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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写作指导 时间: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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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篇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附件2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文件

建建质[2000]38号

2000年12月6日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录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 量监督计划》(见附录2)。

(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 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 1

监督方式。要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请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录3。

三、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 的专业技术人员;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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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

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监督记录表格见附录4。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 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 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 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3

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 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 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见附录5)

七、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体总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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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四)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八、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四)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 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②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

③ 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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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篇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浅议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摘要:建设工程是一个商品、产品,不可能实行更换或重做,质量不只发生在施工阶段,也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问题,贯穿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是第一要务。 关键词: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是一个商品、产品,不可能实行更换或重做,没有合格质量的成本、进度管理再有成效也绝不是社会需要的产品,所以,为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贯穿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是第一要务。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方案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涉及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地质、天气、4M1E、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等影响因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方案决策、设计阶段等环节,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主体都是对工程实体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在某些情况下,决定着工程的质量。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形成因素,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工程出现问题的情况屡屡发生。

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建设单位缺乏懂法律、善管理的技术人才,对工程项目的方案决策、功能定位不准,对设计单位选择不当等原因导致施工中图纸设计变更多、修改随意性大,使施工复杂化;2.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不详细、技术指标不全、出图深度不够,导致工程项目未实施即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3.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利益驱使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对施工、监理队伍考察不够、选择不当,参建各方的现场管理组织、人员的技术、管理能力、素质差;4.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监理人员技术水平低、腐败、弄虚作假的无能、无良行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建不完善,管理机制不顺畅,家庭式管理模式落后、水平低,技术人员配备不全、执行力差,施工管理不善等;5.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制度不严格造成的原材料不合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低成本竞争降低混凝土质量等导致的结构安全、质量隐患;6.质量监督机构工作量大,监督模式没有切实改变,走形式验收不能发现问题、质量问题处理不当,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构成威慑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不仅要重视某个“点”或“几个点”的管理,更要注意“面”的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工程质量不仅是静态管理,更重要的是动态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要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移到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上来。但目前由于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转,致使监督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在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及方法
篇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及方法

摘 要:随着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中对质量监督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建设工程质量已是我们关注且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方法

0、前言: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结合实际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 ,重点应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建设好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的研究
篇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以来,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已由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转

建设好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的研究

【摘要】改革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目的就是使基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高效、认真、负责、科学、实事求是;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层的工作监管有力,能及时、全面的了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政策及时指导基层工作。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了彻底转变,工程质量监督已经从单一责任主体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延伸;同时,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制度也已全国实行,质量管理工作逐渐步入科学化轨迹。但应该看到,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继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国家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1 解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勿庸置疑,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因而,改进和加强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力度,已成为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务之急的问题。国家的法律强调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随着政府职能的转移,监督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方法有了进一步转变。由只监督施工企业转向监督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只监督工程实体到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查;由监督工程地基、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转向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由以工地质量检查员的微观检查形式转向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的检查手段;由建设、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后,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定,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核定证书》转向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改革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目的就是使基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高效、认真、负责、科学、实事求是;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基层的工作监管有力,能及时、全面的了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政策及时指导基层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系统工作机制,信息快速传递机制,日常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支撑,实施政府建设管理信息化,建立国家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将发挥这些作用。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youxiuzuowen/98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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