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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

地理试题 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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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篇一:强制婚检

  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检的相关法律知识。

  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取消婚检

  婚检简介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提倡婚检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检是为了待婚男女婚后能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但是很多年轻男女却不知道婚检内容是什么。婚前检查是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重点是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下面松江妇科医院上海博大医院妇科医生就跟女性朋友说说婚检的内容有什么。

  取消强制婚检,不等于取消婚检

  “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是说取消婚检。”山西平遥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侯主任说,“我们不遗余力地宣传,就是要告诉大家,婚检对于预防缺陷儿出生相当必要。”

  每年我国婚前检查的男女青年中可发现近3%的人患有性病、肝炎、严重遗传病等各种疾病。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主要是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性传播疾病检出率逐年上升。因此,婚检很重要,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婚检为保护当事人健康和后代健康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婚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正确掌握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并指导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健康提供保证;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做出明确的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

  黑龙江率先恢复强制婚检

  2003年10月,中国取消强制婚检,当时被赋予太多意义,诸如尊重人性、自由、权利之类的溢美之词,都曾拿来说事。然而,仅两年以后,黑龙江省率先恢复强制婚检,当时招致种种批评,或被指斥是“制度倒退”,或被质疑为“变相谋利”。不过,这些声音并没有对取消强制婚检的反思,其中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就是重要原因。

  为扭转婚检率过低的局面,广州从2007年率先实施免费自愿婚检。在免费婚检的项目中,提供包括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蚕豆病)等广州地区常见的遗传病的检查,这些项目一人的费用约为200元,即一对夫妻可享受约400元的免费服务。

  免费自愿婚检推出之后,婚检率有一定回升,但在婚检率最高的2010年也仅仅为45.3%,很少有地方超过50%。

  专家观点:婚检有必要,推行需灵活

  针对广州恢复强制婚检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认为,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婚检率在逐渐降低,每年有大量的先天缺陷儿童出生,不进行婚前体检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广州强制婚检的做法是对以前的法律规定的修正,也可以说是实践对理论的修正。

  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要进行婚前体检。但强制婚检也不违背婚姻法。根据《母婴保健法》,从母亲、婴儿和计划生育的角度,要求进行婚检,这是从整个国家、民族角度,出于提高人口素质的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而《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是基于婚姻自由的价值理念,目的是提供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记服务。因此,从法理的角度说,对母婴保护和保障出生人口素质的价值理念是高于婚姻自由的价值理念的。

  目前,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时,主要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进行强制婚检。但应从更宽泛的范围来理解婚姻的概念,包括《母婴保健法》都应该算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都是用来规定婚姻的,都应得到执行。

  但是,强制婚检从字面上看,似乎代表着强力推行的意思,而且强制婚检在有的地方会沦为谋利的工具,这些都是很多人反对的原因。

  因此,建议婚前检查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不应该由一个部门统一婚检;婚姻登记者只要是在正规的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都应该得到承认。

  同时,婚检项目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保留必须要检查的项目,去除不必要的检查项目。而且要对婚检者的信息严格保密,以打消婚检者的顾虑。

  此外,强制婚检还应该是免费的。因为出发点是为提高整个国家、民族的人口素质,所以财政理应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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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的检查意义

  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第三、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第四、婚检还不仅仅是一项健康检查,更重要的是向人们传播有关婚育健康的知识,进行健康婚育指导。比如,医疗保健机构会向准新人播放婚前医疗卫生知识、婚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咨询和指导等。

  必要性

  婚前检查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是对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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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结婚需要强制婚检吗
篇二:强制婚检

  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婚前检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结婚不需要强制婚检

  一、婚前检查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

  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第三,有利于主动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

  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第四,婚检还不仅仅是一项健康检查,更重要的是向人们传播有关婚育健康的知识,进行健康婚育指导。比如,医疗保健机构会向准新人播放婚前医疗卫生知识、婚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咨询和指导等。

  二、2017年办结婚证需要婚检吗?

  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检,以后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以后男女办理结婚证的,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三、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a.本人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a.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婚前检查的检查项目

  必查项目:

  1、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2、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3、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4、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5.血常规及尿常规

  自选项目:

  1、肺功能。一般拍X光胸片即可。

  2、心功能。一般的心脏病做心电图即可筛查,先天性心脏病可做心脏彩超。

  3、血糖。验血查是否有糖尿病。

  4、血压。验血查血压是否过高或过低。

  5、内脏。做B超可查肝、胆、胰、脾、肾是否异常。

  6、血液。抽血查肝功能、肾功能是否正常。

  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完善

  1、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立法法》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就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统一。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首先要解决《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来讲,《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姻的规定只能是特殊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应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而不适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点在《立法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一事,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在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国务院是否已经将婚检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提交裁决的话,《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那问题就严重了。根据法制统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的第五条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国家应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建议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恢复强制婚检,也可指令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要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中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

