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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地理教案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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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思考
篇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对在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思考

陇南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地处秦巴山区.境内高山、深谷、丘陵、盆地依次分布,错落相间,地理条件极为复杂,交通闭塞。贯穿陇南境内的公路只有国道212线(甘川路)、国道316线(福兰路),以及几条省道。地理条件的复杂,造成公路建设难度大.所以直到2013年底武罐高速正式通车.才结束了陇南境内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相继开工建设的成武高速.十天高速以及准备开建的渭武高速、武九高速等工程项目才真正打开了陇南高速公路建设的局面。

维护好路产路权。严格控制公路沿线建筑物.是公路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对于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公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路政部门应有的管理职责,从路政的角度讲,存在管理上的盲区,出现“公路建成.违法建筑形成”、非公标志牌、交叉道交口急剧增加的既成事实。其中,以违法建筑现象最为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建筑、非公路标志牌给公路部门管理工作留下后遗症.它将成为后期违法行为的参照.而作为管理者的我们。只能望“违法建筑”兴叹。这也是公路立法需要逐步完善的地方。基于此种考虑.甘肃省交通厅于2013年8月要求路政执法单位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派驻路政人员.提前介入管理.做好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笔者有幸参与了成武高速的建设.对于在建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及建筑控制区管理等工作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控制在建工程沿线建筑物这一难点问题有了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1、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增加的原因

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比较复杂.因而管理的难度较大.尽管路政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已经移交公路管理部门管养的公路.违法建筑及非公路标志牌得到有效遏制,而公路规划建设阶段.往往是公路沿线建筑产生的高发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地理环境限制.山区可利用土地资源紧缺,又加之高速公路用地较多.造成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非公路标志牌等违法现象增多:

二是陇南境内高速公路多为桥隧结合.拆迁工作与封闭工作结合不紧密.土地资源的稀缺致使沿线群众趁机抢占土地,造成新增违法建筑激增。

三是拆迁不到位.由于资金紧张,群众矛盾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控制区内原有建筑、非公路标志牌没有得到迁移.形成工程遗留问题。

四是出于局部利益考虑。沿线乡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招商引资时乱表态.过于迁就业主,造成新增建筑物,违法栽设非公路标志牌.乱开道121现象发生。

五是拆迁安置造成新的违法建筑,如果控制区的原有建筑没有全部迁出.拆迁户就会以此为参照,与镇政府讨价还价,就近建房。

六是建设方将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用地、拆迁、主体工程推进等方面,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比较疏忽。也缺乏必要的治理手段。

七是管理上缺少统一的协调机制.新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文件没

有及时出台,建设。国土,规划,公路等部门交叉管理,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约束,形成政出多门的局面,沿线地方政府也缺少必要的制动和协调。

2在建工程建筑控制区管理对策和措施

针对公路建设期间容易出现控制区建筑多发现象及其原因。应把关口前移,在工程建设规划的前期主动介入。打牢路政管理基础,为移交后的路政管路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一.争取从法律层面明确在建公路中路政管理事项的责任主体.将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事项纳入统一管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能从源头抓起。

第二.在高速公路规划建设时期.注重规划部门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把土地资源利用问题作为高速公路规划过程中的重要因素考虑,充分考虑征地拆迁造成的一系列安置问题.尽量避免因拆迁造成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难度:

第三.巧用政策.充分发挥上级资金拨付的“杠杆”作用。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建设单位的管理,将征地拆迁与安置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指标.力争解决好因征地拆迁造成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上升的问题:

第四.提升地方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统一协调作用,尤其要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考核指标,由地方政府出面对各部门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移交时.业主单位应与路政部门一道,

建立管理建筑控制区原有建筑的台账.并签字交接.为移交后的正常路政管理工作提供管理依据。

总之.在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因涉及到公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牵涉到地方经济发展等问题,又因高速公路用地较多.在管理中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因而矛盾较多。为减少这些矛盾.有效管理在建公路建筑控制区.从源头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应当将管理视角前移,高度关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

高速公路红线建筑控制区管理浅析
篇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高速公路红线建筑控制区管理浅析

