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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现代诗 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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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篇一: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浅析“营改增”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姓名:吴玉茹 班级:2014级会计专硕 学号:20141493

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行业不断增多。从总体来看,“营改增”节税效果显著,促进了服务业的专业化程度。但是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营改增”进程中还存在部分企业税收不减反增、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来源丢失等局部矛盾,需要我们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同时对于“营改增”成效的评价,我们也不能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还应考虑到“营改增”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 关键字:营改增,重复征税,税负增加

1.“营改增”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而营业税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征税。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我们从以下三方面来简要分析。

1.1 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

营业税没有改征增值税之前,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交了增值税的,但是因为其不是增值税的应税企业,所以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只能计入相关产品或劳务的成本,而其产品又是按照销售额全额来计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对于购进一般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人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部分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这对部分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1.2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的需要

由于原来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所以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被重复征税而选择“大而全”的企业模式,服务生产内部化。将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健全财税制度的科学性,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同时,我国对增值税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而营业税产品及服务出口都是含税的,与其他国家产品相比,在价格上没有竞争优势,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1.3 税收征管面临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商品越来越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的问题。营业税改证增值税有利于解决混合销售和兼营等行为给税收征管部门带来的困扰,对税收征管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营改增”之前服务业并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漏洞大开。比如对于建筑安装业而言,其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破坏了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双向稽核的条件,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2.“营改增”进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任何改革的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期间总会面临诸多的曲折和障碍,“营改增”的过程也不例外。对于“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2.1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虽然能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发展特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营改增“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营改增之后,在相同的税率下,出现了有的企业税负下降,部分企业税负则不降反增的现象。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课题组发布的《2012年一季度上海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指出,35.7%的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91家试点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也显示,逾4成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虽然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所增加的税负在逐渐减少,但是我们也有动机找出这些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原因究竟何在。下面我们就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2.1.1 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提高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大幅度增加。尽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税率增加带来的增税效应远远大于可抵扣进项带来的减税效应,所以会导致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税率上升了8 %。而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交通运输业还没有建立稳定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这是导致“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则保持在3%,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其税负并没用太大的变化。

2.1.2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时间长

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可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是企业购买交通运输工具所耗费的金额,而这些运输工具属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较长,其中飞机、火车、轮船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他交通工具的折旧年限为4年。大部分企业会集中买进交通工具,很少有企业会陆陆续续购买。因此,集中购买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会集中在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抵扣,而对于以后的经营年度,主要成本则包括租赁和维修服务,燃油、联运、外包、日常办公、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其中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租赁费、过桥过路费、人工费、保险费等都不得抵扣进项税,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1.3 增值税抵扣发票获得困难

“营改增”以后,很多企业反映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对于对交通运输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而言,很多企业的规模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交通运输企业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增加。

2.2 税收征管与税务机构设置的问题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在税收管理上,两者分别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进行征收。在不调整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的情况下,“营改增”

必然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同时我们知道,营业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归属国税局以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地税部门的实际业务量大大减少,而当前的人员设置则是按“营改增”之前的需要安排的,这样一来,无疑会造成地税部分人员不作为和机构人员冗余的现象。

3对策及建议

面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仔细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以修正,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3.1 对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减少甚至消除“营改增”过程中的税负增加问题,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3.1.1 合理确定增值税档次及税率

