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bot审计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31

【www.myl5520.com--教学相关】

bot合同签订要点
篇一:bot审计

BOT合同谈判要点分析

结合现行BOT法规、建设部公布的示范文本及相关实践经验,从投资人的角度详细论述了BOT合同在签约主体、项目立项审批、设施所有权、征地、担保、建设、限制竞争、或取或付条款、价格、调价公式、补偿条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谈判要点,试图通过上述分析,使投资人在BOT合同谈判中把握要点,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BOT;合同:谈判要点

BOT是一种新兴的公用事业投融资模式。一些地方政府以及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已开始尝试采用该模式。由于BOT在中国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模式,并且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完善BOT合同对项目的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1、正确的签约主体

BOT合同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特许合同的特性是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投资,因此,合同甲方应该是有权力做出该授权的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根据此规定在签订特许协议时,应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授权。

2、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目前,除北京、湖南、山西、深圳等l2个省市外,各地方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对BOT项目的审批程序及运作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 投资人投资1个项目时,需要考察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时,需要考察签约部门是否具备协调协议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能力。BOT项目不仅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还需要就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完成审批。例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实施方案还须经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后报政府批准。 北京2003年采用BOT模式招标建设的5个污水处理厂均有较规范的操作程序,即:政府部门获得该项目按BOT方式实施的批准——公开招标——投资人按企业投资规定办理立项及其他审批手续——设计——施工——运营——移交。 各地政府实施的BOT项目,有的在招标时政府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对于此类项目,政府分担了部分项目公司的工作内容,但是,政府应把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各种审批文件转批至项目公司的名下。

3、项目设施所有权

国际上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概念是BOT的衍生模

式,明确了项目设施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所有。在我国对于新建的特许经营项目一概冠以BOT模式,而对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均未在特许权合同中明确。如果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立项文件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则在项目建成以后,这些资产也应列为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事实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因此,投资人在合同谈判中,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明确项目设施所有权的,投资人必须要求以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办理项目所有批文,并明确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

4、征地

在我国,土地的征用具有强制性,征用主体是政府。因此,BOT项目应由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再以划拨形式用于项目。投资人需要注意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征地拆迁的延误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并增加投资人的成本,因此,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在BOT合同中对征地拆迁的进度及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5、担保

5.1投资人的担保

BOT项目通常政府会要求投资人提供履约的担保,从资金方面保证项目得以顺利地实施。作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会增加财务成本,因此,在合同的谈判中应尽量说服政府免除投资人提供的担保或降低担保条件。 BOT项目中出现的投资人担保有:

1)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即建设期的担保。履约担保是为了防止投资人盲目投标后,因资金无法落实,而耽误了整个项目的进度。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包括履约担保的内容。

2)维护担保

维护担保,即运营期和移交后的保修期的担保。维护担保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项目建成之后,政府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投资人完全依靠项目经营收回投资成本和回报,投资人必然会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营。因此,维护担保有画蛇添足之嫌,投资人所增加的财务成本会增加到总投资金中,对双方均没有益处。

5.2政府担保

政府担保适用于提供产品、服务类的BOT项目。从公平对等的原则出发,投资人提供了建设期的履约担保,政府也应提供支付担保,但实际情况是政府处于强势,不愿为投资人提供支付担保,这时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如污水处理项目可要求财政部门对协议中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基本水量、调价公式等予以认可。

6、建设

BOT协议中对建设部分的内容主要规定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进度、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政府在提供入场施工条件后,一般不承担过多的其他义务,但是拥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建设中各方的合同关系是:

1)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对施工总承包方的施工合同;

3)项目公司与监理的委托协议。

投资人应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特许协议的要求:施工总包方应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方应按监理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控制。这3个合同环环相扣,因此,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不仅进度和质量标准一致,索赔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一致。否则会使项目公司处于不利的履约境地。

7、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条款是BOT项目中的重要条款,因为公用事业先期投资成本大、收益低、回收周期长,过度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投资者投资积极性。 供水、供热等项目需要配套的管网建设,并且政府一般会保证基本水量,可以从一定程度避免过度竞争。 收费公路项目应该更关注限制竞争条款,因为收费公路没有基本流量的保证,投资人的收益完全来源于通行车辆的收费,如果有可代替的路线,将会严重影响投资人的成本回收及获得合理收益。因此,收费公路BOT项目在前期需对路网规划进行考察。看是否有可代替的路线,会对项目收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合同谈判时则要严格限制竞争的约定。

8获取或付条款、价格、调价公式 本项条款是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

8.1或取或付条款

获取或付条款(take-or-pay)又称绝对付款条款或无货亦付款条款,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买方承担按期根据规定的价格向卖方支付最

