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银行如何反洗钱

读书名言 时间:2020-09-01

【www.myl5520.com--读书名言】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篇一:银行如何反洗钱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在美国,2001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 ,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

2004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

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某某银行某某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除违反上级法规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案暴露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大额现金收付是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很难追索交易痕迹现金漂洗犯罪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美元基本不在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受到的限制极少,大量的现金交易使洗钱行为隐藏其中成为可能。

了解客户是银行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银行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要求银行员工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案例四:海南地下钱庄案件银行如何反洗钱。

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掩护,雇佣伏某、葛某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

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467.3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32.7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万元。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被处于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被处于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过程和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又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都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和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币,指使专人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面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送到广州,交给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3年至2004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篇二:银行如何反洗钱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六年多的时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许多骄人成绩,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洗钱行为数量之多。当下如何有效应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面,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大局。一、思想认识与重视程度(一)问题——反洗钱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银行如何反洗钱。

从基层银行角度来看,对反洗钱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虽然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但是当前部分基层银行仍固守反洗钱是人民银银行如何反洗钱。

行专职工作的传统观念,认为洗钱行为只会发生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较大省会城市,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的山区是不会发生的;另一方面,认为基层银行的工作重点是吸纳存款而非查询钱款来源的正当性,因为这样不但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而且还会造成丧失大量客户、存款外流的局面。

从银行员工角度来看,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职业敏感性、警惕性,表现为只注重开户阶段的身份审查,却忽视了后期对客户资料的增补和核实以及交易资金的调查。

从社会大众角度来看,对反洗钱工作较为陌生、参与热情不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把反洗钱作为打击经济犯罪、整顿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绝大部分老百

姓对洗钱和反洗钱仍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特别是基层银行所在地的公众对其认识更是不足。在基层银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时,往往采取拒绝配合的态度,这严重阻碍了“了解客户”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1](二)对策——增强反洗钱意识,提高重视程度

就基层银行而言,应及时纠正对反洗钱工作的错误认识、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基层银行(尤其是偏远地区)务必转变传统观念,要清醒地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响应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有序开展反洗钱工作,为整个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2]特别是当前基层银行所在地洗钱行为也渐已发生,有些地区甚至呈现高发态势,所以基层银行一定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就银行员工而言,应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职业敏感性

和警惕性。从思想上对反洗钱工作予以重视,积极主动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职业责任感,严格遵循反洗钱规章制度,对任何客户资料都要予以仔细审查、重复审核,将洗钱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就社会大众而言,应对洗钱和反洗钱有一个具体系统全面的认识并积极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一方面,当地政府和银行应经常联合开展一些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法律宣传活动,面向公众举办反洗钱专题讲座,向公众分发反洗钱宣传材料等,让民众对洗钱行为的危害有一个详实的认知;另一方面,社会大众自身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途径认知反洗钱工作,发现身边任何洗钱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积极投身于反洗钱工作中。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问题——内控制度漏洞百出,缺少技术支持银行如何反洗钱。

1.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当前在广大基层银行尚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只是参照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并指定由某一部门负责。各基层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或指定营业部负责,或制定财务部负责等,但由于反洗钱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涉及现金的存取、支付和结算等诸多银行业务,这也使得“了解客户”等制度难以彻底贯彻执行,对现金流动难以实时监控。所以,单凭某一部门来负责是无法完成反洗钱这一重任的,它需要银行各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3]

2.联动机制不灵活

基层银行之间、基层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基层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联络与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篇三:银行如何反洗钱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在美国,2001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 ,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

2004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

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某某银行某某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除违反上级法规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案暴露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大额现金收付是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很难追索交易痕迹现金漂洗犯罪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美元基本不在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受到的限制极少,大量的现金交易使洗钱行为隐藏其中成为可能。

了解客户是银行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银行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要求银行员工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案例四:海南地下钱庄案件

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掩护,雇佣伏某、葛某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

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467.3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32.7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万元。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被处于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被处于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过程和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又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都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和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币,指使专人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面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送到广州,交给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3年至2004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篇四:银行如何反洗钱

浅析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摘 要] 当前,洗钱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 不断变化,基层地区的反洗钱工作任务也变得日益繁重。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商业银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同时商业银行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做好反洗钱以及当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是银行从业人员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反洗钱 对策建议

一、 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二、现阶段不法分子如何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1、 票据“虚拟交易”自行买卖。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各级上级行对下级行承兑

汇票授权力度不够,为争取票源,各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也有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作为100%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并用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而该银行承兑汇票再经过转让、贴现等一系列过程,最终作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钱者手中。

2、 多开银行帐户使资金合法化。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业银行违规为客户多头开

立基本账户,在无贷款的背景下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对开户资料不认真审查,也不执行向人民银行申报制度。一些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督将卫队户放入应解汇款科目核算,对非基本账户体现采取通过内部往来转入储蓄所再提取现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这种态度,不法分子多头开户,在通过虎头之间款项划转,来掩盖其资金的本来面目,使不法资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贷回收洗钱。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 利

用这些贷款购买资产。资金经改头换面后,其真正的资金来源就越来越不明显。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与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2、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

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经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

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与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一不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4、一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还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与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一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2082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