新进行额度核扣。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试验区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立即缴付税款,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汇总征税税单第6联可以随报关单归档,或者由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汇总征税企业和汇总打印时段装订成册,以备核查。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第十七条 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及时将企业未按规定纳税和处置情况报

送关税处。

第十八条 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第十九条 审单部门和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责任分工,对已放行汇总征税报关单电子数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事后批量复核,对其申报规范性、归类准确性、价格合理性、证件齐全性、税率适用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事后综合批量复审。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定期反馈关税职能部门。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反馈关税处。

第二十条 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汇总征税企业未入库税单的监控工作,做好税单数据库已生成未打印、已打印未核注、已核注未核销税单的监控和催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税处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年末实施年度评估,主要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超期办理税单集中打印手续、税款入库、超担保额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继续享有汇总征税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本规程第四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二)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海关暂停或取消

《汇总征税操作规程》在线问题及答复
篇二: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汇总征税操作规程》在线问题

一、汇总征税系统主要有哪些功能?

答:2015年7月27日开始全面推广的汇总征税工作,是在前期部分海关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的,其系统更加平稳、智能,功能明显优化:

(一)建立汇总征税专用通道。 将适用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一般认证企业,共享改革红利。同时,现场操作减少系统外人工干预,进一步优化作业流程。

(二)对企业进行属地管理,简化申请手续。 申请办理汇总征税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具备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办理汇总征税的资格(注意,仅是企业具备开展汇总业务的资格,并不是说企业就可以在全国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了)。评估通过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总担保并完成备案(这时,企业就可以在全国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了)。属地化管理简化了企业的申请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三)与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衔接。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多个直属海关办理汇总征税,税款总担保“一份保函全国通用”,打破关区樊篱,提升了海关对企业的税收资信评估、风险防控和担保转税效能,

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和运营成本。

(四)额度管理。原测试系统对保函额度的管理是通过支付平台来实现的,现系统对保函额度的管理则是由海关自行开发的汇总征税专用业务系统来实现的。在总担保的有效期内,H2010 系统对担保额度进行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五)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收到企业提供的担保后,可自行在H2010系统中维护企业的担保信息生产总担保账户,无需总署统一加载,提高了备案效率。总担保账户的担保额度在办理进口手续时自动扣减、集中缴税后自动恢复,循环使用,放大了担保的经济效益。新增“查询管理”、“异常管理”功能,便于海关实时数据查询和风险处置,提升海关风险防控能力。

(六)优化无纸化接单功能。目前系统已优化无纸化接单功能,在通关无纸化“待审核列表”中取消汇总征税报关单,将其另外单独列表显示,便于现场接单人员审核。

二、申请汇总征税的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汇总征税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四)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为海关征税提供必要的信息;

(五)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

三、请详细解释企业申请条件的含义?

答:设置企业申请条件的主要目的,是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确保海关税收安全。

(一)为什么只允许一般认证及其以上的企业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三类。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据粗略统计,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占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5%,但报关单却占到50%、货值和税款占到70%。高级认证、一般认证虽然企业数量少,但业务量却占了大多数,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信用也较高。

(二)为什么只允许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企业参与?

答:据粗略统计,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已占到税款总数的70%,这也是海关在大力推进的一个业务方向。汇总征税改革将给企业一个改革导向,我们希望向企业发出明确的信号,积极引导企业使用税费电子支付。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海关实施“互联网+”的一个措施和体现。

总署会根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将汇总征税推广到柜台支付方式。

(三)为什么要求上一自然年月均4次缴税?

答:要求企业在上一个自然年月均4次缴税,是海关采取的风险防范手段,确保企业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月均低于4次缴税采取汇总缴税方式,资金周转

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率过低,综合考虑对企业不利。

(四)企业符合申报规范的相关要求如何理解?

答:企业在此前的申报记录中,应符合“如实申报”的原则,不存在恶意瞒报的行为。

(五)什么是“无其他不适合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情形”?

答:该款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情况如:企业属于海关的一般认证及以上管理类别,也符合申报规范等管理要求,但海关通过某些途径发现企业存在恶意拖欠银行及其他经济主体账款、商业欺诈,以及其他类似不法行为时,可以拒绝企业办理汇总征税的申请。

四、为什么要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属地化管理?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汇总征税业务流程设计的一个特点是企业属地管理,这和纳税人属地管理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具体要点如下:

(一)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列明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评估。评估通过后,注册地直属海关应根据申请情况将企业信息及《评估表》复印件及时发送至企业申请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上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均应及时在系

统中对企业信息进行资格备案。

这个规定的实质是:企业经注册地海关评估通过后,全国其它直属海关互认注册地海关的评估结果,这和原产地、归类预确定区域互认的思路是一样的,也是和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趋势是一致的。

(二)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总担保的备案工作。

评估通过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和保函,保函受益人必须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如企业希望在注册地直属海关之外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保函上应指定拟办理汇总征税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

属地化管理可简化企业的申请手续,方便企业就近办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五、企业拟在多个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请详细说明提出申请的具体流程?

