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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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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监察工作条例
篇一: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集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察工作行为和程序,保证监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责,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必须围绕集团发展为中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合法有效地开展监察工作,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建设与预防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四条 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内审计、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是集团总部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内审计、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计监察部下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统称监察办),监察办的基本职责是:依照本条例对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依法经营管理,增强执行力。

第六条 监察办内设监察管理岗、配备监察专员(以下统称监察人员),与国家纪律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执

法机关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行使监察权。

第三章 监察范围

第七条 监察办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简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一)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工作人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察范围:

(一)根据安排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监察。

(三)受理对集团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集团内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玩忽职守、违反六项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其他监察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协助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四章 监察规则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

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开展监察工作须以“监察组”形式进行,监察组人员最少2名。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监察办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审计监察部部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十五条 监察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受 理: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有违规事实的,形成拟受理意见,上报审计监察部部长批复后受理。

二、立案调查:对受理案件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真实性调查和证据收集。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 理:

(1)对证据确凿的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2)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审计监察部长批准和督查与审计委员会备案。

四、落实执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办。

五、申 诉:

(1)相关人员对监察办作出的降薪、降职、撤职、辞退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理由,逾期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概不受理。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收到申诉报告起15日内进行审核、回复。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受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办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对监察办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集团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执行、落实。

第六章 处罚项目

第十七条监察办查处的各类案件,根据涉案情节,应当对涉案人员作出是否给予以下相应处分的处理决定:

1、警告。受警告处分的,扣除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

2、严重警告。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

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3、记过。受记过处分的,扣除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一年内不得提薪、提拔;

4、记大过。受记大过处分的,扣除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二年内不得提薪、提拔;

5、降薪。降薪最高可降岗位工资二档;

6、降职。降职后一年内不得任命与原职务相当及原职务以上的职务;降职后的薪金按重新安臵的岗位薪金执行;

7、撤职。撤职后两年内不得任命与原职务相当及原职务以上的职务;撤职后的薪金按重新安臵的岗位薪金执行;

8、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辞退)。

经济索赔:扣除一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经济索赔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分别与上述5-8种处分合并使用。

受上述处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监察权限

1-2-1.6学校纪检监察制度
篇二: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邵东职业中专纪检监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贵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党政正职领导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属党支部、各科室的中层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负总责,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结合本校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2)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3)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切实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和完善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6)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

(1)分别负责召集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抓好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委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3)定期召开党委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

(5)实行谈话诫勉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做好有关责任人的谈话诫勉工作,帮助其限期改正。

(6)加强责任追究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一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作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九条 副校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

项规章制度,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教育和管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防止不廉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完善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3)督导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互帮互改。

第十条 各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贯彻落实中央、局党组、纪检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第一把手根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督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进行批评教育,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督促查处大案要案。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分工,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领导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结合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及时给予纠正;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党支

部报告;并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愿维护班子团结,严于律已,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报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门考核,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负责组织实施。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部门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年内考核凡是评为不合格的,当年该部门及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 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落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生活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教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或者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行政监察实施办法
篇三: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XXXXXX行政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XXXXXX行政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XX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服从服务XXXXXX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XXXXXX的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XXXXXX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XXXXXX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行政监察工作是XXXXXX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积极开展效能监察。

第四条 XXXXXX行政监察对象: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全院全院履行行政职能的职工及聘任制职工。

第五条 XXXXXX行政监察工作在XXXXXX院长领导下进行。监察业务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直接指导,向省教育厅监察室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XXXXXX监察审计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XXX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事前、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师生员工及院外群众对XXXXXX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审计室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监察审计室与监察人员

第九条 XXXXXX监察(审计)室行使全院的监察工作职责。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XXXXXX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代会等方面代表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审计室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对监察人员履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监察人员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审计室的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上级及XXXXXX行政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基建修缮、物资设备采购、财务收支、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职称评审、资产管理等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

(四)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校务公开方面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正确行使权力,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XXXXXX和本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七)协助XXXXXX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高效的教育,宣传和表扬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通报典型的违纪案件;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九)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十)完成院长、上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四章监察审计室的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具有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监察决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

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在调查相关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责令有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嫌疑的人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在办理重大违纪案件中,经院长同意,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对案件的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提出监察决定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提出的监察建议和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和采纳。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与监察事项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察的措施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深入教

学、科研、医疗第一线,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使监察工作拥有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和深厚的群众基础;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定期、不定期向行政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教代会对XXXXXX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聘请兼职监察员,完善监察制约机制。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全院各民主党派,各单位、各部门聘请兼职监察员,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察网络。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审计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按照《XXXXXX物资设备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XXXXXX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XXXXXX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展审计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六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依据职能职责开展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拟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院领导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XXXXXX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016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篇四:高校监察工作条例

2016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2016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2016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严明党规党纪,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在全校党员干部中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政治纪律的严守带动各方面纪律真正严起来,自觉做到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二)以学习贯彻《党章》、《准则》和《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重要职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中咬耳扯袖及红脸出汗、轻处分及组织处理、重处分及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四种形态”,坚持明纪在先,执纪在严,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做到全覆盖、重日常、抓关键。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推动党员干部明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加强作风建设,弘扬校园廉洁新风正气

(一)坚持常抓长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紧盯年节假期,抓住教师节、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滥发津贴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整治,督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基层组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

(二)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施教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校园廉洁文化建设。重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第十届校园廉洁文化活动月”系列活动,在党员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

育、师德师风教育和诚实守信教育,通过不断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弘扬校园廉洁新风正气,努力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三、加强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一)深入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各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纪委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突出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廉政谈话等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干部选任、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廉洁自律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监督等有效形式。

(三)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紧紧围绕高校权力运行“七大关口”,重点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继续完善重点岗位和部门权力运行环节廉政风险防范的配套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

(四)加强审计监督和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经济合同审签、基建和维修工程审计,重点做好校办企业、科研经费、优势学科二期项目、协同创新项目专项审计以及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涉及大额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五)加强信访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拓展信访举报渠道,严格信访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做好信访件调查处理,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加强纪检监察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配齐配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民主监督,启动新一届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聘任工作。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尊崇党章,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加强自我监督,不断提升监督执纪履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15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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