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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自荐信 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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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合作协议 范本
篇一: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互联网推广

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甲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上海市金融国资和国有金融企业的控股平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投资控股、资本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涉足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推广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服务内容为在乙方的网站上介绍甲方

主要业务,放置甲方网站链接X……………………………..,为甲方平台带来流量用户,并为乙方平台用户到甲方平台提供便利条件。

二、服务期限

推广期限为壹年,自签订本协议起计算。到期前三十天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的,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延续壹年;若延续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的,本协议仍自动延续壹年,以后类同。

三、服务结算方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服务费。甲乙双方可根据服务内容,协商调整服务费用,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调整。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二)甲方应支付乙方推广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客户通过乙方平台链接服务广告并引流成功开户或转户的,甲方需按照人民币20元/户的标准进行计算服务费用;引流的客户通过乙方平台链接成功开户或转户,并且成功转入资金1000元的即示为有效交易用户,甲方需按照人民币80元/有效用户额外进行计算服务费用。

(三)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 ,每月初甲方按实现产生的引流户数支付予以乙

方;

(三)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户: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相关协议的约定提供推广服务。

(二)甲方在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甲方承担因内容违规或侵犯第三人权利造成的所有责任。

(三)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推广服务所需的所有联调对接工作。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四)甲方需对本协议所有内容及双方技术文档、业务合作过程中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除依法律要求、监管机构要求或经双方另行书面协议授权外,均不得在本协议条款执行期间,在对外声明或发布中泄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将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揭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五)通过乙方推广链接在甲方成功开户,并使用甲方相关服务功能的用户,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管理及客户服务均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推广服务费用。

(二)乙方按协议约定和技术文档要求在乙方平台上为甲方提供业务链接。

(三)乙方需对本协议所有内容及双方技术文档、业务合作过程中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保密。除依法律要求、监管机构要求或经双方另行书面协议授权外,不得于本协议条款执行前或执行中对外声明或发布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将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揭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六、不可抗力

(一)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并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的效力在该等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时止。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二)因非本协议双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照公平的原则分担损失,有过错方的,应共同向过错方寻求赔偿。

(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将对方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方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八、解除协议

(一)发生下列情形,甲乙双方中任何守约一方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实际履行。

2、甲方或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经另一方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时,双方以书面文本加盖公章的形式进行确认。

九、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一)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二)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提请协议签署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P2P行业与保险公司新合作模式
篇二: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P2P行业与保险公司新合作模式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P2P行业作为投资理财的新型行业,其火热程度也是在备受各个机构的关注。有上市公司、银行系还有国有背景,这些不同演变形式的P2P平台都在运营或者将要运营,但是P2P行业不仅有负面新闻的跑路、倒闭现象,最近行业是闹剧与新颖并存。闹剧是指最近一家名为“赢多多”的P2P平台在其官网上称其办公地点在银监会所在的大厦的6层,随后逼得银监会半夜发声明予以否认,另一方面的新颖是P2P平台与保险行业的合作是越来越火热,也是方式越来越新颖。

最新的进展是一家大型财险公司也在与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对其旗下P2P平台的投资人推出履约保险。也就是说,只要投资人在该P2P平台上投资,即可以根据投资人个人意愿购买该保险公司面向该P2P平台投资人推出的履约保险,如果投资人投出的资金无法收回,将由该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付。这是国内保险公司第一次以履约保险方式出手互联网金融。

而在此之前,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为投资者购买基于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保障保险,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安全;二是为借款人购买基于人身安全的保障保险,主要为保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三是为P2P平台高管购买类似于董责险产品,主要防范P2P网贷高管对网贷行业和网贷合同条款不清楚,发生责任事故和道德风险;四是为担保标的抵押物购买相关财产险,主要针对抵押标的,为借款人的质押抵押物进行投保。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履约保险正是契合了P2P行业当前的痛点,意味着保险与P2P的合作已进入到“风险深水区”。

