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城管执法难点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6-03

【www.myl5520.com--工程考试】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篇一:城管执法难点

浅谈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作为一名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谈目前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点与难点问题。 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 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

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从“暴力抗法”的角度去处理,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对暴力抗法者无任何震慑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联合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手筋被占道经营者用剪刀刺断,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只付了部份医药费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结果由科室出钱对受伤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偿;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章者已具备一定的反管理经验,他们擅于发现、掌握和利用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狡猾地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擦边球”和“游击战”。“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是违章者打“时差战”的最佳时机,路段巡查虽然对流动摊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是一些违章人员“打擦边球”、“游击战”的最佳时机,有时在对这些摊点进行执法时,因这些人员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这就是为什么执法人员吃了不少辛苦,却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 除“癣”工作只是被动的清理,没有切实可行的从源头根治的办法,综观“牛皮癣”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队伍单兵作战,不停的重复劳动,刚刚清理的“牛皮癣”会一夜之间又卷土重来,偶尔抓到一、二个张贴者,都是一个可怜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单线联系,后台老板是谁他都不知道,要罚款他身无分文,顶多也只能责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癣”,而且你还得派人看着,不然出门就没影了,这些人往往“虚心接受坚决不改”,隔三差五你还能逮着他,你拿他又没有什

浅谈当前我国城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途径
篇二:城管执法难点

浅谈当前我国城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解决途径

在写这篇文章前,我在许多讨论问题为主的论坛上对城管的相关问题本想和广大群众做一些探讨,但是遗憾的是一提到城管喊打喊骂者众,理性探讨的少,让我的心情很沉重。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治和文化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为谋求尽快摆脱89学潮以前的尴尬政治局面,国家政策向GTP数字倾斜,城市建设看着日新月异,人们收入差距日益加剧,作为城市底层老百姓和农村人口在缺乏挣钱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增加收入的欲望也日益强烈,所以和政府已经接受了的西方走在前面的形成的城市样貌模式理念矛盾日益加剧,一方要维持城市所谓的形象,一方不管不顾的要生存或尽可能的挣钱,2者冲突不可避免,受儒家文化熏陶已久的中国人大多数在无直接利益相关的情况下无疑是大多数会站在相对弱势的老百姓一方的,城管就是这个矛盾的夹缝中尴尬的一群人。

(二)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中央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三)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四)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城管队员构成中零时聘用人员居多,许多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

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容易情绪化。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城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城管部门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城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N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五)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政府应该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风貌新理念,不用照搬国外的城市模型,大胆放宽城市非重点区域的管理,给弱势群体以一定的城市生存空间,探索新的城市管理模式。

2、充分认识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不能单纯把他们当做城市的包袱,毕竟他们的很多人是政府政策性的城市化扩建过程中给推到城里生存的,政府是有责任在城里给他们以一定的生存空间的,不能单纯的把他们推给市政部门去堵,做城市发展规划中就应该集中一定的财力和人员考虑,例如考虑多建设几个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综合市场。不能因为基础建设投资大,短期内政府领导政绩见效不明显,或者说相对来说把钱投在这些地方对领导们来说性价比不高就只是做一般性被动式的应付。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

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4.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执法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或镇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城管执法难点。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浅析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篇三:城管执法难点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冲突事件频繁见诸媒体,城管俨然成为网络语系中野蛮和暴力的代名词,在承载越来越多社会情绪的同时,传统城市管理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矛盾对立越来越尖锐,改革争论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有着“德主刑辅”悠久传统的中国,道德判断对于法律的执行尤为重要,城管执法陷入道德困境,一方面使得城管的执法难度变得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提示目前城市管理制度不符合社会整体最优的收益效果。通过对城管执法主要矛盾即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进行经济学分析,发现由于法律试图对数量巨大的违法者进行绝对控制,一方面造成了法律的控制成本过高,另一方面造成了社会收益的不必要减损,继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选择性执法的随意等延伸性后果。

