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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物理试题 时间: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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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篇一: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从目前我们能看到的最早的成批的文字资料──商代甲骨文字算起,汉字已经有3600年的历史。每个文字都有它的意思,我们不能误用文字。小编给你解释一下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一.必须

  必须,表示事理上的必要和情理上的必要,副词,有强调的语气,多作状语。

  1.解释:

  A.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一定要。

  B.加强命令语气。‘必须’的否定是‘无须’、‘不须’或‘不必’。

  C.“必须”是副词,有强调语气作用,多作状语.

  2.引证解释:

  A. 一定需要,不可缺少。

  《东观汉记·冯衍传》:“将军所仗,必须良材。”

  《齐民要术·种桑柘》:“春采者必须长梯高机,数人一树,还条复枝,务令净尽。”

  《闲情偶寄·种植·木芙蓉》:“然水芙蓉必须池沼,‘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者,不可数得。”

  B. 定要。表示事理和情理上的必要。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后聚》:“ 河 北鄙於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

  唐 杜甫《覃山人隐居》诗:“予见乱离不得已,子知出处必须经。”

  《西游记》第六回:“小圣来此,必须与他斗个变化。”

  毛泽东 《论人民民主专政》:“我们必须克服困难,我们必须学会自己不懂的东西。”

  C. 必定。表示判断或推论的确凿或必然。

  宋 苏轼《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又本州须籴常平米二十馀万石,诸州亦各收买,似此争籴,必须踊贵。”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记事一》:“ 曾 曰:‘所至有捕盗者。从人单露,必须易败。’”

  《水浒传》第十八回:“不知那六个是甚么人,必须也不是善良君子。”

  二.需要

  需要是指人体组织系统中的一种缺乏、不平衡的状态。需要一般具有对象性、阶段性、社会制约性和独特性特征。人类个体需要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生理状态、情境和认知水平。

  1.概念特征

  A、任何需要都有明确的对象。或者表现为追求某一种东西的意念,或者表现为避开某一事物、停止某一活动的意念。

  B、一般的需要有周期性,周而复始;比较复杂的需要虽然没有周期性,但在条件适合时,也可能多次重新出现。

  C、需要随社会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一般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物质到精神、单样到多样。

  小编推荐:有关必须和需要的名言

  1.人必须要有耐心,特别是要有信心。——居里夫人

  2.学而不用则废,用而不学则滞;学用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周海中

  3.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玛格丽特·斯佩林斯

  4.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马克思

  5.伟大的需要使人崇高,卑微的需要使人沉沦。——歌德

  6.当遇到挫折和困难时,需要保持乐观健康的心态。——周海中

  7.当你感到一切人都需要你的时候,这种感情就会使你有旺盛的精力。——高尔基

必须和必要的区别
篇二: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必须和必要都有表示一定要的意思,它们无论是在意义上很相近,在日常用语中,很多时候可以等同一个意思。许多人都觉得它们没有区别,但是它们两个还是有一点区别的。下面小编告诉你必须和必要的区别。

  一、必须

  1.定义:

  表示事理上的必要和情理上的必要,副词,有强调的语气,多作状语。

  2.解释:

  ①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一定要。

  ②加强命令语气。‘必须’的否定是‘无须’、‘不须’或‘不必’。

  3。“必须”是副词,有强调语气作用,多作状语。

  二、必要

  1.定义

  非这样不行,不可缺少的。

  2.引证解释

  《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一:“即差快手 李彪 随着 王爵 跟捕贼人,必要擒获,方准销牌。”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以后他再问你,你必要叫他同我商量。”

  李国文 《月食》:“他没有必要陷入这样的困境。”

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小编推荐:有关学习必要性的名言

  1.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

  ——刘向(西汉经学家,文学家)引自〈说苑〉

  2.多见者博,多闻者智,拒谏者塞,专己者孤。

  ——桓宽 引自《盐铁论。制议》

  3.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不成。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张载(北宋哲学家)引自《经学理窟。义理篇》

  4.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曹雪芹(清代文学家)引自《红楼梦》第5回

  5.做学问的功夫,是细嚼慢咽的功夫。好比吃饭一样,要嚼得烂,方好消化,才会对人体有益。

  ——陶铸 引自《理想。情操。精神生活》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篇三: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区别。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区别:

  我国现阶段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征地即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征地行为,也可以指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行为。而征地还包含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的情形。在2004年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和征用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都统一称为“征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第十条进行了修改,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征收和征用正式作了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进一步加以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需要”是国家征收和征收土地的前提,也是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要依法给予补偿。

  而何谓是“公共利益需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进行了范围规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探讨完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又值得注意。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履行完相应的征地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征收行为。而土地征用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征用行为而消灭,只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发生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是暂时的,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还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同土地征收相比,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是较低的。

  相关阅读:

  土地征用的定义、特征和程序: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征是:(1)具有强制性。(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土地征收的特点: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1] 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需和须的区别
篇四: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需”与“须”的区别

需与须的区别是什么?

