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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起诉书

自荐书 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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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赔偿起诉书
篇一:民事赔偿起诉书

民事经济赔偿起诉书

原告:郭应伟,男,汉族,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里拐村 委会立起寨组,身份证号:533522196202222816,电话号码:15974906571。

,涂荟琴,女,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里拐村委会立起寨组,身份证号码:533522196311102864,电话号码:18388980420。

被告:丁四高,男,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里拐村 委会立起寨组,身份证号码:533522195303272818。

丁金富,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里拐村委会立起寨组,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1012287x。

丁金财,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里拐村委会立起寨组,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09202814。

诉讼请求:

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二:民事赔偿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民事赔偿起诉书。

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

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27896627民事赔偿起诉书。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13第[3302262013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

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年 日 月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015版
篇三:民事赔偿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民事赔偿起诉书。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其中医疗费××元、交通费××元、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后续治疗费××元等)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

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民事赔偿起诉书。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

元。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

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年×月×

轻微伤案件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四:民事赔偿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 *岁, 汉族, 系**县**乡**村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岁 ,汉族,系**县**乡**村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年*月*日,原告夫妇在自己院内出卖自己的一棵杨树时,被告***以该树是他的为由纠集其亲戚数十人,私自闯入原告家中,进行无理阻挠,并欲强行抢取该树,当原告上前对其进行劝止时,被告等人遂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昏在地,在原告的家人报警时,被告等人因害怕慌忙丢弃了摩托车、油锯等抢劫工具仓皇逃跑。

事发后,原告及时被120送入**县人民医院,经医院确诊,

原告为:1、脑震荡2、头外伤3、胸部软组织损伤。随后原告进行了住院治疗,前后住院四天,花去医疗费用近千元,因当时正值麦收农忙季节,原告家中人少,照顾不便,为此,原告住院仅几天便匆匆出院,回家继续输液治疗。现今,原告仍然时而精神恍惚,经常感觉头痛。这给原告及家人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

****年*月*日,**县公安局对原告伤情做出鉴定,其结论为:原告之伤系轻微伤。县公安局遂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处罚。

总之,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私闯民宅、殴伤他人,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严重损害。现特诉至贵院,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理。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123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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