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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自荐书 时间:200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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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分析
篇一: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分析

及相应解决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一战略布局的展开,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推动公安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此外,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变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出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这些不适应,既有思想理念上的滞后,也有能力素质上的差距,既有体制机制上的制约,也有警务保障上的不足。要破解这些长期困扰和影响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难题,必须迎难而上、改革创新。

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党中央基本确定了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 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长期以来,公安队伍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统一管理制度实施人事管理,对于保持队伍的稳定管理和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未能兼顾到不同工作性质岗位的特殊要求,不利于公安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作用已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同时,长期形成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制度体系也给公安改革带来了不少障碍。如何打破原有的制度束缚,破除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改革难点,从而推动公安管理制度顺利改革?现结合自己入警以来的所见所闻,结合工作实际,结合自己的疑问,从一名基层公安民警的角度对改革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 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分析

(一)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配套推进措施。人民警察的分类管理势在必行,不仅能够开拓人民警察的职业前景和调动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更能够激励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服务人民。人民警察分类制度的是一项庞杂的体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分类管理推进的好不好关键看相关配套措施跟进情况。目前,我国公安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基本上以2015年2月份中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为主要依据,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直接依据是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14条之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

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和200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中关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三类。有些地方也开展了职务套改和工资提升等改善民警工资薪酬的措施,但是套改后的警员职务不明确、津贴待遇政策也不是很明确,相关改革的效果一般。可见,在深化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初期,针对性、明确性、完整性、专门性的政策依据还是非常欠缺。一是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总体运转机制缺乏;二是改革中分类管理后的三类人民警察的职务性质和日常管理缺乏政策依据;三相关的津贴待遇的文政策性件还没有落实。

(二)执法勤务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缺乏合理的分类标准。当前,公安队伍中的技术人员占全警人数的百分比并不是很高,但是技术人员几乎遍布所有的一线警种单位,比如刑警中的现场勘查人员、DNA技术员、法医等,技侦中的特殊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网警中的网络技术人员,特警中的搜排爆专业人员,警务保障中的会计师,基层科所队中的技术人员。如何确定哪部分民警属于警务技术序列,哪部分民警属于执法勤务警员序列,就需要制定明确并且科学的警务技术人员和执法勤务警员的分类标准。目前,在公安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暂时还没有形成,这就为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带来了很大困难。上级没有准确答复,下级开展工作就没有目的和标准,就可能出现民警对分类标准产生疑异。同时,如果各地自己制定标准,则在公安改革中出现缺乏顶层设计,各自为战的局面,不利于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警员序列和警务技术序列划分标准的规范,更不利于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反而可能留下各种隐患,为将来各种矛盾的出现留下伏笔。

(三)技术人员的有关政策需尽快兑现。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在特殊的公安岗位上担负着重要职责,是科技强警战略实施的主要参与者。长期以来,参照《公务员法》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公安机关也对内部的具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相关政策做了明确,比如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技术人员招录制度、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等等。我们也应该看到,限于各种原因,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缺乏科学合理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与社会上的技术支撑评定制度脱节严重,阻碍了技术人员职级的进步;有的地方以财政紧张,技术人员的特岗补贴或者津贴不能按照国家要求标准按时发放;由于很多相关政策并没有严格落实,就成了空头理论,就相当于给了技术人员一张“空头支票”。政策的缺乏落实,加之缺乏行政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在职务晋升上的困难,造成了技

术人才的流失,一是一部分技术人员找关系、找门路,脱离技术岗位,走上相对开放性的综合管理职位或者执法勤务职位;二是有部分技术干脆告别公安队伍,选择离岗,自谋生路。所以,与警务技术职务相关的相关政策落实不了,就会给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带来很多困难,相关的其他改革步骤也就很难推进,改革的步伐也会放慢,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向一线倾斜的力度不够。公安民警平时工作多、任务重、风险高、压力大,这些特点在对公安工作贡献最大的一线民警中表现的更加明显。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回不了家,不仅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而且经常遇到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精神上的压力也较大。尤其是一线民警受机构规格和职数比例限制,人数多、职业少,职务提拔慢、职级晋升没优势,职业发展空间受限,缺乏工作积极性。一些地方民警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改变目前一线民警所面临的在职业发展上的困境,最大限度的调动人民警察尤其是一线民警的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履行职责、服务大众。可见,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的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在于一线民警对该项改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所以,人民警察分类改革能否向基层一线倾斜关系到改革的成败。

(五)警务技术序列民警的职务问题。人民警察进行分类管理以后的,以前的综合管理类人民警察和执法勤务类警察的工作标准和晋升标准都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而警务技术序列的人民警察比较关注实行分类管理后,警务职务序列的民警是否只能走技术级别这一条路还是两条腿走路?警务技术序列民警在达到一定的职级后能否担任行政职务?

