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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1996

实用内容 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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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打思考
篇一:严打1996

对严打的思考

内容摘要:严打是于1983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运动的简称。共有三次严打运动1983年严打、1996年严打和2001年4月开始的“新世纪严打”。其内容包括在刑法上的从重,在程序上的从快。严打随着时代的变化其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所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取代严打,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部分,将来的中国应建立严打与“织网防控”相结合的打击犯罪模式。

关键词:严打 从重从快 宽严相济 织网防控 打击犯罪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严打的产生

严打,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运动的简称。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十年动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1983年8月25日,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正式开始了全国性的“严打”。

二、严打的三个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严打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严打1996。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毕惜茜,陈娟著,“严打”整治斗争的回顾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45-50页。]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全国性的“严打”三

严打政策
篇二:严打1996

概念

严打, 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发起者是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北戴河向公安部指出:“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严打就是要加强党的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1-2],官方定义为“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共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 中国共有四次严打活动。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2000年-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行动,也被称为“新世纪严打”。第四次严打是2010年。[3-4]

2宗旨

它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并在各地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

“严打”官方定义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国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原来主要是针对于偷抢以及对“流氓罪”的严打,近年来变成了“扫黄打非(非法)”活动。 31983

背景 年

1983年,在中国改革开放历史里,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年份。前一年,中国经济告别3年的宏观调控和1981年的指数下滑,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持续增长期。[2]

在“二王案”发生整整一周前,那一年的2月5日,邓小平乘专列离开北京,到江苏和浙江考察工作。在约见江苏省有关负责人时,他提问的重点,放在他在中共十二大上提出的20世纪末实现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达到“小康”水平的“小康”战略目标是否可行。他得到满意的答案:江苏从1977年到 1982年的6年时间里,产值翻了一番,照此下去,到1988年前后就可以达到翻两番的目标。[2]

苏杭之行鼓舞了邓小平对发展前景的信心。就是从这时起,他开始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小康”目标实现之后中国的长远发展规划上。一年后的4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外交

大臣杰弗里·豪时说:与我们的大目标相比,这几年的发展仅仅是开始。“我们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第二个目标就是要在30年至50年内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是关于“两步走”蓝图的最初表述。[2]

改革初见成效,设计者们开始期待更上一层楼的成果,对于已经在现代化道路上遭遇太多挫折的中国人来说,这个蓝图的实现,不能承受任何闪失。为此,邓小平两年后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2]

为建设护航的另一手,并不只有“严打”。1983年10月到1987年5月,几乎与“严打”重合的一个时间段内,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建党和执政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党范围内的整风。这次整风,提出要清理在“文革”中历史不清白的“三种人”,在历史的新阶段,执政党要整顿队伍,再次启动改革的引擎,告别过去的历史纠缠。[2]

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拉开序幕。9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前者规定对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后者则规定在程序上,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

案件

在当时“偷一元钱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几十年监禁的,还有的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关起来劳改的。在1983年“严打”期间,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平静地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在83年的严打活动中,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仅仅因为这个,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在西安,一名叫马燕秦的中年妇女因组织地下舞会,被污蔑为“乱搞两性关系”,判处死刑。1984年,20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抢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中国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的最后一人。

影响

这一次“严打”,政治和军事色彩浓厚。这一年,数十万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卫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匆匆进行特种训练。中共中央发出文件指出:不清除刑事犯罪分子,中国将面临内外两线作战的困局,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巩固……运动强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军等有关部门齐动手,把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的法院,同级的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决定判处死刑。而与之后两次严打不同的是,打击对象除了刑事

犯罪,还有“现行反革命”和林彪、 “四人帮”团伙残余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最高领导人邓小平的理念起了主导作用。他针对有人“怕搞错两类矛盾”,直截了当指出:就是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我们保证最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2]

1983年“严打”,社会面对罪犯时的核心观念是安全与秩序,讲究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加以重典。这里“政”“法”一体,“政”甚至大于“法 ”,政策处置多于依法治理。法学家指出,1983年“严打”的另一个遗产,就是重刑的过度使用,容易导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为酿成错案的重要根源,“ 严打”有损法治的进步,难以形成良性的内在机制。[2]

评价

法学学者汪明亮认为,我党长期以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经验,是发动“严打”的组织条件。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在1979年制定刑法典之前的30 年,控制犯罪,按毛泽东的话来说,“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依靠群众运动也是其主要做法,如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开会定政策、定处死比例,用军事化、全民皆兵的组织手法,都影响了后来数次、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2]

42004年

2004年4月初,中共中央根据中国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中国各级政府立即开始部署,新一轮“严打”在中国范围内掀起。此次“严打”斗争的重点是:“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帮团伙、暴力和盗窃三类严重的治安犯罪。权威的司法官员和法律界专家认为,这次“严打”与整治并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着重解决导致犯罪的深层次问题,标本兼治,目标就是使中国当前“严峻的”治安状况得到根本性好转。

