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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政治教案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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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篇一: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回顾总结我市国资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党建工作在发挥国有企业党委班子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制度,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在强根固本、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创业热情、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仍然面临新的严峻的挑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少数企业领导认识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以企业讲效益、忙行政、抓经营为借口,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经营发展割裂开来,消极应付、流于形式,或束之高阁、任其自流。二是一些企业党建制度不完善、形同虚设,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学习日制度等不坚持、不落实。三是不少企业党务工作者知识结构单一,思想不稳定,工作不用心。有的企业行政领导对党务干部缺乏应有的支持和尊重,使党务干部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因而想尽办法改行搞经济工作或行政工作。此外,随着党政“一肩挑”的无限扩展,出现大批兼职党务干部,兼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党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四是部分企业申请入党的职工和党员发展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一些青年职工不求政治进步,不愿申请入党,势必带来党员年龄结构日趋老化,政

治素质日趋低下等问题。一些党员感到自己在企业中无足轻重,光荣感、荣誉感逐步淡化,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因此也就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党务干部年龄老化、能力退化和党组织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陈旧、呆板的问题,成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一)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决定党建工作的方向。国企改革的直接指向就是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框架体系。基本的领导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调的是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这就要求企业党组织必须围绕这一指向,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为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体系认真履职,不断探索,主动服务,同时自觉摈弃那些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旧观念、旧方法。

(二)党建工作的内容方法须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是国有企业两大管理系统,其中,党委会与董事会分别处于政治核心与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它们之间的和谐、统一、密切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是一种分层的权力结构和组织形式,即“新三会”体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框架的支点由厂长(经理)移到了股东会。尽管《公司法》保留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但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职代会除了保护职工自身利益之外,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做出实质性的决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负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新老三会的关系解决不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便会双双落空,而企业党委参与决策将更加障碍重重。这就要求企业党组织必须适应这种转变,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主动协调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管干部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解决。党管干部,是党建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赋予了它新的内容。这就是《公司法》及企业有关章程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所赋予的人事权力。这种人事权力是与它们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也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具有不可分离性,应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管干部的题中之义。但是,在我们党内相当一部分人中却无视这种变化,仍然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理解党管干部的原则,片面认为只有党委讨论任免干部才顺理成章,而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讨论任免干部则名不正言不顺。实际上,党管干部固

然要管重要干部的任免,但这只是一方面内容,管好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指导监督行政领导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原则任用干部,也应是党管干部原则应有内涵。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管干部之间的矛盾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解决。一要改革现行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现行企业的人事管理活动集中体现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甚至中层管理人员都是党委任命或变相任命的。企业领导产生渠道的这一传统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它是与公司制企业用人机制相矛盾的。改革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必须保证所有者“在位”,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立党管干部的主体,把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将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打破按行政级别确定隶属关系的做法,建立新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二要把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作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配置企业管理人员成为必然趋势,必将成为企业用人的主渠道。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只要善于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就一定能使国有企业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三要坚持党管干部的程序。企业公司化转制后,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由董事会讨论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董事会讨论后由主管经理聘任。因此,这就要改变以往的行政中层干部,经党委讨论同意后才聘任的程序。董事会按

《公司法》要求,讨论聘任干部是合法的,也代表党的利益和股民利益,只要按程序办就不需经党委会讨论同意了。党委应支持董事长、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那么如何体现党委对聘任干部等重大问题的参与?应在董事会讨论前,由董事会主要负责人与党委领导沟通干部的情况,而党委应及时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尔后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向董事会主要领导沟通。董事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履行聘任、解聘手续。此外,要发挥董事会和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中的共产党员作用。各级董事会和管理部门中的部分领导人是党员,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好党组织的意图和决定,可以起到党群干部所起不到的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路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制度,既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保持国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保证。为此,要不断探索完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机制。

(一)确立现代国企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中心;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指挥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监事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企业新的领导体制的运行原则、行为规范和具体构造,都应该服从这个框架的规定。

(二)建立党政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企业党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要通过发

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国企党委)
篇二: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06-05-16 点击:365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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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党委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党建工作,支持企业经营组织工作,与企业经营组织构筑“统一目标,作用互补,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推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党组织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实现“上级党组织满意、企业经营组织满意、员工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集团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二人,并由一名副书记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集团本部和各项目公司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第九条 党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3—5人。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可设书记一人,不设委员。

第十条 凡有党员的分公司、部门,建立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所在小组党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 党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领导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育万达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为造就高素质的万达员工队伍而努力。

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从严治党方针,加强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领导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点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支持企业经营组织行使对生产经营指挥权威,动员广大员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努力工作。

第十六条 推进企业命运共同体建设,关心员工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七条 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企业经营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对广大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万达发展史和万达理念教育,引导员工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联系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活动载体,引导党员在实践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党委建立培训基地。做好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党委和党支部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他们搞好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按照各自章程,围绕企业发展,独立自主开展好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党委领导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党委建立党群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党群系统工作。党群联席会议人员为党委成员、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共青团的负责人。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党委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党的纪检工作指导思想是: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从严治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搞好党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建设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企业党的纪检工作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自律倡廉,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条 根据企业实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委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章 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党委纪检委员在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企业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党员监督。

第七条 协助党委制订党风建设责任制,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八条 受理企业员工、党员对违纪事件、人员的反映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调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在核实违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供党委讨论。