【摘要】本文针对山区高速公路特点,结合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十堰东至土关垭段红线建筑控制区管理现行实践经验,分析探讨当前此方面工作中凸显出的重难点问题及管理对策,探索一条科学先进的路政管理路子。

【关键词】高速公路 红线控制区 管理

1.前言

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十堰东至土关垭段(以下简称“管段”)地处山区腹地,是我省第一条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襄十高速公路)的源头。自2003年建成以来,它拉动了沿线汽车(十堰)、旅游(武当山)等经济发展,为民求实,为民求利,是车城史上一条扬名远播的“致富大道”、“景观大道”和“黄金走廊”。在长达4年的路政管理过程中,一批批路政工作者为路的发展不懈努力,岁月凝集成无数颇具价值的路政管理工作经验,而在人多地少的现实管段环境中,红线建筑控制区管理始终成为历史遗留问题中的老大难,为路政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和更高要求。本文仅以管段建筑红线控制这一难点和重点问题为突破口,谈谈自己对该问题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

2.高速公路红线控制的含义、法律依据及管理的必要性

2.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含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建筑“红线”距离的具体规定是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破脚护坡道、坡顶载水沟)外缘的最小距离,目前我国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道建筑控制区范围都已有了统一的标准,而高速公路尚无统一的规范,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从高等级公路两侧边沟外延起,向外延伸的50米范围为建筑红线控制区。

2.2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

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臵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从高等级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向外延伸的五十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修建建筑物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构筑)者承担。

2.3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如果建筑红线控制不严,就会导致公路两侧出现大量的违法建筑物,违法建筑物的存在将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本身所具备的优质硬软件环境。从远景发展和现实显示主要体现为:

①严重影响公路使用质量

公路效益的发挥依赖于路政管理工作的好坏。公路两侧违章搭建、遍地开花,模糊行车视线,降低车行速度和运输效率,导致道路功能恶性降级,将严重影响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

②严重阻碍公路的进一步改扩建,增加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 在现有公路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和改造,这就是国家设立建筑控制区的基本出发点。设立建筑控制区,可以减少国家扩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减轻政策性处理的难度,便于土地的征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③严重妨碍路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工作难度 首先,红线控制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难度大、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是整个路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即成事实的违拆行动,不仅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阻力重重,严重影响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大多与桥涵相连或距离较近。由于违章建房,势必出现乱堆乱放杂物等行为,引起诸如排水不畅、废弃物燃烧桥(涵)体等道路安全隐患,增加部门工作量和难度。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④影响路容路貌,威胁行车安全

快速、便捷、安全、舒适是高速公路运行的根本目标,而设立建筑控制区有助于克服公路街道化、公路市场化,减少视线障碍,行人上路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提高运输效率,

避免殃及无辜。再者开阔的视野加上美化的沿线环境,给人以舒适感,符合现代人的追求。

3.高速公路红线控制管理现状及制约因素

3.1管理现状

查阅湖北省路政执法网等信息渠道,纵观我省高速公路红线控制管理现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①违法建筑形成块,范围广;②违法行业成分复杂;③违法建筑拆除难度大;④违法建筑造成经济损失大。

2007年5月汉十路政支队一大队对管段57公里(管段途径十堰东、六里坪、武当山、土关垭4大重镇)红线控制情况进行了重新排查。数据显示,红线控制区以内房屋共735户,大多存在于襄十高速公路建成之前,也都呈现出“形成块、范围广”的特点。2007年至今,通过宣传劝导控制10余户,旧房翻新审批户8户,强行拆除1户。在从襄十高速公路到汉十高速公路发展的几年中,管段基层路政管理部门时刻紧绷红线控制弦,重宣传、抓源头,把审批,控制区管理工作基本理顺,截止目前大中型违拆行动未超过5起。当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盖新房、换旧房”现象时有发生。面对困难,迎接挑战,我们的宗旨:抓好宣传、根治顽症;抓住“典型”、决不手软;拆除一户、震慑一片。

3.2制约因素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法律探讨
篇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法律探讨

