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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标

物理试题 时间:201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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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注册商标可以吗
篇一:贸易商标

  在国外的公司想要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怎么注册啊?那么就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国外公司注册商标可以吗,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美国注册商标法

  根据美国法律,任何商人都享有“独有权利”,将他的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人出产的货品或服务。这样获得法律承认的“独有权利”, 一经联邦政府批准的注册商标才能在注册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的符号。除上述符号可加印在商品上,获得联邦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也可用下列英文字“Registered in U.S.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或简单地称“Reg.U.S.Pat.& TM off.”。一经加上符号或以上的两者之一的英文字后,联邦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便不必给侵犯“独有权利”的不法商人特别通知,一经证明有侵权行为,联邦注册商标持有人便可向法庭起诉,要求侵犯者赔偿损失。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设在华盛顿,各州都设州立商标局。任何美国执业律师都可替商标申请人办申请手续。

  由联邦政府获得的注册商标,在1989年11月以前批准的有效期是20年。

  在1989年11月以后批准的,则只有10年有效期。但可以申请延长,每次延长10年。由州政府批准的注册商标,有效期通常是10年。

  商标中的“服务商标”,只能应用在服务行业,如银行、酒店等。 商标中有的是“集团商标”,是给与一个集团属下各成员机构共同享有的商标,无论是服务或商品皆可。“证书商标”是商标应用于其他人的产品、货品或服务行业上。

  当未向联邦专利、商标局和州立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前,应通过美国律师作一个详细的“商标搜索”(Trade-Mark Serch)。“商标搜索”费用,通常是250至1000美元不等。

  要获得商标的“独有权利”,商标一定要在商业上,无论是货品或服务行上应用过。所谓应用过,在货品方面是指曾经向第三者售卖过,而售卖的次数愈多,愈能表现出是正常的售卖,而非单独一次的售卖。1988年美国联邦政府更改了商标法,只要申请注册商标者“有真正意向应用”便可申请,不用以往一定要实际上曾经售卖的要求和说明,这样的法律改革,更方便外国商户申请美国注册商标。

  根据美国1946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商标法》第2条,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联邦专利和商标局有权拒绝注册申请。

  1.商标含有诽谤和贬抑意义;

  2.商标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的标帜相仿;

  3.未经一个健在的个人或死者遗嘱的同意;

  4.仿似曾获得注册而并未放弃的美国联邦注册商标;

  5.不法的标志应用在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行业,或只是个人性别, 而不是独特产品、货品或服务行业。

  《商标法》第23条授权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开设补充登记部(Supplementary Register),只要商标能表明申请人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便可注册在补充登记部中。

  获得美国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批准成为联邦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享受下列利益:

  1.可在联邦法院起诉商标侵犯行为;

  2.可在起诉侵权行为的诉讼中获得赔偿费、堂费、律师费及“3倍金钱损失”(Treble Damage);

  3.可享有假定的有效注册(Presumption of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4.可享受不能推翻的某种权利(Incontestability of Rights);

  5.可在货品、产品上印有注册符号;

  6.如将注册文件递送美国海关处,可防止侵犯商标货品进口美国;

  7.建立推断性拥有权的告示(Constructive notice of Ownership);

  8.可作民事和刑事诉讼起诉假冒货品(Counterfeiting);

  9.可到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享受双边优惠。

  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则可保证注册商标者在该州的商标权益,起诉。

  任何从事美国进口的商务人员都应考虑本身工业产权的利益,商标,以免受到侵犯。


 

  英国商标注册

  提交申请 填妥申请表格,并签名或盖章。为了让申请顺利进行,申请提交之前必须准备好所有资料。

  英国商标专利局(TPO)按类别区分(与中国相同,共同采用基于国际“尼斯协议”的“商品/服务国际区分表”),但就同一商标同时注册两个以上类别的,新增加的类别在注册文件费上可以享受优惠。

  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好商标注册类别,选择类别时,除了选择自己经营业务的类别之外,还可以选择一些相关类别,防止别人利用其它类别来侵犯您的知识产权,当然,也有些人把所有类别全部注册,一般来讲,按国际标准划分,商标分为45个类别。

  知识产权署受理申请后,会对是项申请进行初审,如果符合英国商标条例规定的标准,又没有与以前申请个案重复或类同,是项申请就会进入公告阶段。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遭到他人反对,拿到证书的胜算就很高了。

  在众多的商标申请当中,如果有雷同或类似,商标局通常会以先后次序来决定谁应该拥有是项申请,第一个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权”。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处获取“受理通知书”后,就不用担心他人仿冒申请,因为,我们的申请已经得到“优先权”的保护。但我们在使用时,只能在商标上冠上“TM”字眼;申请人在获取“注册证书”发放之后,即可在商标上冠以“?”使用。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发现任何侵权行为时即可向有关当局提出起诉。

  近来好多的顾客来咨询英国商标的事情,因为问题较多,有的问题也比较奇怪,小编也有点吃不消了,所以我特地再次整理了一下顾客的问题,统一的解答一下顾客的问题,有所不足的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一.为什么要注册英国商标?