此前P2P行业内主要的风控方式有两大类:风险准备金模式和担保公司担保模式。风险准备金模式的风险保障范围受风险准备金额度的限制,且部分P2P平台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过低,或可能被擅自挪用;而担保模式也广受诟病,因为存在伪担保泛滥和大量超额担保的现象,担保的效力有时并不靠谱,同时监管层也不认可这种模式,认为P2P应还原到本来“信息中介”的定位。

如此背景下,如何解决风控,增加投资人粘性,是P2P平台不得不面临的挑战,而牵手比担保公司规模更大的保险公司,引入履约保险,则无疑会给P2P平台带上了“靠谱、有保障”的标签。但这其中,保险公司须当心平台夸大“保

险增信”的现象。

除此之外,P2P行业正在告别草莽生长,进入规范健康发展期,目前的监管政策仍未落地,这对P2P平台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P2P行业面临洗牌或是大概率事件。如此,保险公司与P2P的合作也面临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据前述财险公司人士透露,此次其所在保险公司之所以选择该P2P平台提供全产业链条的履约保险,主要是看中了这个平台对借款者信息和资金的掌控能力,以及线下家具实体店的固定资产保障。

由此不难发现,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合作仍须绷紧风险这根弦。保险公司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以及会出现哪些问题,具体是否可行仍需大家拭目以待。或许这对于P2P投资理财平台来说是一种不同意义的转型和变革。

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下一个风口 行业开启十倍空间
篇三: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下一个风口 行业开启十倍空间

互联网与金融业正加速融合,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互联网券商、金融IT、征信、P2P等投资热点不断涌现。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利率、费率改革提升保费收入,以及技术变革加速模式创新等推动,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下一个风口,开启十倍空间的成长之路。 保险是综合金融集团首选的基础运作平台。伯克希尔·哈撒韦依托四大保险公司,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迅速扩张成著名的多元化投资集团;中国平安起家于保险,并逐步发展成集保险、银行和投资为一体的个人金融服务集团;复星国际、安邦集团亦是立足保险纵横捭阖。保险将是混业经营时代必争的战略要地。

顶层设计推进金融改革

顶层设计重启,金融改革利好保险业。2014年2月,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结构,8月份新“国十条”发布确定保险业“重要支柱”地位发展目标,12月份保监会允许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释放出强烈信号,保险行业将进入黄金发展时期。

2014年2月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灵活险资投资结构。此次规定将保险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五大类。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上市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升至30%,之前的比例限制是上市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比例分别为20%和4%,不动产投资比例由10%大幅升至30%。新规的颁布提高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保险新“国十条”的颁布,确定保险业“重要支柱”地位。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新“国十条”将保险业从社会保障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升级为“重要支柱”,释放明确信号重视保险业发展。确定更为明确的指导目标,2020年实现保险深度5%,人均保费3500元。不同于以往定性的规划目标,此次“国十条”不仅定性的确定发展,更在定量上确定保险业的发展目标,保险业将迎来黄金增长阶段。

此外,2014年12月15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在规定范围内投资创业型企业,提振市场活跃度,促进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的提高,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激发保险服务业的发展。

费率改革提振保险销售

目前中国的理财中的存款比例高达85%(美国是储蓄比例15%),存款利率的下行,将导致银行存款吸引力进一步下降,更多的存量资金得到释放。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改革,种类丰富化程度加深,收益水平相对银行存款更有优势,将更具吸引力。

市场化费率利于保险销售。从2013年8月5日起,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启动。改革之后,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保险公司迅速反应,纷纷推出了费率改革后的新产品,尤其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率先“发声”。据不完全统计,建信人寿、农银人寿、中英人寿、中德安联人寿等公司相继推出了迎合市场化利率的新产品,预定利率均升至3.5%,新华人寿、平安人寿等大型险企也随后推出了新产品。

费率政策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两个月以内,各人身险公司报送的费率改革产品达到82个,各公司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中,重疾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等保障型险种占比达70%。特别是普通型寿险新单保费,同比增长52.7%,为2000年以来最高增速。

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比较来看,我国的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的保险深度2013年达到4.35%,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但对比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从保险密度来看,基于我国的消费结构和理财习惯,我国的保险深度一直处于较低位置,与美日等国家具有很大的差距,美国是中国的2倍以上。这表明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还有着极大空间。