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路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日常路政管理的难点和重点.本人认为,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法律依据上看,《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六条是禁止性规定,这是路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九条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由于城乡开发和第三产业的兴起,在“要想富、紧靠路”的思想观念冲击下,公路街道化的现象愈演愈烈,影响和破坏公路绿化,增加了养护难度,阻碍公路改扩建,增加公路建设成本,严重影响公路使用质量和通行环境。

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难的原因很多,其一是公路建设期间没有完善产权手续(产权证);其二是公路建设中相关设施不完善。从立法方面来看,有关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法律存在以下瑕疵:

首先,”四权”分离致使路政管理疲软。由于公路用地及公路控制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大都属于公路沿线的农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农户在土地上拥有使用权,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途的用地审批权则属于

建设主管部门;在土地上修建房屋等建筑物的建设审批权则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禁止侵占公路用地、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管理权属于公路路政部门。由于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管理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管理法律法规,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难以管理的重要原因。

其次,法律冲突没有统一的管理依据。建设、国土等部门法律法规中设有不准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建筑红线控制区等,其功能与《公路法》中的建筑控制区类似,但它们名称不同、标准各异,测量的基准点不统一,容易导致认识和理解的偏差。执法管理中的尴尬往往是国土建设部门审批,并依职权颁发“两证一书”(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而路政部门进行违章查处的极不协调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加之政府出面协调,降低了路政部门的权威性,增加了路政的管理难度。

其三,各自为政,部门利益至上。公路沿线建设涉及到国土、城建、水利等部门和各级政府,这些单位从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威出发各自为政互不协调,增加了路政管理的难度。

其四,征地手续不完备,补偿不到位,群众意见大。由于公路建设资金短缺,各级政府采取层层加压,名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基层无条件服从,无偿占用农民土地新建、改建公路,给公路路政管理留下后遗症。《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公

路用地的使用是排他性的,而农民认为政府没有依法征用,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养殖、建房就合法,因而导致公路路肩、边坡种植现象普遍,屡禁不止,并引发一些管理纠纷。一旦引起群众上访,政府部门总是协商妥协,最终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公路路产受损。

其五,概念缺陷,导致控制区管理漏洞。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中冠以“建筑”二字,使控制区局限于仅对修建地面建筑物和构造物加以禁止。若采用“公路控制区”较“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延更宽,更有利于公路的今后拓宽和保护,因为一些单位或个人虽然不在控制区实施建筑行为,但他们靠公路取土、挖塘养鱼等,同样会妨碍公路的加宽改造,法律漏洞显而易见。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公路法》、《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将《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修改为“公路边沟外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并由公路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使公路用地名正言顺地成为公路路产,而不是由政府将农民的土地“确定”为路产。 二是修改《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倒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的规定修改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

5米”的硬性规定,将路政管理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解决法律冲突。建筑控制区是大概念,公路用地是小概念,建筑控制区包含公路用地,而《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牌以外的其他标志“,也就是说经过批准就可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地面构筑物”,其内容必然包含“其他标志”;第五十六条是对第五十四条的否定,法律条文自相矛盾,应将第五十四条置于第五十六条之后,使第五十四条起到对第五十六条的修正作用。 四是规范法律概念,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建筑控制区”一词全部改成“控制区”。同时将建设、国土等部门法律法规中的不准建筑区、建筑控制红线等概念,控制距离和测量起算点统一起来,减少法律冲突。

五是“四权”归并,形成联合审批的法律制约机制。把国土部门的审批权与公路部门的管理权归并起来,实行联合审批。因此在《公路法》中应增加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规划厂房、开发区、集镇、市场及居民建房必须由交通、国土、建设部门联合审批,确保公路控制区无违法建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篇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 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100-200米为单位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村镇。规划、新建村镇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审批。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和电缆等设施,以及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导致他人已批规划土地无法按用途使用。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应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法建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标桩、界桩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土头和废弃物,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土头和废弃物,影响路容路貌。

第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连接公路的通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负责进行硬化及其维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路绿化。

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其门前公路建筑控制区空地绿化及其维护、养护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土头等废弃物,影响路容路貌的,除责令清除外,按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对连接公路的通道、停车场地不进行硬化及其维护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也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批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违反审批的部门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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