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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爱情格言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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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3〕64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一: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 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2

年3月12日 人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189元、副总警监179元、一级警监169元、二级警监161元、三级警监 153元、一级警督145元、二级警督138元、三级警督131元、一级警司124元、二级警司117元、三级警司110元、一级警员104元、二级警员98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总警监211元、副总警监200元、一级警监189元、二级警监180元、三级警监171元、一级警督162元、二级警督154元、三级警督146元、一级警司138元、二级警司130元、三级警司122元、一级警员115元、二级警员108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6-6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

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

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

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篇二: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7一直是广大劳动者十分关心的,接下来求职简历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的相关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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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社部的计划,在2017年(明年)将出台延迟退休的相关新方案,而到2022年将正式开始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据悉,今年底,延迟退休初步方案将会发布出台,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相关意见。参与退休年龄方案讨论的人士还透露,政策下发后第一批退休者延迟退休的期限可能会在3-4个月之间。对于目前讨论最多的热点,前述人士表示,“对于不同职业的人,延迟退休不会‘一刀切’”。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但这项退休政策制定时,全国人口平均寿命50岁,而目前,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该项政策显然已经不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了。

人社部发言人李忠曾对外表示,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即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但是,由于退休金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导致社会对延迟退休的积极性并不高。“因为很多人感觉到退休以后收入更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退休收入每年增长10%左右,而政策对在职的人激励不足,所以肯定不愿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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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退休年龄_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7

人社部发〔2010〕15号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宣传提纲
篇三: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人社部发〔2010〕15号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由于执行过程中转制单位反映负担过重,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1年,国家两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只调整了一次基本养老金,转制前退休人员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反映较大,要求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为此,经报国务院同意,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从2001年开始,转制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的经费渠道安排所需经费;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

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从政策上确保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平衡,执行总体比较平稳。

三、正确认识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

2006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地方和部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考虑事业单位情况比机关更为复杂,单位分类和财务管理等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先行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应对机关退休人员发放了补贴,一些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有所提高。由于事业单位没有同步开展规范工作,绩效工资没有全面实施,除义务教育单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也相对偏低。同时,大多数省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不同程度地考虑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中央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同,其退休人员不能执行地方政策,部分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低于所在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另外,国家从2005年起连续六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能参加调整,待遇偏低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将得到妥善解决。

四、准确把握解决部分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政策考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各自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和完善。与此相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退休养老政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单位有无正常事业费执行不同的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由财政安排资金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可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补齐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在待遇水平上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致,而不是执行机关退休人员的待遇政策。 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总的要继续落实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妥善加以解决。一方面,继续加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相应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的政策。由于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情况复杂,差异较大,经费渠道不规范,出台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需要一个过程。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考虑转制前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为体现照顾,在中央事业单位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采取措施,适当提高其待遇水平。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执行范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中央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

[2002]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是补贴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是经费政策。所需费用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个别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比较困难,对这项政策与近几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是转制前退休人员今后的补贴政策。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的政策。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

[2002]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五)是组织实施。由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协调,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按原渠道申报实施,由中央管理的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主要由科技部和相关部(单位)协助落实。划归地方管理的转制单位由地方落实。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解决部分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当务之急是落实好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深刻领会,认真落实。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作为保持转制前退休人员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时落实到每一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转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投入精力抓好转制前退休人员维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篇四:人社部关于退休警衔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

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适用要点】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复函告诉大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让很多学法律的童鞋思绪有点凌乱。不过,在实务中适用这个复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保部门自然不会认定工伤。

【适用要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建立什么关系?司法解释不解释,让童鞋们猜猜猜。。。司法解释起草人虽然说可以反向理解,但下级法院有权不反向理解,谁让你不说清楚?呵呵

五、2016年人社部最新出台的处理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2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要点】人社部这规定有极大进步,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认定工伤。但仍偷偷留个尾巴给大家自由发挥: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认工伤还是不认工伤?可以说人社部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让你读后意犹未尽,惆怅满胸!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mingrenmingyan/106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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