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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自荐信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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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正常进京上访增多久治难愈的思考
篇一: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浅析非正常进京上访增多久治难愈的思考

2014-03-31 08:36:4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成为工业用地后,随之而来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出嫁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户口待遇问题,环境污染、山地、林地、坟地、田地纠纷问题等逐渐增多。随着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两参”人员、“民办”教师要求待遇问题,同时企业改制问题不断。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导致一些政策要重新调整,出现了因“拆零拆违”,“取消一户一宅”、“取消预留用地”、“禁止房屋加层”上访接连不断。因诚信缺失,导致农民工资得不到保障,索要农民工资时有发生。每年涉诉信访数量呈上升态势,并且群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信访逐年增多,特别进京非正常访增多。各级出了很多主意,也想了很多办法,但其势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针对,进京非正常访现象,笔者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多年与其打交道,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贡献参考。

一、 进京非正常上访真实的目的

笔者也曾经到北京多次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与她们接触中感到,按照她们的说法,“到京非正常上访”是被逼的,叫做申诉无门,谁也不愿意即花钱、又不顾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反对,抛却生计、不顾颜面,冒着截访、限制自由等风险而到北京进行上访,主要是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按照我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自己的诉求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和解决。总认为“官大一级压死人”,下面必须得听上面的,上面若认为她们的诉求是合理的,下面必须按照某某规定执行,否则,你的官就别当了。于是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怪现象,我认为还是“人治”的思想在作怪。

二、 到京非正常上访的主要原因

形成“进京非正常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非正常上访本人分析

1、 非正常上访人确实有理,利益诉求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就选择“跳跃式”上访,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最后得到了解决,其他有理、无理的纷纷仿效而为之。

2、 非正常上访人自认有理,但利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政策的依据,相关部门无力解决。信访人想借越级上访制造压力,迫使相关门违规或超标处理,以获得利益。

3、 非正常上访人自知无理,曾有上访获得好处的经历。比如有上访人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发生这“非正常信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

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有事无事就搬出上访之事威胁。

4、 非正常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这类信访者存在一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旧思想意识,有理无理都上访,拿着上级信访的批函,以为手持“尚方宝剑”到基层不断吵闹。有的进京上访人员特别是老上访户,尽管基层有关部门反复做工作,但上访者不达目的不罢休,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刻意进京上访,甚至越逢敏感时期越进京上访,越是敏感部位越要闯,故意给基层单位施压,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从各级处理上非正常访人员分析

笔者观点,在看到“非正常”上访出现非理智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行政部门的接访不力,处置不当,表达渠道的遮蔽等“非正常”行政作为,更使信访越演越烈,试分析有以下几点:

1、 接访不力,相互推诿。在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少数单位推诿扯皮、漠不关心、态度生硬,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进而使群众信访人情绪失控,采取堵门、看人等非正常手段。

2、 处置不当,简单粗暴。现实中,一些职能部门对上访者往往抱有一种无理由的偏见与歧视: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是不稳定因素。更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不惜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甚至进行打击,采取非法手段。

3、 指导不力,盲目批复。在越级上访中,有个别上级部门接待人员在听了信访人员的片面之词后,不做调查,盲目武断地认定基层处置不力,就站在信访人角度片面地强调信访人有理,甚至将信访批复直接交信访人转交,信访人拿着上级信访的批函,以手持“尚方宝剑”之态到基层吵闹。造成基层信访人员难做思想工作,使得信访人对基层的解释一句也听不进,甚至形成一种对立。

4、 体制不力,负面影响。一是存在制度的弊漏。近年来,为规范信访案件的处理,制定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特别是国家信访局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要求地方政府进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等,这些强化考核力度措施相继出台,这对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产生很多负面效益,不少非正常信访人了解这些制度后,反而助长了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念头,有的公开声称越级上访,并以此向责任单位、责任人施加压力,达到其无理要求。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怕越级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二是责任划分不合理。《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

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结果是事倍功半,负面效应大,工作越做越被动。

(三)从源头上分析

引起非正常进京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冲突是引发非正常进京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人们受到各种各样价值观念的冲击,往往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

2、 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而对政策不满,引起非正常上访。同时,一些政策的制定缺乏严肃性、连续性、科学性,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也是引起群众非正常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3、 政府针对共性或个性问题调研不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或针对性不强。例如:因征地、拆迁、环境问题引发大量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增多。特别是户口待遇问题多年来一直得不到解决,导致多人次、多批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实际上应该由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代管户”到底享不享受居民小组待遇,要进一步明确,这样基层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可以减少大量非正常进京上访。

