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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

行政公文 时间: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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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篇一: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主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其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行政主体合法,即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其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职权合法,即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权机关可予以撤消、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优先,即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5.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如涉及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或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活动;

  6.禁止越权,即权力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任何“无权行使了有权”或横向越权、纵向越权、内部越权的行为都是应被禁止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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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法治原则

  (一)依法行政

  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度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动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动具有正当性令人信服、服从。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特点。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法规、规章的原则、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冲突,应以法律为准。依法的内容包括依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

  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准性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主要制定从属性、执行性规范。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机关加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其导致的不公正和腐败。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不仅是政府的一项权力,更是政府的职责。

  (二)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从内部而言,超越职权就是横向超越了另一个机关的职权:对外而言,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法律保留的一个重要原则。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来说,行政机关不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为之,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也不得作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是由我国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要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因为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不能给自己授权,人民授权形式即是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当然权限,都需要法定。即使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并不意味着其有权采取任何手段达成自己行政管理的目的。职权法定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法定职权之外的事务由私人通过自治方式解决。职权法定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行政职权法定的法理意义在于,它明示了行政权是有限的、可数的,并为行政机关划定了行使行政权的外围边界。

  (三)控制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即依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的稳定性、现实的复杂性、立法者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条文表述的概括性决定了行政权力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现代法治国家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权力本质具有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性,因此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就成为权力健康运行的一条规律。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同样必须加以控制。人类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孟德斯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

  (四)权责一致

  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应该带头守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为违法越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其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则应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区别法治政府和专制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治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约束,用法治理老百姓,本身不守法,违法侵权不赔偿,不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政府则应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因此,作为人民的政府,必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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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是什么
篇二:行政合法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什么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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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合法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证据的合法保全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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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篇三:行政合法性

  法律知识是综合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组成成分,那么你对综合基础知识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下面哪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 )

  A、《法官法》中规定法官必须维护司法公正

  B、公务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C、保持“政治中立”

  D、保守工作秘密

  2、下列选项中,( )是各级人民>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可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

  A、政府网站

  B、公共图书馆

  C、大学图书馆

  D、国家档案馆

  3、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及其情节轻重的认定权,在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选择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权力。在过去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出问题是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后标准不一。要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法进行,必须坚持( )。

  A、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D、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

  4、( 不定项选择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原则的有()。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一事不再罚原则

  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某市和平区卫生局根据卫生厅“于必要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文件,授权该区内红旗商场可以对在其商场内吐痰的行为处以罚款。顾客林某因吐痰被罚款。对此不服欲提出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该商场

  B、该商场上级主管部门

  C、该市和平区卫生局

  D、省卫生厅

  1、答案: C

  解析:

  A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义务的规定,法官属于公务员;B项和D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义务的规定;C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答案: B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C项错误,故选BD

  3、答案: ABC

  解析:

  法理学规定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原则是:

  1、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A、B、C。

  4、答案: ABCDE

  解析: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六)救济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假授权、真委托”这一知识点,授权某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应该是法律、法规。所以此题应该按照委托的规定做题,被告应为委托机关也就是和平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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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篇四: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编办 姚金龙

行政合法性原则浅析

【摘要】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法律;合法性;行政权力;法律明确规定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我国法学界认为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第三,行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但总体说来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的内容又包括以下四个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民主宪政的客观要求,是遏止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新迫切需要的。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主体法定、程序法定、适用法定等内容。任何行政机关,无论其权力多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观念。

(二)法律优先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1、原则要求

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必要性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引入法律优先这一概念是必要的,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优先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

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的行政立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

政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并不得与之相抵触。据此,法律优先原则又可具体导出“根据(法律)”和“不相抵触”两个派生性原则。一是“根据(法律)”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应服从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根据。“根据(法律)”原则理清了立法权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标准,保障了国家立法体系的统一性和有序性,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内容的一种限定,使行政立法遵循上位法的规定,符合内容合法有效的成立要件。二是“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是指在法律位阶的层级结构中,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与“根据(法律)”原则相比,“不抵触”原则主要侧重于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其立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悖。

(三)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

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2、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面临的事务是处于法律保留范围之外的,即无需法律的专门规定或授权,行政机关即可自主行事的,此时,行政机关的自主创新活动无所谓违反法律。但是,这种自主决不意味着恣意,因为,在合法性之外,行政机关的活动还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拘束。

(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无效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面临的事务是处于法律保留范围之内的,那么,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所作出的行为将构成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已经构成“明显且重大的违法”。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首先,对于相对人来讲,可以行使抵抗权拒绝接受其约束。其次,相对人可以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该有权机关可以是作出机关,也可以是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相对人的确认请求遭到拒绝后,或者作出机关仍然强制相对人接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最后,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四)职权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有权必有责。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就现行法律制度来讲,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法补偿责任(补偿范围有限)、监督检查责任和其他违法责任制度,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主要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追偿责任、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已日趋完善;