  一些专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3、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医生将婚检结果告诉检查对象,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前提是: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决定的后果,其决定是自愿作出。最早尝试这个办法的医院似乎并不是为了学习西方先进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医院及医生屡屡当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车之鉴后“不得已而为之”,却恰好“引进”了“先进经验”。尽管实施中国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于,它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既促使了婚检对象在清楚其行为后果的前提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婚检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将来的立法能够确认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并同时考虑到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例如首先规定结婚对象之间互相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婚检证明,如果放弃此权利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后在婚检中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在妊娠初期检查中也考虑采取类似的制度等等,则结婚对象、婚检医院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方的权利(权力)、利益和责任义务将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确,也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婚检的良好氛围

  实践证明,如果政府的宣传到位,能够使夫妻双方真正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率是会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免费婚检。婚检率回升到20%。后来,又派出懂医学知识的护理人员进婚姻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婚前体检宣传工作,此举立刻收到了明显效果,普陀区的婚检率提升到50%。而由计生部门开展的婚育学校及社区优生优育以及部分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都在控制残、痪儿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参加婚育学校的人达到90%以上。政府应认真探讨婚检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婚检率的上升。利用计生网络,在计生服务证的发放领取时,进行优生优育的宣传,大力支持和发展婚育学校,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识,国外并没有强制婚检一说,但也没听说他们的后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许,人家的婚检观念就像拍婚纱照一样普及了——这就是一场结婚前的必修课。

  5、让婚检成为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习俗

  婚纱照的普及并没有动用什么法律的强制力量吧?为什么能流行,就是习俗的力量。在引导婚检成为习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部门应该担当重任:详细公布婚检的具体项目、人性而全面的宣传婚检项目的有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检服务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众对婚检的信任,一项将对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查,人们没有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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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知识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篇三:强制婚检

  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婚前保健工作必须依法开展,那么你对婚前保健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婚前保健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婚前保健知识

  为什么要做婚前检查

  婚前检查是对达到婚龄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的健康检查,其中很多项目与将来怀孕和生育有关。它可了解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尤其是可以调查有关个人和家庭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情况。通过婚前检查,还可进行有关性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安排以及避孕方法和怀孕知识的指导等;对患有严重疾病者,提出不应结婚或不宜生育的建议;对少数遗传病患者可进行防止遗传知识的教育。

  婚前检查是减少遗传性疾病、有利于提高下一代身体素质的大事,是优生和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所以,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一定要主动进行婚前检查。

  婚前男女双方应进行哪些检查

  青年男女婚前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询问双方是否近亲婚配(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并了解家庭的遗传病史。

  (2)询问男女双方健康史。询问本人过去与现在患有什么病,有无遗传病、精神病及传染病史等。

  (3)询问女方月经史。月经情况能反映女性生殖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的发育和功能情况,也是诊断妇科疾病的主要依据。询问男方遗精史。女性月经史和男性遗精史与性生活、生育问题有密切联系。

  (4)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男女双方的营养发育、身高、体重、血压、头颈、五官、淋巴结、甲状腺、乳房、心、肺、肝、脾、肾、脊柱、四肢、生殖器(女性行肛门指诊),了解发育是否异常,有无畸形。

  (5)辅助化验检查。双方查血、尿常规和肝功(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胸透视,女方还要检查白带。必要时查染色体、精液等。

  婚前检查是减少遗传性疾病,减少把生理缺陷和不健康因素传给后代的关键,是实现优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关键。因此,男女青年在结婚时,应主动接受婚前检查和指导。医务人员应给受检者保守秘密。

  哪些人不宜结婚

  为保证优生、在考虑结婚时,对下列情况应认真考虑,不应结婚

  (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患者和先天性畸形者不应结婚,如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痴呆(各种类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对以上疾病,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这种病人结婚会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不利。更严重的是,这些病人都有生殖能力,婚后生孩子会把疾病传给下一代,对家庭、社会均会加重负担。因此,上述患者是不应该结婚的。

  (2)患有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的人不应结婚。因为这些患者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会能精神带来负担。

  (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因为这些人结婚会将遗传病续传下运河。婚姻法已有规定,不许结婚。

  哪些人需要延缓结婚

  有些人因病未能治疗痊痊愈,应延期至疾病痊愈后再结婚

  (1)凡有生殖器官畸形,并确定经矫形后可以进行性生活者(如女性先天性无阴道、阴道纵隔、阴道横隔等;男性包茎或尿道下裂患者等),均应先行治疗,病愈后再结婚。

  (2)凡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的病人,或正处在活动期的慢性病(如肺结核、各型肝炎、严重心脏病等)患者,均应暂缓结婚。这些病人如急于结婚,可导致病情加重,或传染给对方,如怀孕将对下一代不利。