  (1) 英国商标注册法制健全且非常稳定;

  (2) 英国商标注册品牌建立,信誉度高,信心可靠;

  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英国商标的品牌效应好,瞬间高大上有木有啊,可以极大的提升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可信了度。

  二.注册英国商标是否可以全球通用呢?

  原则上是可以的,只有不和其他国家已经注册的商标想冲突的话 ,是可以的如果不放心的我们可以为你的商标查询的。也可以为您再次注册新商标的。

  英国商标查册

  由于商标的申请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为了避免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徒劳无功并浪费金钱的现象,查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查册通常可以得到两个结果:

  1、得知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重复或类似;

  2、得知我们的商标是否符合政府关于商标法律的标准。

  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通过查册的环节,但是,我们强烈建议在申请注册之前,最好先做好查册工作。

  英国商标专利局(TPO)在受理申请时不提供免费查询,因此在注册之前[特别]建议进行独立的查询。

  在泰国注册公司关于商标的一些知识

  一、商标的驳回

  对于商标审查官发出的修改要求、驳回通知,商标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和要求的90天内均可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商标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审查并已被刊登商标公告,此时商标审查官认为该商标不可获准注册,或是商标申请不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是该商标申请的公告应予撤销,商标审查官可以撤销该商标公告,并将撤销通知以书面方式及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撤销理由。撤销商标公告的决定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

  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将获得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从商标申请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注册商标诚实地使用,则他人无权通过诉讼阻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他人也无权通过商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这—规定并影响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他人的商标侵权提出诉讼的权利。

  商标注册不得干涉他人对其姓名、名称和姓氏的使用,以及他人对自己产品的质量和性质的诚实表达。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申请续展10年。如果商标申请时遭到法律诉讼,则诉讼时间不计算在注册有效期内。商标续展申请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提出,只要在商标续展期内提交了续展申请,该商标注册将被认为继续有效。当然,商标续展申请应按照商标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商标的异议

  在商标注册申请被公告的9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申请商标不应获得注册,或该商标申请违反有关的商标法律的规定,均可以就该商标申请向商标审查官提出异议,并同时提交异议理由。商标异议应当遵守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审查官在收到商标异议后,应当立即将该异议书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该异议副本的90天内,应当向商标审查官提交异议答辩,以支持其商标申清。逾期不作答辩,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提交了异议答辩后,商标审查官应当立即将异议答辩副本送交商标异议人。在异议裁定前,商标审查官可以要求异议双方提交补充文件,包括声明书、说明性文件及各种证据材料。异议裁定一旦作出,商标审查官应当立即将该裁定送交异议双方,并在裁定中说明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在接到异议裁定的90天内,异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对该裁定结果不服,均可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定,应立即将裁定结果连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通知异议双方。在接到商标委员会的裁定结果的90天内,异议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服,均可向新成立的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异议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商标审查官的裁定结果提出复审请求,或没有对商标委员会的裁定结果提起诉讼,则上述裁定结果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无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虽然提出异议,但根据商标审查官,或是商标委员会,或是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该商标异议最终不成立,则申请商标将获得注册。商标在被接受注册后,商标审查官将给商标申请人下发缴纳注册费的通知。商标申请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30天内应当缴纳商标注册费,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商标申请。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自己的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商标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给他人使用,除非该商标许可已期满失效,否则商标注册人应取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可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贸易公司可以注册产品商标吗  如果发现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和触犯了注册商标的限制条件或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审查官有权撤销其商标注册。

  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商标代理人没有在泰国保留办公场所或注册地址,商标审查官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当然,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其在泰国的商标代理人实现其注册地址。当商标审查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在泰国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址存在合理怀疑时,即可以向该场所或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该通知日起15天内,就此问题向商标审查官提交书面说明。如果商标审查官在期限内没有收到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回复,商标审查官应当将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日起15天内,如果商标审查官仍然未收到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回复,则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一旦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审查官应当立即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在接到该通知起90天内,有权就该决定请求商标委员会复审,商标委员会的复审裁定是终局的。当然,如果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商标审查官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请复审,则该决定将按时生效。

  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审查官,可以依据下列理由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不具备显著性;

