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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科学课件 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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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论文
篇一: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民族立法是宪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恩施州成立30年来,先后制定自治法规15部,修改了5部,废止1部,制定的这些自治法规对全州改革发展稳定较好地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立足州情,科学选题

立法选题是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选好、选准立法项目,一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通盘考虑自治法规体系建设长远目标与眼前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科学制定民族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好长远发展与现实需要、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经济领域立法与其他领域立法等众多方面的关系。二要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具体立法项目,做到仔细筛选,严格把关。

二、加强领导,创新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要针对每个立法项目分别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咨询论证机制。

三是规范立法工作程序。

三、紧贴实际,突出特色

维护法制统一和体现地方特色是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民族立法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内在要求。在立法工作中,要始终把这一要求贯穿在立法实践中,努力体现民族地方特色,使民族立法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一是制定的自治法规要简洁实用,不片面追求法规体例完备,需要规定几条就写几条,注意避免抄搬上位法。

四、讲求实效,“管用”至上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民族立法往往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多个部门的工作,为防止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必须注重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在起草环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介入。

二是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法方案。

三是切实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努力提高草案质量。

四是做好向上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

五、与时俱进,立改废并举

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既要重视制定新的自治法规,又要重视现有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加强对现行自治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自治法规中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宜继续执行的民族自治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篇二: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题注】《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口

【执法主体部门】市法制办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清理等规章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任务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立项、审查、清理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并完成,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并完成。

第七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坚持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立法规划在一定时期内对规章制定具有预期性和指导性,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优先从立法规划中选取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立项申请。

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经报送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部门共同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公布接收建议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立项申请、立项建议应当包含新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名称、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立项建议采取实地调研、召开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协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项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拟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规章;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治理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以及说明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

后,印发执行。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等内容。

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类项目”、“预备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三类。审议类项目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起草,当年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预备类项目指研究起草、成熟时可以当年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类项目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

第十四条 立法计划印发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立法项目。确需增加的,提出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进行安排;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审议。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实施期内,起草部门经过充分调研,认为制定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终止或者暂缓立法。

第十六条 立法规划到期后,对没有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章 起草和报送

第十七条 规章项目由立法计划中确定的起草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审议类项目、预备类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审议类项目的立法工作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立法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成员、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议类项目、预备类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调研情况,开展规章起草工作。

规章草案文本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将有关意见和规章草案报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先行报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并通过报刊、网络登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送交市人大相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张德江
篇三: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较多,都很重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共审议13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其中的9件;听取审议国务院2个工作报告;批准1件国际条约;还决定了人事任免等事项。 修改食品安全法是今年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我们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两次全文公布法律草案,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经过三次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最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进一步增强。有关方面要广泛宣传、认真实施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次会议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这是广告法公布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改。新修订的广告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互联网广告等问题进一步完

善相关制度,规范了广告活动各方的行为,明确了主体责任,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惩处力度。修订后的广告法,对于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本次会议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等6个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这些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本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0个省(区、市)选择部分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试点目的、原则、范围、期限、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等,规定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立法形式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法治原则、适应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当不断总结、完善、提高。立法工作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

保障改革的作用,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为推进改革开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先后于2013年8月、2014年12月作出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2个授权决定。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评价国务院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工作,普遍认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特别是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探索积累了许多重要的试点经验。同时大家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新探索,没有现成模式可循,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一要积极稳妥、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切实使自贸试验区成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二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大局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统筹部署各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工作,各自贸试验区既要突出特色,又要有机联系。三要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四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举措,及时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迅速,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网络初步建成,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逐步改善,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底子薄、欠账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财政投入偏少,服务效能不高,基层工作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加快构建现代公共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制化,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发展成果。 这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比较多,有的社会关注度高,有的专业性强,有的工作量大。会后,请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有关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立法论证和立法评估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草案,依法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有关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常委会办公厅汇总整理成《审议意见》,送有关方面研究改进工作参考。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对今年常委会各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大会闭幕一个多月来,我们积极有序开展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等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大会精神,委员长会议调整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已印发各位组成人员。总的看,今年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这里,我就做好立法工作讲几点意见。

