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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

励志文章 时间: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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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滨海新城财政运行模式的思考
篇一:绍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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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滨海新城财政运行模式的思考 作者:梁文萍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0期

摘要:文章阐述了新城财政局参照县一级财政模式运行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关键词:滨海新城 财政 运行模式 思考

一、新城成立背景及总体运行体制机制

滨海新城启动于2010年2月,2010年7月正式成立,是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布局的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开发区(园区)之一,新城规划区域为绍兴袍江新区、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和目前正在重点开发的核心区――江滨区。按照“撤镇建街、以城带街”思路,江滨区内的镇街及所属行政村,由上虞区委托管委会管理,镇街主要领导与管委会领导交叉任职。新城实行“充分授权、封闭运作、就地办结”的行政审批机制,设立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国地税等17个派出机构,授予县级审批权限,并实行一级财政体制。

二、管委会财政局运行模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江滨区)内设1办12局,规格为正科级。其中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江滨区财政比照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独立运作,负责履行辖区内的财政管理职权。具体财政体制:新城江滨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收支核算和管理;比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封闭运行,自求平衡”,暂定五年。江滨区内税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其他收入,分别由绍兴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征管。绍兴金库滨海新城支库(暂名)在未设立前,辖区内各项收入先入市金库,由绍兴市国库分行业分税种办理调库手续,作为上虞区财政的预算收入,上虞区财政与省财政结算,按照上虞区可用率,计算江滨区调库到上虞区财政收入部分财力,该部分财力,按照“按月预划,年终结算”办法,通过上虞区国库以“专项上解支出”形式,上划到绍兴市国库,再由绍兴市财政全额划入江滨区安排财政支出,并入财政支出执行计划。中央、省通过上虞区财政明确专项补助给江滨区的款项,由上虞区全额拨付给江滨区。江滨区承担辖区内经济社会事业等发展支出,上虞区不再承担支出责任。

三、新城财政体制运作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实行“独立运作、定期返还”的财政管理体制

绍兴市为支持新城开发建设,新城产生的一级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十年内全额返还新城。这对避免盲目投资,鼓励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灵活制订、执行招商选资政策,确保开发区持续、健康、科学发展都是有力的促进。但存在收支不对等、可用财力未能直接与省财政结算,一级财政的真正目标无法实现等问题。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积极引导创新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及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7‟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政府科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区关键技术项目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实施的项目计划等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基础条件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核实拨付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实施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绍兴市财政局。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和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绍兴市区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科技攻关类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性研究类计划项目,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

(二)科技产业化类研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为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计划、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公共科技基础平台、行业创新平台、区域创新平台建设和承担科研任务等为改善我市科技基础条件、提高行业、区域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即:重点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风险补偿、以奖代补和奖励。原则上一个申报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指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给予的资金资助方式。

(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是指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对其实际损失审核后进行补偿的补助方式。

(三)以奖代补。以奖代补是指对实施成功并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的补助方式。

(四)奖励。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推进科技创新的有关奖励政策。绍兴市财政局。

第八条 直接补助按以下标准实行补助:

(一)科技攻关类

1、属于重大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属于重点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属于重点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属于一般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一般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项目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科技产业类

1、属于重点工业、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产业化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属于一般工业、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计划等产业化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人事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
篇三: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人事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

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10〕88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贯彻《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4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1.大学生创业园由市人事部门按绍高就联[2009]2号文件进行认定和管理。

2.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1)园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进园创业小企业在5家以上;

(3)有相应的办园规章制度和3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4)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资金筹措、法律咨询、财税服务、员工培训、产品市场开发,以及科技、经济、市场信息和项目立项、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3.认定程序:

(1)创建单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就业

局)提出申请;

(2)市就业局经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复,并授予相应牌子。

4.补贴拨付办法:经认定的创业园分别向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园区规模、进园创业企业数、园区管理是否规范、为进园企业提供服务保障等情况,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拨付。

二、创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1.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1)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中的创业企业及其创业项目的资助。

(2)创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对创业企业项目研发资金和经营活动急需流动资金的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资助;优秀创业项目(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定)发展资金资助和大学生创业辅导经费资助等。

2.资金拨付和管理

(1)市人事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发展规模及其所属创业企业的实绩,按照每家创业企业5000—10000元的标准核定各园区创业引导资金的额度,由市财政一次性划拨到创业园管理单位。

(2)各创业园获得的创业引导资金由创业园建设单位

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人事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率。

(3)创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可采取资助、借用、入股等多种形式,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创业园管理单位在有偿投入使用引导资金时应与创业企业签订书面约定。

三、进创业园创业企业租金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进园创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和期限。年租金的25%,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3.申请时间。租金补贴实行“先付后补”。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1月份各申请一次,每次可申请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补贴。

4.申请材料。补贴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须填写《绍兴市区创业园创业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创业园与补贴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协议;

(2)《就业(失业)证》;

(3)相应时间的租金支付凭证。

5.申请程序。补贴申请人将申请相关材料交市就业局。经市就业局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局专门帐户,由市就业局发放给申请人。

四、从事种养殖业资金补助

1.申请对象。经营地域在绍兴地区范围内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

2.补助标准和期限。大田种养规模30亩、设施大棚20亩、生猪养殖500头、家禽养殖10000只,达到以上规模之一标准的即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补助(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为

3.5万元);以上规模每增加10%,补助资金增加2000元,最高为5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

3.申请材料。补贴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须填写《绍兴市区从事养殖业创业补助申请表》或者《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毕业证书;城镇失业人员申请人携带《就业(失业)证》;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种养殖业规模证明材料。

4.申请程序。

(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程序,按照绍市人

[2009]4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2)城镇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镇街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就业局审核,经市就业局要进行实地踏勘,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批准。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市就业局专门帐户,由市就业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五、促进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2010年起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满1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5000元。当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2600元。

从事种养殖业已享受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促进就业补助。

3.申请材料。补贴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须填写《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就业(失业)证》;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3)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4)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4.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达到申请条件和要求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室(或设有劳动保障平台的居委会、村,户籍所在地没有劳动保障室的可直接向所在街道或镇的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2)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绍兴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

绍兴文理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篇四: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文理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本级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学校本级及各独立核算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暂时闲置的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款存放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学校本级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

绍兴市财政局。

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成立绍兴文理学院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校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负责做好与绍兴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学校计划财务处、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公款招标存放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公款招标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请绍兴市财政局资金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学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派监督员现场监督评标工作,并负责处理投诉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本级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

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章 招 投 标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

(五)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招标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采取综合评分法。招标标的为资金年综合收益率。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加社会责任贡献率确定。

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贡献率等方面,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第十条 参与学校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

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提供符合投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修改内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作拒收处理。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三家的,取消该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发布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开标、评标,按照《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规定的

工作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的。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学校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三章 后 续 管 理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招标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

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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