  2.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3.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

  4.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近似,可能引起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5.注 册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公众道德或公共利益;

  6.在申请注册时,商标所有人不具备打算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事实上该商标也从未被善意地使用过;

  7.商标注册后的3年内从未被善意地使用;除非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其不使用注册商标是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情况,或证明其未放弃该注册商标,或证明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具备打算使用的真实意图,否则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商标委员会收到对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后,将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以及商标的被许可人,并要求他们就此提交相应的答辩。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人自收到答辩通知后60天内应当向商标委员会提交答辩。

  商标委员会一旦就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裁定,应立即将裁定结果连同裁定理由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裁定后90天内,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该裁定结果不服,有权向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双方都没有就该裁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委员会的裁定将按时生效。

  此外,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审查官,如果能够向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证明,在商标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领域,或从社会公众的认知上,注册商标已失去显著性,或已演变成通用词语,则可向该法院请求撤销注册商标。

  在商标获得注册的5年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注册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则可向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只能向法院证明其注册商标在部分注册商品或类别上的商标权利,法院可以将其注册商标的注册范围缩小至该部分商品或类别。

  五、商标的使用

  任何的利害关系人,或商标审查官,如果能够证明商标所有人在其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真诚地使用该商标的意图,而且在撤销注册商标之申请提出之前的3年内也没有对其商标的实际使用,则可以向商标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六、商标的变更、许可和转让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审查官中请变更下列商标注册事项:

  1.撤销商标注册所包含的某项注册商品;

  2.商标注册入的名称、国籍和地址;

  3.商标代理人;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变更的项目。

  在泰国,商标申请可以转让和继承。如果发生商标中请的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在商标注册前通知商标审查官。如果商标申请人死亡,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商标获得注册前及时通知商标审查官,以便实施继承程序。商标申请转让或继承的注册应当符合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至于注册商标权,它既 可以连同有关的商业项目一并转让或继承,也可以单独进行注册商标权的转让或继承。而联合商标则必须作为整体一并转让或继承。

  注册商标的转让或继承应当进行相应的注册,并按照商标法的要求,提供注册商标转让登记所需的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注册证原件,在注册商标继承的登记时,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商标注册证原件。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其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商品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应当具备书面协议,并按照商标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情况:

  1.商标许可协议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许可期限,并且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许可人能够实际控制许可产品的质量;

  2.许可商标所使用的产品;

  3.说明商标许可是独占性的,还是非独占性的。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许可不会引起公众对许可商标的混淆和误认,并且也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则将接受该商标许可的注册,反之,可以驳回商标许可注册的申请。

  一旦商标审查官决定接受或驳回商标许可的注册登记,则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在通知书中说明接受或驳回的理由。商标许可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90天内,就商标审查官的决定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申请,则商标审查官的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商标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的。

  商标被许可人在商业活动中对许可商标的使用被视为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同时,商标许可的双方可以联合向商标审查官申请变更许可使用商品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的商标许可条件或限制。

  如果商标许可协议中断

  或失效,商标许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商标审查宫申请撤销商标许可注册。此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商标审查官可以基于下述理由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许可注册:

  1.商标许可使用导致对社会公众的欺诈,或造成混淆和误认,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2.商标所有人不再有能力实际控制使用其商标的许可产品的质量。

  如果撤销商标许可注册的申请已提出,商标审查官或商标委员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以便其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最少15天,最多60天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答辩文件。商标审查官或商标委员会应当向答辩人提供撤销理由。

  商标审查官一旦作出撤销或维持商标许可注册的裁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并说明作出裁定的依据。撤销或维持裁定到达商标

  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时立即生效。同时,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90天内,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复审。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审查官的裁定将是终局的。

  商标委员会一旦作出撤销或维持商标许可注册的裁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并说明作出裁定的依据。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商标审查官,以及商标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商标委员会的裁定将是终局的。

  商标许可注册如果被撤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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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后注册的商标怎么办-如何注册公司商标
篇二:贸易商标

  一家公司因为一些原因倒闭了,他注册的商标怎么办?还生效吗?看完小编整理的公司倒闭后注册的商标怎么办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倒闭后注册的商标怎么办

  如果用公司申请商标,该公司倒闭了,那么有两个方案可以解决:

  一、倒闭之前楼主将商标转让至另一个公司名下,否则公司倒闭的话,商标就意味着主体消失,会被商标局直接撤销。

  二、公司倒闭后,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这就是说公司是注销的话,注销一年内需要办理转移,超出一年不办理如果有人对你商标提出注销申请,那该商标凶多吉少啊,很容易被注销掉。