作为简化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简化税率结构档次,适度降低税率,以避免税率档次过多及税率较高导致的征管效率下降和偷逃税款的现象。对于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都认为现在的四档税率档次过多,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的发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对于具体税率水平的选择问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多档税率中,一般税率17%和低税率13%都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无论“营改增”后是使用多档税率,还是相应减少税率档次,都存在税率降低的客观要求。据统计,在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中,除我国外,其他17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标准税率为11.15%。我国现行的两档税率均高于此平均税率。较高的税率成为阻碍“营改增”的问题之一。在“营改增”过程中,加设11%,6%两档税率本身就说明政府已意识到现行增值税税率较高,即便如此,很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率都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3.1.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营改增”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并没有达到减税的目的。上文提到的交通运输业中存在这一现象。而据朱燕萍(2002)[1]的计算得出:只有当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40.64%时,“营改增”才会带来企业税负的降低。而从马海涛、李升(2013)[2]的计算中可以发现,对于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率大于41.67% ,“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但是,对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能够降低企业税负所需的增值率则高达500%,这显然是过高的。因为这些现代服务业创造收入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人力资本与无形资产,但按照“营改增”实施方案,这些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3.1.3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等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体现税负公平,国家应该给予在“营改增”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缓解部分企业由于没有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的负面情绪。但是这不应该作为一项长久之计,随着“营改增”过程的不断扩围与深化,应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否则财政补贴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3.2 对于税收征管与税收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为了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避免因“营改增”出现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

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少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3.2.1调整增值税的分配比例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是75:25,其中中央财政占75%,地方财政占25%。“营改增”以后,为了不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政府享有的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避免触动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潘罡(2014)

[3]经过测算得出,不论改革后税收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中央分享比例将取决于改革前国内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级营业税之和的比值。由于各省份的税收结构并不相同,该比例将介于36.10%与62.32%区间,中位数为51.20%,若依据全国数据进行测算,该值将为51.12%。

3.2.2缩减地税服务职能,精简机构人员。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地税局的工作范围相应变窄,工作量大幅度下降。为了使人员配备与岗位设置相协调,可以通过裁掉一部分多余员工的做法,提高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可能会使地税部门被边缘化,同时也会受到相关人员的抵制与排斥,从而使改革受阻。

3.2.3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

适当扩充,增加地税的征管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发展新的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堪担此重任的包括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征收的资源税。

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享体制下,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是以税收的上缴地为基础的,因此,对于资源税是否能够弥补“营改增”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地方资源产量和价格等条件的制约。

同时应积极推进房地产税(即“物业税”)改革并使其基本框架在一般地区大体到位,为工商业有一定发展程度的东、中部区域,构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财源。

4 引申思考

任何改革都会伴随阻力,我们应正确认识和对待“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改革带来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但是这只是一种局部性的矛盾,不应过分夸大。“营改增”取得的减税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王劲松指出,上海试点前5个月,“营改增”带来的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营改增”改革成效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营改增”除了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服务业税负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和作用。古建芹等(2012)指出,在营业税制下,生产性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一体化发展受阻、工业部门对生产性服务业总需求减少,从而对生产性服务业产生了不合理的扭曲和抑制。因此“营改增”打破了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制环境,提高了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从长远来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产业转型与增进居民福利,才是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最主要标准。

[4]

参考文献

[1]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2]

[3]

[4] 朱燕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交通财会,2012(11):50-53. 马海涛.营业税改增值税_试点评价与改革方向[J].税务研究,2013(04):6-12. 潘罡.“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J].财会月刊,2014(04):6-8. 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_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

研究,2012(04):46-48.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摘 要 2013 年8月1日起我省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本文就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做了简单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 问题 处理办法

我省交通运输业自2013 年8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实施之后对我省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就遇到的问题做简单论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措施:

一、“营改增”对交通运输行业税收负担率的影响和原因分析。 在“营改增”的试行中,依据相关规定,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都小于500万元。对于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两者都不一样,税收负担率也不同。

(一)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略有增加。

在交通运输企业中,一般纳税人主要采用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适用税率有很大增长,由3%变为11%,使销项税额变大。第二,交通运输企业中的抵扣可能有时间差,或不够抵扣,所以造成了进项税额变小。主要体现在:⑴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是在改革前购买,按照有关规定不应扣抵进项税额,所以就造成了试点开始时可扣抵的进项税额偏小。⑵“营

“营改增”后报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篇三: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营改增”后报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来源:《山东报业》 作者:金猛 时间:2014-01-15 10:27

