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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励志名言 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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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篇一: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集采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30个工作流程

2016-06-28

写在前面的话 ——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出现:“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紧接着同年12月31日,财政部又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自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正式登上舞台。

对于竞争性磋商,业内更多联想到竞争性谈判,因两者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也都适合技术复杂和性质特殊的项目,如PPP和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但竞争性谈判中价格是决定性因素,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更看重社会效益,考验的是社会资本的综合能力,竞争性谈判难以满足要求。可见竞争性磋商的出现并非偶然。

自214号文出台以来,大部分集采机构都在摸索中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尝试和实践,但毕竟这种采购方式诞生只有近一年半的时间,相对于其他几种采购方式,集采机构实践中对其的认识理解和应用把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本文依据214号文中有关竞争性磋商程序的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的30个操作流程作了梳理、提炼和归纳,希望对各地集采机构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这种采购方式起到参考和帮助作用,以推动当下各地PPP项目的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开展。

1.论证竞磋采购可行性

按照214号文规定,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实践中,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作分析,凡是符合这五种情形的,即可按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报批采购方式

214号文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由于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大都是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是技术复杂的项目,通常都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程序报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审批。

★ 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三方面的材料:一是,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是,项目预算、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是,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3.采购人提交集采机构项目资料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审批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4.集采机构审查项目资料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准确性、项目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和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同时,还应对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如有必要,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经过审查,如项目资料不完整,应要求采购人进行补充和完善;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资格或技术要求,应要求采购人更改。审查结束后,应完善项目采购方案,并编制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后形成正式的项目采购方案。

5.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经过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项目资料完整且具备采购条件时,集采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编制磋商采购文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载明项目内容和要求,向供应商告知磋商程序、评审办法以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集采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编制磋商文件,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在磋商文件中,同样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7.邀请磋商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发布公告公开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①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集采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是磋商文件的组成,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②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的:集采机构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函。

③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集采机构可根据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向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

8.发售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函发出后,集采机构应向受邀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磋商文件需要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应当在磋商文件中予以明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发售结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集采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10.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集采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

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发出后需澄清和修改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磋商文件发出后,采购人、集采机构发现磋商文件某些章节中的内容不完整或某些规定条款表述不清,可能会影响供应商准确理解并编制响应文件的;二是在磋商文件发出后,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询问或提出质疑的。

11.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主要应包括磋商响应函、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书、磋商报价、磋商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资格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门,如果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供应商就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将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顺序分别装订于响应文件正副本中,以保持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同时,还应当将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单独封装,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以备评审之用。

12.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

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时间、方式以及金额应当有明确要求。集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篇二: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PPP项目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区别

2014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

“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PPP项目公开和竞争性磋商的优缺点
篇三: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PPP项目有关说明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竞争磋商的优缺点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

1.1便于实现预算目标。招标采购,一般都在一定的预算内对某种项目进行公开采购。维护确定的财政拨款额度,不突破预算,这是招标采购的基本目标。项目一经招标采购,就要达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节省资金的目的。突破预算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所有报价都突破预算时,将视为废标。而开标后,就不允许再与供应商就报价等问题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招标的价额是不允许改动的。这就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约束了各自为政、自行采购中出现随意追加、追减项目经费的问题。

1.2便于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公正与否,更会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甚至涉及到所招标采购服务项目的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相对规范。招标前在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护供应商的知情权,发动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使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都有充分竞争的权利;开标时当众开封,最大限度地增强了保密度,使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比价,相对地保证了公平;开标后公开唱标,既当众宣布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价位,又使供应商的报价得到固定,排除了“暗箱”中调整报价的现象;评标时,由评委综合评价,统一选定投标候选人,克服了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一系列的规范程序,使招标工作更加严谨,更加科学,相对地更加公平,这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得到人们一致赞同的主要原因。

1.3便于规范供应商家履约的行为。公开招标文件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发售给供应商,使供应商在充分了解并认同招标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既可以增强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能力,又可以有效地规范供应商的履约行为。招标后签订合同,除将采购中的商务要求、付款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外,还在收取一定数量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形式,将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固定下来,以此约束供应商按中标价额进行商务运作,以保证采购质量的要求。

1.4便于节余资金。公开招标的最大效益,就在于论价采购,所购商品物有所值。各商家为得到中标项目,只能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劳务价格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条件来赢得竞争优势。实践已经证明,政府招标采购的节余率普遍高于其他采购形式。

2、公开招标的缺点

2.1适用范围有限。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在目前PPP“大跃进”的时期,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多数项目是需要在采购过程中不断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2.2招标过程时间较长。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当中要经过很多的程序、部门,花费时间较多。其中就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期有20天。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进行,否则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2.3程序严格,不灵活。投标过程中,除了需要澄清和说明的以外,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某个实质性要求不响应、不满足就会导致投标无效。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

2.4合同不允许谈判。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尽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的内容也是不得涉及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磋商优点

1.1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

竞争性磋商
篇四:什么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针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特点,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基础上,按照法律授权创设的新采购方式,重点是引入两阶段采购模式,着力实现在需求标准完整的基础上合理报价的公平交易规则,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上来。

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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