4、 干部作风不实、方法不当、自身不廉洁容易激起群众非正常进京上访。政府行政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干部作风普遍是好的。但是,少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及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官僚衙门作风严重,缺乏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不按程序,办事态度粗暴,伤害群众的感情。少数干部对群众利益诉求采取漠然态度和“鸵鸟”作风,遇事推诿、拖沓,还有少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这些阴暗面的存在,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产生怀疑态度,认为在基层什么事情都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非正常进京上访。

三、 减少非正常上访的对策建议

1、 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事前防范。要减少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重在控源治本。在做好信访事项事后处理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加强源头治理。一是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转型期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认识能力的限制,政策制定之初不能预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三农”等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信访现象较为突出。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要特别注意把握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意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兼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并注意汲取来自基层和群众的智慧,检验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政

策出台和执行时,要举行各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要向群众做大量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政策讲深讲透,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二是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政府职能部门及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在行政过程中,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按程序办事,做到遇事懂法、办事依法、言语合法、行为守法。坚决纠正部分干部当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知谋善断,防范未然。要不断加强情报信息和排查化解工作,实施信访评估制度,把非正常上访工作的重心由事后处理转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及早发现倾向性问题,主动出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 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对群众上访反映的合理诉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及时解决;对反映的诉求合理,一时办不到的,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旗帜鲜明地阐明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打消上访的念头。在实践中,少部分上访人员完全没有理由上访,但受生活所迫,想通过上访解决一些问题,满足一些要求。对这部分人,作为基层党委、政府要努力为他们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一些具体困难,通过感召上访当事人、有效化解上访矛盾,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安定的社会格局,但要严防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更多新的矛盾。

3、 推行陪访代访制度,积极引导“有理访”。政府通过信访代理制、导访制,给信访群众提供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帮助,让信访人早日摆脱烦恼,走出困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众少上访或有序上访。群众看到陪访的干部为他们而奔波,即使一时解决不了,只要看到干部有解决的诚意,就会耐心等待和配合,使问题在有序中解决。陪访制度把干部和群众拴在了一起,干部视之为“自己的事”,体谅群众的难处,不推诿责任,不上交矛盾,自觉做群众利益的代言人。通过这一“陪”二“代”三“导”,群众也会更信任干部,把干部当贴心人,也听得进干部的劝解和意见,有效地减少了上访,同时,使一些可能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化解。

4、 坚持依法治访,维护法律权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坚持恩威并施、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群众立足于疏导,尽可能地消除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出现打标语、呼口号、围堵大门、拦截过往车辆等行为的,要通过对主要人员的劝阻、控制,及时疏导、分散其他群众,严防矛盾激化;对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 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化解、稳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非正常上访是信访工作中的顽疾,在信访秩序尚未完全规范,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非正常上访将会长期存在,也将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因此,要把信访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非正常上访问题上,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处理非正常上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努力将其稳控在当地;重视和加强现场处置工作,防止在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

形成聚集,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训诫和劝返工作,做到“劝得回、稳得住、不倒流”,以减少非正常上访的负面影响;对劝回当地的非正常上访人员,要加强管理,坚持教育、调处、感化相结合的方法,搭建端正思想、规范行为、解决问题的平台,形成稳控、教育、转化的良性机制;要严格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实行领导包案制,把解决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做到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结果。(周其文)

信访情况反映
篇二: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内部资料

信访情况反映

第 1 期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一季度群众赴省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情况 一季度,我省国土资源信访形势总体平稳,与去年同期相比,信访总量下降40.5%,但非正常上访批次上升1.94%,集体访环比上升3.33%,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赴省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有所反弹。部分上访群众为达到解决诉求的目的,不按正常秩序,而是采取围堵省政府大门、冲击省厅机关的形式上访,有的甚至喊口号、打横幅、辱骂信访干部。其中围堵省政府大门2件(仅指通知国土厅到场协助处理的信访事项),冲击省厅机关3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土地补偿偏低;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三是征收土地程序不到位,剥夺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四是举报乡镇政府违法征地、用地、倒卖土地等。现将部分集体访、非正常上访情况摘要呈报如下: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一、集体访