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它涉及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城管执法是维护城市正常秩序,维持城市干净整洁的重要保障,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现阶段,城管执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城管、市民、小贩之间的矛盾愈积愈深,各地频频传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恶性暴力事件,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而且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增加社会的不安的因素,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民间对城管产生极大的反感和抵触,要求取消城管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是,城管体制又非要不可,现代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对城市的管理,需要存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城管执法。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管理的水平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政府行政能力的高低。确保城管执法能够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所以说,城市的管理和发展需要城管执法,如何解决现阶段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打造一支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城管执法队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选题的意义

1.理论价值

城管执法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它直接面对基层民众,处理的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城管执法工作又是一项惠及民

生、事关政府形象的系统工程,牵涉面极广。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管理,我国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精简执法机构、降低执法成本、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等等。但目前城管执法在社会上的影响很不好,社会舆论多是负面报道,行业测评年年倒数,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立法严重滞后、执法依据不足、职能范围不清、执法体制不顺等等。研究这些问题并加以改善,既解决了城管执法的困境,又可以缓解政府与公众的矛盾,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现实意义

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政府机构改革,将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行政改革的主要目标,突出了“服务”在政府工作中的分量,以“满意服务”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途径之一,其终极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如何改善执法队员与小商小贩的关系,如何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利权益,使城管、市民和小贩能和谐相处,共建我们美好的城市,这正体现了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城管执法难点。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针对城管执法暴露的种种问题,相关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第一,从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城管执法难点。

如张玉磊的《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认为“由于城管执法主体执法不文明、执法工作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政府城市管理理念的落后等原因,目前我国城管执法陷入了城管执法强度增强,但效果仍然不足的执法失灵境况。应通过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在具体政策上更多地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对策,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韦红霞在《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一文中指出“城管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暴利事件频频发生。针对这些问题,要从树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务观、改革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手段等方面进行改善”。陆静的《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认为“城市管理执法面临的困境,是我们国家社会转型时期许多问题交

织的结果。既有体制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观念意识方面的因素。要想走出困境就要坚持改革,深入探索,理顺关系,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

第二,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城管角度进行研究。

如严永的《转换管理理念创建和谐城管》认为“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根源在于迅速而粗放的城市化及城市扩张。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城市管理主体必须树立和谐管理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建立和谐城管的长效机制,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潘为霞在《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构建和谐城管》一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不少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其他弱势群体到城市以小商小贩的形式维持生计讨;但是由于城市管理者对他们的接纳意识和接纳机制比较薄弱,进而造成了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为此,要彻底地化解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城市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谐理念,做到尽力维护和实现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张贵宝的《和谐:城管综合执法永恒的主题》认为“城管和谐综合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规范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体系,创造和谐城管综合执法新模式”。

第三,从制度层面对城管执法进行研究。

如孟庆英的《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若干思考》认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的制度产物,在引入该制度实践的过程中,还应该重点认识到:相对集中与绝对集中的不同,自由裁量不等于随意裁量,‘刚性’法律也需要‘柔性’执法方式才能更好的实现,等等”。韩德利在《城管问题的法制解决》一文中指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运用到城市管理领域后,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令自身陷入了困境。为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就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叶小川的《城管执法权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城管执法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缺少制度合法性以及价值的正当性”。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的概念是城市管治。目前管治有许多定义,其中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1995)的定义颇具代表性:管治是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其方式是采取联合行动,其目的是使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使事务运行得以持续。管治既包括必须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符合共同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具有选择性。目前,国外大多是警察代为行使城市管理的职能,管理流动摊贩。几乎没有与中国城管执法完全对等的职能部门,没有“城管”这样一个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管理机构。

