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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科学课件 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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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一: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

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篇二: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实践及理论基础

[摘要] 教师继续教育是提升教师素质及基础教育质量的关键。本文首先介绍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与政策,进而阐述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实践及创新模式,最后从教师专业发展的视角分析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基础,以期完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最终提升基础教育质量。

[关键词] 教师继续教育 政策 教师专业发展 实践

在当前教育改革的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有效地组织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促进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教师素质,进而提升基础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北京市积极创新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如致力于提升农村教师素质的“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项目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的充分肯定和广大教师的好评。

本文首先介绍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与政策,进而阐述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实践及创新模式,最后从教师专业发展的视角分析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基础,以期完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最终提升基础教育质量。

一、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与政策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教研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

目前,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了统一规划、分层实施和制度规范的组织管理体制,采取市、区县、学校三级管理的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对继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挂靠北京教育学院)协助市教委组织落实全市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计划,具有业务统筹和服务支持职能,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质量监控。市级培训机构实施公共必修课、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培训者

培训等。各区县教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的统筹与规划,各区县培训机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区级新任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及教师需求开展校本培训。

“十一五”时期以来,为有效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意见》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五”时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政策,参加培训的教师在2010年底前,根据岗位要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必须完成300课时的学习任务,获得相应学分并取得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培训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教师教学基本技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为全体教师的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旨在夯实学科知识基础,提高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1]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实践及创新模式

目前,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类别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教育。新任教师培训对新毕业的大学生和社会招聘的教师进行不少于120课时的上岗培训。教师岗位培训是全体教师按类别、学科、职称层次等参加的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是对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行的培训。学历教育则旨在提高专任教师的学历层次。上述四类培训的目的在于拓宽教师的知识面,培养良好的学科素养,提高其教育教学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十一五”以来,北京市针对教师培训的问题,在模式上不断创新,开展了诸多颇有特色及富有成效的教师继续教育实践。

(一)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实践

1. 农村教师综合素质提高类培训

北京市开展了诸多旨在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培训。其中,“绿色耕耘”和“教非所学”等项目受到基层教师和学校的欢迎。

“绿色耕耘”项目是北京教育学院开展的旨在提高京郊农村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整体协调发展的培训。五年以来,已有11个区县、涉及中小学所有学科的近5万名校长教师接受了专业培训,为促进首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人才强教做出了特殊贡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同

志三次为“绿色耕耘”行动做出批示,肯定“绿色耕耘方向正确,效果明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2. 网络与远程培训

在信息化时代,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大都是教育研修网络平台的基地,是教育研修网络平台的发起者、组织者。目前,利用网络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走向深化和完善,培训内容和形式也日臻丰富和多样。

西城教育研修网络平台从建立之日起就倡导“我助人人、人人助我;跨越时空、超越自我;同步支持、资源共享;质量第一、持续发展”的工作理念。顺义区在“基于网络的区域校本培训”课题研究过程中,已经构建了区级校本培训指导平台、校级校本研修平台、校际联合教研平台、专家网络评课平台、课例研究平台。[2]

北京市各区县开展了丰富多样的远程培训,建立了区域性资源共享平台,不仅从技术上提升了北京市各区县教育现代化的程度,而且对提升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3. 骨干教师培训

为加快首都名师培训工作,发挥名师的影响和辐射作用,北京市加强了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除市级培训机构外,各区县分别开展了颇有成效的骨干教师培训。

朝阳区力求通过“特级教师工作室”的组织和运行,强调“两种力”,即辐射力和影响力;“三个作用”,即引领作用、带动作用和示范作用;“四项传递”,即单纯个人知识和理念的传递、个人研究成果的传递、从“继教观”向“大继教观”的传递、从“继续教育”向“终身教育”的传递,全面引领和推动朝阳区教师教续教育管理与培训。怀柔区启动“名师工作室”,顺义区为骨干教师搭建了以“理论熏陶”和“实践磨砺”为基本特征的骨干教师研修平台。[3] 各区开展的骨干教师培训为发挥其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践创新

1.带薪脱产培训

2007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十一五“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教师定期带薪脱产培训制度,试行教师5年内集中或分段享有为时一学期的带薪脱产培训机会”。自2008年9月启动的北京市带薪脱产项目是贯彻这一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

2008年9月到2009年1月,北京市开展的第一期带薪脱产项目共开设培训班21个,涉及小学数学、语文、英语;中学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体育、生物、心理、信息技术等学科,培训结业教师为618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和教育理论、教学设计基本技能、教学实施的基本技能、阅读与写作技能。[4]