根据保险新“国十条”定量目标,2020年保险深度5%,保险密度3500元/人的目标,从目前的发展势头看,这一目标切实可行。以2020年14.5亿人口来计算,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的收入可达到50750亿元,2013年保险行业的收入是1.72万亿元,可估算出复合增速高达16.46%。

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是255美元/人,美国的保险密度是3872美元/人,是中国的15倍;日本的保险密度是4339.7美元/人,是中国的17倍。从发达国家的对比值来看,我国的保险密度至少存在10倍的发展空间。

资金释放提升投资收益

按照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要求,“偿二代”即“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整体框架”,经过多年的建设以及论证即将于2015年开始实施。不同于“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以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指标)的简单监管模式,“偿二代”采用更加复杂精密的计算方法以风险为导向进行监管。偿二代确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更加严密的监控企业风险,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和资产配置。

“偿二代”比“偿一代”能更准确地识别公司风险的差异,更加科学地计量风险,减少了“偿一代”过于粗放所带来的资本冗余。根据保监会测算,预计“偿二代”实施后,产险行业可释放约500亿元资本溢额,寿险行业可释放约5000亿元资本溢额,有利于提高行业资本使用效率,增加保险行业的资本收益率。

同时,沪深两市迎来期盼已久的牛市,从2014年11月开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上证综合指数从2300点上升至3300点,改革预期和场外增量资金不断入市,牛市周期已经开始。债券方面,在股市牛行情以及央行的进一步降息驱动下,债券市场波动性增大但是整体走势向上。险资以股票和债券作为主要的投资标的,股债双牛,将带来险资整体投资收益率上升。

通往金融集团的桥梁

保险具有资金成本低、资金期限长以及投资范围广等优势。“先收费、后理赔”的商业模式使得保险公司有了大量浮盈资金。风险控制得好,使得保费的收入大于整体偿付成本,那么这部分浮盈资金的成本几乎为零。

保险投资方向更加宽松。以中国的基金公司为例,为了防范风险,公募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限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而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二级市场的证券以及房地产、房地产和创业投资基金等项目。保险资金更容易捕捉到多元化的投资机会。

纵观国内外,多个金融服务集团通过保险基础平台提供浮盈资金起家。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由沃伦·巴菲特于1965年正式接管。保险业务是伯克希尔的主营业务,同时利用保险业务所产生的大量浮盈资金,伯克希尔并购或投资了众多行业的大型公司,包括美国运通、可口可乐、吉列、华盛顿邮报、富国银行以及中美洲能源等。伯克希尔通过产融结合的方式不断壮大,在过去的48年里净利润复合率达到19.7%,2013年营业收入1820亿美元,净利润197亿美元。

“先收费,再理赔”的保险模式,使得这几家保险公司为伯克希尔贡献了大量的浮存金。伯克希尔可以利用这些浮存金进行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浮存金的总额和保费收入维

持着一个稳定的关系,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张可供投资的浮存金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伯克希尔拥有772亿美元的零成本浮存金用于投资,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扩张。

平安集团起家于财产保险,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建立了以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和平安健康险四大子公司为核心的业务体系。2013年,平安寿险保费突破2000亿元,产险保费突破1000亿元,保险业务贡献利润180亿元,占集团利润总和的50%。

2013年,平安集团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40%和33%的客户同时是平安保险的客户,平安资管的主要资产来源就是公司保费收入。此外,平安集团通过寿险和财险业务积累了大量有关客户身体健康、财产等数据,为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攻城略地奠定了坚实基础。

平安银行成为平安三大支柱业务中枢,担负着承接保险业务迁徙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也担负着将高净值客户推荐给平安信托、平安资管等任务。

平安“客户迁徙”的一条主线是将客户从保险板块迁移至银行和资管板块,2013年,平安银行客户数量达到1800万人,交叉销售比例达到40%。

平安的投资业务在2013年占比仅为8.4%,但却是平安集团整体规划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平安投资板块主要负责承接保险、银行、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渠道迁徙的高净值客户,同时为平安集团的保费收入保值增值。