(六)公安民警的改革意识也有待提高。公安改革的对象是各种制度,直接受益的对象是广大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对公安工作感受最直接,对公安工作中面临的制度不足最有体会,在公安改革中有很大的话语权。在公安改革的前期和改革过程中,让广大公安民警参与其中,征求广大人民警察的意见可以使改革具有针对性,可以避免少走弯路。但是,由于缺乏主体意识,大部分民警对公安改革持观望态度,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此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持消极态度。此次改革刚刚起步,涉及公安制度的各个方面,效果的产生还需要加以时日,公安民警也不应对此次改革失去耐心或者信心。

二、难点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安机关规模大、层级多、基层一线民警多,改革实施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自然是任务重、周期长、难点多,不可能一蹴而就。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桎梏是形成公安改革难点的根本原因。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制度,是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逐步发展确立的,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与传统的经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型管理体制,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对维稳防控和打击犯罪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以及现代警务机制的优势凸显,这种管理体制在公安实践中引发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一是缺乏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民警察的科学管理;二是缺乏对人民警察职业前景的有力保障;三是缺乏对人民警察的待遇保障。因此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是符合我国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要求的。

三、解决对策浅析

(一)加速制定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依据,扎实推进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人民警察的政策依据等相关配套措施是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前提保障,关系到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的速度,进行的深度。人民警察的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推进需要相关政策依据的支持和相关配套改革的共同推进,一是参照《公务员法》和《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抓紧进行《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修订,从顶层设计上规范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二是加大调研力度,制定《人民警察分类管理规定》,确定分类管理标准,明确警员职务的性质,从细节上明确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和人民警察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制定《执法勤务序列和警务技术序列人民警察的津贴待遇执行方法》,科学合理的落实好分类管理人民警察的津贴待遇;四是加快试点地区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早日将分类管理的春风吹到全国各地。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勤务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分类标准。科学合理的人民警察序列分类标准对于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指导性的意见,分类标准制定的好,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有了前提保障,就能杜绝地方各自为战、分类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发生,就能预防改革中发生衍生矛盾,就能保证广大民警的切身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勤务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分类标准,一是要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工作出发,我国的公安工作基本上可以分为综合管理岗位、执法勤务岗位、技术岗位,,要根据各个警种、各个岗位的不同,总体规划分类标准,既不能搞一刀切,又要杜绝特殊对待;二是要听取广大民警的意见,

分类管理关系到广大民警的切身利益,在进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人民警察的话语权要充分赋予,倾听他们对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建议,征求他们对分类管理的标准制定的意见;三是要兼顾人民警察职业发展前景和待遇,在制定分类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分类标准对民警职业发展前景的规划和有关待遇的落实。

(三)落实好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有关政策。因为工作性质,公安机关中从事技术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方面有很大的局限,工资待遇也没有很大差异,导致公安机关的技术岗位上具有专业能力的招不进来,招进来的能力不够,能力强的留不住等被动局面。设置警务技术序列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技术岗位上面临的困境,前提是要落实好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设置警务技术职务。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对于公安机关特有专业技术岗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同时,还应建立以从业年限、学识水平、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知识更新、实践成果和工作绩效等为基本评价要素的职位任职标准。

(四)注重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向基层一线的倾斜。人民警察分类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一线,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必须要向基层一线倾斜才能保障分类改革管理的成功。一是,增大基层一线的调研力度,将基层一线的实际情况摸清摸准。二是,在总体标准的指导下,制定与基层一线相适应的改革配套措施,比如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比例的分配问题、基层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民警的晋升问题、基层执法勤务和警务技术待遇保障问题等等。三是,保证一线基层民警在职务晋升上的职数,确保能力强的基层一线民警能得到提拔重用。

(五)提高广大民警在改革中主体意识。,让广大民警明确人民警察分类管理不单单是一项改革落实管理制度、激发民警积极性的职业改革,更是提高广大民警的政治待遇、政治保障和开拓民警职业前途的一项改革。一是,通过组织学习、谈话等方式,增强广大民警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识。二是充分尊重广大民警的权利,本次改革惠及全国公安机关及所有人民警察,改革实施的主体应充分尊重广大民警在改革中的声音,广大民警也要用好手中的权利,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三是,注重对广大民警的关心。

四、结语

开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是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人民警察武装性、实战性、高强度、高风险等职业特点,以及公安队伍规模大、层级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篇二: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

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 警员职务

十二 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 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 三级警长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十七 四级警长

十八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十九 三级警员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职改:由过去进行时变为现在进行时