“须”和“需”是同音近义词。而且,它们可构成完全相同的词组,如“须要”和“需要”,“必须”和“必需”,意义极其接近。每逢用时,常举棋不定,下笔艰难,出现不知用谁为好的麻烦,有人干脆主张可互换通用。

“须”字语意偏重必须,着重事理上情理上的必要,或者强调一定要。以“须”组成“必须”,后面常常连接动词或动性较强的词语。“需”字则偏重需求之意。以“需”组成“必需”,后面连接的多是名词类词语,甚至它本身可做词。

需:主要是指需要,比如说本我的需求,即我想要的或彼想要的。需一般搭配物。而需虽然也有应当的意思,不过其中包含了因为有需要有需求才应当,就是由于缺少了些必要的东西所以才应当。

须:主要是指必须,充分上说是有一种意志的强求在内里,即我必须干什么,就是说我要干什么,强调的是责任。须一般所指精神,内心 。须主要侧重在应当上,而没有包含为什么应当。

● 须

◎副词。 必得,应当:无~。莫~有。必~。务~。~要。

◎ 等待,停留:~留(迟留,留待)。

◎ 男人面上生的毛,胡子:~眉(男子的代称)。~生(传统戏剧角色名,即“老生”)

◎ 〔~臾〕片刻,一会儿。

◎ 像胡须的东西:~根。触~。

● 需

◎ 动词。必得用:~求。~要。必~。急~。

◎ 必得用的财物:军~。民~。

◎ 等待。

◎ 迟疑。

从词性、词义上区别:

需要:『1』动词 应该有或必须有的。例:我们需要一支强大的科研队伍。 『2』名词 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例:从群众的需要出发。

须要:助动词 一定要有。例:教育儿童须要耐心。

辨:“需要”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须要”只能作动词。

从用法上区别:

强调重点不同,“需要”强调对可见可感物件的要求,主体与客体之间有这要求与被要求,使用与被使用关系。“须要”强调事理上的必要,一般不用在对具体物件的要求上。

举例辨析:

我们常这样说:

你需要食物来充饥。 你须要放弃才能取得。

但是我们不会这样说:

你须要食物来充饥。 你需要放弃才能取得。

为何?

关键的一点要求的对象“食物”是具体的,“放弃”是抽象的,所以客体的属性决定了我们对这两个动词的选择。

参考资料:《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

需要"是应该有的意思.而"须要"是一定要、必须要的意思。“需要”是由两个语素构成的词语,“须要”是两个单独的语素,尚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词语!

孙中山的“革命尚未成功”的下一句是“”同志仍需努力“还是”同志仍须努力“?

有的资料是前者,有的资料是后者。看孙中山的遗墨,应该是后者呀…… 电视剧《大将陈赓》中,台词字幕是“仍需”。我参观过黄埔军校遗址,上面是“仍须”。

需要,欲望,需求的区别
篇五: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需要指人们某种不足或短缺的感觉。它是促使人们产生购买行为的原始动机,是市场营销活动的源泉。 人类需要是丰富而复杂的。主要包括生存需要,如食品、服装、房屋、温暖、药品、安全等等;社会需要,如归属感、影响力、情感、社交等等;个人需要,如知识、自尊、自我实现等等。这些需要不是由企业营销活动创造出来的,而是客观存在于人类本身的生理组织和社会地位状况之中。

欲望指建立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个性等基础之上的需要。需要对人类整体而言,具有共性,如饿思饮,寒思衣。欲望则对消费者个体而言,具有特性。个人的需要因其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性格等不同而异,这种有差异的需要就是欲望。欲望和需要是有差别的,例如,人们买牙膏,从表面上看是对牙膏的欲望,但实质是洁齿、防龋止血的需要。如果某一生产者生产出一种新牌牙膏,售价更低,洁齿、防龋、止血的功能更强,消费者将有对新牌牙膏的欲望,但实际需要仍然相同。生产者常常只是关注消费者表现出来的对产品的欲望,而忽略了掩盖在欲望下面的实质性需要。

需求是以购买能力为基础的欲望。小轿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人人都需要。但对没有购买能力

的人来说,小轿车的需要只是一种欲望,只有具有足够支付能力的人才是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类需求表现为市场需求,因此,并非所有的人类需要都能转化为需求,也并非所有的人类欲望都能得到实现,购买能力是问题的关键。 人类欲望无限,而购买能力有限。当价格一定时,消费者选择购买具有最大满足效用的产品,购买效益的高低决定着市场需求的实现程度,市场需求是企业营销活动的中心。 市场需求处在经常变化之中。消费者收入和价格是影响市场需求变化的两个最基本因素。一般而言,需求同收入成正方向变化,同价格成反方向变化。价格一定,当消费者收入增加,购买力增加,市场需求数量增加,选择性加强,反之亦然。收入一定,价格上升,市场需求下降,价格下降则市场需求增加。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篇六:需要和想要的区别

必须和需要的区别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一、 要式合同

1.概念: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如果无论订立什么合同,都要采用一套复杂的法律形式,就会给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障碍。因此,当代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在合同形式问题上,都采取“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但这种要式合同一般为数甚少,是属于例外情况。

2.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

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

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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