互联网重塑保险行业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恰逢其时。互联网保险既包括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以及产品设计的互联网化。

互联网金融经过接近两年的发展,金融网络化深入人心,加上受众是80、90后,这部分人逐渐成为社会财富的主力,对于风险的容忍程度较高,对网络金融的接受程度更高。新生代的消费者带来新生代的网络消费需求和习惯。80后尤其是90后几乎是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这部分群体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具有高度依赖的特点,已经养成了在网上获取信息、娱乐、购物的习惯,而且这部分群体正在逐步成为中国社会消费的中流砥柱。

金融领域,余额宝异军突起,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热潮,网络金融的消费习惯深入人心。余额宝等货币基金的网络销售热潮开启了网络金融消费的大门。股票基金的网上销售也在愈见火热。金融电商业务收入同比实现400%以上增长。

多方因素驱动保险需求从“被动销售”到“主动需求”转变。以寿险为例,一方面,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加剧,新一代财富主力80、90后将面临着比前几代人更大的生活压力,合理的分配财产来应对已是迫切的需求。另一方面,保险具有先天的理财优势比如税收优惠等,都使得保险从被动销售的品种转化到主动需求的金融品类。

个险销售是我国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多年来这种模式一直在持续,由于这种渠道成本较低、依靠强社交关系推广营销成功率高,个险渠道成为了主要销售渠道。

但个险销售也暴露出弊端。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权责不明、关系不顺、从业人员大进大出,稳定性较低。而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是在保险公司专职银保业务员的联络下,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模式介入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受制于银行,银行可获得较多的分成,加之监管部门对银行代理渠道的诸多限制,保险公司盈利难以突破。

2011年8月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鼓励保险电子商务发展。2014年4月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征求意见稿》从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信息披露制度,弱化了前一稿的网销专属产品审批制度的诸多限制,监管态度逐渐明确。2014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了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从政策的角度,互联网保险发展逐渐走向正轨。

互联网在改造金融业的同时也在改造传统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形态的变化衍生出新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逐步加深衍生出新的互联网财产以及相应的保险需求,比如虚拟财险。虚拟财产保险指的是对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财产保险。保护的险种分为损失险和责任险。

2013年2月,阿里、腾讯、平安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复,允许其互联网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标志着中国保险业与互联网融合实现了重大突破。公司将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产品包括虚拟货币失盗险、网络支付安全保障责任险等。与一般的保险代售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相比,“众安保险”能够以互联网思维结合“大数据”设计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保险产品。实现了从保险设计-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一体化、互联化的互联网保险服务。

CMIC:我国车联网与保险业合作模式研究
篇四:互联网保险,合作模式

CMIC:我国车联网与保险业合作模式研究

【CMIC讯】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身安全的“第一杀手”。大力发展车联网,可提高车辆的智能化水平、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车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车联网或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其中,保险业与汽车、交通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密切联系。从安全意义上讲,保险业是车联网的最大受益者,两者是一对天生的合作伙伴。在美国和欧洲,车联网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已成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那么,我国应如何开展“车联网+保险”?值得深思。

一、我国车联网与保险业合作的必然性

随着车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车联网+保险”是车险行业未来的大势所趋,它能满足车险行业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形成多赢的局面。

(一)保险公司

1、车险行业亏损惨境亟待进行改革与创新

当前,车险是我国各大财产险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占比超70%。然而由于我国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配件维修价格不透明、大量“骗保”事件时有发生等,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多年居高不下。据统计,2014年,84%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处于承保亏损的境地,其中亏损额超过1亿元的公司有20家,超过2亿元的有6家。以保险“老三家”之一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2014年产险的综合成本率高达103.8%,已经超过100%的承保亏损的临界点,遭遇六年来首度亏损的尴尬。因此,车险改革迫在眉睫。