5作用

“严打”是迅速扭转一个地方社会治安面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但绝非长久之计,而且由于“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较容易产生冤假错案。所以只有在平时注意防微杜渐,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6政策反思

刑事政策来源于刑事司法实践, 服务于司法实践。每项刑事政策的确立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都源于对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学者们对刑法学、犯罪

学理论的研究,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法学家在对各时期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特点、惩治手段等进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创立了刑事政策学,陆续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严打”等等,对指导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处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约,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加之在执行中发生严重偏离,已不适应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

实践

近年来,在传统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机关总是将查处犯罪案件的数量特别是大案含量作为工作目标和衡量政绩的标准,而普遍忽视预防犯罪工作;“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因落实不到位,一些老实认罪的不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理,一些狡诈顽固拒不认罪的有时因证据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导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为司法机关一种骗供手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因没有相应完善的操作规则和配套的社会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恶习不大的轻刑犯、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进去后不但没改好,反而恶习更深,回到社会后又重新犯罪,导致累犯、惯犯、重案犯增多;惩治犯罪的任务全部落在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只靠单一的刑罚手段对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总是试图通过重典严刑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开展了一年一度的“严打”运动和专项整治,在严惩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阶段性的惩治效果,但却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体系而收不到预防长效,控制不了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近年来,中国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中国法院于2004年共一审刑事案件

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判处罚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7%和10%。“严打”虽一度可以压抑人的恶性,但并不能消除人的恶性,当人的恶性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爆发为更猛烈的犯罪行为,因而出现严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现象,出现社会防卫过激和反社会现象增烈的恶性循环,司法机关总处于被动应付、疲于招架的境地。

理论

严打1996。

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更为加剧,社会矛盾更趋激化,社会治安形势更趋严峻,刑事政策的相对滞后更显突出。传统刑事政策在当时所处历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时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站在现代时局的角度,全面审示和认真反思中国传统的刑事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一是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即传统刑事政策学仅从刑法学、犯罪学角度研究,缺乏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系统研究;在刑法因果关系上,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的责任,

忽视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专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罚报应理论影响深,专制思想严重,人道人权人本理论淡漠。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

结构凌乱

由于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严谨的刑事政策体系,没有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式加以明确规范,导致严打行动在司法实践中因无具体操作标准而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执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应随着时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

2010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2010严打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自2010年6月13日开始为期7个月的“2010严打整治行动”。会上,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张新枫作动员部署,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黄明主持会议。张新枫指出:[13]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一要进一步强化严打措施,加大侦查破案力度。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二要进一步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按照中央综治委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案件多发易发等区域为重点,集中整治治安突出问题。三要进一步强化巡控措施,加大社会面巡逻防控力度,扩大巡逻防控范围、延伸巡逻防控触角、从严从紧落实社会面治安管控措施。四要进一步强化源头预防措施,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排查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严打政策的事实根据
篇三:严打1996

“严打”政策的价值分析和合理定位

07刑法

200710520067 尚 佳

摘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种通行性做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刑事政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严打”政策在我国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但是对“严打”政策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不应过高估计,“严打万能论”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非常有害的。因而在这里有必要对“严打“政策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合理的定位。

关键词:“严打” 刑事政策 “严打万能论” 合理定位

所谓“严打”,是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①“从重从快”是“严打”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从重”是指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快”是指集中力量发动战役,追求的是速度、效应。说及“严打”,我们不得不提及刑事政策。一般来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适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

②“严打”作为我国社会主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案。

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执政党在一定时期依据严峻犯罪态势所作出的策略上的选择,因而“严打”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

关于“严打”的地位和作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曾经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严打”取消论。认为,一味地实施“严打”,重施刑罚,不符和刑罚经济原则,不利于保障人权,有失司法公正,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③二是“严打”认同论。认为,“严打”是社会转型时期严峻犯罪形势的要求,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并且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种规律性做法。④三是折衷论。认为,现在的“严打”不规范,应将其内化或规制于刑事法制系统中,通过自身机制的运行自觉启动和开展,使之具备更加科学的理念和程序。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刑事政策的出台,都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的犯罪情势作出的,都有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评价“严打”刑事政策是否合理,应着眼于它产生的社会背景,不能因为在严打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不足而全盘否定“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和价值。

一、 “严打”政策的事实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三次“严打”专项整治斗争,即1983年的第一次“严打”、1996年的第二次“严打”和2001年的第三次“严打”,每一次严打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

1、1983年“严打”的社会背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

步深化,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引起了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利益结构的倾斜、失落和变化,再加上社会控制力的急剧减弱,从而使犯罪活动进入高发期。据资料统计,1978年我国的刑事案件立案数为53.5万余起,1979年增长为63.6万余起,1980年增长为75.7万余起,1981年高达89万余起。这种严峻的社会治安现实成为1983年“严打”的最直接的“催生婆”。⑤严打1996。

