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资格考试 时间:2013-09-23

【www.myl5520.com--资格考试】

如何学习财经知识
篇一: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如何正确学习财经知识呢,财经知识的学习方法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如何学习财经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学习财经知识的方法

  一、通读教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很多内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要读明白也并非难事。其他比较生疏、晦涩的内容要用不同颜色的笔做好标记,以便日后进行重点复习。

  Tip: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从业“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以新教材和大纲为蓝本,以考试重点、难点为主线,精心编写而成,权威专业,解答详细,针对性强,具有很高的考点命中率,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不可多得的一套应考必备辅导教材。

  二、听老师讲课

  通读教材以后,我们可以带着疑问开始听课了。这种有针对性的听课会有事半功倍的备考效果,老师的讲解会给我们带来豁然开朗的感觉,进而我们会有种小小的成就感,有利于保持一种积极的备考状态。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由网校名师侯永斌讲授。侯老师多年从事会计课程的研究和辅导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考点把握准确,尤其善于将复杂的问题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简单化。其深厚的会计、经济、法律理论功底和娴熟幽默的授课方式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三、做题

  从历年真题来看,《财经法规》中一些试题的重考率很高,在做题的时候我们要认真地分析考点。有的题目只是换了一种问法,但是考察的是相同的知识点。

  建议大家认真听侯老师的习题精讲班,掌握了老师的解题思路和技巧后,再进入海量的模拟题实战,在模拟测试中灵活运用老师教授的做题方法,渐渐地,我们会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科学快速的答题方法。

  四、增强信心

  坚持每天背一点书上的重要知识点。凡事贵在坚持,积少成多;日积月累,知识点已经牢记在心,参加考试一定没有问题的!

  学习财经知识的基础

  首先,要想学习好财经类的信息,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企业,只有具备好的逻辑思维,并且有很强的思考能力,思路足够清晰,这样多方面结合,才能学习好财经方面的信息。所以,具备逻辑企业能力是学习好财经类信息的第一个条件。第二,要想更好的学习财经类的信息,平时还要多积累,要经常阅读财经类的书籍,这样可以让自己对财经有更多独到的了解。

  所以,学习好财经类的信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第三,在学习财经类信息的过程中,要很有耐心,在刚开始学习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在这个时候,不要气馁,只要坚持下去,最后困难都会迎刃而解的。所以,要想学习好财经方面的知识,贵在坚持。第四,在学习财经类信息的过程中,对于不懂的地方,要多思考,如果经过思考还是解决不了,可以去请教身边的人,直到把问题解决为止,这也是学习好财经类知识的关键。

看过“如何学习财经知识“的人还看了: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
篇二: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多,,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知识点归纳——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包括①会计法律②会计行政法规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④地方性会计法规。

  【知识点2】会计法问题

  (1)制定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2)适用时间范围: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适用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以下事项: ①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③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地位: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知识点3】会计行政法规问题

  (1)制定: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已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知识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2)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会计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部长令发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4)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文件形式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38个)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5】地方性会计法规问题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6】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2)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会计管理

  (3)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知识点7】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知识点8】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档案岗位,在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商场收银员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⑴从业+会计师 ⑵从业+高级会计师 ⑶从业+3年以上会计工作 103f ⑷从业+2年重要财务会计工作⑴从业+助理会计师 ⑵从业+注册会计师 ⑶从业+15年内部审计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知识点9】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否则按会计法45条处理) 一般违法行为(42条)特殊违法(43、44条)领导授意指使强令(45条)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罚款:单位3000-50000 个人2000-20000罚款5000-100000 个人3000-50000罚款5000-50000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吊销从业资格吊销从业资格 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10%-30%)且(1-1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5倍罚金 偷税(30%以上)且(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 1-5倍罚金

  (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我见
篇三: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我见

张英哲

摘要: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唯一一门必考科目,因此,学好它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学习它的过程中,许多人走入误区,以为法律法规是死规定,学习它只能靠死记硬背考前突击,其实这是错误的,它的知识和其他学科一样,也是有很强的逻辑性的,掌握其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不需要死记硬背即可理解并掌握,并且在较长的时间也不容易忘记。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会计职业道德

