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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政治教案 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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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篇一: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在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分管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4、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纪律案件。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6、按照上级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申报处级领导干部的收情况。

关于进一步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意见
篇二: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关于进一步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意见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为充分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的重要意义

1、市纪委委员经市党代会选举产生,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分布广泛,具有一定的全局性和重点性,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力量,担负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在反腐倡廉新形势下,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发挥市纪委委员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八大工程”,意义十分重大。

2、《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明确市纪委委员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市纪委委员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主动运用监督手段,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保证政令畅

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全局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把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

3、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市纪委委员发挥作用提供新的平台、创造新的条件,对于市纪委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推进全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使各项工作更加紧贴实际、更加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4、明确市纪委委员职责,进一步发挥市纪委委员作用,既增强市纪委委员的政治责任感,也使市纪委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反腐倡廉工作力量,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协调,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形成全市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二、积极履行市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5、认真学习宣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决议决定。

6、注重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按时参加市纪委全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建议,正确行使委员权力。

7、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工作部署,了解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8、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9、协助配合市纪委对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重要案件的查处。

10、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对市纪委和市纪委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问题,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市委、市纪委反映,对市纪委委员、常委的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反映。

1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市纪委统筹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主动承担市纪委调研课题,向市纪委提出建设性意见。

12、参与市纪委和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和重大决策的研究、论证、咨询工作。

13、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向市纪委提出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使用的意见建议。

14、承担市纪委常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正确行使市纪委委员权利义务

15、参加市纪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阅读有关文件、通报和《纪检监察信息》等,了解市纪委关于重点工作的部署。

16、因工作需要,根据市纪委常委会授权,可查阅有关部门、单位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17、对市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18、了解所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19、参加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纪检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

20、有权直接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反映问题,约谈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21、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秘密。

22、增强委员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加强纪检监察理论和工作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市纪委委员工作制度

23、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凡涉及反腐倡廉建设全局性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人事安排等,市纪委常委会注意听取市纪委委员的意见建议,促进科学决

策、民主决策。

24、重大活动参与制度。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决策,市纪委常委会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等,及时向市纪委委员通报。市纪委负责组织市纪委委员参加全市反腐倡廉重大活动,市纪委委员可根据各自职能优势,参与市纪委全局性或专题工作调研。

25、巡查制度。针对各地、各部门和相关领域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部署下,组织市纪委委员开展专项巡查。

26、询问、质询制度。市纪委委员对全市及各部门、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人事、重大项目等开展询问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经常性的监督。

27、工作联系制度。市纪委常委坚持与委员的密切联系,实行双向沟通,听取委员的工作汇报、意见建议。市纪委委员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确定联系点,配合市纪委常委做好调研指导工作。

28、意见建议办理制度。市纪委委员署名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由市纪委分管领导牵头办理,需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由市纪委分管领导提出。承办部门收到市纪委委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向本人反馈,同时报市纪委干部室备案。

29、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市纪委委员学习政治理论、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
篇三: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主要是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以及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选或补选委员。

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增选或补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党的各级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1、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是指下列人员因工作调动,退(离)休辞去党内职务,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缺额后,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比如:党的

地方委员会有个别委员出缺,一般可采取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的办法补齐委员数额。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原则上应由候补委员以在换届选举中所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

(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

(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的,应召开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其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同级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一般是:

(1)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先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责成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办公厅,起草关于×××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决定(草案),经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

(2)召开党代表会议调整或增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召集党代表大会会议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会议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会议的理由、时间、地点;党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党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分别提出拟增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增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会议,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会议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3、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是:

(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 可不增补。

(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

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委员的程序一般是:

(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 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后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和程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右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2)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

关于设立纪检监察室的通知
篇四:纪委委员设置依据

关于设立***农业局纪检监察室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纪检工作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服务农业发展大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县农业局纪检监察室。现将纪检监察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飞(兼)

纪 检 监 察 员: 马云 张强(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90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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