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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励志名言 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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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精选解读
篇一: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新企业财务通则》精选解读

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关于实施新 《企业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问题财企[2007]48号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关于职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列支问题

1、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2、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提取列支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关于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臵费处理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臵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关于销售折扣、折让和支付佣金、回扣、提成、返利支出问题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关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关于环保、安全、污染治理等成本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关于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源占用费列支问题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关于重组中清查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关于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支出问题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关于利润分配处理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财务通则解读
篇二: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第一:新《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意义。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财务行为规范。

无论是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是对其他企业提高管理效率,理顺各方关系提供制度保证,都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二是维护国家及其他各方的权益。

通过合理界定财务部门、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责,为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是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通过构建“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机制,实现共赢发展。

四是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将财政职能转化为行政规章,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风险。 五是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构成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就能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新旧《企业财务通则》主要区别

1.宗旨不同:

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宗旨不再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时针对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而强势的企业财务管理主体损害其他弱势的相关主体利益比较突出的现象,明确规定要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扩大

新《企业财务通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除外”。对于其他企业,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比照执行”的范围。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阶段性特征。

3.删减了有关程序

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旧《企业财务通则》关于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的规定。

4.要求和基本内容作出了全新的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内容作出了全新的规定,不再延续旧《企业财务通则》关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财务收支的规定,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营运资产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5.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了财政职责,将财政机关“三定方案”的规定转化为财务规章,便于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7.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不同,各级财政机关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关系,对企业实施政府宏观财务管理,从而与投资者凭借产权关系的财务管理、经营者凭借委托代理关系的财务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新《企业财务通则》的框架结构和实施要求。

新《企业财务通则》共由10章78条组成。从框架结构上看,新《企业财务通则》既不翻版1993年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而是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主要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重组伴生的财务活动,规定了企业财务要素的内容,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同时对财务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途径作出了规范,从而全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

第四: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要加强对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学习与培训,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对照。

2.要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平稳过渡。

3.要改革企业内部财务分配制度。

4.要注意落实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权限与责任。

5.要贯彻企业集团发展方针,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

第五: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基本内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包括以下三项:

1.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具体包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主体及其财务责任、财务权限、财务关系、财务管理要素、财务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家制定的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不同,前者贯彻实施后者的原则,解决企业的个别财务问题;后者解决普遍性问题,为前者提供通用的财务准则和规范。

3.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包括债偿风险、投资风险和利润分配风险,是企业风险的核心。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如下:

1.制定财务战略,发挥财务职能。

2.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

利用财务杠杆,选择有利的筹资渠道和可行的筹资方式,以尽可能低的资金成本及时筹集所需要的资金。

3.控制成本耗费,增加企业收益。

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努力开源节流,以提高企业收益的质量;同时,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发明创造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控制企业收益流失。

4.规范收益分配,增强企业活力。

理顺企业与国家、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善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微观环境,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5.规范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妥善处理各方权益。

6.加强财务监督,实施财务控制。财务监督为实施财务控制,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保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保障性手段。财务控制是企业落实财务预算,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7.加强财务信息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具备的客观条件,逐步推行信息化财务管理。主管财政机关要逐步完善企业财务信息体系,加强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探索建立企业财务预警制度,增强企业财务信息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服务功能。

第六:新《企业财务通则》对财政机关企业财务管理职责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2、制定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3、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4、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5、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6、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7、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政府出资人财务管理职能,同时兼顾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需要,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可概括为提供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制度、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管理企业财务信息、提供必要服务等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型财务管理理念。

第七:新《企业财务通则》与原有企业财务制度的衔接方面要求

2007年1月1日全面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后首要问题是要进行新旧财务管理制度的转换。

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是以10大行业(工业、运输、邮电通信、商品流通、农业、金融保险、旅游饮食服务、对外经济合作、施工房地产开发、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的,

新制度体系则直接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管办法为配套的。 具体配套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一是指导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包括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企业财务预警指导意见、企业价值管理指引;