在财会类专业里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比较重要的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唯一的一门必考科目,并且还由于它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错弊以及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大家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如何学好它的问题上,是有一个误区的,许多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这个错误的认识,不但学生有,甚至一些教师也有。错误的认识导致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是系统地、扎实地学习,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前突击背诵。实际上学习任何学科,需要背诵的内容都是很少的,任何学科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性,掌握其逻辑性,不需要背诵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并掌握,并且在较长时间也不容易忘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也是有其自身逻辑性,学习它就是要通过分析它的逻辑性,明白法律法规为何如此规定。作为教师在授课中,也是要将其逻辑性讲解透彻。对于这门课程,我是这样认为的:它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公理类,第二是定理类,第三是无理类。财经法规的逻辑性主要体现在第二类法律法规里,讲课重点也要放在这里,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主要考点也大多集中在这一类法律法规中。下面分别阐述一下这三类法律法规。

第一类是公理类,这类法律法规具有公理性质,人们根据自己的正义理念就可以理解这类法律法规。比如《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里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这条规定就是具有公理性质的,即使对会计一无所知的人,按照正义的理念也会明白这样做是被禁止的。再比如《银行结算办法》里规定的“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这三原则也是公理性质的,特别是“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简直是最朴素的公理了。对这类公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在讲课中是可以不作为重点的,考试中一般也不作为重点。

第二类是定理类,这是我按照数学里面“定理”这一概念的性质套用的,数学里面定理是可以推断证明的,具体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里面,就是说,这类法律法规它的规定是有逻辑的,是可以通过其他知识推理出来的。对这类的法律法规要仔细地、严密地把它的逻辑性讲解给学生,使学生深刻理解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能够深刻理解自然也就不容易遗忘它或在适用它的时候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直觉上审视这一规定,是容易让人误解的,单位的会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单位负责人未必懂会计,让一个自己未必懂而又不是自己做的人对会计负责似乎是蛮不讲理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看似更合情合理。如果我们了解企业机构的构成,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来负责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和普通的工作人员,相对于企业来讲不是独立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强势的管理权力,会计人员很多时候不得不依从单位负责人的旨意而行事,因此会计工作虽然是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单位负责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会计人员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会计资料往往在所难免,会计资料很多时候是单位主

要负责人意思的体现,因此,单位负责人理所当然地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更何况他还是单位的对外代表人。再比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里面规定“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的造假,变造可以说是偷梁换柱,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但是为什么把签章的变造规定为“属于伪造”呢?感觉似乎也不合理,实际上签章的变造,对变造后的签章人来说,本来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而现在票据上有了自己签章,这对他而言就是无中生有,这与变造其他内容并不改变票据或结算凭证上面的签章人是不同的,这就是“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这一规定的内在逻辑。

第三类是无理类,说是无理,其实也是有点道理的,只不过这个道理是很模糊的,这类法律法规往往就需要死记硬背了。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多少的规定,自然要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情节轻的罚款数额小,违法情节重的自然罚款数额大,但是罚款数额的轻与重是法律法规制定者依据自己内心的感知做出的,它的逻辑性是迷糊的,我们很难说制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不可以,但是,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用“5000”或者“3万”这类的数字肯定是错误的,法律法规这时候也显得很生硬。对这类的法律法规,那就需要用心记忆了。

综上所述,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对里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法规几乎不需要专门学习;而要重点地学习第二类法律法规,利用逻辑推理来认识它、理解它,这样做不但能很快掌握它,而且也不易忘记它,从它的逻辑推理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出这些规定的完美,这样的学习也是一种美的享受;对于第三类法律法规,就只好死记硬背了。

[参考文献]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G].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财经法规学习-全
篇四: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1 / 70

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全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宪法是我国法律规范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最高层次。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的会计法律就是指《会计法》。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会计

年1月21自5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作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有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分别以财政部第26号、27号发布的《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本地区的会计法规。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2 / 70

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财经法规的学习方法

1.总账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2.

4.2)3)有关应收、应付款项(或称往来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1.单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5.禁止账外设账。对于设置的用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法律予以保护。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的资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的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篡改事实。

对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制度比较多,目前主要有: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3 / 70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对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资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1月1月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财经法规的学习方法

六、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4 / 70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

3.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八、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财经法规的学习方法

2.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4.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2)财产物资的清查。

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5 / 70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1)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2)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3)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5)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1

2(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

财经法规重要知识点
篇五:学习财经法规的意义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1、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

(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

(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2)会计管理的权限;

(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6)《小企业会计制度》。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园、商场收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63648.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