2008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文),之后,公安部随即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公安部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人民警察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和步骤。并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推进。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由此,全国公安机关即开始了套改工作的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中,公安机关具体完成哪些工作呢?一是确定实施范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是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并对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归并。如,对室政后等部门进行归并,由于公安系统许多职能设置,与我系统存在差异,这里不做详述。该阶段是套改工作的基础阶段,其间涉及到部门的归属及人员套改的职级,工作量大可想而知。三是实施职务套改。1、公安部

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分两步走:先进行职务套改,再按套改职务进行工资套改。

2009年12月16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正式发布,并印发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公务员局执行,标志着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什么这么说呢?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还是公安部根据国办《意见》制定的实施方案,都只是在政策层面上的设计和规划,但是公安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则将此项工作推进到了实质运作阶段。该《通知》规定,此次套改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职务套改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或许是过于“平静”,以至于人们觉得它毫无声息,于是产生了疑问?其实,是由于我们过于关注了其运作的实际结果,而忽略了此项工作操作过程中的困难性和繁杂性。在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如今,黎明的曙光已经显现,警察职务套改工作已经列出了时间表,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近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风生水起”,个别省级公安机关也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发布了这一重大的公安机关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职改,正在进行时!

解读: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实际而制定的。该《方案》明确了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套改条件、工作步骤等,并对套改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解读一:何为专门的职务序列?建立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实施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警察的特殊关怀,标志着人民警察将从此告别沿用多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职务序列,开始步入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其实,我们从2006年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时就看到,国家提出:“要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工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通过级别的晋升享受上职务层次的待遇,解决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的问题。”因此,此次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工作是“破冰”之举,首开先河,在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专门”即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也就是人民警察实行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资级别,其目有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逐步建立起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警察的职业发展空间,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解读二: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否影响套改工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分为执法勤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两大类。具体分类由于公安系统与我系统不一,故不阐述。大家只要知道内设机构分类的方向即可。由于此次套改工作定位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那么,在这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中被归并于综合管理机构的部门和人员如何处理呢?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此次套改工作中,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也就是说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人员均可参加职务套改。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司法行政系统将来在执行该政策时是参照公安部相关规定操作,因此,司法监狱劳教部门也定将按照公安机关内

设机构分类的标准和方向进行,而作为基层监所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大可不必担心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岗位由于归属而影响职务套改工作。

解读三:套改工作中的“高套”政策。在此次公安机关套改方案中规定了“高套”的政策,那么“高套”政策重点针对那些人员呢?公安机关套改方案规定,此次“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并分别规定了可以“高套”的条件,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套改方案》还规定,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点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

解读四:如何理解“解决基层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公安机关《套改方案》

第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此次套改工作主要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也就是工资待遇问题,套改后,警察待遇不再单纯地由行政职级决定,而是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进行专业定级,只要达到《套改方案》规定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从而彻底改变民警“职务不上工资不加”的弊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此次套改重点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工资待遇,因此套改工作并不影响原有的职级待遇,换句话说,原有的职级相关待遇将继续保留。有民警指出, 套改是否存在官兵一体的“水涨船高”现象,官和兵的工资差别是否又回到原点?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正常的行政工资级差是客观存在,职级高的必然取得相对高的职级工资待遇,但是套改重点解决的正是基层最广大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因此,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此次套改工作,对待正常的职级工资差别,至少我们从原来的“原地踏步”向前迈了“一大步”。

解读五:如何进行套改?这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察为警官,担负非领导职务的为警长及警员。非领导职务(警员职组)的:正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处级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按条件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领导职务(警官职组)的,按照原来的称谓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这是基本套改模式,当然套改工作远非我说的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涉及到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诸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仅举一例加以说明(由于公安部先后下发《实施方案》和《套改方案》两份文件,文件在套改条件设定上前后并不一致,我们按照新规优于旧规的思路,仅对《套改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介绍):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或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仔细阅读过公安部下发的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对比,《实施方案》中对副主任科员套改警长的条件比《套改方案》,无论在工作年限还是任职年限上都宽松许多,具体差别在哪里,就不详述了。