  (3)患有梅素、淋病等性病和单板机风病而尚未彻底治治者应待疾病治愈后结婚。这种病可传染给对方,女性患者可通过胎盘传染给下一代。

  为何禁止近亲结婚

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近亲结婚是指夫妻之间有一定血缘关系,追溯其三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这样的男女结合就叫近亲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婚配,近亲结婚是家庭不幸的根源。大量资料表明:表兄妹结婚,痴呆儿发生率比非近亲结婚高150倍;新生儿死亡率和畸形儿发生率也比非近亲结婚高3倍多。

  近亲结婚的危害性要从遗传角度看:人类遗传性是由染色体中基因决定的,基因是遗传物质的基础,通过生殖细胞(精子、卵子)传递给后代。我们每个人的全部基因,一半来自父亲,另一半来自母亲。也就是说,每个子女与父母之音质基因约有1/2相同,同胞姐妹之间的基因也有1/2相同。而爷孙、叔侄、舅甥之间则有1/4可能相同。同样,表兄妹、堂兄妹之间则有1/8可能相同。而某些遗传性疾病的致病是隐性的,所以近亲结婚大大增加了父母双方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子女身上遇到一起的机会,从而使其子女发生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机会大大增加,这就会造成家庭极大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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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篇四:强制婚检

结合《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对我国取消强制婚检的看法!

1、 要求字数不低于800字。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婚前体检的意义自不必说,谁都清楚。问题是应不应该强制。现在的民政管理体制正象其他行政管理体制一样,一个部门有了强制权,权力就必然会被乱用,数年前实行强制婚检时的情况大家恐怕记忆犹新,婚检就是婚检部门海口吃人。

事实上,对实施强制性婚检的必要性也没有得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恰恰相反,其例证反而证明了没有必要进行婚检。该文章指出的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是“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进行孕检时先后检出的,很显然,梅毒胎是在2002年2月-2003年6月怀孕的,就是说,怀孕时或结婚时正是远在2003年10月1日取消强制婚检前4- 18个月的事情,也就是说,所举的梅毒胎的例子恰恰是原来实行强制性婚检时没有检测出来的,进一步推理,这三个梅毒胎的例子恰恰说明了过去所进行的婚检就是强行收钱的婚检,而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婚检。 所以,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婚检,而在于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婚检,婚检的方法很多,未必实行强制。方法不要总是在“向钱看”的方向上动脑筋!

对当前实施强制婚检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强制婚检制度的必要性

(一)强制婚检的由来

所谓强制婚检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制度。1994年国家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以及其后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从作用看,婚前医学检查通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和预防先天性疾病的有效措施,是遏制缺陷儿出生的重要关口,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是真正的“人性化”。 第二,从属性看,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是预防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婚前医学检查提供的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对直接的服务对象有益,而且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但是这种产品由于种种原因,需方需求严重不足,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应当以政府干预、法制保障的强制方式保证其推广使用,这也是服务政府的具体体现。

第三,从未婚人群不愿婚检的原因看,一般存在5方面的情况:一是对自己的身体很有信心,认为自己不会有什么疾病;二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三是认为现在的婚检只是流于形式,只为了收钱;四是婚前已有性行为,想保留隐私;五是自知患有取消强制婚检是不是等于取消婚检

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不想让对方知道,回避婚检。对于前面四种情况,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转变观念,改进服务内容、程序,实行免费婚检、休假制度等措施都可以提高婚检率。但恰恰是第5种情况,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乃至社会文明进步都是十分有害的。从管理学的“水桶定理”看,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只能实行强制婚检制度。

第四,从实践的角度看,当前婚检工作中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都不是强制婚检所必然的后果。既然如此,就应当从真正的原因入手,有的放矢地完善这项制度,而不应该采取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的形而上学的做法。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证明这一工作需要法制的保障、制度的创新和机制的完善。

二、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强制力

婚前医学检查是母婴保健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婚姻是否符合条件的一项具体措施。所以两者具有天然的结合点,实践证明民政部门的检验配合是提高婚检率的重要保证和抓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数据表明,民政部门不实行强制婚检制度以后,上海的婚检率从98%下降到3%。

为什么不实行强制孕检呢?一方面“孕前检查和婚检不能等同,属于不同的保健范畴,一个是婚前保健,一个是孕产期保健,两者检查的项目不一样,功能不一样。等怀了孩子再来检查,

