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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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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201511
篇一: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管道交叉施工方案
篇二: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XXXXXXXXXX项目

管道穿越地下障碍物施工方案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

XXXX年XX月XX日

1. 概况

管道穿越通信光缆、地下管道等地下障碍物,为保证穿越段的施工安全和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部将安排施工管理部一名管理人员专门进行管理和协调。在穿越施工时严格按规范和程序组织施工,确保光缆及地下管道等地下构筑物的安全。

本次穿越的光缆和油管线位于XXXX办事处XXXX村附近(ZXX桩北侧),交叉角度90º,里程为XXkm+XXXm。与通讯光缆、XXXXX管道交叉时,新管线与老管线间净距为0.6m,且位于老管线的下方。

2. 施工准备

1) 与光缆、地下管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编制详细的管道穿越光缆、地下管道

施工方案,方案经光缆、地下管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按施工标准规范及通信光缆、地下管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准备好施工所

需的一切设备、机具和材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保证穿越万无一失。

3. 光缆、地下管道的暴露和保护

1) 人工开挖光缆附近的泥土,直至光缆完全暴露,暴露长度比管沟宽度长1~

2m,然后用角钢对扣保护光缆,用8#铁丝绑扎固定,以保证光缆不承受附加应力。

2) 人工开挖地下管道,直至地下管道完全暴露,暴露长度比管沟宽度长1~2m;

如遇到瓦管或铸铁管时,视情况(管径、管节长度、接口形式等)可设适当的支撑,用型钢或设支墩等。

4. 管沟开挖

1) 为避免光缆、地下管道遭到破坏,与之交叉处的管沟开挖工作不宜提前太早,

应与穿越同步施工。穿越段管沟开挖时如遇石方,应采用静态爆破和机械液压镐相结合同时配合人工开凿的方法进行开挖,开挖后如果和穿越时间间隔长,应先用土方回填。

2) 穿越点两侧5m范围内管沟应采用人工开挖,并有专职HSE人员和地下构筑

物管理人员在场进行监督指导。

5. 穿越段管道的预制

在主体管道组装焊接的同时将穿越管道预制出来,一般情况下预制管道长度为24m。其施工方法与检验标准均与主体管道相同。

6. 管道穿越

管沟成型后,现场设专人指挥,将预制好的管段在两台挖掘机的配合下穿入光缆、地下管道的底部,然后再连两侧的焊口。

7. 回填

1) 光缆两侧各5m均采用人工回填夯实,回填土内不得含有石头或其他有可能

损伤光缆的物体。

2) 地下管道两侧各5m均采用人工回填夯实,回填土内不得含有石头或其他有

可能损伤地下管道的物体。

3) 穿越角度应尽量大于45°,当小于45°时,已建管道暴露太长时,应设支撑

保障安全。如遇到瓦管或铸铁管时,视情况(管径、管节长度、接口形式等)可设适当的支撑,用型钢或设支墩等。

8. 质量控制措施

1) 遵守业主、光缆所属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的施工工序

管理工作,施工质量要经过监理、相关部门的检查。

2) 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指标和标准要求,使工程达到规范要求。

3) 加强与其他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确保各系统的施工质量。

9. 安全防护措施

1) 加强安全施工的科学管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派素质高、经验丰富的

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强化的安全教育。

2) 邀请相关负责人现场全过程监督。

3) 光缆暴露期间派人看护,防止用硬物碰砸光缆,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暴露时

间。

4) 由于光缆的重要性,若发生安全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报告监理及相关负

责人。

5) 严格遵守业主、光缆所属单位等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10. 其他注意事项

1) 对于伴行的光缆、地下管道、管廊,施工前也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到现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场确认准确位置,作出明确的标记。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可行的保护方案,必要时采用人工开挖管沟,确保光缆、地下管道的正常运行。

2) 光缆、地下管道开挖暴露后不能及时回填,应指派专人24小时值班看护,

以确保不被意外损坏或人为破坏。

3) 在设备通过光缆处,采用铺设钢板的办法,保证光缆不被压坏。

4) 穿越完成后,按设计要求在穿越点埋设标志桩。

11. 附图:

ZXX(XXkm+XXXm) 穿越管线轴测图

穿越管线平面图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good-2016-01-01实施
篇三: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
篇四:两种管道相交叉,交叉角度规定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

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同其他工程设施如铁路、公路等交叉穿过的现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安全。本节主要讲述管道与相关工程交叉时的处理原则。

(1) 凡在管道干线两侧新建铁路、公路,与管道安全防护带发生矛盾时,交通部门应事先提出保护管道的安全措施,并相互协商。新建铁路、公路距管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一般应保持新建一条路面的宽度。这一距离是考虑管道的稳定性及日常维护管理和各种事故抢修的需要。

(2) 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禁止在距火车站100m范围内交叉。

(3) 两股及单股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管道可采用套管保护方式进行穿越。无论用钢管、铸铁管或水泥管做套管,其强度必须足以承受外部最大可能的荷载。套管顶距轨底不小于

1.5m,距路基坡脚不小于1.Om,套管应伸出路基坡角2m。

(4) 两股以上的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涵洞的尺寸要满足小型抢修机具进入和日常维护检修的条件。

(5)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平行和交叉时,铁路设计部门应提前与管道部门联系。在交叉段,要对管道采取加强级防腐绝缘和采取屏蔽措施,对铁路的路轨与大地间也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在交叉段腐蚀损坏管道。路轨的绝缘长度从交叉点算起向两侧延伸500m。

(6) 铁路、公路与管道交叉时,交通部门施工单位对原有管道应采取加强防护措施,不允许直接压在管道上,需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套管和管涵等方式交叉,距公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m,距铁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5m,距路边沟底不应小于0.8m。

(7) 公路与管道交叉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45°,交叉长度应尽量缩短。对于一般的公路,管道可采用套管保护方式穿越,对套管的要求同上述第三条规定;套管顶距公路路肩不小于1m。对于高速公路、靠近市区的公路和特殊重要的公路,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对涵洞的尺寸要求同第四条。

(8) 在管道穿(跨)越河流上下游新建铁路(公路)桥梁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管道安全,并应与管道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合理的加固桥梁结构等措施,与大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中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小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20m。

(9) 新建铁路、公路桥一般应在管道下游一侧。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24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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