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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
篇一: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管理制度
一、 教学仪器报废的条件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常规仪器设备为22年、通用仪器设备同其它工业产品),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2).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或损坏,精度严重降低或损失,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3).先天不足,无法改造利用的仪器设备。
(4).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危险事故的仪器设备。
(5).大修一次费用超过原值的50%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教学仪器报废的程序
(1).低值消耗品,由实验室每学期汇总一次,列出品名、数量与金额,经主管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即可。
(2).单价在20元以下的低值耐久品,如部分玻璃仪器、石膏模型、标本等教具,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签字即可。
(3).属固定资产(单价2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管理人员填写《实验仪器损废审批表》再由教导处组织有关技术、教学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对淘汰报废仪器进行技术鉴定,并留下书面意见,经鉴定不能使用的,经学校校长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由管理和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最后报区教育局仪器站备案。
(4).对审批报废的仪器,可将其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拆下备用。
B超管理制度
篇二: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
一、开展孕情检查,时维护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应对妊娠妇女做好孕情保健工作,并做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
三、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残疾、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两人以上签字,B超室主任签字,出具诊断报告。
四、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鉴定的证明,在定点B超孕检单位进行。
五、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和执业道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终止妊娠诊断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实行B超登记备案,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报废更新的审批制度,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档,并抄送同级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
篇三: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购置、使用B超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条 购置、使用B超机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B超机使用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双签名”制度,B超室负责人、执机人员要层层签订严禁“两非”行为承诺书。
第四条 B超室要建立超声检查登记本,详细登记被检查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第五条 B超机报废、淘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由备案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条 B超执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遵守B超机管理各项规定制度。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两非”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报废管理制度
篇四: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医院物资报废管理制度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一、属于固定资产类的所有物资归所有权归医院所有,当不能继续使用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报废并处理。
二、医院所有设备设施的报废必须进行审批,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库房鉴定,经财务管理厅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设备报废的鉴定:财务管理厅组织,提请报废部门领导及相关专家参加,进行统一的鉴定、确认。
四、正常报废标准:
1、超过使用年限,设备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生产工艺要求。且无改装利用价值的设备设施;
2、使用年限未到,但工艺、使用安全性能改变必须拆除的设备设施; 3、磨损严重,绝缘老化,容易发生危险或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4、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 5、过期药品,需要经过医生、采购、库房统一进行鉴定,确认已无使用价值的,统一履行手续,进行医疗废品处理。b超仪器购入报废管理制度。
五、设备报废后的处理
医院的一切废旧物品(包括日常报纸等废品),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出售,应将废品物资存放到指定地点,由库房管理员统一办理,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库房要在台帐中注明报废日期。私自处理、出售的,除按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外,每次罚款500元。固定资产未办理报废而私自处理的,除按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外,每次罚款1000元。
六、库房要严格执行物资报废手续,手续不完善者,不得办理报废手续。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七、所有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物资报废单经管理部门鉴定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附: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
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
财产物资报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