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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自荐信 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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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档案管理细则
篇一: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印 章 档 案 管 理 标 准

印章档案是企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股份公司印章档案管理,建立和健全印章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开发利用印章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安全的服务,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明确了股份公司印章档案管理的任务与职责,规定了企业印章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

1.2 本标准适应于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档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40——2008《印章档案整理规则》

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章

将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按照一定的规范格式或艺术风格刻制、铸造在物体上,形成的以盖制图形和文字标记为使用方式的标志性信物和艺术品。一般包括印面、印文、边款、印纽(执柄)和印材五个构

成要素。作为在社会交往中象征和证明身份、权力与地位.起凭证信物作用的印章又称作实用印章或印信;作为以欣赏和表现篆刻艺术为目的的印章又称作艺术印章或文人印章。

本规范以下有关印章的表述,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实用印章。

3.2 印章档案

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和使用过的失去现行效用的印章,是一种具有特殊载体形态并在历史研究、档案考证、文物收藏和艺术鉴赏等方面有着特殊价值的档案。

3.4 印模

采用反扣法将印章钤盖或压盖(俗称盖章)在纸张或其它物体的空白处,留下的印章印面图样。其中,专门用于鉴别真伪印章的存底印模又称作印鉴。印模不同于印刷厂使用的印章模具。

3.5 印纽

印章顶端用于穿线和执握的部位,通常被雕刻成动物等各种形状。现代机构法人使用的印章已较少制作印纽,其印纽部位已逐渐被执柄所取代。

4 印章档案管理内容和职责

4.1 企业印章应该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据为己有。印章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设立专人管理,并列入部门和岗位责任制。

4.2 建立健全印章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公司印章归档整理及移

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印章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服务利用工作。

5 印章的归档

5.1 归档范围

5.1.1 由上级制发的企业公章(行政名称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5.1.2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机构印章。

5.1.3 企业专用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名称扁条章(签发支票用)。

5.1.4 人名章(会计、出纳等专门业务需要的)。

5.1.5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经审批,刻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印章。

5.1.6 艺术印章(反映企业文化活动及艺术交流的印章)。

5.2 归档要求

5.2.1 上级制发的企业公章(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制发部门(或接替其职能的主管部门)统一收缴,移交股份公司档案室归档。印章使用单位在新印章启用时应及时上交旧印章。

5.2.2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机构印章,在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移交股份公司档案室归档。

5.2.3 企业被出售、清算注销、破产等发生产权变动,公章被政府

工商部门收缴的,应该在移交印章之前,制作印模交股份公司档案室存档。

5.2.4 企业专用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名称扁条章(签发支票用),在作废时由使用部门向股份公司档案室移交归档。

5.2.5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经审批,刻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印章,由使用部门向股份公司档案室移交归档。档案室可视保管条件确定收集实物或印模。

5.2.6 艺术印章,由活动组织部门或捐赠者直接向档案室移交。

5.3 归档时间

5.3.1 公司内部机构或经营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采取事件办理完毕一个月内印章及时归档备案,避免印章档案流失。

5.3.2 公司专用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名称扁条章(签发支票用)等,在业务延续新旧印章使用过渡期间,应及时制作印模归档备案,待旧印章的业务完成后及时将实物归档。

6 印章档案的整理

6.1 整理原则

印章档案整理应按照保持印章档案的历史原貌和有机联系,遵循形成规律,区分保管价值,集中整理分类,有利于保管,便于提供利用的原则进行。

6.2 整理要求

6.2.1 印章档案整理应使用符合长久保管要求的材料。

6.2.2 企业印章档案应单独设类,统一整理,集中保管。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6.3 整理清洗

6.3.1 清洗方法:

将印章印面朝下放入装有清洗剂溶液的容器中浸泡,待污垢松软后,使用刷子刷洗印章。印面凹陷部位难以刷洗干净的油垢,可使用竹针挑剔。刷洗干净的印章放在通风处晾干。

6.3.2 清洗剂的选择

为避免使用清洗材料不当,造成对印章的损害,不同印材的印章应选用不同性质的清洗剂清洗。竹木类(竹、木、根等)印章宜选用95%医用酒精;金属类(铜、钢、铁、合成金属等)印章宜选用煤油;矿物类(玉、石、玛瑙、翡翠等)、橡胶及塑料制品类(橡胶、橡皮、有机玻璃等)印章宜选用洗洁精;骨质类(骨、角、牙等)印章可选用95%医用酒精或洗洁精。