经过一年的实践,此项目的特色及实效性体现在:(1)“测-训-摩-练-测”培训思路清晰,“过程性指标”明确,符合学科教学和学习规律,培训过程科学有序;

(2)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调整培训目标和计划,提升了培训的实效性:(3)“导师带教,教学相长”、“讲练结合,在体验中学习”的培训模式有所创新;(4)学员“每日为老师做结课”的做法效果明显;(5)“模块式教学”为“过程性指标”夯实基础等。[5]

带薪脱产培训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北京基础教育质量的关键问题,通过开发适应课程改革理念的训练性课程,有效提升了教师的教育教学基本技能。

2.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2008年9月,北京市教委启动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在城区优质学校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选派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进站脱产研修半年。这项工作被列入《2008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

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已有三期共计1300名左右来自远郊区县的农村骨干教师进入43个工作站研修。采取导师带教的方式、通过“零距离”观察和体验,农村教师在工作站内虚心接受导师指导,观摩常态课堂教学,与导师研讨教学设计及实施,在导师指导下备课、说课、讲课、评课、改课,参加教研活动和专业学习,进行课题研究和教学反思等。

为有效实施此项目,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作为项目工作

办公室,加强了项目的统筹管理,并协同专家开展研究与进行质量监控评价。根据前两期的研究结果与各方反馈,农村教师城镇研修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1)农村教师感受到名师的教学艺术和人格魅力,增进了专业知识、改变了教育教学行为,促进了师德建设和专业发展。(2)研修工作促进了工作站学校以及指导教师的发展,产生了“双赢”效果。(3)各工作站开展了到学员所在农村学校送课、跟踪指导、跨校联合教研活动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拓展了教师培训的空间,增强了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力促,促进了城乡教育一体化。 日前,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就北京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对北京市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措施和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北京市在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许多有??经验好做法,加以完善推广,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此类农村教师研修站的做法就很好。”

根据领导批示精神,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模式和机制,扩大工作成果,并以此为契机,继续创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使工作更加富有成效,为提升农村教师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首都基础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三、教师继续教育:基于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从以上北京市教师培训项目来看,我市教师继续教育摒弃了传统的教师培训方式,致力于创新培训模式,并能针对教师个体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使教师真正学有所获并在专业上得到发展。我市开展的有效的教师继续教育,也与国际上教师专业发展从传统走向革新的趋势相一致。

对于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我国用“继续教育”一词,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教师专业发展”与“教师学习”等领域。

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地的教育改革都对学生学习提出高标准,而改革所要求的课堂实践的变革最终取决于教师。[6] 教育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教师的质素。因此,教师专业发展成为系统改革的主要焦点,是学校改进的根本。[7] Knapp (2003) 认为:教师专业发展是连接政策与学习过程及其结果的“渠

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专用教室管理制度
篇三:北京市中小学继教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实验室、专用教室管理制度

附件:

北京市中学物理实验室规则

1.物理实验室是开展物理实验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欢迎同学们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开展实践和科学探究活动。

2.学生在实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强化实验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出现意外事故及时报告,并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妥善处理。

3.实验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毒、防潮、防触电等安全防范器材、设备,师生应会使用防护器材。

4.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通风换气。师生要增强环保意识,节约水、节电和其他实验资源及材料,要按规定收集处理实验废弃物。

5.学生要爱护仪器设备,禁止在室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6.实验前要认真清点实验用品,发现缺失要及时报告,实验时要认真观察思考,要敢于动手探究,并详实记录实验数据,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7.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及其它实验材料,经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8.实验教师离开前,应检查实验设备、设施,关闭水源、电源、气(火)源,锁好门窗。

北京市中学化学实验室规则

1.化学实验室是开展化学实验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欢迎同学们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开展实践和科学探究活动。

2.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强化实验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出现意外事故及时报告,在教师指导下妥善处理。

3.易燃、易爆、易制毒药品、剧毒等危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要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实施严格管理。化学实验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毒、防腐、防触电等安全防范器材、设备,师生应会使用防护器材。

4.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及时通风换气。师生要增强环保意识,节约水、电资源及实验材料,按规定收集处理实验废弃物。

5.学生要爱护仪器设备,禁止在室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6.实验前要认真清点实验用品,发现缺失及时报告,实验时要认真观察思考,敢于动手探究,详实记录数据,完成实验报告。

7.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及其它实验材料,经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8.实验教师离开前,要认真检查实验设备、设施,安全存放易燃、易爆、易制毒药品、剧毒等危险化学药品,关闭水源、电源、气(火)源,锁好门窗。

北京市中学生物实验室规则

1.生物实验室是开展生物实验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欢迎同学们在教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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