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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

地理试题 时间: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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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篇一: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根据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你参考。

  一、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

  1、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2、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上是小编分享了刑事案件的上诉及上诉后允许撤回相应的解答,有帮助到你吗?

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及程序分几类?
篇二: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根据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及程序分几类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你参考。

  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刑事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所作出的判决有以下三种: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二、刑事第一审程序分几类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以上是小编分享了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及程序分几类相应的解答,有帮助到你吗?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篇三:上诉不加刑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你对二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二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一、 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 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 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

  第一,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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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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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诉不加刑原则
篇四:上诉不加刑

浅议上诉不加刑原则

[摘 要]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在我国确立并实行以来,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原则;作用;问题;对策

一、上诉不加刑的概述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由来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促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这一原则同封建时期不许上诉或因上诉而招致更重的刑罚等专制的制度相比,是一个历史进步。

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在立法上确立是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资产阶级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收这一原则,制定了《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1891年日本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搬用了这一原则,并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效仿制定了这一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

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57条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该项规定,充分的表明了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而上诉权又是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都从对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希望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己的不利的判决。如果上诉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罚,自然会使被告人产生上诉还不如不上诉好的想法。甚至确有冤屈或处断不公之事也会害怕反遭重罚而不敢提出。因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以为被告人解除因上诉而被加刑之忧,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这对于真正实现诉讼民主,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保障被告行使上诉权都是有利的。

(二)有利于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执行

设立上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一审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案件除少数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外,绝大多数是由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引起的,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与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定罪量刑极为重要,而被告一方的上诉权的顺利地行使也决定着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试想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重新判决也许不仅没有减轻或免除刑罚,反而加重了被告人刑罚,这就会增加被告方上诉时的思想顾虑,在一审后不敢提起上诉,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使得一审的错误因为没有上诉而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最终导致上诉制度会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

(三)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公诉和抗诉水平

有些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是法院的问题,也与侦查、公诉有关。由于只有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发现原判量刑过轻,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原判量刑过轻,因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不能改判,这就无法保证判决的正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检察机关没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纠正,检察机关就

可以从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日后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更加认真的行使其法律监督权,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从而提高公诉和抗诉水平。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确立并实行三十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环境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变化,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致被告人上诉权的滥用

在实践中,由于上诉不加刑的保护,被告人没有加刑的顾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用交纳诉讼费用等。即没有诉讼风险,又没有诉讼成本,而且还有被裁减刑法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上诉,没有条件要求,无须任何理由。因此,不要求一审判决一定存在违法和错误,只要被告人想上诉就可以提起上诉,这就极有可能出现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现象,由此导致大量不必要的二审案件的产生。

(二)影响二审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刑事被告人上诉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上诉风险,不管一审判决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均可毫无顾虑提起上诉。或者因可能获得较轻处罚的侥幸心理,或者通过上诉拖延时间,使余刑不超过一年能够留在看守所服刑,或者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和死刑判决生效、执行的日期等原因,导致大多数刑

事案件都要经过二审程序,上诉案件数量大增。这一结果无疑会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物力,也必然影响办案效率。

2、由于刑事二审法官人员不足和审理期限的制约,为提高办案效率,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甚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省略“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等某些必要程序而进行书面审理。法律规定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对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经过“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查清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进行书面审理。如果法定程序被省去,实体判决的合法、公正也就难以保证。

3、实践中,由于上诉案件太多、审期有限、法官不足等原因,二审法院不得不经常采用这一违法审理方式,其结果不仅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真正的维护,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根本目的,也使办案质量难以保障,很有可能造成错案。实行两审制的目的和意义是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及时的纠正,确保办案质量。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经常了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有利于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但是,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严重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上诉不加刑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互相矛盾的地方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篇五:上诉不加刑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绪论„„„„„„„„„„„„„„„„„„„„„„„„(1)

一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1)

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3)

三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4)

四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5)

五 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问题„„„„„„„„„„„„(6)

六 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完善„„„„„„„„„„„„„„(8)

七 结论„„„„„„„„„„„„„„„„„„„„„„(9) 参考资料„„„„„„„„„„„„„„„„„„„„„„(10)

(1)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表明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本人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本人感到该原则的切实实行对于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着对该原则从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意义等方面对该原则进行论述,同时,针对该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如何完善该原则提出了探索性观点。

【关键词】 适用;意义;完善

绪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认识不统一和相关制度不完善,这一原则的贯彻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本人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理论与实践对此做如下探讨: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

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解释》第257 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 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

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表现在:(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对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基础,以打消“官本位”的心理,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着自己的特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相比,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平等且相逆的关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重”原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重处罚”原则等同,更不能将各项原则交错使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最初产生于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起诉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私权主要是人身自由权的极不对称;以及刑事诉讼涉及社会个体人身自由权

的极端重要性。为了获得一种矫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被告人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之后,在二审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的又一特殊保护制度。上诉