第十条 纪检委员会要指导党支部纪检委员搞好纪检工作,对他们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纪委和集团党委交办的有关党纪党风方面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纪检委员会对有关违纪事件,有权作出立案审查的决定;对违纪人员有权提出党纪处分的主观意见。以上两点作出决定时向党委报告或供党委讨论。

第十三条 如遇重大违纪事件,纪检委员会有越权向上级纪委报告的权力。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十四条 案件的受理。纪检委员会对下列违纪案件必须立案受理:

1.各支部呈报的需要党委调查处理的违纪案件。

2.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案件。

3.党员、员工举报的违纪案件。

4.集团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党员违纪的案件。

5.上级纪委需要配合调查的违纪案件。

第十五条 案件的审理。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1.一般案件,由纪检委员会配合所在支部纪检委员两人进行审理。重大案件,经党委纪检委员会研究,成立两人以上专项小组审理。

2.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向知情人、举报人进行调查。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要经过查帐、查物收集证据。

3.对被检查人进行谈话。被检查人应端正态度,如实向党组织讲清问题。承办人员做好笔录,谈话笔录应有被检查人签字。

4.核实证据。要抱着对犯错误同志负责的精神,认真核实各项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第十六条 案件的处理。在对被检查人调查审理清楚的基础上,为严肃党的纪律,达到教育本人和全体党员的目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对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其检查交待问题的态度、改正错误的决心、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由党员讨论后作出表决,报党委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受处分党员可以参加支部党员大会对自己处分意见的讨论,也可以在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的批复给受处分党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党员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党委和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改变处分意见或者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委认为应该进行复查的,经过认真复查,复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党委。上级党委通过复查,提出新的处分意见的,根据上级党委意见改变处分决定。上级党委认为不用复查,同意处理意见的,要把上级党委意见告诉申诉人,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的,一般不作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集团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第一章 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条例。

论党务工作者在国企中的地位和作用
篇三: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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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务工作者在国企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宇文虎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在国有企业中党务工作者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离不开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分子。本文主要阐述党务工作者在国企中的地位、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国企;地位;作用

1.党务工作者在国企中的地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中央和地方党委对社会基层组织的领导,通过三条路径实施:通过的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从重大原则和大的方向上来实施领导;通过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来实施领导;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来实施领导。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就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一样,没有共产党,也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国有企业。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搞好国有企业,关键也在党。

从执政党的性质看,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把中国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如今,国有企业是中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是国家经济基础。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离不开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群众基础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可见,党务工作者在国企中的重要性。

2.党务工作者的作用

2.1 政治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李源潮同志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重大特色和独特优势。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中央企业集团领导班子党组,还要担负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对企业的干部工作、工会工作、人才工作、企业文化、新闻宣传等许多事务起着领导(或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规范
篇四:国企党务工作权限及事项

泰安市国资公司党建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国资公司企业党建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 企业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及生产经营实际,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实现有地位、有职责、有活动、有作为“四有”基础上,按照看效益、看增长、看稳定、看和谐“四看”标准;国有企业党员要按照比爱岗、比技能、比创新、比绩效“四比”标准,争做创业先锋。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实际,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职能,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深化党建“凝聚力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看组建、看规范、看活力、看成效“四看”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要按照比学习、比创新、比效益、比奉献“四比”标准,争做兴业先锋。

第二章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三条 企业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讨论1次党建工作。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企业党的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企业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督导检查考核制 度,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对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考核。

第四条 企业党组织书记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党建工作上。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或厂长(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应明确一名熟悉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专职负责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进行述职。

兼任党内行政职务的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在抓好企业经营管一理工作的同时,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具体责任,配合党组织其他成员抓好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围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创新党建工作体制和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创新性的党建主题活动。

第六条 企业党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纪检、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或设一个党的综合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做到合并不缺失。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职数配备,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

第七条 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在财务单列,由党组织掌握使用。组织大型活动、开展专项工作应单独划拨经费。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一室一用或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设立适量面积的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标有标志牌,内部悬挂党旗,有党员电教设备、党员学习资料、党建工作制度版面等。

第三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九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进行改革或新建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在建立或变更企业行政组织的同时,同步建立或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关闭破产终结企业,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毕后,原企业上级党委负责做好企业党组织的撤并工作。

第十条 在企业内部,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一般以车间、部门为单位成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以班组、科室为单位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设置,应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其党组织领导关系不变。在本地区域内,集团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一般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跨地区的,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的,由集团公司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和办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企业党组织由所存地党组织领导,或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在领导关系未理顺前,企业党组织由原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能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班子团结协调,廉洁公正,奋发有为。

组织开展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并认真执行。班子年度考核适应率在80%以上。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理想信念坚定,作风民主、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工作能力强,懂生产经营,能够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党建促发展。选配党性强、威信高、懂生产、会管理的优秀党员担任企业下属党组织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

策程序。党组织作出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应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企业各项重大决策,逐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向党员和职工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企业党委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企业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党的组织关系归地方管理的省属以上驻泰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以集团公司党委(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任免前征求企业所在地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党组织成员候选人一般应经过党员、职工或职工代表广泛推荐产生,并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比例。有条件的企业,在下属党支部中探索实行“公推直选”等新的选举方式,让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及其书记、副书记,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

第十七条 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及下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于每年“七一”前后或年底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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