6.3.3 清洗要求

清洗印章应去除印章上的油泥、污物、霉点或锈斑;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清洗后的印章要确保完整、清洁、不变形,保持印面和边款中字迹与图案的完整、清晰;

使用酒精、煤油等易燃清洗剂清洗印章时,应注意防火; 使用竹针挑剔印面污物时,手法要轻,防止损害印章;

用橡皮制作印面贴附在木质或有机玻璃(塑料)等执柄上的印章,对其清洗时,应避免长时间浸泡和用力过猛,以防止印面老化和脱落。

6.4 整理分类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篇二: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 与“管理人”分行列示。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三)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四)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为工作人员

管理人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一些专业事务,这在《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有规定。由于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员在从事专业事务过程中存在工作性质的相同,故宜聘用中介机构,同时由该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履行职责。为防止管理人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仍

应按照人民法院目前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有关机构。

对于破产管理人聘任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应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对其行为和责任负责。

五、破产管理人清收破产财产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写明企业宣告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无论是债权确认还是对外债权的追收,均需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生效判决。因此,《破产法》中对外清收无须单独规定,而应遵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允许管理人擅自核销债务人呆坏账的不当行为。

六、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更换

(一)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处理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管理人罚款,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及法院审查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制作申请书,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解除原管理工作职务,更换新的管理人;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债权人会议申请。

(三)法院径行更换破产管理人

在管理人变动的场合,应当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是变动允许原则。既应当允许更换管理人,也应当允许管理人主动辞职。 其二是维护管理人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一是管理人变动的理由应当法定,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更换管理人;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七、破产管理人报酬

1、可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人民法院在审核上述酬金比例时,一般不宜以规定比例的上限确定,应留有余地。

2、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除外。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协商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双方商定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请求和理由,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就此形成的决议,由法院予以调整。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书面通知管理人。

法院调整时应主要考虑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作出的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和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有关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4、破产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管理变现收费问题

担保物因债务人的先前担保行为使其特定化,只能用于清偿担保权人。清偿担保权人有剩余的,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担保法》规定,其只能通过对财产的变价或抵债实现其债权。因此,变价或抵债前,受理人需要付出代价对有关财产进行维护管理并予实施,故有权要求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

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管理人报酬的比例确定 ,但不得超过同等金额管理人报酬的10%。

5、破产管理人聘请机构协助履行职责的费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同时,聘请本专业其他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获得的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聘请非专业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工作,有关费用应按规定标准确定,并报请法院认可。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监督

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变现时,应当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但在拍卖过程中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即“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这样,既体现保留价由来的专业性、科学性,又控制了竞拍降价的幅度。

企业印章的法律风险管理
篇三: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企业风控丨企业印章的法律风险管理

2015-01-15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

华浩律师事务所按:在一个企业中,最重要的是印章,尤其是公章。印章是企业畅通无阻的身份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印章是企业的命根子;在企业的运营中可以不控制营业执照,甚至也可以放弃董事长的位置,但是如果失去对印章的有效、安全的控制,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本文特别提示公司对印章注意以下情形:

一、刻制

企业印章的刻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加注少数民族文字和其它文字。印章的刻制应当委托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因为这些机构是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特种行业,只有通过这些机构刻制才能完成印章的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只准刻制一枚;合同、财务、审验等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因印章遗失或损坏而需要重新刻制的公章应当与原公章有明显的区别。

但是,实践中企业的印章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因为任何一枚印章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们建议仅刻制经营必需的印章:一般拥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即能满足公司运营的全部功能需求。确有必要的部分企业还才可刻制合同章、各部门章、

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等形形色色的印章。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这些印章使用的法律效果与公章使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二、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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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印章的启用都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包括被启用印章印模、印章领用人、印章领用时间及印章交付人或监交人。这样有利于划清印章的使用责任。

三、保管

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所有印章都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当然保管人对公司应当是高度忠诚。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印

所有印章的使用都应当建立用印审批制度,即各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相应权限的人批准;同时要对使用情况登记(如台帐)和被用印文件的复印留存。目的是对用印行为实现可追溯。

