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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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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篇一: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物的质量。

现在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方购买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入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

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甲供材全部要开具建安发票,在实际处理中,甲供材一般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建安发票,营业税款都是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这部分税款,当然这不符合税法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所得税不在当地管理,账务不好检查,同时很多施工单位是实行定律征收,成本未明确核算,同时建设方也已经以施工方的名义按含甲供材开具了建安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也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甲方支付了这部分营业税款应该计入那个科目?建安发票又如何入账?是否会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我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的借方,在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应该取得建安发票,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工程进度款。依据这项规定在发出材料时也应该取得建安发票。在开具出库单或领料单时同时开具建安发票。将建安发票及出库单或领料单同时入账。在现实情况中发票可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税款也可能由建设方承担,但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金额应该是以材料的成本除以(1-3%*(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含税价,附件是建安发票)

贷:工程物资 (成本价,附件是出库单或领料单)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

按照以上的账务处理税金就进入到了在建工程中,同时甲方手中的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要移交给施工方,建设方不能入账,如果在建

设方账务中出现对方的完税证或以建设方自己的名义将税款缴纳并将完税证入账就会发生减少了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施工方就存在偷税行为。

施工方只是就取得的劳务部分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建设方的账务处理是:

如果是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附件必须是建安发票)

贷: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在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按工程进度结转的部分)

银行存款(按工程进度扣除预付款后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附件是建安发票)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建安发票在领购环节计入在建工程,营业税金也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发票和建安发票都可以入账,不存在重复列支成本的问题。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篇二: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甲供材料多种情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系统梳理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处理。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外购无偿提供”不缴增值税

外购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外购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甲方将外购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无偿”行为;但由于材料(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让,此转移行为不属于赠送和销售货物,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贷:工程物资

同样,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外购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

外购有偿提供,即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

甲方将外购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乙方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外购材料(设备)时

借:原材料或工程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代购提供”视情况缴纳增值税

甲方代购提供,即外购的材料(设备)发票直接开给乙方,甲方将发票转交乙方,并作资金往来账务处理或工程进度款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规定,这种“代购”行为如果属于甲方垫付资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垫付,而是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则不缴纳增值税。 甲方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

代购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时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方会计处理为:

收到时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甲方

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

贷:工程物资

甲方抵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会计处理: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乙方

代购材料抵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方 贷:银行存款 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借:应收账款——甲方 贷:工程结算

收到甲方代购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收账款——甲方

全面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具体涉税问题?
篇三: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全面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具体涉税问题?

提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提问:

1、“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有何区别?

2、我单位是煤炭企业,对甲供工程及清包工中,我单位提供的材料及配件,乙方使用我单位的水电,租赁我单位的设备,应当如何处理?会产生哪些税务事项?

3、对“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在合同签订条款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专家回复:

1、对于清包工,一般是指提供“装饰劳务”中,由业主提供材料、动力等货物,承包方只提供装饰劳务或者在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对于甲供工程,一般是指在提供“工程服务”时,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对于第二问,对于用电,不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贵公司提供电力,不需要对方支付电费,相当于贵公司(甲方)采购电力用于建筑工程,和建筑承包方无关;如果合同约定建筑方支付电力款项或者抵顶建筑工程款,属于销售电力,贵公司应该向建筑承包方开具销售电力发票;对于租赁设备,属于经营行为,贵公司应该按规定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3、建议明确设备、材料、动力是否属于甲方负责自行采购且不需要建筑承包方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项。

专家分析: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

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的再学习
篇四:甲供主材,增值税发票税率

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的再学习

李志远 / 2016-03-31 56 1

在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月28日我在微信公众号里分析了大家存在的疑点问题。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文章结论部分指出“营改增文件并没有将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剔除出去。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注下一步税务部门会不会对此问题有新的解释。”

好多网友和老师指出,按照目前文件的规定,销售额中不应该包含甲供材料、设备。我认为是对的,这才是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的。看来不需要等税务部门的解释了。

从基本原理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按照增值税原理,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给业主开发票,对政府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志远 / 2016-03-27 17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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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一种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除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的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目前这些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到的简易征收都应该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大家再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是否会出文件,对如何开具发票,包括预交增值税情况下如何开具发票,做出具体规定。

另附两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税函[2009]90号)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甲供材料工程‖增值税计算方式应该这样选择 作者:叶全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从规定可以看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工程的价税合计(即我们通常所说工程总造价)为X,则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11%÷(1+11%)-进项税额=9.91%×X-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设备、材料、动力(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进项税额=进项物资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需要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X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

具体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等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根据常理来看,一般情况下,一旦形成甲供材料工程建设,自行采购纯工程使用的材料、动力等物资的比例不会太高,除非在工程建设时集中采购了较大金额的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设备(如可以再利用的大型设备、运输机械等)等,则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总之,有了政策,就有了可能,一切依靠智慧,总是可以通过测算,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又合法合规的方法。

希望有人能够领悟其中的深意,得到启示,不枉我的辛苦!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23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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