刑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讨论,才于1979年最终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了最终的确定,在法律实践操作中也必须遵守。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修正,其实它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补充说明,以使人们更加明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前者是一种积极的,从正面规定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后者则是一种消极的、反面的限制其适用范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整内容。

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

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

(3)

背,也应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生的李某(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效》,于2002年9 月8 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探讨。本人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首先,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后,即使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级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某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判处李某死刑。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解除其上诉的思想顾虑,切实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 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 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篇六:上诉不加刑

摘要: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

作者简介:王煜寒,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1-02

上诉不加刑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原则的内涵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利益请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在我国,上诉不加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最终确立。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作用

(一)促进检察机关恪守监督职责

侦查、公诉、法院每一个环节的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一审判决。而此时,正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时刻。上诉不加刑,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同时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对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二审被纠正,这样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二审判决中得到公诉和抗诉的经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水平

第二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主要依据源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得以消除,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畅通无阻。这样有利于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防止其形同虚设,并促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出现审判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有问题的法院裁定、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由此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并且可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

(三)保障上诉制度贯彻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是享有辩护权,该权利的行使贯穿于一审前和在二审中。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若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使其刑罚加重,那么必然会徒增被告人一方对辩护权行使的心理忧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因上诉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避免被告人对加重刑罚的过度担心以及不敢提出上诉的恐慌,促使其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积极地依法上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减轻忧虑主动配合上诉活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因素的变化,在司法实践活动愈加多元化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尚存的漏洞,易使该原则流于形式。

(一)影响了二审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

该原则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顾虑,但同时也引发一些问题。第一,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了此“保护伞”――上诉不加刑,刑事被告人根本无须承担任何上诉案件的败诉风险,况且通过上诉还可以延缓被送监狱接受强制劳动的日期,所以不管一审判决

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他们都会上诉。但结果却导致了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一、二审的审判。这就增加了二审法院的负担,也浪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二,由于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本就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二审法院不得不在审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大量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根据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实践中,二审法院由于被告方提起上诉的案件实在太多,审期又有限,为提高结案效率或者仅仅是为了不超过审理期限而不得不对某些未查清事实的案件也进行书面审理。这样使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失去了根基,最终会影响二审法院的工作质量。

(二)实践中存在多种变相加刑的可能

我国虽然实行了上诉不加刑,但因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威胁而变得不彻底。有许多精通法律的犯罪分子会这样认为:我不能上诉,如果上诉后二审认为判轻了,先维持原判,然后随即提起再审,将有期判成无期,将无期判成死刑,岂不冤乎。这种可能在我国法律中是有的,在实务中也曾这样操作过。这本身就说明它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它不具备改判和发回重审的诉因。所以,对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畸轻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能适用附加刑或者直接加重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必须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以此加重刑罚。此种做法,目前被认为是唯一合法的正确的加刑渠道,当然,在理论上还是存有争议的。对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必定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检察机关只抗轻不抗重,加刑渠道的选择潜藏着变相加刑的可能。

(三)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相矛盾之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无误,事实已查清属实,但作出的判决畸轻,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而只能依据第1款的规定,维持原判。可这又与《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相当原则严重不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判决生效后,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想,二审法院也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对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从而无法对该“违法”判决进行救济。除此之外,矛盾之处还表现在:第一,上诉不加刑原则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其他诉讼制度、原则及具体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上诉不加刑却要求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判决判决过轻的情况下亦不得改判加刑,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第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刑诉法的有错必纠原则相矛盾。因为刑诉法的全部程序、制度都应服从于有错必纠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使有错必纠在二审中不能得以彻底贯彻。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适用方面的确存有缺陷。如何完善该原则,对于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维护公正公平司法精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关键的。

(一)给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在诉讼中公正要优先于效率,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而第1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只有申请抗诉权,不像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权利均衡的要求。我们知道,刑事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即是犯罪

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必须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独立的上诉权。并且,还要说的是上诉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保持公正的程序,那么基于人都是自由的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发点,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提起抗诉的前提是否符合三者的共同要求,不为被害人的意志左右。但当检察机关因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不特别严重或其它缘由不去抗诉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时,给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二)实行有条件的不加刑政策

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不问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再审,不问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亦不问生效判决如何,对只有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案件,无论如何再审程序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在被害人或自诉人曾同时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曾同时提出抗诉的,可以不受“不加刑”的限制。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比如,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再者可以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三)运用辩证原理处理矛盾之处

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存在相矛盾的一面。事物都有互相矛盾的一面,而事物要向前发展进步就要依靠矛盾的推动和促进。因此,二者间存在矛盾是合理的,它们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绝对的对立面,完全可以协调处之。换句话说,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置,被告人的上诉权必然会受到局限,上诉制度的设置就会失去意义;反之,如果放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不仅无法纠正一审的问题,还会导致二审发生更多的错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一个高度概括、极为抽象的哲学原则。虽然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是追求客观真实,但诉讼毕竟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刑事诉讼亦是如此。我们只有尊重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特殊规律,辩证的处理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才能更好地促进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司法中存在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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