编者按 10月16日召开的省报协财务年会上,20多家纸质媒体负责人齐聚一堂,各抒己见,对“营改增”后我省报业在财务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研讨。省报协依据会议内容并深入调研,形成《关于当前报纸行业财税问题的报告》,报送中国报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广电出版局,供上级部门决策参考。

“营改增”后报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省报协2013财务年会情况综述

山东省报业协会2013财务年会于2013年10月15日至

17日在枣庄市召开,本届年会由枣庄日报社承办。全省20多家媒体的分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齐聚一堂,畅所欲言,进行了充分交流。会议由省报协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焦德波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交流“营改增”实行后对报社的影响,报社目前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报社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财务管理的经验和举措,目前财务工作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应对措施和办法。

一、当前报业财务需要重视的几项工作

许衍刚会长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对全省报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新形势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重点论述。他指出,本次年会是报协为全省报业财务人员搭建的一个平台,主要目的是分析形势、启发思路、研究对策。对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报协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省内解决不了的,通过中国报业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许衍刚认为,财务工作是报社经营的命脉。财务要从过去的辅助、服务向当好参谋、参与决策转变,这对财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财务人员要善于从财务的角度分析问题,不盲从,敢说话,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有助于领导正确决策。有作为才能有地位。在当前形势下,报业财务工作要重视研究和做好以下几点:

1、财税政策的研究,优惠条件的争取。对于各种财税政策要经常研究,进行纳税筹划,用好用足优惠政策。例如济宁日报社把晚报传媒公司注册地放在高新区,享受到了税收

地方留存部分自成立起3年内全额返还的优惠。

2、改制和投资活动中的财务设计。要从税收的角度、政策的角度研究股权结构,对公司体制进行有利设计。采用母子公司体制还是分公司体制,是投资设立新公司还是收购重组公司,以及股权设计等重要事项,都要研究透,谋定而后动。

3、成本杠杆的运用。在广告收入下滑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搞好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调整收支结构,加强经营预算,充分利用成本杠杆对利润的影响,改善财务状况。

4、多元发展与资本运营。用好自己的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拓展经营。争取支持不只是要钱,政策、资源可能是更大的财富。应善于盘活存量资产。论证透了、把握准了,也可以大胆尝试股权投资。

5、在经营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财务不直接搞经营,但应参与经营工作。事前当好参谋,事中搞好财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从基础会计向管理会计进而向战略会计转变,是对报业财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6、财务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财务人员必须有优良的专业功底和职业操守。应招收一些相关专业的硕士生、本科生充实财务队伍,他们专业基础好,适应工作快,发展潜力大,只要给予锻炼的平台,就能较快成长起来。财务人员需要再学习、再提高,要给他们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

二、“营改增”后遇到的具体问题

与会人员发言中集中反映了“营改增”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

1、报纸发行税负相对偏高。报纸发行具有社会公益性,增值税实施初期享受13%的优惠税率,明显低于17%的税率标准。“营改增”后增值税率自3%、6%、11%、13%、17%不等,继续沿用13%的税率已经体现不出对报纸的特别优惠。从当前报业面对的竞争环境看,网络等新兴媒体因不存在发行收入,无需缴纳发行环节增值税,而报纸印刷发行成本往往高于发行收入,缴纳13%的增值税负担较重,这使报纸在与网络媒体的竞争中首先输在“起跑线”上。建议将报纸发行与广告税率统一起来,均按照6%征收,从税收方面为以党报为龙头的传统媒体引领舆论导向提供更大支持。

2、历史留抵税额消化过程太长。由于大部分都市类、生活类报纸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因素,我省部分报社存在增值税留抵额(下称历史留抵额)。“营改增”后,允许报社在缴纳增值税时按规定办法逐步消化历史留抵额。但据测算,

历史留抵额多的报社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抵扣完毕。历史留抵额产生的资金占用,对报社经营有较大不利影响,建议将报社全部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纳入可抵扣历史留抵额的范围,以加快消化。

