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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时间:200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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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论文(改
篇一: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科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摘要】:运用相关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社会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上的差距。但如果社会利益中还包括财富公平分配的内容,那么仅仅有无形的手是不够的。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一)秩序

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二)效率

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这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三)公平

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从再生产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

会公平,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现象存在。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公平以达到社会总体公平。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四)正义

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二、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新旧体制转换之际,市场经济中必然存在思想观念、行为观范、交易准则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予以确认、解决。同时,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法律经济,自由竞争应该成为其主要特点,但政府依法实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也是不可少的。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调整的范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引导、规范微观经济行为。 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台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从宏观上说,经济活动当事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开展经济活动,离不开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当然不是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手段)的宏观规划和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历来不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经济法与民法一样,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表明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中的基本法地位是客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内涵,决定了我们对“自由”、“公正和秩序”及其各自的“监护人”经济法的不可偏废的。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一)国家行为有时不反映公共利益。

传统观念认为,市场与公众利益是根本对立,唯有政府一心为公,然而当公共选择学

派学者布坎南将经济人、效用最大化、供求分析等经济学的逻辑假设和分析方法运用于对国家决策研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值得信赖的:首先由于个体目标多元化与选举投票制度规则的缺陷效益最大的选择难以达成,同时普通公民无力支付了解政府的成本,那么对政治权力的漠视成为一种理性抉择;其次政府官员也是具有自私性的经济人,他们像在经济市场中一样在政治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利益;最后有影响的特殊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掳获相关政府成员,使国家成为个别集团的利益代表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践者。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现有制度还不能排除少数官员的自利追求,甚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膨胀。

(二)国家行为的无效率。

在市场组织中每一个经济行为都必须是成本效益核算的最佳结果,但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存在特殊标准与要求,由于产品与服务本身的社会性以及国家供给的垄断性,使市场产品难以度量或不能度量;另一方面国家收入来自于税收、国有企业的利润或者其他非价格化收入。因为缺乏硬预算约束和硬市场约束,易滋生资源利用低效率和官僚主义。并且收入与成本在价格基点上的分离也意味着资源配置错误程度增加,即公共资源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不均衡。

(三)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

新制度经济学派著名的诺思悖论指出:一方面没有国家权力及代理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界定、保障和实施,国家为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的交易费用,社会产生最大化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垄断特征和扩张性质,往往是个体权利最大最危险侵害者。 国家权力的扩张性被描绘为“帕金森定律”,即当一个职能部门设立后,其行为目标之一预算最大化,进而支配权力和控制领域扩展,再进而机构与人员编制自动以一定比例扩大,公共领域拓展势必侵蚀私人空间。诚然,并非所有的国家介入都是可非难的,惟介入通常具有自我发展之倾向,而且会如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越滚越快。此际或因超出官僚体系所可负荷的能力,或因政治法律规范设计缺陷使原本立意甚佳的国家介入也对民间造成负担,甚而不少为介入而介和的管制更有可能产生劣币驱遂良币之虞。国家介入对我们市场经济社会自主、自律性的发展形成一股阴霾,是一种经常性威胁。

(四)国家行为中“寻租(rent-seeking)”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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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这一概念是从地租引申而来的,指由于某种稀缺资源缺乏供给弹性,而给资源所有者带来的报酬与转移使用权之间的级差。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中“寻租”是指寻求人为短缺资源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进市场中垄断是一种经济租的现象,比较难处理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如价格管制、许可证、关税和出口配额、政府采购等所形成的租,其危害是切断市场上稀缺资源自然趋向最优化配置过程,严重扭曲经济资源的配置,造成社会生产增加非生产的额外成本,包括寻租者的寻租机会成本以及防止寻租行为的成本。另外,政府官员基于私利,积极运用权利设租、创租、引致腐败盛行,构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如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一定范围内企业与市场并存的原因,企业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的交易

费用的组织形式,那么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理由,就是国家是一种比市场更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经历公权无限扩充年代以后,我们更应记住:只有在一切办法都证明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这种永远次佳的办法。综上所述,国家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市场失灵,国家介入可以克服市场缺陷和不足;且国家介入经济成本低于市场失灵所造成资源损失,而经济法调整对象就应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国家介入市场过程中形成社会关系。尽管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但如果排除追求言辞简炼的心理障碍,那么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系,则又是相当真实的表述。 三、结语

以上是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控对象进行应然性的思考,但不可回避的是经济法发展存在路径依赖,即经济法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中国经济法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然迁就于现实,这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中国公司法[M] .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5年.

