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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账务处理

励志名言 时间: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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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篇一:ppp模式账务处理

(来源:税务案例研究中心肖太寿博士的博客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肖太寿博士)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肖太寿财税工作室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ppp模式账务处理。

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详解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篇二:ppp模式账务处理

详解PPP模式下的涉税处理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信托周刊章)。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为推动PPP模式的发展,财政部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上政策的出台,充分证明政府对公共经济领域中公私合作方向的重视与肯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大力推广项目融资的PPP模式。但是,就PPP项目建设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肖太寿财税工作室通过研究,对我国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

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

PPP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篇三:ppp模式账务处理

XXXX学院

2016届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PPP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姓 名 WH 学号 XXXXXXXXXXXX

系 班 会本1203班 专业 会计学

指导教师 李高雅 职称 助教(硕士)

2016年6月

文本目录

摘要 .............................................................. 1

关键词 ............................................................ 1

一、引言 .......................................................... 1

二、PPP项目会计核算的理论 ......................................... 2

(一)PPP项目概述 ............................................. 2

(二)会计核算概述 ............................................. 3

(三)PPP项目会计核算理论 ..................................... 3

三、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 6

(一)PPP项目范围界定 ......................................... 6

(二)政府主体的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 6ppp模式账务处理。

(三)项目公司主体的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 7

(四)国内外PPP项目普遍存在的其他问题分析 ..................... 8

四、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建议 ...................................... 9

(一)完善PPP项目范围的界定 ................................... 9

(二)对政府主体的PPP项目会计核算的建议 ....................... 9

(三)对PPP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的建议 ......................... 10

(四)完善我国PPP项目的其他建议 .............................. 11

五、结束语 ....................................................... 11

参考文献 .......................................................... I

ABSTRACT. ........................................................ II

KEYWORDS ......................................................... II

致谢 ............................................................ III

PPP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会计系 本1203班 WH

指导老师: 李高雅 摘要:最近几年来,PPP项目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加,已成为我

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PPP项目在别的国家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历史,积累了

丰富的会计核算方面的经验,而我国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引入,我国到现在还没有相应的

全面的会计规范,由于PPP项目既涉及到政府公共部门又涉及到社会的私营部门,如果PPP

项目会计核算不能够如实的反应真实的财务状况的后果,会给相关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

关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PPP项目的界定范围、相

关主体的会计核算分析以及国内外经典案例分析我国目前PPP项目的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PPP项目界定的范围以及PPP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建设、运

营阶段的具体会计核算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政府部门会计核算;项目公司会计核算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基础建设及服务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地增

长,最终导致了公共部门的巨大资金缺口,进而影响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

和效果。这种情况下,PPP项目逐渐应用在各个领域之中且越来越受到欢迎,它

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能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足够的资金,缓解我国基本建设的资

金压力,且很好的满足了基础设施快速的发展的需求。如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设

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垃圾处理,教育、体育、文化等的社会公共事业。最为成

功的项目有鸟巢、北京地铁4号线、北京第十水厂等项目,可见,PPP项目在目

前社会是不可或缺的。这种新型的公私合作融资模式,其发展具有独特的优势性,

在我国的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有着美好的前景。但是PPP项目在我国发展的时间

较短,缺乏全面的相关会计核算方面的经验,PPP项目会计核算的准确程度直接

关系着项目相关者的利益,且是决定PPP项目发展的关键因素。从理论意义上

来讲,完善的PPP项目会计核算能够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且反映项目

真实的进行情况,从实践意义来说,加强对其的会计核算工作管理,能使企业政

府主体的利益避免损害,所以对PPP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PPP项目会计核算的理论

(一)PPP项目概述

英文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是PPP项目的全称,最早起源于英国上世纪20年代,其独特的优势性渐渐体现在应用过程中,之后在很多国家开始应用发展。在关于PPP的定义,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给出不同的解释:

表2.1 国内外机构对PPP的定义

由表2.1可知,由于全球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经济结构的不同,影响各国PPP项目的认识和定义。综合以上,PPP项目可以概括为: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作,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互相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入分配,实现双赢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②

①董丽洁.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4.