2、小型保险公司有望实现弯道超车的最佳途径

当前,我国车险行业集中度很高,人保、平安、太平洋保险这“老三家”保险公司占据超70%的市场份额,中小保险公司处于竞争弱势,特别是随着车险利润大幅下滑,其生存状况更岌岌可危。难以翻身的中小保险公司寄希望于和车联网公司合作,抢占进入UBI领域,争取打破原有市场格局,或许是其弯道超车的最佳途径。国外经验可提供有利借鉴,如美国Progressive保险公司自2009年引入UBI 保险模式后,于2013年公司净利润首次转负为正,实现盈利。

3、将助推我国车险迈入2.0时代

传统车险采取“从车”定价的方式,其实质是“用好的驾驶员在补贴差的驾驶员”,这显然对“好司机”不公平。而“车联网+保险”将有助车险迈入2.0时代,并采取“从人”定价模式。

第一,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降低道德风险。通过驾驶行为等信息的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积极的进行险前预防、险中响应和险后处理,从而使风险事故管理由被动转为主动,有助于降低骗保风险,增加定损效率及精确程度。第二,扩大公司业务范围。以前因风险度过高而未被受理投保的客户群体将纳入保险范围内。第三,提高盈利水平。如改变了“逆向补贴”的困局,提升了客户服务水平,提高了车险续保率等。据估计,“车联网+保险”可降低驾驶员出险事故率20%,节省理赔成本30%,提高约承保利润率15%。

(二)车联网

我国车联网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其中“缺少满足用户刚需的产品服务”和“缺乏有效的商业模式”是主要困难。

1、提供满足个人车主刚需的产品服务

当前,受益于国家政策扶持,车联网在机构营业用车市场的普及率很高。而对于家庭个人车主而言,由于车联网产品同质化倾向严重,缺少实质性的服务,用户的黏合性低。目前,个人车主在车内的联网服务如导航、娱乐、通信等可通过智能手机实现,而付费使用车联网设备尚未有实际益处。车险作为个人车主的刚需,车联网若能与此融合发展,通过监测车辆运行、车主驾驶行为等信息,将安全驾驶里程转化为可见的收益——降低保费和更优质的服务,那么用户粘度将极大增强,将极大促进车联网在家庭个人用车市场的落地发展。

2、建立有效的盈利模式

前景被认为是一片大好的车联网产业,现阶段发展并不乐观,从车联网公司年报来看,普遍亏损,“盈利难”成为车联网企业最大的障碍。目前我国车联网的收费多采用的是服务+支付单向模式,即仅由用户支付全部费用。这种模式导致车联网用户承担了过多的、与服务不相符的使用费用,自然会让很多用户对车联网“敬而远之”。车联网供应商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一方面可大幅提升终端产品的装机量,另一方面通过提供车主风险程度分析等服务来获取丰厚的报酬。

(三)投保人

有别于传统以车型为主的定价模式,车联网技术给基于驾驶行为的新型保险定价模式提供了基础,增加了人的因素和驾驶行为变量。一是提升车险定价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比如对驾驶行为和习惯较好的、行驶时间较短的车主给予更多保费折扣。二是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如一键救援、远程查车、车况体检等,让客户获得更好的体验。三是激励和引导车主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降低出行风险。

二、我国车联网与保险业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车联网保险起步于2014年,目前仍属于探索初期。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

财险这“老三家”保险公司也积极试水UBI保险模式。例如,人保财险将车联网保险分为车队营业用车和家庭自用车两个领域,同腾讯、迪纳等公司开展了合作;平安产险与航天科技合作开展“航天北斗”车联网保险项目等。尽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数据亟待完善

保险公司能否实现合理和精准的定价,大数据决定成败。一是传统数据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以往保险公司虽拥有大量的车主信息和数据,但这些数据难以对车主进行精准的行为画像。二是已获取的部分数据不可持续。当前,主要依靠安装在车内的智能终端记录车主驾驶数据等信息,但大部分用户尚未习惯接受收费模式的车联网服务,OBD终端的渗透率还十分有限,用户的黏合性低。三是数据搜集及选取标准不一。据统计,目前车联网企业可搜集超过200种数据,但由于选取标准不一,使得数据的有效性和精准度缺失,容易产生较大偏差。

