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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区间

自荐信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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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篇一:什么是纳税区间

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

了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也就从根本上说明对纳税人的评估均是基于假设,而假设的东西在未经过核实程序之前是不可能真实的,更不可能是准确的。

第二,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指标超出预警指标的现象,推定其存在涉税违法疑点,但这也仅仅是判断出其存在这种可能性,并不能确定违法行为是否一定真实存在,更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及具体税收金额等内容。显然,纳税评估并不是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第三,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是很不现实的,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否则我们就可以不用税务稽查,而将税务稽查全部改为纳税评估了。对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言,征纳双方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无论税务机关怎么努力去收集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始终是一个局外人,永远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税务机关仅凭有限的这些信息资料,而且还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分析测算,就判断出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真实准确,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不用说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人户稽查,也仅仅是对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掌握,也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全部。也就是说,即使通过税务稽查,也不能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因此,试图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正确判断,不用说现阶段,就是到将来,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如果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所进行的一种既定性又定量的判断,那么纳税评估所得出的结论就应当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是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都懂得,纳税评估结论是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与“真实性、准确性”的不合理性相比,“合理性”原则更加的合理:

首先,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实质。一般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耗能耗材、税款税负等总有一个相对正常的区间,纳税评估的实质是利用各种标准值和参照物对纳税人是否偏离这个区间进行测算分析,估断其纳税申报是否正常,这正是属于对其合理性的评价范畴。

其次,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工作实际。评估的既然只是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合理性不等于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合理也并不代表申报一定不实,合理也不意味着一定没有问题,但一般来说,合理性与真实性、准确性有很高的关联度。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也正是如此。

再次,合理性评估也可以避免隐患。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与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而合理性并不是法律概念,对纳税人申报的合理性作出评价不会带来法律上的隐患和问题。

三、非强制性原则

非强制性原则是指纳税评估由于只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并且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不得对纳税什么是纳税区间。

人有任何的强制色彩,包括不能增加纳税人任何的义务,不能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纳税评估结论等等。从本质上讲,纳税评估并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只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旨在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对税务机关评估确认的疑点,纳税人没有进行举证的任何义务,对纳税评估建议等等,纳税人可以接受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进行改正,但是也完全可以不接受,并且也可以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当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配合行为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另当别论。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适用假定与推定原则

纳税评估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税收遵从理论。所谓税收遵从乃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理论上通常把纳税人的应征税额与申报税额差距称为税收遵从度,税务管理目标主要就是通过包括审计、评估、教育和处罚等手段,来缩小这个差距,即缩小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额之间的差距,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和税务

税务筹划大纲
篇二:什么是纳税区间

税务筹划课程大纲

第一讲 税务筹划离我们的直线距离有多远

一、税务筹划实务中的心得与体会分享

二、税务筹划的三重境界

第二讲 税务筹划若干基础性问题探讨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目的、手段、原则、分类

二、税务筹划的成因、法律属性、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研修、实践税收筹划应吸纳整合的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六大操作“平台 ”

五、税务筹划八大技术手段

第三讲 主要税种的筹划方法与案例解析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的日常纳税筹划

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1.销售额的筹划(拆分销售额、递延入账时间)

第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第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第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第四,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第五,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分析: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第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2. 购进行为筹划(尽量多多取得合法抵扣票据)

第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第二,运费发票的筹划

(二)增值税特殊业务的纳税筹划

第一,视同销售的税务筹划: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第二,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

第三,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的征税问题

第四,平销返利与进场费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买一赠一

(三)其他常见的筹划案例

1.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合理节约税款

2. 拆分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会计处理产品销售与交通运输

二、营业税筹划

1. 不动产转让与项目转让巧转化

2. 合同设计、履行转换技巧策略

技术转让与设备转让;

产品销售与施工安装;

3. 租赁仓储巧转换节约税款

什么是纳税区间。

4. 土地资本化运作思维在税务筹划中的灵活运用

5.不同税目营业额分别核算

6.从营业税纳税新政策看筹划运用

三、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1. 拆分企业、规避纳税环节的筹划

2. 变自行加工为委托加工,合理降低税负

3.适用差别税率的消费品定价的税务筹划税筹划

4.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5.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筹划

四、企业所得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纳税筹划

1.新税法下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筹划(合理递延或降低收入)

(1)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2)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确认及税务处理

(3)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和筹划

2. 加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工资薪金与福利费配套政策、资产损失、各项保险扣除、手续费佣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

3.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节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典型案例分析