3、发行收入确认、发票开具与计税时间问题。报纸销售一般是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征订下一年度报纸,并预收全年费用,所以年底征订收入较多,均为预收款。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发行收入应于报纸实际配送后按月确认。实际操作中客户订报时就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现行规定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一次性计缴销项税额。这会导致征订季发票开具及计税集中,把下年度的税负提前到今年征订期缴纳,对报社资金造成压力。建议针对行业特点区别对待,准予报业集中征订报纸的预收款分月确认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

4、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报业特点是报纸订户众多,发票金额小、张数多,开具专用发票非常繁琐,报纸发行量大的报社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建议根据报业特点实行行业专用发票,如零售业卷式发票,凡不需要进行抵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具卷式销售发票。或酌情采用原办法,由报社先开具手工发票,待销售实现时再作收入处理。

三、其他政策建议

会上大家还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

1、建议延续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延续执行党报党刊发行、印刷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今年即将到期。这一政策对党报党刊影响较大,建议延长执行期限。

(2)继续对转企改制文化企业实行免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省除了大众报业集团旗下部分企业享受这项政策,其他报业单位很难享受到,原因是对转制企业的条件要求较为严格。该政策也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建议延长执行期限,并适当扩大享受此项政策的范围。

2、建议合理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缴依据,并对其使用实行优惠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按含税广告收入的3%计算应缴费额。由于计税依据为含税广告收入,存在重复计税问题,建议将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调整为不含税收入。同时希望完善文化建设事业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实行收支挂钩,将上缴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缴费单位发展文化项目,以鼓励多缴。

从各报社与会代表交流的情况看,我省报业发展总体平稳,但广告收入普遍下滑,特别是新媒体的竞争,给报纸行业带来很大的生存发展压力。与其他行业特别是一些大型商业网站相比,报业在资本实力、创新能力、产业拓展等方面仍显弱小。希望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重视上述问题,给予各级党报更大的政策支持,以利于进一步增强以党报为领唱的主流媒体影响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报业类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探析

来源:山东报业 作者:任义忠 时间:2013-11-28 12:26 近几年,随着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传媒产业结构和商业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报业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与风险。面对互联网新媒体经济的大潮,作为资本市场的先行者,报业类上市公司明显加快了战略转型的步伐,正由完全依靠传统纸媒业务的单轮驱动向传统媒体业务、新兴媒体业务和多元化业务的多轮驱动转变,发展战略呈现显著变化,并集中表现为传统纸媒业务的转型升级、新媒体业务的加速布局及非报业务的多元化拓展,报业类上市公司正由单一的传统媒体运营商向全媒体运营商和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转变。 报业类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综述

目前,国内报业类上市公司主要有博瑞传播、华闻传媒、新华传媒、粤传媒、浙报传媒、北青传媒、ST传媒等7家。作为社会公众公司,报业类上市公司无疑承担了巨大的业绩和估值压力,充分披露新兴媒体、宏观经济等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战略的影响,是报业类上市公司年报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报业类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强调了新兴媒体冲击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竞争挑战,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发展战略和商业模式的重大变革。

博瑞传播。提出“传统媒体运营服务商、新兴媒体内容提供商、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的发展战略,坚持“传统媒体为基础,新媒体、新项目为两翼”的发展思路。在发展模式上集中资源优势,以公司三年规划为引领、以资本运作为助推,积极应对战略机遇期所面临的变革和挑战,以高端专业人才为经营团队核心,在确保传统媒体经营业务稳步发展和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加快新媒体、新项目的扩张,构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协同驱动”的发展模式。

华闻传媒。遵循媒介发展的客观规律,紧密结合媒介融合的网络化、移动化趋势,积极探索、前瞻布局现代文化传媒产业体系,依靠“内部资源整合”与“外部孵化并购”两条途径,打造重点媒体和业务品牌,计划到2017年实现公司新型传媒业务布局不断推进,都市报业与财经报业转型基本完成,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影响中长期发展的重大并购实现质的突破,新型媒体业务收入与利润贡献占比显著提升,各项业务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持续创新、面向全球、垂直多元的“现代、新型、综合、国际”传媒集团。