(二)产业链各环节脱节

“车联网+保险”涉及到的产业链参与者众多。在美国,保险公司制定整个商业模式和游戏规则,整合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在英国,车联网保险产业链由网络提供商,即电信运营商来主导。而在我国,尚无任何一方参与者拥有足够的话语权。由于产业链中各参与方利益诉求不一,难以协调统一。例如,掌握CAN总线、ECU等汽车核心控制系统的汽车整车制造商,出于维护汽车本身的安全系统考虑,以及独占自身数据资源的优势,都难以与车联网公司共享数据。

(三)缺乏清晰的商业盈利模式

在整个产业链环节中,如何盈利、收益怎样分配、相关成本由谁承担等问题亟待解决。例如,车联网保险服务在进入市场初期,需要对购买产品、设备、信息系统研发、大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等多个环节进行巨大的成本投入,而且投入产出周期长,但市场认可度尚不明朗、保费收入并不确定,仍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因此,这些投入成本由谁买单值得深入研究。此外,因商业价值不明,且存在投资正外部性,导致各参与者投资持续性较弱。

(四)技术路径和管理路径均存在挑战

在技术方面,目前我国从事车联网开发的企业有数千家,由于软硬件标准不一,不同公司研发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数据信息接口和传输协议各不相同,导致信息共享无法在使用不同终端系统的汽车之间进行。在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车联网保险的后端平台上,主要有保险公司自建平台、与外部机构合作共建、平台托管以及将车联网保险寄生在其他车联网平台等四种模式,但各种模式脱节、难以形成闭环运作。

(五)安全隐私问题尚待解决

保险公司进行合理车险定价的前提是,UBI产品收集的大量信息,不仅包括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包括车主驾驶路线、驾驶里程等更为私密的信息,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的风险,有些数据采集和传输还需经过第三方平台,风险度更高,对此,车主将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保险公司要切实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处理好公开透明和隐私保护的关系。如果使用不当,或将产生法律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跟踪研究UBI等国际车联网保险动态,尽快研究出台符合我国发展的车联网保险行业规划和战略布局。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如制定保险优惠政策。保险公司与车联网的融合发展,将极大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赔偿费用大幅降低,按照“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使得保险公司让出部分利益,对加装OBD设备的车辆给予保单折扣的优惠。三是建立多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便于协调、调动各方的资源和需求,提升政策设计的整体性。

(二)构建大数据平台,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一是积极构建大数据平台,用于长期搜集、加工、计算、挖掘和存储大量有关车主驾驶行为的数据。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可自建大数据分析平台,避免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二是采集范畴更大的数据库。对天气、路况、事故、基础设施、驾驶员违章等数百个细化指标数据进行跟踪,为车主打分划分风险等级。三是重视数据的修正。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对产品进行定价后,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修正和优化现有的算法与模型。四是完善UBI产品设计。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

(三)整合资源,建立共赢的商业模式

一是整合资源,打造全产业链闭环。车联网保险的长久发展需各方形成合力,联盟合作优于单打独斗。各利益相关方的协作与分享是趋势,关键是需打通利益链,营造协同的健康生态链。二是由保险公司、车联网服务商、汽车制造商、电信运营商等多方共同投资,进行车联网保险的研发、销售和经营活动。例如,保险公司、车联网应用提供商和4S店可开展合作,将原本用于补贴坏车主的保费改为用于购买车联网提供商的数据服务,同时补贴好车主。

(四)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定价和增值服务

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优势,明晰战略定位,调整发展模式,对于应采用低价吸引客户还是用优质服务留住客户的发展战略,可借鉴美国Progressive和StateFarm这两家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例如,Progressive在发展初期,为最快、最高效率的获取新客户,它将设备以六个月为周期反复出租给客户,以最大化降低硬件的成本。而State Farm虽然也提供一定的优惠折扣,但更主要的目的是提供增值服务,侧重于跟已有的客户维持好关系,并帮助高风险

客户降低风险。在此过程中,中小型保险公司可选择合适的切入点,通过差异化定价运营战略抢先进入UBI领域,努力打破原有市场格局,实现弯道超车。

来源:中国市场情报中心(CMIC)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124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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