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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31号

励志名言 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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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6号)
篇一:陕人社发31号

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7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从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地特别是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持续时间较长的地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夏季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三、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

津贴。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

四、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五、企业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并与本单位工会或工会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执行高温津贴标准。

七、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高温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九、高温津贴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2011年职称评审文件—陕人社发[2011]86号
篇二:陕人社发3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

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人才强省战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职称分管管理的原则,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陕人社发31号。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第五条 对教学科研型大学,在坚持教学科研并重的情况下,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强调科研成果对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对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应把握突出教学业绩,同时兼顾科研的原则;对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业绩为主,重点考察其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延迟申报。

(一)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2年。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延迟3年。

(三)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

(四)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三、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五、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六、凡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

(二)申报人工作业绩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三)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实用新型专利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其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陕人社发31号。

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晋升助教的条件

(一)具有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一年以上助教岗位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半年考察,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

二、晋升讲师的条件

(一)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经过3个月以上的考核表明能胜任讲师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对未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应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二)教学业务能力

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经考核合格。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

教学工作量在120计划学时以上(公共课160计划学时;专业课120计划学时;音乐、美术院校和其他院校的音乐、美术专业教师还要按文化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同时,应有半年以上实践工作经历,承担并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本学科主干课程及所授课程的实验,或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对条件有限或体育、外语、数学、艺术、社科类等不具备实践条件的学科专业,须参加任职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实践活动或学生管理工作(如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此项不作要求。

(三)科学研究能力

积极参加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三、晋升副教授、教授条件

(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1.晋升副教授条件

(1)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7年以上。

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2)教学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主讲过1门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以教学为主者2门),在教学中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优良。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进行了一门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其中更新教学内容在1/3以上;或按计划开新课程一门,成效显著,可视为完成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指导或协助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人员、硕士研究生或指导学生参加过课外科技活动。

(3)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

受聘讲师以来,积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①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并C中之一条。

A.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

B. 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5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教师1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3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C. 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15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文科5万元);

(b)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

(c)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特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d)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地市级三等奖第一名、二等奖前二名、一等奖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五名;国家奖获奖证书持有者);

(e)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艺术、体育类专业教师参加专业比赛的作品(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亦按此对待)。

②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A、B、C并D中之一条。

A.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80计划学时以上。

B. 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

C.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6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2篇以上;或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4篇,其中被SCI、EI、ISTP、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并撰写10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

D.成果及获奖

(a)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3万元以上(理科2万元、文科1万元);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到款经费

国办发〔2011〕31号
篇三:陕人社发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

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

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

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

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

乐中人社[2011]31号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的通知
篇四:陕人社发31号

乐中人社[2011]31号

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工作,按照乐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的通知》(乐职改办通[2011]1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登记范围

区属企事业单位中通过以下途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民营、个体经济中就业或非就业人员):

(一)由市中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由市中区职改办推荐并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9?26号)规定,评定取得的工程师、经济师称号证书的人员。

(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登记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审核陕人社发31号。

持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个人网上信息申报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并认真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后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最后报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对其信息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的登记确认书(登记确认书由主管部门统一来领取,登记确认书不收取费用)。临聘人员由所在的聘用单位上报审核。

(二)其他社会在职或非在职人员的登记审核 1、个人档案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的,由个人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

2、通过区工商联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由其推荐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

3、其他无法确定推荐部门的,由本人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写《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

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核通过后,即准予登记,发给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的登记确认书。

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电话:2128835 区人才服务中心电话:2448353 三、工作要求

请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本单位职工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审核,确保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 附件2:《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的通知》(乐职改办通[2011]19号)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资格证书 等级 审核 通知

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2日印 (共印30份)

乐山市市中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审核表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4

乐职改办通?2011?19号

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科学管理,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信息查询系统,根据四川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起在全市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在乐山市范围内初定或晋升职称取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16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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