1.亏损弥补政策与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案例

2.拆分组织结构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3.债务重组与坏账损失税前列支税务筹划

4.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5. 资本弱化避税法

6.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巧

7.资本化和费用化

8.股利分配时间的选择

五、个人所得税筹划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转化的纳税筹划

2.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面筹划实战案例

3.年终一次性奖金巧安排,避免无效纳税区间

4.个人从事劳务活动个人所得税避税技巧和发票处理技巧

六、其他税种的筹划

税务申报
篇三:什么是纳税区间

税务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减除预缴税额后,计算全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办

理抵(退)税手续。 目录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着重把握好以下五点:

应提则提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纳税人应对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汇集、摊销或分配产品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正确提取折旧、工资附加费等费用。如果人为地多提有关费用,将会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因少提、不提应该提取的费用所增加的所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仅不可以减免,而且不得申请退还。

编辑本段详细规定

应扣则扣企业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全、缴足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能及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应报则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不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均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确进行纳税项目

调整,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机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所有应报批事项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纳税人的财产损失、亏损确认和弥补、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等事项,都必须事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或抵免、减免。

应调则调许多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往往忽视账务调整工作。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如不按税法规定结合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势必给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带来不利因素和不良后果。例如,如果企业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或者亏损等,就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或者亏损,而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极容易出现继续征税等情况,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应缴则缴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税款缴纳不及时,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可能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罚款

税务罚款,是指纳税人偷税、骗税、未按时纳税等行为被国家征税机关发现,而对纳税人处于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抄税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指南

抄税流程

防伪税控系统

抄税流程

防伪税控零抄税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指南

抄税流程

防伪税控系统

抄税流程

防伪税控零抄税

展开

编辑本段防伪税控企业抄税指南

抄税过程是与报税过程密切相关的

1、防伪税控企业抄税流程

防伪税控企业抄税相关材料→金税报税窗口报税

2、需提供的资料

1、IC卡和软盘、《月份税务资料统计表》或《金税卡资料统计表》;

2、企业抄税情况反馈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3、注意事项

1、防伪税控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前必须先进行抄税。

2、本月有进行技术维护无法正常抄税的必须带发票存根联到税务机关进行扫描录入。

编辑本段抄税流程

应该是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

1、抄税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2、报税

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

3、认证

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

编辑本段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控管增值税,扼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它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发明、推广和使用己成为我国税收征管的强有力手段之一,极大地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安全。

以下重点介绍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抄税相关的问题,让大家对此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防伪税控企业的会计区间

目前防伪税控企业允许有两种会计区间。一是防伪税控企业做账的会计区间:该会计区间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也就是说进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后,企业的做账会计区间仍可保持原状不变,在该会计区间开出的发票数据应通过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是防伪税控系统数据采集会计区间(也称为“开票会计区间”):该会计区间统一规定为每月1日至每月的最后一天,该区间的开票数据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抄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窗口进行“报税”。两个会计区间可以不同。

二、抄税时间

防伪税控企业在每个开票会计区间结束以后抄税期第一次启动开票系统时,系统提示企业必须抄税,否则不允许开票,且抄税后要在征期内报税(节假日国家规定顺延),愈期不报税的企业将不能开票。遇有节假日可延期报税,但延期报税的时间需由税务机关的报税系统对企业IC卡进行授权后方可生效。如果开票系统安装后未开具加密票的,也必须在开票会计区间结束后进行抄税处理,并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零”报税,否则开票系统将执行锁死功能。

编辑本段抄税流程什么是纳税区间。

所谓抄税主要是指: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人员,运用开票子系统的抄税功能,将本开票会计区间内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的数据从金税卡内读入税控IC卡的过程。抄税工作分为写IC卡、打印销项报表两个部分。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写税控IC卡

开票子系统到了每月1日,当企业进入开票系统时,系统就会提示:“金税卡已到抄税期,请您及时抄税”,此时企业就必须进行抄税处理工作:将本机的税控IC卡插入读卡器,选择“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菜单后,系统将首先检查发票库该月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并自动更新该月的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如果该月发票数据完整正确,则系

关于薪酬发放中的合理避税技巧
篇四:什么是纳税区间

关于薪酬发放中的合理避税技巧

发布时间:2011-08-05 16:12:46 点击数:23799 次 来源: 一览英才网

合理避税不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还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为职工减轻纳税负担,不失为一种较为现实的做法。本文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文件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与大家分享。

一、绩效工资均量发放避税策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

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什么是纳税区间。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提高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工资,适当提高工资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寻求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的筹划方案。

三、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

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

四、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五、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六、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100000-2000)×20%-375=19225(元)。

两者相比,节税5725元。若将10万元报酬分摊至12个月发放,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税额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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