2、1996年“严打”的社会背景:1992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转型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犯罪高峰出现,整个90年代的发案率一直高居不下,是80年代前半期的8倍,到1995年达到顶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的数量超过150万起,重大抢劫案件增多,接连发生犯罪分子以金融单位、运钞车、珠宝行为目标、持枪抢劫巨额财物的恶性案件。严打1996。

3、2001年“严打”的社会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当前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不少地方的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在北京召开了启动第三次“严打”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认为“现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危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

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阶级对立,还存在着利益冲突,就不可能根除犯罪。正如迪尔凯姆所指出的,犯罪不仅见于大多数社会,不管它是属于哪种社会,而且见于所有类型的所有社会。不存在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⑥但是一个社会的犯罪情势不是禁止不变的,而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犯罪变迁是制定刑事政策的主要依据,它直接影响着国家在刑事政策上的选择,只有根据犯罪变迁的情况及时调整刑事政策,才可以有效地发挥刑事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当一国的犯罪率没有超过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时,往往通过正常的规则和程序就可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当犯罪发生率超过该社会的容忍限度时,统治者必然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以保证其统治阶级根基不被动摇。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严重刑事犯罪猖獗,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得不到有力保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科研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党和政府打击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形势下,“严打”也就成为决策者们的必然选择。

二、“严打”政策的价值分析

传统价值论认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是否有用,或者说客体对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是否能够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客体价值的评价标准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联系之中,客体如果对主体有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主体的需要,那么客体对于主体而言就具有价值。“严打”政策作为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刑事政策,在当今中国,在一定范围和层面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

(一)“严打”政策在一定范围内修复了被严重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主义道德秩序,使得公平正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通过对一定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得到满足,这是严打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功能。⑦我们知道,社会道德的滑坡是社会治安恶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治安案件突出,社区环境恶化,价值观念失衡等是侵害道德的毒素和暗疮,而刑事犯罪又是这些侵害因素的主要成分。在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刑事犯罪面前,民众善良的秉性很容易就得到磨损和压抑,由于恶势力的威胁,正义和公平观念悄然束起,许多做人的正直秉性和道德规范被淡化,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来形容是最恰当不过了。“严打”政策虽不能从根本上修复社会主义道德秩序,因为道德的失落毕竟是由很多因素综合引起的,但是其对于重新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调动人民

迟到的公正
篇四:严打1996

迟到的公正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枪决。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从含冤致死到沉冤昭雪,这中间整整走过了18年,不但葬送了这个年轻的生命,也让其家庭承受巨大的痛楚和压力,这迟到了十八年的公正终于来了。

12月15日上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终于盼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书,这一刻让呼格的家人悲喜交加,儿子遭受了十八年的不白之冤,如今得以真相,可儿子年轻的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他的哥哥昭力格图哽咽地说:“希望公检法今后以我弟弟案子为戒,公正办案,履行好职责。”

十八年前,公检法办案杀掉呼格吉勒图时可谓“闪速”,48小时招供,62天执行死刑。现今为他平反更快,3名法官再审仅仅用了27天的时间,而这中间却经过了漫长的18年。呼格被判刑9年后,出现了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认“4·09女尸案”为作案人,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以为这下子儿子的冤案可以得以翻案,可没想到又等了9年。

18年前,判定呼格吉勒图有罪的时候,正值我国第二次实施全国范围的“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一切以侦查为中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同时介入,个别人员存在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心理。现今,自十八大召开后,全国各地加速冤假错案的纠正速度,已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3起,仅2013年就有5起冤案,14名当事人,为了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至少都度过了十年以上的冤狱生涯,背负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有人提出要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此类冤假错案。的确,法律在不断完善,人的认知能力以及案件侦破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可历史再怎么演变,一些基本规律是不会变的,呼格案的诸多疑点是无法用 “历史原因”或“技术不到位”等理由来搪塞的。一味强调“严打”这一时代背景,并不能改变当时公检法草菅人命的事实。难道说到“严打”,法官就不是法官,人命就不是人命了?按照这样的逻辑,冤假错案办了多少呢?难道要一直上演着 “死人”回家、真凶落网再复查的悲剧吗?不管什么时代背景,法官就是法官,人命就是人命,这是不能改变的。谁也免不了要犯错,但是认识到错误却迟迟不改正错误,这不是什么技术问题,而是责任问题。阻碍真相水落石出的有技术的问题,但如果人出了问题,更致命。

呼格案重审,终于还原事情真相,与此关联的冤案追责也一并启动。这是令人欣喜的法治新常态,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没有缺席。“迟到的正义”其程序进步性诚然欠缺,但结果正义的回归,由此而衍生出的司法重要讨论——冤案追责,彰显出法治的标本意义。由呼格案追责衍生出来的冤案追责,促进错案责任制真正落地、生效、形成惯例,给予每一起冤案以纠错追责可能,也许是对呼格及其家人最好的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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