因此,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第一,有关国外治理路边摊贩的研究

如蔡克蒙在《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哪些经验》一文中指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政府允许摊贩存在、并将摆摊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在城市中建设大量的摊贩中心(或称美食广场),利用颁发营业执照的方式来管理摊贩。而印度政府出台有针对摊贩治理的国家政策,即允许其在‘禁止摆摊区’以外的其他街区进行经营,以做到摊贩经营合法化”。“在美国、韩国、法国等发达的国家,同样存在路边摊的现象,但却治理得井然有序,他们的经验值得我国许多城市参考借鉴。”在美国,市政部门常常通过科学计算、规划,确定可供申请的商贩的数量和经营地点,此外还通过减免部分税收的方式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韩国的摊贩拥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通过行业协会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流动摊贩只要不影响交通,管理部门不会使用强制手段加以取缔;早市与临时市场是法国路边摊的主要形式,非法摊贩并不多见。早市的摊位通常是在前一天临时搭建而成,第二天中午早市结束后,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前来拆除摊位、打扫卫生。针对乱摆摊的行为,警察执法虽然比较严格,但一般也只是将人带走,却不没收财物。而更多的时候,只要商贩在规定的地点摆摊,又不影响交通,他们也就采取教育的方法。

第二、有关城管执法具体执法方式的研究

《国外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先进经验启示》一文指出:香港的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方式上运用审批与监管合一,加大执法力度,在处罚上运用拘役,处罚威慑力强;新加坡城市管理的执法方式是:严格罚款制度,罚款名目多、数额大、执行

严,积极促进公民参与管理,同时采取宣传教育、定期评比、全国性教育等辅助手段。

第三、有关城管执法理念、趋势的研究

胡充寒在《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借鉴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国外城市管理发展动向呈现三大趋势:人文管理趋势、科技管理趋势、民主法治管理趋势。管理者往往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健全相关法律机制,来进行城市的管理。

三、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管执法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城管执法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走出城管执法困境的策略。本文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基本概念

(二)城管执法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一)执法依据不足

(二)执法体制混乱

(三)执法理念和方式滞后

(四)城管执法人员形象被妖魔化

三、走出城管执法困境的策略

(一)加强合法性建设,认同城管执法成员资格

(二)理顺城管执法理念

(三)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

(四)挖掘媒体资源,改善城管形象

四、写作进度安排

1、2016年7月5日—2016年8月19日毕业论文选题

2、2016年8月20 — 9月5日论文提纲写作

3、2016年9月25日—11月6日(论文写作时间)

4、2016年11月7日-11月16日学院审核论文

5、2016年11月18日—11月25日学院发布审核结果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篇四:城管执法难点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实践性较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执法手段单一、情况复杂多变,执法难度大、矛盾多。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百姓对立情绪严重,执法纠纷不断,城管执法困境重重。探讨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陷入困境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与解决思路。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难;对策。

引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执法方式,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需要。综合执法机关集多家处罚权于一身,解决了实践中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等一些问题。其发展至今,取得了不斐的成就,但也促使了新的问题浮出水面。文章根据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难点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一、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城管执法难点。

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⒈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涉及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职权的调整和配置。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且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3.集中行使执法权。综合执法主体应相对集中地行使若干个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否则就构不成综合。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目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基本前提。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设置的多支城管执法队伍机构臃肿,出现了“多顶大盖帽,都管一顶破草帽(指进城农民)”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

2.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在行政执法中,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往往由几个机关或部门分别行使职权。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之间职权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长效管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陷入困境的原因

1、管理对象敏感。城管执法对象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众,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持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

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触。

2、司法保障不力。在城管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城管执法案件处罚数额较小,执法人员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管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在此情况下,不管,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严管,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3、执法力量薄弱、经费短缺。城市城管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队伍的经费也属于差额拨款。由于经费不足,必然产生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管的现象,导致管理对象怨言不止,与城管执法人员冲突不断。

4、执法任务太重,执法力量不足。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以后,城管执法工作由原来的六项职能增加到现在的十三项管理职能,执法任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加大了,但是人员编制并没有增加,队伍非常辛苦,节假日、双休日均没有休息。

5、执法缺乏手段,执法效率不高。实行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但是缺乏应有的执法手段,因而影响了执法效率。比如对侵占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管理,对有证占道经商的管理等违章行为,只能以教育、罚款和暂扣物品为手段,治标不治本,达不到整治的目的。就难以提高执法效率,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题。

6、执法缺乏安全保障。综合执法队伍是行政执法队伍,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有配备自卫的器械。在当前

的大力整治社会秩序、加大城市管理力度的情况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较为突出,执法被阻挠、被围攻的问题时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解决的对策与思路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权》确立的,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需要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0885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