印章的使用首先要考虑安全。对用印材料要实施法律风险评审,未经评审的材料不得用印。企业应当杜绝仅凭管理者个人意思用印。许多企业在用印评审时都因为放弃安全第一的原则而导致重大损失,甚至是企业破产。如2011年8月19日《法制日报》有《公章惹祸老板多掏20万》的故事。再如近期,有企业因替员工交通事故索赔着想而盖章证明该员工系工作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结果该企业因此莫名承担了30多万元的工伤赔偿。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五、移交

当印章需要从前一保管人向新的保管人移交时,应当实施移交记录,即移交前后印模、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及移交时间等信息详细记录。特别注意:企业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未收回公章而发生的纠纷,则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

六、被盗(抢)或丢失

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但是,企业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案(向印章备案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然后凭该声明申请重新刻制。

如果印章属于丢失的,企业当然要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但丢失印章而产生纠纷的,企业可能面临经济责任的承担。

我们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公司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七、私刻

如果确属于他人(包括企业员工)私刻印章而发生的纠纷,企业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私刻企业印章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面临刑罚。

八、出借

企业出借印章(包括空白合同)的,相应的经济责任原则上由企业承担。但是,受害人明知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受害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而被骗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九、企业承包用章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越权用印及用印细节

越权用印,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企业用印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对外实施借贷的,这类越权用印属于企业印章管理不善,由此造成的后果均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要杜绝对空白合同用印,更不得使用空白合同(即事先盖好章的合空白同)、空白介绍信、空白委托书等。或者因使用该空白合同(含介绍信、委托书等法律文件)所导致的后果均由用印企业承担。在实践中,甚至对用印先后顺序都很有讲究。为此,我们还建议企业:在对两页以上的文件用印时,应当还要加盖章骑封印章,以防后盖章单位对原文件内容实施偷梁换柱之伎俩。

企业还要建立对所收到文件的用印评审制度,即对企业收到的文件上所用印是否符合用印效果及其是否拥有法律效力而进行评审。建立这一评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篇四:破产管理,印章移交登记表

管理人工作规程

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 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 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 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 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 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

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 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

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

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

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 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

6、掌管管理人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

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

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

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

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组工作,包括:

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 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

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某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9、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管理人有疑难未决问题或认为对某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 2、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对需要其他企业或机关团体配合工作的事项,应以公函方式提出书面请求。若未获答复,则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协助工作通知。 3、管理人文书应由小组负责人、管理人负责人签名后方可盖章、发送。管理人文书应制作编号及管理档案,以备查阅。

4、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其他各项具体要求。

三、某公司企业的接管事项 (一)资料接收

1、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接收; 2、财务接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移交时由法院监督,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管理人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 3、资产接收; 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进行编制。

(二)某公司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

(1)确定留守人员的: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安人员等,参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

(2)留守人员的责任: 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管理人的有关询问;协助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等。

(3)人事档案管理; 编制某公司职工清册,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等。职工清册编制后与某公司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

2、财务管理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某公司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审查会计账目,审查账目是否相符等。

3、资产管理 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固定资产,统筹管理货币、存款、应收款、投资财产等,保护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编制某公司财产目录 某公司财产目录是由管理人在某公司财产清理完结后编制的反映某公司财产完整情况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人姓名;

2、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3、固定资产及存活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4、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5、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方式、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等;

6、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

7、其他。

(四)编制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某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申报的受理及审核事项 (一)债权申报的受理要求

1、债权申报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法人申报债权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报债权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原件交管理人核对。委托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自然人需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

2、要求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权申报时申报人需填写债权申报书和申报表。申报书需载明申报债权的理由、金额,主张利息、违约金的需列明主张的标准、计算方法、起止日期。申报表需填写可以收到信件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申报的需同时写明被代理人的有效收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4、管理人在审核申报债权过程中,需要申报债权人补充资料或有任何决定作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债权人,并完成签收手续。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6、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撤回申报,也可以随时变更其申报债权的内容,但如果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提出变更请求,则应按逾期申报。

7、其他《破产法》规定的要求。

(二)债权审核原则

1、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凡属证据不足,并且某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部分的,其利息计算至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 (200?年?月?日)止。汇率折算以终止清算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利息的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4、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的,依法律规定,一律视为企业间相互拆借。 “关于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无效。”对于本金部分予以保护,利息部分按司法审判实践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相关法律文书计算。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6、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或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予以确认。

7、凡属同一债权,不得重复申报。

8、某公司举办者对某公司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均不予确认。

9、债权申报以申报人填报的申报表或申报书为准,如两者不一致,以申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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