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立法项目有25件,此外还列有一批预备项目。同前两年相比,今年的立法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而且难度和要求也在增大。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做好立法工作,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完成立法任务。

一要着力抓好中央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了需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也提出了一批重要立法项目。要把这些立法项目摆在常委会立法工作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谨细致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篇四: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 法律 完善

第十二组

组长:王虹骄

组员:唐德财 黄亮 和晓梅 倪立英 李福艳 周颖 杨雁翕

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

(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

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享有法规提案权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又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有一定的有利条件,比较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有关业务,经费也有保障;但也有很大弊端,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这种起草方式使法规草案程度不同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没有做好协调工作。“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作用。”利益协调工作是地方立法的关键。一部法规草案,其内容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例如,已经提交到人大的法规草案,在究竟如何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常常是互不相让,便足以说明这一点。协调工作做不好,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及时审议和正常修改,影响立法的进度,影响法规的质量。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

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

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从某种意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

做好立法工作,既要有机构负责、。

(五)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

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许多法律工作者没有较好的律法素质,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知法犯法,滥用法律职权,运用法律来谋取私利,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法谋私,乱用权力,这些现象已屡见不鲜。

(六)在立法法方面,有关立法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七)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

1、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

2、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例如一些法律工作者以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为理由,拒绝帮助民众解决一些法律纠纷,或是各部门相互推托责任,不为民众办实事,加重民众的程序负担。

3、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

(八)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

1、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

2、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

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

3、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

鉴于我国立法程序的诸多不足,国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完善。关于此方面,我们有以下一些建议。

(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

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疏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1、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的作用。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来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相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要在日常的法规起草工作中,要经常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多层次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一些涉及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2、搞好法规案协调工作,促进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凡法规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执法部门管理权限,不能确定其中的一个主管部门为法规起草主管单位时,在正式提交常委会会议前,必须召开由相关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以便各部门能够取得统一意见。同时要开好协调会,在协调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程序,健全立法的民主、科学、效率机制

1、要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 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工作体制,是指在审议法规过程中,在法规议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和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初审阶段的工作任务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承担,法制委员会或者专门的立法—机构视情况参与,而初审以后直到通过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由法制委员会或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承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予

以配合、协助的体制。这种体制,既发挥了有关专门委员会精通业务、熟悉本单位工作的长处,又充分发挥了法制委员会的立法专长,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

2、完善公民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机制。简化公民旁听的具体手续,提高公民参加旁听的积极性。权力机关应当在会前运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对公民旁听制度进行宣传,公告开会审议法规案的时间、地点、法规案的具体内容和允许旁听的人数,如公众可以在会议厅前凭身份证或介绍信排队领取旁听票等。并对旁听过程进行电视转播,采访参加旁听的公民,让他们向社会表达自己参加旁听的真实感受。对于公民在旁听会议时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当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使公众真切感受到旁听制度的实施,不搞形式,走过场。

(四)完善法规表决公布程序,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1、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现行的表决法规草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对法规草案全文一次性的表决,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总趋势看,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表决,将会从一次性的笼统表决,逐步过渡到按需要分章、节、甚至条、款表决。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一些内容丰富,条文之间内容跨度大的法律、法规,或者对个别条款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章、节、条、款进行表决,或者就有分歧的条款进行表决。

2、改变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使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相分离。为了不影响法规的及时生效和正常实施,在法规公布的问题上,应当对公布时间、公布方式以及与公布时间相关联的生效时间进行改革、加以规范。今后应当采用确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来代替以往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便可以为法规的有效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同时,要采取尽可能让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法规。应当在立法机关的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报上刊登,同时还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以及通过互连网加以宣传。

(五)树立正确观念。

1、树立法制观念

(1) 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2)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

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

(六)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

1、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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