答:汇总征税业务流程设计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评估,并由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组织其它相关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信息进行备案;第二步是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担保进行备案。

(一)第一步资格备案。

1、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应该列明开通汇总征税业务的一个或多个直属海

专业解读-海关汇总征税政策
篇三: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专业解读解读-汇总征税政策

2015年7月27日起,海关总署面向全国海关推广汇总征税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这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又一创新之举。

一、汇总征税改革的整体情况

自2013年10月起,海关总署即在部分直属关区选取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开展汇总征税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6月,参与试点海关28个,企业81家,汇总征税150亿元,涉及报关单6.4万票。据试点情况显示,汇总征税有效缓解了逐票征税与通关效率之间的矛盾,显著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引导企业在守法自律、规范申报的基础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是深受企业欢迎和期待的海关改革项目之一。藉此,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应用系统功能,扩大企业适用范围,简化企业备案手续,自2015年7月27日起向全国正式推广汇总征税,以满足企业诉求,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具体来看,汇总征税模式是海关总署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便利企业通关的创新之举。它充分依托海关分类通关改革成果,按照“守法便利”和“由企及物”的理念,在提供税收总担保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现了税收征管的时空延伸,是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

简而言之,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信誉良好的进出口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企业在全国各地进口口岸办

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缴税款相应金额的信用额度后,即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缴税即可。在该政策下,每笔进出口货物是在足额担保的前提下放行的,而在超出担保额度的情况发生后,企业仍需改为以往的逐票征税模式,因此,海关税款安全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为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水平,在海关总署的组织和统一安排下,全国42个直属海关积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现场推介会,以及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将政策信息传达至企业,部分海关还派专人走访关区内重点企业,送“服务”上门。在海关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下,企业踊跃参与——截至9月30日,全国共有691家进出口企业参与汇总征税,备案保函207份,保函金额142亿元,参与企业数量较前期试点时增长7.5倍。自7月27日至9月30日,全国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报关单14189 份,涉及进出口货值196.4亿元、税款38.4亿元。

二、汇总征税改革的创新之举

与以往相比,汇总征税模式改变了海关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原来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变为现行的“先放后税,汇总缴税”。在传统缴税模式下,每一票进口货物都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分别向海关缴纳税款。对于进口业务量大、征缴税款多的企业来说,缴纳税款业务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量非常大。

而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可申请使用一定额度的保函金额,当其每月以汇总征税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税款总金额在保函可用额度内时,该企业即可每月结算

并统一向海关支付税款。这不仅能够大幅缩短企业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更有效缩减了进出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通关成本。

同时,汇总征税模式还在三方面有着创新。一是属地管理,简化手续。企业就近向属地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手续简化、便捷办理。海关评估通过后,企业即可在全国口岸海关汇总征税。汇总征税的适用范围也从试点时的AA类企业(现高级认证企业)拓展到一般认证企业(原A类企业),覆盖面扩大近10倍。

二是一份保函,全国通用。企业向属地直属海关提交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备案,即可在申请的多个直属海关范围内通用,体现通关一体化改革目标,手续简便、高效,扩展了担保资金的适用区域,提高保函使用效率。

三是担保额度循环使用。汇总征税作业系统可实现担保额度的智能化管理,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企业进口申报时,总担保账户自动扣减应缴税额;缴税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无需重复办理海关担保手续,担保资金使用效率成倍提高,运营成本降低。

三、汇总征税模式释放改革红利

汇总征税政策推出后,对于企业而言,其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人力和物力成本的大幅降低。由于货物通关时海关不再逐票征税,而是采用次月初集中打印税单汇总征缴税款的模式,从而避免了企业以往因缴税、取税单和递交相关材料等事由频繁往返企业与海关两地的情况,为企业节省了可观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以沈阳关区的某汽车企业举例说明。今年上半年,该企业申报了进口报关单1300余票。按照以前逐票征税放行模式操作计算,企业需往返海关、银行上千次;就算企业每10票报关单申报支付一次,在不出现差错的情况下也需往返海关、银

行百次以上。但在汇总征税模式下,他们仅需集中办理6次就可完成全部通关手续。采用汇总征税模式,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了节省,同时可以大大减轻相关各节点的工作量,节省了宝贵的人力资源。

在采用汇总征税模式后,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得到大幅提高。企业对纳税时间有了自主权,方便资金的计划统筹,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通关时间也得到大幅缩短。相比较于以往的“先税后放”模式,汇总征税的通关时间平均可以缩短3-4天。只要在担保额度以内,企业便可直接提取货物,这样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和仓储成本。以往采用逐票征税模式时,企业的一票报关单从预录入、申报、缴税、查验到实物放行约需5-7天,也就是说企业最快也要等到申报5天以后才能拿到货物,企业需自行承担仓储费用。采用汇总征税模式后,只要在银行保函额度内,海关操作端是接单、打印、放行一体化,即刻就能完成放行手续,企业随即就能将货物提走。这样就可以大幅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让企业感受到真正的实惠。

四、申请汇总征税企业所需资质及注意事项

适用“汇总征税”政策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需要满足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为海关征税提供必要的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申请开通汇总征税的企业必须是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二是企业类别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并满足其他几项条件的经营单位即可向海关申请汇总征税。

同时,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海关有权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一是企业违反海关《汇总操作规程》列明的有关管理规定;二是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

上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三是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复核中,发现其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四是海关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汇总征税总担保
篇四:汇总征税海关公告

附件1

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

编号: 纳税义务人(保函申请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 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本担保文书对纳税义务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汇总征税方式申报进出口相关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本担保文书在上述担保期限届满前已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依然有效。

本担保文书有效期内,如纳税义务人未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有关纳税义务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担保文书向受益人指定的国库账户支付上述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项下款项,但最高不超过本担保文书的保证金额。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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