[2] 羌旭, 史文仪. 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 商品与质量 , 2010年. (1)

[3]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 .北京: 中文版见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

[4] 韩志红.《经济法新论》[M] .中山: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

[5] 代刃. 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 商场现代化 , 2008年. (1)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篇二: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学校名称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法学

教育层次 专科

入学时间 2014年秋季

指导教师

写作提纲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一)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三)物业管理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人身损害赔偿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 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且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

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06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05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07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06年上升了0.7%.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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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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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分 校:

春法学 2012年 12 月19 日 @@@ 11

目 录

案情介绍 …………………………………………………… 1 案件焦点 …………………………………………………… 1 分析与结论… …………………………………………………

附 录……… ……………………………………………………

1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2008.9.3”。而借条复印件的内容完整,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2008.9.3”。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

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应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其会计撕毁借条是因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倘若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笔欠款关系,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条,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张,而不是擅自把借条撕毁,在借条被毁后原告马上拨打“110”,说明原告并不同意被告撕毁借条抵销债务,更何况被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钱,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陈述的撕毁借条的原因,较之原告的陈述,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其陈述的不可信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相反,原告的解释则较为合理。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同时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者已经还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

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综上,原告举证的借条能够作为认定其与被告之间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确定证明某一事实时,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可裁判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判决另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适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可以在平衡各种诉讼价值的基础上,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与自然事实的一致。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隽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法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大专护理毕业论文范文
篇四: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大专法学毕业论文

  护士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是为完善毕业后对护士的护理学教育,对临床护士所进行的专业化培训, 是使护理专业毕业生顺利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际工作能力转变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专护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专护理毕业论文范文一:临床循证护理现状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从某所大型综合性医院860名临床护理人员中随机抽取300名进行问卷调查。年龄18~52岁,平均(30.0±7.1)岁。学历:中专84名(28.0%),大专166名(55.3%),本科及以上50名(16.7%)。职称:护士94名(31.3%),护师130名(43.3%),主管护师76名(25.3%)。工作年限:1~6年94名(31.3%),~12年94名(31.3%),~18年65名(21.7%),18年以上47名(15.7%)。

  1.2方法

  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3]。自行设计问卷,内容包括护理人员基本状况,对循证护理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制定护理计划时参考的依据,临床护理科研及护理实践的方法等26个有关问题。将问卷发放给20名临床护理人员进行预调查;请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为0.84,内容效度为0.92。然后由笔者将问卷发放给被调查者,向其讲解填写要求后,由被调查者自行填写,当场收回。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300份,有效率100%。

  统计学方法: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行χ2检验。

  2结果

  2.1临床护理人员循证护理知晓情况

  63.4%的临床护理人员知道循证护理,但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者仅占15.7%(47/300。不同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的护理人员对专业教材,不同职称、工作年限护理人员对护理常规,不同年限的护理人员对专家意见及不同学历护理人员对科学证据[4]的应用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或P<0.01);其它项差异无显著性意义(均P>0.05)。依选用临床参考依据构成比的多少排序依次为护理常规(50.6%,152/300)、专业教材(34.7%,104/300)、科学证据[4](7.7%,23/300)、医学杂志(5.0%,15/300)及专家意见(2.0%,6/300)。由此可见护理人员应用护理常规百分构成比最高,专业教材次之,而采用科学证据[4]、医学杂志及专家意见较前2项差距较大。

  2.2临床护理人员循证护理实践现状

  统计显示,只有7.7%(23/300)的临床护理人员应用最可靠、科学的证据,结合个人临床经验和病人的需求为病人提供护理方案。进一步查询原因:工作繁忙占54.1%(150/277),新资料缺乏占20.6%(57/277),没有条件上网占6.8%(19/277),缺乏上网技巧占4.0%(11/277),不知道如何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料占10.5%(29/277),其它原因占4.0%(11/277)。

  3讨论

  3.1普及循证护理知识,将循证护理教育深入到临床和继续护理教育中

  本次调查显示,15.7%的临床护理人员熟悉循证护理,84.3%的临床护理人员对循证护理了解不深,遵循证据的科学观念尚未被广大护理人员所接受。因此,有必要在各级护理院校中增设循证护理课程。临床护理人员也必须接受循证护理的继续教育,如开展专题讲座、强化培训等。使临床护理人员熟悉更多的循证护理知识和循证护理的实践方法,同时掌握学习的技巧和方法,成为一名终身的自我教育者[5],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主动学习,最大限度地应用现有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为病人服务。使循证护理在日常护理实践如查房、会诊、学术活动、科学研究中得以应用。实施循证实践,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3.2大力开展循证护理研究,及时提供“可利用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

