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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实用内容 时间: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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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常见的30个发票使用问题,非常实用!
篇一: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使用是试点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全面推开试点近两个月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提问,总结出了常见的30个问题,估计你也碰到过,赶紧收藏,工作中用得上。

一般问题

1

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2

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3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4

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5

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7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8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9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10

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目前,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11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2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13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行业问题

(一)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15

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6

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1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19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二)金融服务

20

贷款服务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利息所含的增值税额不能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

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2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23

证券公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及交易所的证监费、经手费、过户费等收费,交易所结算公司是开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还是开给各家营业部?

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流向开具发票,交易所结算公司开具发票给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开具发票给营业部,营业部开具发票给客户。

(三)现代服务

24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四)生活服务

25

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26

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7

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

(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

(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的开票技巧
篇二: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一)建筑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技巧

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 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营业税建安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建安发票。

点评:价外费用必须开具发票吗?政策依据在哪儿呢?没有找到。实际上,价外费用只是必须缴税,但却并一定必须开具发票的。纳税与开票并不是一回事儿。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纳税,但并不一必须开具发票,反过来呢,某些时候必须开具发票但却不一定纳税,比如说免税。

2、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点评:建筑房地产的营改增政策还没有出台。但考虑到现有的营改增政策,或者说既有的增值税政策,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也只是必须纳税。但是否开具发票,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进行判断。一句话:价外费用只是纳税的事,但却并不一定开具发票。

(二)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技巧

1、营改增之前的开票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点评:220号文的规定很明确,即对于质量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被房产企业扣款了也开具全款发票;另外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被房产企业扣了质量保证金就不开具全款的发票,什么时候给了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再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分析,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开

发票。

点评:结合上文对220号文规定的分析,这句结论又错了。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开具发票有两种可能,而不是一定必须开具发票的。

2、营改增之后的开票技巧 营改增之后,由于质量保证金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水电费是一部分,所以,房地产企业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时,建筑企业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一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房地产公司;如果业主是非房地产企业,则必须向非房地产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点评:还是那句老话:建筑房地产营改增的政策并未出台。到时候政策究竟如何现在还不知道。当然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营改增政策以及增值税原理进行分析。如果这样的话,我们会发现上述结论也是错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方是什么行业(房地产与否)的企业好像无关,而是根据对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是否超大规模增值税专用

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了,政策又允许将不动产项目的进项进行抵扣,负责施工和建筑企业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三)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的发票开具技巧

1、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

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了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等待到今后收到工程款时,给业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针对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部分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

2、如果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

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在工程结算书中没有明确未来收款的时间,则给业主开全额结算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施工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发票开具技巧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篇三: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本指引对金融业纳税人涉及的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初步梳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本文所指的金融业纳税人。

一、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名词定义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下列纳税人。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三、税率和征收率

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简易计税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视同销售与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进项抵扣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109个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篇四: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营改增代收代付货款。

1.我是一般纳税人,租金收入选简易计征5%,物业管理收入按6%计征,请问我用自已的产品维修了房屋附属设施(如消防器材)可以抵扣吗?

答:选择简易征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这个行为既用于简易征收,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应该按照销售额比重进行划分。

2. 储值卡发票如何开具?

答:销售时可以不开,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开具。销售时如果开了就要交税

3.物业公司有很多代收代付的水电、电话户名都不是自己的该如何处理? 答:不转售,只是代收代付的话,收的手续费交税就可以了。

4.物业公司管理多个小区,进项税额该如何核算?

答:如果专用发票抬头是该物业公司的,符合抵扣规定的话,都能抵扣。

5.物业管理可用于抵扣的费用有那些?只有办公用品、水电费吗?

答:这次营改增把所有项目和不动产都纳入抵扣范围,买和租办公楼,买固定资产如车,买办公用品、水电煤气电话费、运输油料费、维修费等都能抵扣。

6.我是混合兼营企业,即有销售又有物业出租,原来物业出租未收到的租金挂“其他应收款”,现营改增,是否改挂“应收帐款”?

答:这个和营改增没有关系,物业租金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应该挂“应收账款”,原来做的不对。

7.营改增后,客户要求换票的,账务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将原来用普通发票入的账用红字冲回,再用增值税发票重新入账。

8.如果餐饮采购方,直接从个人购买农产品,对方个人无法提供发票,采购方帐务上如何抵扣进项?

答:国家规定可以由购买方开收购发票,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认定,则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成本。

9.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是按17%开具,还是按6%开具发票 答:一般的维修是17%,但是如果是建筑物修缮按建筑业11%。

10.我公司外包的保安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是***,这个是正常的普票吗? 答:是正常的普票,税率出现***是正常的。

11.为什么劳务派遣的发票税率是隐藏的?

答:因为劳务派遣目前是差额的,税额和用税率计算出来的数字不一样。

12.以后取得的桥路通行费都可按计算后的金额抵扣?那发票如何认证? 答:1.只给3个月,到7月31日就截止了,不用认证,计算抵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给大家的红利。

2. 三个月后路桥费如何抵扣,还不清楚。

13.6月30日之后,公交卡充值,停车费等手撕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门票,定额发票,国税卷票都可以继续使用,不过改由国税机关管理。

14.物业行业安排退伍军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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