要是真的有什么缺陷的话,不光是经济成本增加,身体和心灵付出的代价更大。”另一方面,强制孕检不具操作性,没有相应的工作抓手,所以更不具强制力。

三、对“恢复强制婚检合法性”的事实与法理分析

有关恢复强制婚检的命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个层面是事实与操作层面。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出示婚前检查证明,即取消了强制婚检。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层面。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都没有取消过强制婚检制度,法制层面不存在冲突。所以,我认为谈恢复强制婚检只能从操作层面上讲。在这一层面,强制婚检必须恢复,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在法律层面,强制婚检一直存在,不存在恢复的问题,更不存在对其合法性讨论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从现有母婴保健法律体系(包括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各地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看,都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婚检制度,这些法律都是现行有效的。这里还有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即,《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强制婚检制度,作为同一层阶的《婚姻登记条例》当然可以不重复规定。

其次,从婚姻登记法律体系看,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也是民政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必然选择。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

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很明确,作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部门如果要切实履行好上述审查登记义务都需要相应的医学证明,这一医学证明就是通过婚前医学检查取得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

当前,否定强制婚检制度的论点中,有一种观点是,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无明确认定标准,所以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没有意义。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事关婚姻权利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所以从立法法理论上讲,有关立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明确。但立法的缺失不应当成为否定强制婚检制度的理由。

为有利于实践操作,作为全国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卫生部在2002年下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对有关婚前医学检查医学意见的出具进行了规范,明确医学上有关建议“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情形,同时明确未发现上述情形的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这一标准在实践中是可行的。目前,司

强行婚检制度的利与弊
篇五:强制婚检

强行婚检制度的利与弊

法律护航仍必要——

专家呼吁恢复强制婚检

取消强制婚检是法律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但不强制并不等于婚检不重要。近年来,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始终处于高发状态。目前,全国出生缺陷率为5%,平均每30秒钟,就有1名缺陷儿出生。3000万个家庭生育过缺陷儿,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10,也就是说,全国每10个家庭中,就有1个家庭遭遇出生缺陷带来的痛苦,并且这种不幸还在扩大。与此同时,梅毒、淋病、艾滋病等性病传播活跃。提高婚检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事实上,各级政府为了让新婚夫妇重视婚检,财政埋单,卫生、民政、计生等部门合作,着力宣传婚检意义,推出“登记、婚检一条龙”等多项服务,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北京市目前已全部实施免费婚检,但婚检人群不足原来的1/10;重庆市免费婚检的8个区中,婚检率最高的为17%,最低的不足1%。

“婚检率低不仅是费用问题、服务问题,更是公民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问题。”北京市卫生局妇幼与社区卫生处有关负责人认为,不管从家庭责任角度,还是社会责任角度来说,婚检都应该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然而,在公众健康知识、道德水准尚未达到一定高度时,法律还需要为婚检“护航”。

长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尽快恢复强制婚检。“„强制性‟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表示,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核心出发点,应该是能否有效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指出,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要求婚前检查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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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好处多

男女双方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婚检项目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医生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结果,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婚检还有利于夫妻主动有效地掌握受孕时机和避孕方法。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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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一辩稿
篇六:强制婚检

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正方: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讨论:中国应不应该恢复强制婚检。我方认为,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开宗明义,婚检 指的是对准备要结婚的配偶双方进行“性病,正在发病期的精神病,遗传性疾病以及脏器、生殖器官的疾病”这四种疾病的检查以及性知识的普及和婚姻保健教育,事后告知配偶双方以确认是否可以结婚。而所谓的强制,是指通过将婚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以保证婚姻双方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检不同于体检、孕检,它有其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强制婚检可以保障以上措施落到实处。

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强制婚检出现了诸种弊端,因而在2003年,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其原因无非以下四点:

一,认为强制婚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立法应当保护公民权相悖”。 实际上,我们必须看到,公民权并不等同于隐私权,也包括知情权。强制婚检是以保障配偶双方的知情权为首要目的,通过隐私权的暂时渡让,达到婚后生活的美满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认为婚检制度可由体检、孕检替代。

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婚检与体检、孕检在目的和手段上的不同,因而,实质上它们无法互相替代。

三,在现实层面上,强制婚检制度可能滋生腐败、造成行业垄断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收费不合理、程序不便利等弊端。

实质上,以上诸种实践上的困难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细化条例进行改善和弥补的,不可因噎废食。

四,在价值层面上,国际上普遍倡导自愿婚检,既保障配偶双方利益,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然而这与我国当下的国情不符。我国自愿婚检率低下,11年的婚检率为取消以来最高,但仅有31%。依据登记结婚人数、婚检率以及疾病检出率,我方合理估算,仅2009年一年,就有173万余人违背了婚礼上对配偶健康和幸福的承诺,带着疾病与隐瞒走进婚姻殿堂。

当然,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取消强制婚检、推行自愿婚检乃是大势所趋,但基于现状,强制婚检是更优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婚检本身是对夫妻双方公民权的保障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现实上可行,价值上应当,立足国情,以人为本。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中国应该恢复强制婚检。

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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