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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文秘知识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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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党员不予确认审批表
篇一: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附件14

党 员 不 予 确 认 审 批 表

细则试题+答案
篇二: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201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专项检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知识答题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的。

2、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4、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按照 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5、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

6、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7、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 自愿 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8、发展党员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 “关门主义” 。

9、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 入党积极分子 队伍。

10、年满 十八岁 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1、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 居住地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流动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流动党员 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 一个月 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1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 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15、入党积极分子由 支部委员会 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16、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 正式党员 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17、 培养联系人 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18、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教育。

19、党组织应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 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0、党支部每 半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21、基层党委每 年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22、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原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

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可 连续 计算。

24、对经过 一年 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5、发展对象应当有 两名 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26、入党介绍人一般由 培养联系人 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27、受 留党察看 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8、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 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9、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0、 政治审查 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1、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 函调或外调 。

32、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 居住地 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 结论性材料 。

34、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 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35、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

36、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37、培训时主要学习 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38、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9、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 党章 规定的程序办理。

40、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 基层党委 预审。

4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

42、发展对象未来 三个月 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43、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 支部 大会讨论。

4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 半数 。

45、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 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47、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 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48、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 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49、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 逐个 讨论和表决。

50、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 上级党委 审批。

5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 签名。

52、预备党员必须由 党委(工委) 审批。

53、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 基层党委 ,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4、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 支部大会 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55、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 预备党员 。

56、党组不能审批 预备 党员。

57、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 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58、党委审批前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并向党委汇报。

5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 集体 讨论和表决。

60、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 是否完备。

61、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 党支部 。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62、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 党支部 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63、党委会审批 两个以上 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64、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三个月 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6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六个月 。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篇三: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附件7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 - 18 -

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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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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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19、受党纪政纪处分。受党政纪警告处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

20、年度评议考核较差。年度党员评议或工作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党员评议或工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及其他损害党组织和党员形象的行为,或不符合党员条件。

第三章 政策界限

第四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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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五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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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操作规程
篇四: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操作规程(参考)

一、主要任务

成立工作组(5-9人)。召开工作组部署会议,明确分工。重点抓好以下5项任务:

(一)核查党员信息

3月7日开始,3月15日完成。这是做好后四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依据花名册和村居实际底数,核查本党支部每一名党员情况,核查方法按照《实施方案》“五核查”进行。

1.核查党员名册。

核实党员基础信息。花名册中没有的党员要进行身份核实,重点查阅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党志愿书。填写《不再花名册党员初审信息台帐》和《党员花名册多余人员信息台帐》,这两个表格于3月11日前已工作区为单位报组织办审核。同时核实外转党员是否落实到位。

现场确认。填写《党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寸照片3张,本人签字按手印,并在本单位党旗下照相现场确认。原则上本人必须现场确认。对外出流动、能够联系到的党员,要尽可能让他们回来填写,确有困难无法回来填写的,可通过邮寄、传真、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填写;对失联党员,经查找取得联系的及时补充填写,经多方努力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要登记造册,待取得联系后再填写。年老体弱、文盲或文化程度较低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上门服务,帮助填写表格,但要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各党支部可以签订承诺书。

2.核查党员档案。重点审核转入、档案不齐或丢失、身份存疑的党员。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看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有没有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对没有党员档案、档案材料缺失、党员身份存疑的记录下来。注意把握两个问题:

一是档案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不再审核;需要核查的由党支部申请,党工委派人或协调配合核查。

二是对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答复意见,对建国前党员,因为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入党手续;离退休党员和60岁以上的农村、社区党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国前党员来处理。无档案的,所在的党组织要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党员身份的,一般由入党时的党组织出具证明,经县以上组织部门审核,补齐材料,方可承认党员资格,材料一并存入党员档案。

3.核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看党员与支部保持联系情况,是否属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顺不顺;是否属于失联党员,失联时间有多长。对这两类党员进行重点登记,初步掌握流出时间、原因和去向。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失联党员”是指流出后不知去向,连续六个月以上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

确定失联党员,关键看是不是流出后不知去向,是不是达到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联系,时间计算截止到排查工作开始的时间,也就是以排查开始时间为准往前倒推6个月,看看有哪些党员没有与党组织联系。

总的原则: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结合实际作出处理。

4.核查组织关系接转情况。重点看2007年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落实。由街道提供明细,党支部落实到相关党员,党支部可以先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联系,能联系上的补办组织关系回执,联系不上可作为失联党员登记。

5.核查党员现实表现情况。

办法一:向单位同事、街坊邻居等了解党员工作生活中的表现,看是否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

办法二:通过纪检、公安、法院、计生、宗教、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党员有没有违纪违法问题,有问题的重点记录下来。

对流动党员,流出地基层党(工)委要与流入地基层党(工)委联系协调,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二)联系查找党员

要求3月16日开始,3月31日结束,当然也可以边核查党员信息边联系查找党员。解决失联党员问题,是排查的重点难点。

1.直接联系。党支部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登门走访等方式,直接与党员本人联系。

2.人际查找。就是在无法直接联系情况下,党支部通过党员的亲属、邻居、同事、同学、朋友等知情人帮助联系,或从他们那里获得党员联系方式后,再与党员本人联系。

3.部门查找,就是由党工委出面,协调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户籍系统、学籍系统、社保平台、医保平台、低保信息、房产信息、经营注册信息等获得线索,再与党员联系。这种方式一般由基层党(工)委统一办理。

4.其他方式查找。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搜索党员线索,通过电信运营商、民航铁路系统信息查找党员线索,通过12371党建热线与党员原籍地组织部门联系查找等;还可通过破产改制企业留守处和留守人员查找、亲朋同学团聚的机会查找。

同时,党支部还要研究分析党员失联的具体原因和现实表现。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党员失联期间已经纳入其他党组织管理的。比如,流动党员可以双重管理,在流出地失联了,可能去流入地报到,参加组织生活,但流出地党组织不知道。对这种情况,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与有关党组织核实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党员本人能够出具真实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汇报并得到有关党组织核实的,就可以确认作为流动党员管理。

第二种情况,就是失联期间没有纳入党组织管理的,这个应该是大多数的。可以通过纪检、公安、法院、卫生、计生、宗教、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党员有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没有问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的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进行党规党纪教育。

联系查找过程和调查要作详细记录。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在联系查找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违纪或者受法律处罚的情况的处理方式。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对发现有违纪行为线索的以及受到刑罚的,由党支部及时报告上级党委纪检机关予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线索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报组织备案。

二是联系查找记录包括哪些内容。根据联系查找情况和下步工作需要,记录一般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失联时间、失联

原因,联系查找时间、方式和过程等,联系查找结果、调查核实结果、本人现实表现和态度(取得联系的),联系人、记录人等。同时,一并填写《联系查找记实表》(即会前下发通知的附件二),务必保存好。

三是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

(三)规范组织管理

从4月1日开始,4月30日完成。要区别党员失联原因、本人态度和现实表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规范处置。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对非纯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失联,且本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到错误,经组织调查核实,失联期间没有其他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可以通过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或党籍来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转出组织关系。《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据此,从原单位离职后到异地工作或居住的党员,企业破产改制后未转入属地管理流向分散的党员,在外地务工经商常年不返乡的党员,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等,应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

2.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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