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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公司法

学习工具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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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要点
篇一:如何学习公司法

《公司法》学习要点

股东会会议

召开时间召开频率表决权

特别

决议人数董事会

职工代表任期董事会职权

召开频率召开时间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 表决权 免责经理职权

人数

监事会 召开频率股权转让

回购

继承 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特别规定 关于股份

公司法学习笔记
篇二:如何学习公司法

《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

《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

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

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

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如何学习公司法。

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

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 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如何学习公司法。

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

《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

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

三、对比法学习

《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

《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

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

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

1、限制了部分权利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营业期限届满而决议继续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

公司管理层违法法律或章程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份公司股东则有连续持股180日且比例1%以上的限制条件。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股份公司股东则只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报送股东,而股份公司则规定股东自行查阅,等等。

2、解除了参与决策(治理)和相互锁定的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即股东不应放弃决策权,不参会或不表达意见都视作反对,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参会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即股东可以放弃决策权。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这就是一种相互的锁定,其目的是保持治理的稳定。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票是自由行为,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其次,改制前后董事会有哪些变化?

1、设立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而股份公司则必须设立。

2、董事会决议

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频次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请权如何学习公司法。

有限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股份公司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转让限制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没有特别转让限制,而股份公司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五、对细微变化作出思考和总结

1、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股东之间有合作协同、相互信任义务,而股份公司则是为方便股权交易而设,是典型的资合,股东之间无前述义务。

2、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在董事会,不仅是强制信托,而且让董事及董事会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六、后记

通过以上举例与大家共享一个经验,即不能停留在表格式的简单对比阶段,而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重新组织和理解条文,以达到深入理解的目的。

总而言之,投行从业十余年来,每年都能从《公司法》中领悟新的内涵,真可谓学无止尽。

学习公司法心得
篇三:如何学习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

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识.

公司法学习材料
篇四:如何学习公司法

公司法课外学习资料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发生以下事项:

1、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相关情况如下:(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该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12年4月8日举行公司股东大会年会。

(3)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3月29日,公司董事长E就股东大会年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向全体股东发出了书面通知。

2、2012年4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如期召开。会上除了审议会议通知中列明表决的事项外,还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提高董事薪酬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2012年5月9日,公司第三大股东丙(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向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一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内容是拟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资金。董事会认为公司资金充足无需发行债券,因而明确拒绝了丙的提议。丙转而要求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监事会表示此事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不参与。丙遂于2012年6月8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宣称将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就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向全体股东进行了通知。

[文献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二章第二节(第37-57条);(2)第四章第二、第三、

第四节(第99-120条);(3)第六章(第147条-153条)

[知识掌握]

1、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

2、 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如何学习公司法。

3、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董事、董事长产生的程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4、 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

5、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区别。

[本案分析]:

1、出席公司3月28日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EF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果有,请指出来。

6、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公司董事长发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公司4月8日股东大会年会通过提高董事薪酬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公司第二大股东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宣称将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是否有法律依据?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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