  评价证据的正确性、有用性和实用性时常根据证据的性质分为4个等级:A级,设计良好的随机对照试验;B级,设计较好的队列或病例对照研究;C级,病例报告或有缺点的临床试验;D级,个人的临床经验[4]。A级证据级别最高,依次递减,D级级别最低。

  遵循科学的证据为病人服务,是循证护理与传统的经验和直觉式护理的根本区别。本调查显示,50.7%(152/300)的临床护理人员习惯按护理常规办事,34.7%(104/300)按专业教材办事;提示大部分护理人员缺乏批判性思维。由于专业教材出版周期长,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常规的质量参差不齐,临床护理人员无法将护理服务建立在目前现有的科学证据基础上。致使许多护理手段停留在约定俗成的习惯与经验阶段,缺乏科学证据[6]。调查同时也显示了不同背景的护理人员对某些临床参考依据的应用程度存在差异。工作年限长、学历高及职称高的护理人员更习惯按专业教材、护理常规办事;只有7.7%的护理人员应用了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大多数临床护理人员对科学证据应用不足,可能与其知识老化、凭经验和直觉护理病人、不知如何获取证据及缺乏自我教育的能力有关;中专护士对科学证据的应用较好,可能与其工作年限较短、临床工作经验欠缺、护理病人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频率较高,促使她们多渠道获取护理新知识等因素有关。目前有说服力的护理研究信息资源仍然有限,研究结果的传播与推广不够充分[7],导致科学证据的应用范围狭小。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参考期刊亦较少,仅为5.0%(15/300)。实质上期刊出版周期短,更新知识快,统计资料多,可从中查找到大量的最新的实用性科学证据。护理人员尚可通过Medline或Cochrane图书馆查询获取自己所需的证据,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与此同时,广大护理人员也应根据Medline或Cochrane图书馆提供的结论选题,大力开展循证护理研究,为临床实践及时提供“可利用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循证护理得以开展的关键。

  3.3成立循证支持小组,提高护理人员循证能力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54.1%的临床护理人员工作繁忙,10.5%不知道如何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料,4.0%缺乏上网技巧,6.8%没有条件上网。由此可见临床护理人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循证护理实践开展不够。因此,挑选一批具有循证能力的临床护理人员成立循证支持小组,参与或支持不同技能和背景的临床护理人员从事循证护理实践,也是目前可以采取的有效办法之一。循证支持小组的成员可以通过网络、期刊及书籍帮助繁忙的临床护理人员从浩瀚的医学信息海洋中获得科学的证据,再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需求和护理人员的个人经验,分析证据的可应用性,制定出高质量的护理方案和护理决策,供临床护理人员运用,以普遍提高临床护理人员的循证能力,转变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从事更多的循证护理实践,从而促进临床护理持续健康发展。

  大专护理毕业论文范文二:护理学的人文底蕴

  1护理学的人文视野审读

  1.1护理学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耦合依据1980年美国护士会对护理的定义:护理是诊断和处理人类对存在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所产生的反应。又据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身体、精神和社会的完全安适状态(Healthisastateofcompletephysical,mentalandsocialwell-being,andnotmerelytheabsenceofdiseaseorinfirmi-ty)。综上所述,界定护理学是生命科学中一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

  1.2护理学的人文底蕴不足纵观护理学的形成和护理事业的发展历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护理学是精于自然科学,荒于人文科学———只充分看到护理科技的作用,而没有充分看到掌握与使用护理科技的人的作用———热衷于护理技术操作,以疾病为中心,见病不见人;只重视护理研究技术及如何使之发挥作用,而不重视研究使用护理科技的人如何能正确、有效地掌握科技与发挥科技的作用———没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如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锦州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席焕久指出的,研究人体结构,只进行纯生理性的剖析,什么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研究人的病因,什么内分泌失调、免疫功能下降或病毒病菌感染,等等。所有分析均以对小白鼠、小白兔的解剖分析为依据,所有结论均与对白鼠、白兔的分析结果相一致。由此,人的社会属性不见了。如此这般,怎么能谈得上让我们的医生能很好地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呢?怎能很好地为人民治疗,为人服务呢?荒于人文科学,就可能导致科技使用不当,乃至形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是巨大的灾难,例如采用B超鉴别胎儿性别、滥用辅助检查等。

那么,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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