二是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包括企业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监管办法、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 三是财政监管规定,包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办法、有关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等。

因此,新旧制度体系截然不同,除了1993年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被覆盖以外,新制度一时不能全面替代原有的制度。在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之前,企业应当按照新制度的实施要求,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转换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逐级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八: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时间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本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篇三: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自199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执行了10多年的《企业财务通则》日益滞后,亟需加以修订。

首先,是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近年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对企业依法建立财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财务通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发挥《企业财务通则》作用的重要前提,也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

其次,是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产权清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有效,互相制衡。企业财务制度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一项必要组成部分。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可以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其三,是促进企业科学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大型企业也存在内部财务管理薄弱的问题,导致财务舞弊和经营风险时有发生。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可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四,是维护企业各方利益的需要。国家既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者,又是企业的社会管理者,通过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明确企业各方的权责利关系,有利于维护国有权益,有利于保护其他投资者以及经营者等各方的利益。

其五,是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部门管理企业的职能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主要是为企业开展财务活动建立法律规范。通过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可以规范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完全通过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企业筹资、资本运作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予以有效监督,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也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适当转化为企业财务制度,以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企业自主管理的界限和责任。

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基本思路?

为了使新的《企业财务通则》更加切合实际,财政部经过了4年时间的调研、论证、协调、完善,基本上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转换财务管理观念,将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指引,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是还原财务管理的本质,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税收扣除标准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

三是顺应产权制度改革,清楚界定国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权与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四是拓宽财务管理领域,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集中体现了依法理财和制度创新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继承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效成分,又注意处理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立足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相关主体的行为。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包括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管财政机关、追求投资回报的企业投资者、实现经营业绩的经营者。《企业财务通则》不在于给各项财务收支范围及其标准作出规定,而是保障企业在同一财务行为中,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对待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

第二,立足于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构成了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财务通则》应当可以随时调整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承担起环境资源和人工成本补偿的责任,使企业财务行为符合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进而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第三,立足于协调企业财务关系。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但与投资者存在产权关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存在债权或者债务关系,与国家存在依法缴纳税收和规费以及享有公共财政服务的关系,与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存在劳动报酬关系。这一系列经济关系的实质,就是企业的财务问题。协调好企业内外财务关系,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立足于监督企业经济运行。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其总体运行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重要影响。《企业财务通则》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应用财务管理工具反映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及其趋势,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进而实现对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

有效监控和管理。

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过程中,我们还结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办法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

一是功能定位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二是管理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三是管理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四是制度体系创新,建立了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

五是管理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六是管理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

《通则》有哪些改革目标?

总的来讲,修订《通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推进企业财务制度创新,主要有以下三个改革目标:

一是建立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修订的《通则》颁发后,将以《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管办法为配套,以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以此建立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由于企业财务行为是不断变化的,各时期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相应地,企业财务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地调整、改革,从而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是建立权责分明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修订的《通则》清楚界定了国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权与责任。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

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从管理对象来讲,企业财务管理要素是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动态的财务活动。也就是说,要着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问题,改变过去“重会计、轻财务”,“重核算、轻管理”的倾向。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按照建立企业“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的要求,修订的《通则》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激励和财务监督四个方面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企业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财务监督是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表现为财务对业务的监督、审计对财务的监督、职工对管理层的监督、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的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和国家审计监督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对于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新的《通则》中有哪些具体的财务改革措施?

《通则》的修订遵循了转换财务管理观念、还原财务管理本质(交还了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主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顺应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财务管理领域的思路,主要有5方面的改革措施:

一是改革了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向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主要工作内容为: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

二是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作为企业利润核算。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及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所决定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作了一些除外安排。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修订的《通则》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

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基本一致,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只有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方可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四是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此,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

规范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公司法》规定,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由于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以换取其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在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费用,而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固然是税后利润,但其支出仍应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规定,今后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首先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部分。然后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五是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企业经营失败,不仅投资者、债权人受到损失,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为此,修订的《通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也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

新的《通则》作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规章制度,它与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什么关系?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1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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