最后补充两点:一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二是《套改方案》第六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解读六:套改实现的目标的什么?有人认为:从《套改方案》上看,对警长的套改非常宽松,对警员的套改非常严格。尤其是将没有领导职务的全部科员,不分警衔、警龄、工龄、年龄,统统套改为警员序列,让广大科员感到无法理解和接受。按照这个套改方案,如果科员挤不上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根本套改不上警长序列。有人指出:警员职务套改的目的,是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腐败现象,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就不应该再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来制定这个有失公平的政策。因此,将副科级以上的民警套改为警长序列,就是用“官本位”思想领导职务套改,用“一刀切”的方法将全部科员套改为警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有人提出:应该以人为本,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警员职务套改,因为只有按照工作年限套改,才能够让广大科员享受到不提升职务也能提高工资待遇的政策。这是一个以人为本,简单易行的公平公正的方法。若实行这个方法,就会让广大民警明白:今后只要爱岗敬业,为社会多做奉献,即使没有领导职务,工作到相应年限,就能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从而促使广大民警更加安心于本职工作。如果还是用官本位思想按照领导职务去套改,就会促使他们继续挤领导职务这个独木桥,就会和警员职务套改政策的宗旨相违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当前警察队伍“大一统”格局暴露出的五方面弊端中,才能领会和理解国家改革人民警察人事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一是职务晋升实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职数限制,影响了民警的政治进步和工资收入,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容易产生增设工作部门和领导职数的倾向,加剧了“机关化”问题的形成;

三是警务职位与非警务职位相混淆,官不像官,兵不像兵;

四是职位设置不合理,非警察职位挤占警察专项编制,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五是简单套用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制度,既未能体现工资福利的薪酬激励作用,也未能体现警察职业高强度高风险特性,造成事实上的“大锅饭”。

实施人民警察职务套改,其实现的目标:一是建立小步快跑”的职务晋升机制,确保了基层民警够条件就上,够资格就升,几年上一个台阶,有效解决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难题。二是理顺警察职业发展通道,有利于持续调动各年龄段民警的积极性。在警察内部实行“指挥类”和“执行类”两个基本序列,执行序列又细化为若干职系通道,使“通才”和“专才”人尽其才,“官”和“兵”各行其道。至于套改工作是否真能如制度设计者所愿,形成新的引导警力下沉的政策和制度杠杆,促进和稳定人民警察基层队伍。以加强激励机制为导向,加快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尽快让队伍走入专业化发展的快车道,我们将拭目以待。

更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直以来,我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误区产生的原因来自于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试点,以及相关的资讯报道,认为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是解决广大基层民警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以往的资讯中,我们确实得到一种这样的信息反馈,并根植于心。然而,在去年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指出:……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因此,有必要澄清、更正这种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就是并非满足了工龄条件就一定能上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务套改方案主要解决的是广大基层民警的经济待遇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达到《方案》要求的最低工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也就是我们达到了相应的工龄就可以拿规定的职级工资。

最后想向大家传递的消息是,据说司法部已下发了文件,参照公安部《套改方案》,并予今年年底开始执行,消息可否,我也不得而知。然而,我想说的是,职改,已不在遥远,职改,在路上……

公安机关考核制度改革的探索
篇三:公安工资制度改革2017年如何改革

摘 要 考核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和关键的环节,现如今日益复杂的新形势和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对公安机关人力资源质量和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抓住当前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中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探索改革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当前公安机关考核制度的问题,提出有借鉴性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 公安机关 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制度 改革探索

作者简介:徐南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71-02

绩效考核来源于企业的目标管理(又称成果管理)。是20实际50年代出现于美国,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和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一套管理制度。凭借这种制度,可以使组织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确定,实现“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考核制度就是考核者通过与被考核者共同参与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内容,对被考核者在某一时间段内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的一次评估,并对考评结果采取相应举措的一种制度。公安机关考核是指公安机关在部门负责人的具体领导和主持下,按照公安人员工作的标准以及职位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对所属公安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升降、培训或调整的一种管理方法。

一、推行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今公安机关考核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不同职位层次、不同警种类别,以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为基本考核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考核原则,对公安人员进行具体化考核,评定等级和按级奖惩,达到激发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 。考核制度有助于保证和提高公安机关人员的质量和素质,推进公安机关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对公安人员自身的作用

1.提高积极性:没有竞争的公安队伍会使民警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缺乏,就会使得公安工作效率严重受阻,公安队伍建设缓慢。及时、适当的考核评分奖赏,使民警能够清楚的看见差距,分明优劣,提高其危机感和责任感,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2.行为导向的作用:公安工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可以随时纳入到考核中来,更好的把握各个时期公安工作的趋向,通过考核内容可以使全体民警知道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该如何去做,不做需承担怎样的责任,有效的指导民警的行为。

(二)对公安队伍的作用

1.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考核制度为公安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个公平的组织环境,使得公安队伍可以了解和发现公安民警素质的优劣、能力的大小以及其他方面特点,从而为选拔人才、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奠定良好的基础 。

2.通过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牵动作用,考核激励机制也有利于政令、警令的畅通,强化系统的管理力度,重化公安执法队伍和纪律部队的组织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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