②李华.PPP项目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J].财经界,2015,(15):185.

如北京第十水厂、杭州湾跨海大桥、二广高速公路。在这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通过对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的商业化和私有化,提升项目质量和服务效率,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的不足,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

(二)会计核算概述

会计核算也就是以货币为计量尺度为特定主体的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也称会计反映。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是决定会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因素,且及时、准确地为会计主体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是很重要的。①会计具有反映、管理的功能,为相关利益者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为会计主体管理决策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预测会计主体未来的经济活动,且进行有效的决策。根据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必要条件,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是统一的,但主体的情况确实有很大不同,核算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三)PPP项目会计核算理论

目前,我国PPP项目运行的主要机制是:首先政府组织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和企业制定相关协议,然后企业进行建设实施。

PPP项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托管和特许经营模式。托管模式指政府以确定采用PPP模式为前提,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项目公司在完成项目后,项目公司代政府提供服务,通过政府付费实现企业收益。特许经营模式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的权利并签订合同,在特许期内,公司在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取得合理收益,特许期限满后,项目设施由企业无偿归还给政府。

1、托管模式,分为建设期和代政府运营期。

建设阶段的会计处理:

(1)按照合同确认工程收入及结转工程成本(完工百分比):

借:主营业务成本—某工程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工程

(2)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应计入合同成本: ①王盼盼.PPP项目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5,(19):162.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国际商务财会2015)
篇四:ppp模式账务处理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

1刘运华

【摘要】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一般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确定的付费方式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本文以项目公司作为会计主体,以投资-建设-运营具体的PPP运作方式为例,对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PP;收入;成本;确认;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以及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方式、项目收益水平、风险分担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方式等因素决定。本文主要以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为例,研究了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移交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一、PPP模式付费方式。

付费方式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 PPP 项目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回报,是 PPP 项目合同中最关键的条款。根据 PPP 项目所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PPP合同中需要设置不同的付费方式。常见的付费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不同的付费方式对于项目而言意味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原则、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这种付费方式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性设施和公共性服务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方式。ppp模式账务处理。

(二)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1 作者单位: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89号1栋5层 邮政编码:410000

作者简介:刘运华,男(1977.10—),汉族,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办公电话: 0731-89708675 手机:18670320303 邮箱:9611418@qq.com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二、项目公司会计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对企业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明确了收入确认原则。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并于工程结算时根据不同的付费方式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项目公司如果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分包商的,项目公司则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和项目付费方式等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进一步探究

项目公司在PPP模式中,主要涉及建设、运营和移交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下面就项目公司三项主要业务事项中涉及的收入、成本以及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分别研究。

(一)建设阶段。

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

根据《解释》,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1)“政府付费”机制中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通常与项目的设施容量或服务能力相关,而不考虑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因此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需求风险。 该种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即预计总收入=项目合同中政府付费总额现值,预计总成本根据项目公司工程预算部门测算确定。当期确认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合同成本,当期确认合同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合同毛利。根据公式计算确定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收入相等金额确认工程结算,按照未来能够收回金额确认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差额确认应收账款折现。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原值”,贷记“应收账款-折现”、“工程结算”。

(2)政府付费机制中使用量付费方式和使用者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使用量付费方式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上两种付费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项目需求风险。以上付费方式下项目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估计。但是,该项PPP项目合同是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合同执行中无重大变化,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应当认定项目公司成本能够收回。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则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实际归集的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成本。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当期确认的收入=当期归集的成本=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确认按照公式:工程结算=确认收入,由于未来收回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并不能构成一项收款的权利,因此该种情况下,在确认收入的当期按照与确认收入相等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和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工程结算”。该项业务可以理解为一项资产置换业务,即以建造项目换入无形资产。

(3)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机制下收入、成本和资产确认与计量。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或无法收回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某一限额,可以由政府提供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项目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无重大变更,上述的“某一限额”必然大于建造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公司商业上的可行性。该种付费方式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项目预计总收入=某一限额现值。当期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确认的成本。当期确认的毛利=(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完工百分比-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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