第二,权责必须对称统一。即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否则,如果权力过大责任过小,则虽有责任但不足以约束权力,反之责任过大权力过小,则职业风险太大导致人人都不愿涉足行政管理领域,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使每个执法人员的职务、职权和职责明确,努力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

第三,用权受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导致腐败;

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行政法》,徐炳泽,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

2、《21世纪行政法》,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行政法论丛》,罗豪才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行政法学》,罗豪才,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04页

行政合法性原则
篇五:行政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

典型案例

2006年4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H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意在国道上设卡拦车收费。某自治区石油管理局的一辆小轿车被拦住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手续不齐全为由,要求司机缴纳罚款,否则不能放行。司机要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所在的单位交涉,并声明没有足够的现款可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下令扣押,但是没有出具有关车辆情况的清单。数日之后,司机在情急无奈的情况下缴纳了罚款,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归还了小轿车,但是司机发现小轿车已被使用过,油漆多处划伤,车内的工具也不翼而飞。为了进行罚款,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制定了一个有关罚款标准的文件,在执法过程中,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曾经强迫、诱引司机陈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被揭露之后,引起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H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了检查团,对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抽查。与此同时,H省人民政府组织了检查组对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违法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处理,包括: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组织情况及其局长的情况,罚款的数额和罚款的去向,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等等。

短评分析:

1.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而不能离开法律由行政机关自己设立。实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2.本案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方面都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拦车罚款于法无据。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制定了罚款的标准,表面上“有法可依”,但实际上其本身没有行政立法权,所制定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行政处罚,因而是无效的。(2)有法不依。国家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进行罚款时,却将现有的法律、法规搁置在一边。(3)执法不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法定的程序,既不认真地调查收集证据,也不遵守法定的行为方式,采取扣押措施时,不开具扣押清单。而且在扣押之后,随意使用扣押的财产。(4)违法不究。对工作人员违法取证的行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但不予追究,反而用之做出罚款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

典型案例:

原告某公司建设的超市工程系于2001年7月1日开工建设,地质勘察报告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该工程按照地震烈度七度远震设防设计并施工。2002年1月3日主体工程完工。2002年7月8日该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被告市地震局知道了原告建设该工程的情况。被告认为原告的建设工程属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遂要求原告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原告不同意,被告于2003年2月12日作出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该工程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以及有关规定”为由,给予原告罚款九万九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原告遂来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建工程在建设时依法不是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故被告作出的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

短评分析:

1.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2.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处罚数额99000元。根据法律,被告针对本案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是1万至1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不配合、不重视,故处罚99000元。原告认为这显然是被告滥用职权,处罚过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虽然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自由裁量的行为,不从司法角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对显失公正行政处罚,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行政机关决不应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应当具备合理性。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篇六:行政合法性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龙湾分局 王旭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在英国,行政法被看成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但宪法原则又没有直接取代行政法原则。“议会主权”与“法治”,是英国宪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它决定了英国行政权力和议会、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英国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共”两大行政法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要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自然公共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分相对人权利时,应听取对方的意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避免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享用同一内容。联邦主义、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是美国宪法的三项原则,也是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英国比较,美国对行政法原则的确立表现出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美国把宪法原则与行政法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所确立的原则过于宏观,缺乏可操作性。

法国人把“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基本原则看待,并认为该原则包含三

项基本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非由某个成文法律直接确立,而是由其行政法院经过长期审判活动归纳而成。

国学者认为,德国政府的行政活动首先应适用其宪法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其次应遵循行政法自身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共合理性。这同中国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极为接近。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特殊地位,并没有被中国学者所忽视。就提法和具体内容而言,中国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1986年以前,以提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主;1986年以后,以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主。自1990年以来,绝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两条,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文就行政合法性原则作初浅探讨。

二、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存在、运用和行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首要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历史的必然。因为把行政合法性原则树为用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是中国行政法学者研究的结果,更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

首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一章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概括,也是中国行政法上确立合法性原则的宪法基础。此外,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对国家行政机关地位和职权的规定,均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制定上的基础。这一切不仅使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显得更为重要、可能,而且使它成为必然。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中国是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民主制度的体现。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能否坚持和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政府能否对人民负责,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意志。

再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在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中,行政管理是涉及面最广、任务最重的一个领域,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将直接和最主要地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程度。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内容在行政法领域的转化和体现。因此,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要求。

最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更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和奋斗目标。依法治国中的“法”,就是一个以宪法为核

心的、和谐一致的、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此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体现,行政合法的“法”和依法治国的“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惟如此,方能使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纳入宪法的轨道,一切依宪法规定行事,反对特权和防止权力的滥用。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对推行行政法治、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几千年人治的东西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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