论民营BOT项目与国家审计监督
篇二:bot审计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上世纪八十年代,从土耳其起源了一种全新的投资模式,即bot模式,这种新的项目投资模式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回报率低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此后世界各国以此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投融资模式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bot模式的发展减轻了政府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压力,弥补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不足,改进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效率,提前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我国1987年建设运营的广东沙角b电厂工程是我国首例bot项目,近年来,国内民营资本大量涌入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如福建泉州刺桐大桥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项目。笔者多年以来观察了我国bot项目发展和运作的现状,注意到国家审计监督作用对bot项目的规范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现状是,一方面民营资本参与bot项目的热情高涨,另一方面审计介入程度较低,难以起到弥补制度缺陷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简单论述。 一、民营资本积极参与bot项目的必然性 中国民营bot项目与外资建设bot项目相比有较大的优势,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不存在外资bot项目运作中的外汇兑换、担保等等一系列问题,故而法律环境相对优越;其次,民营资本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涌现出数以千计的资金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原始资本的大量积累需要寻找风险性较小的投资赢利渠道,基础设施具备稳定的投资回报强烈吸引民营资本的投资,两者形成了强大的相互需求,决定了民营资本积极参与bot项目的必然性;再次,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至今,已经完全改变以往个体工商户的不良形象,民营企业已经转变为行业技术领先、经营理念创新、管理团队整齐、员工素养较高的现代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文化背景差异、中国国情陌生等障碍根本不存在,竞争优势明显。 二、民营bot项目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民营bot项目实践至今,一些弊端已经显现出来,甚至导致项目中黑幕重重,政府为此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 (一)民营投资主体公司法人结构不完善、投资者素养不高 现阶段,资本雄厚的民营企业家素养参差不齐,家族型企业仍然较多,法人治理结构仍不理想,因此对bot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带来消极的影响,需要个人自律的职业道德操守难以起到有效的约束,可能对政府管理当局产生较大的回购风险。 (二)合同文本不完善,缺乏风险管理措施笔者注意到一些bot项目的合同文本极其简单,区区几页纸何以保证数以亿计的投资风险控制,漫长的合同履约期缺乏法律保障,合同文本往往忽视风险保障措施。 (三)守法意识淡薄,置合同信用不顾由于我国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投资利润率已趋向暴利,bot项目的投资利润率难以匹敌,民营企业往往借故索要超额回报,置合同约束于不顾,甚至不遵循信用,人为设置回购障碍,投资前拍胸脯式保证消失了,回购时拍桌子耍起无赖。 (四)“草船借箭”现象普遍存在 部分民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较少,利用金融监管漏洞和政府基础设施的良好还贷信誉,以项目抵押大量融资,挪用资金到高风险的项目,这样的“草船借箭”现象普遍存在,对政府回购造成项目债务风险激增。 (五)投资效益与决策初衷相背离 现阶段,一些bot投资模式的衍生模式,如bt、tot广泛采用,但是这些模式并未实现bot投资模式的优越性,化解政府融资和建设压力的作用没有体现,反而造成投资成本激增,投资效益与决策初衷相背离。 (六)缺乏监管制度,培植营私腐败的温床 bot项目的全过程大部分阶段控制权掌握于民营投资主体,项目管理、建筑承包、质量安全等环节形成利益共同体,过程中如审计监督等有效监管机制的缺位,孕育了培植营私腐败的温床,其结果可想而知。

三、对民营bot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固定资产投资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域,国家审计监督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揭露并查处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维护了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二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节约、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三是推进了政府建设项目风险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促进了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进一步提高。我国民营bot项目历经多年实践和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投融资制度设计、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仍然与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发展的现状不平衡,民营资本追

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利性特征较为明显。bot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长达几年甚至十数年之久,漫长的建设回购过程中需要监督其规范有效地履行合同,防止政府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便于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BOT与EMC的区别
篇三:bot审计

BOT与EMC的区别以及在节能项目中的应用

BOT系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直译为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审计。

EMC系英文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的简称,在国内被称之为合同能源管理,这是一种在国际上成功运用的节能融资新模式。从事EMC节能项目投资的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EMCO),EMC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能耗企业签定节能服务合同,并在一定合作期限内,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的一种商业模式,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收回投资。

BOT商业模式在节能项目中,由投资方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施工调试、运行管理、产权移交,同时以能耗企业现行购电价格为基准电价,通过向能耗企业出售节省的能源,并在适当的回报期内通过项目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收回投资及回报。 在EMC节能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

其实,在节能项目中,EMC可以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都是一致的,既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来收回投资。唯一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对项目收益是完全享有的,而在EMC项目中,能耗企业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BOT
篇四:bot审计

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翻译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BOT方式的优点

(1)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bot审计。

(2)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3)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

(4)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少。

(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6)BOT项目通常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样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即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会促进国际经济的融合。

BOT方式的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至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

(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bot审计。

(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5)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减弱甚至失去控制权。

PPP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

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

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 For Money)原则。

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

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bot审计。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PPP模式运作的基本流程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在PPP模式中,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发起和项目准备两个部分。

1、项目发起。

项目发起阶段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启

动准备和前期调研:组建项目实施班子、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开展项目调查等。

实施PPP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复杂、专业程度极高。一要组建一个PPP项目实施团队,由市政府牵头,规划、建设、土地、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二是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目标任务和实施工作计

划安排等;三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梳理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拟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决定可以通过PPP模式运作的具体项目清单,构建PPP项目库。

2、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工作主要是项目策划实施方案研究和编制:一是聘请顾问团队;二是项目协议;三是开展项目的前期论证,确定项目范围和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四是前期沟通,研究项目模式,设计项目结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五是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六是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七是确定投资人比选方式和原则(确定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及招标方式;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八是组织相关单位讨论方案;九是实施方案公示和报批。

在项目实施的最初阶段,需要考虑项目的可融资方式和财政是否负担得起,并要评估传统方式与PPP方式之间的效率比较,分析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方式,拟定项目协议。

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负责研究项目模式,设计项目结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关键是设计项目主要商业原则,进行财务分析,编制财务模型。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

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包括协议编制、竞争性程序、签署协议三个部分。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1628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