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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政治课件 时间: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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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
篇一:上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那么公开发行债券有什么规定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公司债券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篇二:上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承认并接纳某种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债券上市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上市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债券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长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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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的上市条件

  (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人操纵。

  (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就会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发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债券持有者的人数应该达到一定数量。如果持有者人数过少,分布范围很小,那么即使债券的发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会太大,从而影响债券的市场表现。

  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债券上市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为例,申请上市的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5)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债券须有担保人担保;

  (7)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8)债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9)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10)债券的 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其他条件。

  债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暂停条件

  《 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终止条件

  《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有下列三中情况: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在这些情形下,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债券上市,并由相关各方办理善后事宜。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篇三:上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职能分工,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债券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监管)。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关于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但在实践中,企业单独发债的净资产需大于12亿元,不足12亿元的主要以集合债的方式实现融资。

  2、关于盈利能力。拟发债企业需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5、关于其他要求已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输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诺其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对于民企需要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了解更为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籍、个人及家庭主要资产、持有企业股权等。三创新品种债券的发债条件

  1、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主要依靠项目未来收益还本付息的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债券的实质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收入进入专户,专门用于支持债券的偿还。项目收益债作为企业债券的创新试点品种之一,较企业债发行的基本条件有所区别,发行主体为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盈利情况没有硬性要求,主要考量募投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输

  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通常为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并且是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享有经营收入。

  (2)募投项目为发行主体拟建或在建的项目,项目建成后有良好稳定收益并能完全覆盖债券本息的支付。

  (3)发行规模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确定,不超过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总投资额度。发行额度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

  (4)募集资金投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

  (5)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在监管银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以及“债券偿债账户”,分别用于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收项目收入以及准备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6)需设立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负责补足债券存续期内偿债账户中应付本息与账户余额的部分。

  2、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国家发改委主推的小微企业债务融资创新工具,募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由三方签订银行借给当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增信债主要优势:一是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二是资金成本较低;三是发行条件和程序相对简化;四是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显著;五是可集中扶持一批优势小微企业。输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发行除需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主体为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主体原则上要求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上。

  (2)募投项目主要用于发行人对小微企业进行委托贷款。

  (3)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4)发行人、发行人所在地市政府和负责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的权利义务。地市政府应在协议中承诺提供不低于债券发行规模5%的风险缓释基金,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核查债券募集资金转贷情况。

  (5)商业银行在办理募集资金转贷业务时,应按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和程序,认真审慎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对象,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放款。

  (6)商业银行应在自营贷款和债券资金转贷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转贷利率综合水平应不高于自营贷款利率综合水平。

  3、创投企业债券创投企业债券是属于企业债券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发行主体为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类企业,其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主要是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或扩大上述类型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或直接投资于小微企业。创投企业债券的主要优势:一是解决了单一小微企业因规模较小而不能独立发行企业债券的问题;二是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债券的审批、发行手续,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费用;三是促进当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四是保证资金投入真正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输

  创投企业债券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

  (1)财务指标:净资产条件:一般情况下,净资产(按大口径计算)不低于12亿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按大口径计算)的40%。 净利润条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2)募资投向:用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等投资公司或扩大上述类型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或直接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其他条件: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诉讼行为。

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  4、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不设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属于创新型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的主要优势:一是资金安排更为灵活,发行人无须为债券的到期兑付准备头寸,拥有是否兑付本金的决定权,资金安排较为灵活;二是可视为所有者权益,可以当作公司资本金使用,同时在发改委系统内,将默认发行人将本期可续债计为权益使用,为发行人再次融资提供充足的发债额度;三是杠杆效用显著,若使用可续期公司债券作为资本金补充,则财政资金的放大倍数可达25~50倍,杠杆效用显著。输

  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资质:国有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

  (2)财务指标:净资产条件:一般要求净资产(大口径)不低于100亿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净利润条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募投项目: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前优先考虑轨道交通行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若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则可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现在国家发改委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募投项目的投资额较大、建设期限较长。四城投类企业的发债条件输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国家发改委就城投类企业发债还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关于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全口径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对于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的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不得超过8%,对该项余额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2、关于发行人资产有效性对注入城投企业的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要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3、关于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要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60%。

  4、关于担保措施情况(1)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2)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3)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

  (4)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对单支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30%。

  (5)对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进行企业债券担保后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当年末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

  (6)以资产抵质押形式进行担保的,在上报债券发行申请方案中需提供抵质押登记部门已出具承诺性文件,保证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具备办理抵质押条件。

  5、关于连续发债监管情况(1)此次债券申报日距上次债券申报受理日已经超过1年。

  (2)已发债两次及以上,再次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需提供对已发债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及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

  (3)已发债企业存在资产重组行为的,应符合资产重组程序。

  (4)已发债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6、关于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的承诺性文件。

  (2)发行人2013年以后的短期高利融资综合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的,确认该项累计额度未超过总负债规模10%。累计额度超过10%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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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篇六:上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颁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kejian/31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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