浙报传媒。浙报传媒提出的愿景是打造“3+1”的传媒集团,即新闻传播、互动娱乐、影视三大主业平台和一个文化产业投资平台。通过全力打造三大主业平台,做强做优传统媒体,深挖媒体价值链条,加速新媒体板块布局,整合文化产业投资,进一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全媒体、全国化”的新发展战略,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文化传媒集团。 粤传媒、新华传媒及北青传媒。粤传媒紧紧抓住优质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良好契机,通过规模、业务、人才整合,以媒为本、多元多赢,形成以主业为中心、其他板块强势支撑的产业辐射群,打造成为华南领先、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传媒企业;新华传媒明确提出进行战略升级,将其原先的“面向全国、为书报刊出版单位提供整体经营运作代理的第三方服务商业模式”的战略定位调整为“分享(分账模式、盈利模式的转变)无线阅读体验的数字平台和实体平台”,将其业务框架全面指向基于新型商业模式的图书发行、报刊经营、广告经营产业链整合;北青传媒以现有业务为核心,通过收购及合作使媒体业务更加多元化,锐意成为国内拥有跨媒体平台、领先同行的媒体集团。

战略一:继续做大做强报业主业

营改增后热点问题分析
篇四: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员工报销指南 营改增后因公衣食住行需要索取什么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or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从员工日常的经济业务来看,我们应该注意以下报销问题:

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呢?

办公用品/电子耗材 -----17%

公路通行(5月-7月)---3%/5%

车辆租赁 ---------------17%

水费/电费 --------------13%/17%

房屋租赁 ---------------11%

物业管理 ---------------6%

邮电费 -----------------11%/6%

会议费/培训费 ----------6%

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情形不能抵扣呢?

集体福利费

个人消费、餐费

差旅费(除住宿) 免税项目支出

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示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在此次实施办法中明文规定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即使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也无法抵扣。

住宿则要根据费用的具体性质来决定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在能够抵扣的情况下,原来营业税下个人在酒店退房时只需向酒店提供单位名称即可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在增值税下,则至少需要提供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户等信息,满足发票开具要求,但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这么简单明了地列出清单,你们还是云里雾里的话,那小编就给你举些例子吧,多看几遍,保你熟能生巧。 招待费

好不容易约到客户,见面招待他们吃饭,餐费花掉近一个月工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如果招待客人住宿的话,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同样无法抵扣。

差旅费

下个月要去商务出差,营改增后的报销会有变化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但如果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出差,就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行驶过程中花费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票,其进项都可以抵扣。如果是租车出行的话,车子租赁17%的税款也能参加抵扣了呢。一定不要忘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如果购入的住宿服务是用于员工因公出差,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福利费

端午节可是马上就要到咯,给大家买了粽子,取得专票,我要抵扣!

你可别激动了,作为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都是无法抵扣的。

会议培训费

最近公司忙着拓展新业务,光组织召集会议就花去万把来块钱,其中餐费就有近千元。

放心啦,会议费专票的税款是可以抵扣的。不过,注明了餐费的部分,得要抠出来,不能抵扣的。

合同价格

最近集采谈的差不多了,很快就要签合。是否有啥注意要点呢?营改增后遇到的问题。

增值税下,签订合同请一定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哦! 风险提示

营业税的票据用到什么时候?

年初时候出差去到偏远地方,那边的店里提供的还是手撕票。我还没有报销怎么办?

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五一之后,尽量要取得专票。

注意

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都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法律上已经上升到刑法层面了,所以大家一定不要虚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

导语: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实际困难是什么?近日,北京国税对这些热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26个热点问题汇总,作为端午节一个特殊的"税"情"粽"意送给广大建筑业界的朋友们,以期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申报提供帮助。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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