1、2007年开始,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胡保清、刘园生等10人多次到北京、省政府、省厅上访反映:昌东工业园管委会自2005年7月开始陆续征收该村土地180亩,补偿标准为7050元/亩。最近,管委会又强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仍是7050元/亩。在村民未签订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占用60多亩耕地开工建设香港工业园。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昌东工业园征地补偿偏低问题,省厅高度重视,2009年向省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关于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农民近期连续反映昌东工业园强行征地、补偿偏低、生活无保障信访问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专题报告》),省政府吴新雄省长、陈达恒副省长作了专门批示,要求南昌市政府妥善处理。但至今未解决,不同群众,不同时间经常赴京到省上访,形成了上访潮,存在非常大的影响社会稳定隐患,最近群众频繁上访,部已列入3月份集中交办件,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并做了大量宣传疏导工作,但因补偿不到位,影响了问题解决。

2、2011年2月24日,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镜湖村郭招莲等14人来访反映:由于村中宅基地在2008年已被政府拿去开发渼陂古村,很多村民一家四、五口人挤在一间15平方米左右房屋,村民在自己的水田中建房,乡政府又组织人

员将新建的房屋基脚拆除,2011年要村民买公寓楼房或到其他村去买地基建房。要求:乡政府安排建房用地。信访处当即电话交办吉安市青原区分局分管领导、文陂乡党委书记,要求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

3、2011年3月,九江县港口街镇花园村八组陈干新等6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港口街镇政府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收粮田26亩、山地50多亩,未进行任何补偿,村民不同意,强行动工,并打伤多人。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制止违法用地。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九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组织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4、2011年3月,进贤县二塘乡二塘村委地下塘村文爱华等18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乡政府未经批准、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征收土地120亩(其中耕地57.7亩),耕地每亩补偿7000元,生态林每亩补偿3000元。而乡政府每平方米卖800元。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责令进贤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处理。

5、 2011年1月21日,黎川县日峰镇永兴桥村李保安等7人来访反映:日峰镇政府征收山地676亩、水田75亩,土地补偿为山地1500元/亩、水田7600元/亩。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黎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

导4月份督办件。

6、2011年3月,奉新县赤田镇陶仙村白石小组帅后春等6人先后2次来访反映:县政府2010年征收土地700多亩,土地补偿价格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2500元/亩,林地2000元/亩。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要求奉新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妥善处理。

7、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集中交办,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凌小年上访反映:县政府未经批准就开始拆迁,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存在暴力拆迁的行为。要求: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信访处已将该信访事项列入厅领导4月份督办件。

二、非正常访

1、2011年3月南昌县蒋巷镇柏岗山村6小组140人在省政府上访反映:1、村支书等人非法侵占集体资金3000多万元,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倒卖粮田200多亩。2、村干部非法征收土地160多亩、擅自出租粮田600多亩,未召开村民会议,群众不知情。3、村干部违法乱纪,村里账目不公开。4、强压村民民主权,村干部从来没有实行民主选举,任人唯亲。要求:查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公开征收土地、倒卖粮田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省信访局非常重视,组织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南昌

县政府、南昌县信访局、村民代表召开了协调会,国土厅信访处工作人员就土地政策法规进行了宣传解释。协调会要求南昌县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信访局。

2、2011年3月29日,省人大副主席胡幼桃在省厅调研,信访处提前安排工作人员在厅门口值班,接待了瑞昌市赛湖农场直属大队壹、贰、叁组村民丁冬莲等16人来访,成功将村民引导到信访处,保障了调研的顺利进行。村民反映:从2002年以来,瑞昌市政府共征收土地513.095亩,征地时承诺20亩安置用地,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要求:尽快落实村民安置用地,与五里村享受同样的待遇,安置地要减免部分规费。鉴于村民情绪比较激动,扬言去北京上访,为防止发生非正常赴京访,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瑞昌市国土局,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合理诉求。

3、2008年开始,南昌高新开发区昌东镇李家村村民李文根、李挡花等8人多次冲击省厅机关,上访反映:蒋巷镇政府2002年非法征地70亩用于干部职工集资建房,2007年非法转让23.5亩土地给开发商建房,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9栋264套房屋(已拆除一栋),6栋房屋已基本封顶。要求:查处违法用地,拆除全部违章建筑。信访处已下达交办单,并通知南昌县国土局、及时向当

北京市信访条例
篇三: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北京市信访条例

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访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

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第十条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信访条例
篇四: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北京市信访条例

( 2006 年 9 月 15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访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 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去北京信访成功率大吗。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信访请求;

(二)办理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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