  转移和转让类似,但转让的手续要繁琐,商标局得要求楼主公司注销后的清算小组的相关证件和法院对无形资产归属问题的裁定书等。所以最好注销前办理转让申请,到时候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即可为你办理。

  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的重要性

  商标重在使用,因为它只是区别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而专利重在独占,更能够实现抢占市场的可能。严格意义上说,如果别人没有侵犯你的商标权,是不用依靠商标的手段去打击竞争对手的(除了能够从品牌塑造与产品质量上与对手进行较量和比较,但不是商标本身的功能),然而专利可以。

  如果说一个企业只申请了商标,而没有相关专利进行保护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初级。别人照样可以利用专利权击垮你,不要说你生产的产品没有技术含量,有一种专利权叫外观设计专利,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外观设计”的。我国的《专利法》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没有像商标那样存在在先使用这一说法,也不对在先使用但没有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进行保护。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几种性质的企业,由于不注意商标注册或是专利申请的问题,而导致商标被他人注册,专利受到侵害的后果。

  一、企业的产品为大众性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同一层次,认为注不注商标都一样,企业只要搞好服务就可以了。当企业搞好服务后,企业发展了,现在才发现自己卖的不仅是产品,还有服务,想把自己的服务品质与竞争对手区别开来,这才想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可惜已被别人注册了。

  二、企业刚成立时,规模小,片面地认为要不要商标无所谓,甚至认为企业名称就是企业品牌,没有必要在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壮大,才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已经被别人注册了商标,企业不得不重新另外注册商标,以至于重新打造品牌。

  三、企业为贸易性(或代理公司)公司,销售其它厂家的产品,例如,独家代理公司,品牌代理商,等等非生产性公司,往往感觉没有必要在打造自己品牌。但是,当企业发展到连锁经营时,才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已经被别人注册了商标或者是企业用几年的时间推广别人(被代理的商品)的产品,在中止代理后,才发现在品牌战略上为别人做了嫁衣,而忽视了本企业品牌的打造。

  四、企业初具规模,并且已经拥有注册商标,甚至拥有10来个注册商标,这时企业往往认为在商标注册保护上已经到位了,可以放心了,然而在这个时候对企业来说往往是最危险的,因为,随着企业壮大(商标知名度扩大),榜名牌现象开始出现了,一些小企业开始围绕成功企业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他们也逐渐从前几年的假冒商标中走出来,开始在合法的外衣下进行不正当竞争(通常所说的打擦边球)。所以申请专利也是急切需要和必须要做的一件事。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所以,想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完备的保护,不能光是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要进行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制定相关战略。

  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

  1、注册准备

  选择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

  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如果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所以,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可以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6、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完成注册后,商标局向注册人颁发证书。

  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的,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到三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实质审查约需24到30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2个月。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吗?

  答案是可以申请。

  外国人如何在中国注册商标?

  外国人或外国独资企业(不包括合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方法有二:

  从自己的国家通过马德里协定延伸到中国的注册。

  直接到中国注册商标,直接到中国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代理机构。

  注册手续和国内注册大致相同,但委托书要填写中英文对照的专用书式,申请书也用对外版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可为国外身份证或护照;代理费用有部分区分。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的自然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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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篇三:贸易商标

  你知道商标吗?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


不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方法

  从具体行为看,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

  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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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 贵州茅台酒”;

  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 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 香皂”;

  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

  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 有机大米”;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 损 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 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

  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 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 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 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 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 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 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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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可注册性
篇四:贸易商标

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可注册性

-------从欧盟实践看销售服务商标注册的发展趋势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 李长宝 律师

文章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注册规定不允许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服务上注册商标,而客观上众多知名商业企业均借用“推销(代他人)”的服务项目在第35类上进行商标注册,并实际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中,那么,如何对这些事实上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所谓“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在我国不可避免地遭遇了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出现完全是我国断然否认“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可注册性造成的。为此,笔者介绍欧盟关于销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的认识及立法转变,意图说明赋予“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以可注册性是尊重客观现实、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正文:

一、 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在我国的注册和保护现状

1、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在我国的可注册性

商业企业能否成为商品销售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或称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这一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注册体系下已有了明确规定。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第35类“注释”中规定,本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其后,国家商标局又于2004年8月13日在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基于上述规定,国家工商局从未接受过以商品销售服务作为注册商标服务范围的商标申请,也就是说,现阶段,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标识是不可能在我国获得商标注册的。

2、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是否商业企业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标识均无一例外地无法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呢?让我们从如下两个案例看一看我国司法机关给予的回答。

案例一: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WAL-MART Stores Inc.)诉童小菊及深圳市家之宝家私灯饰精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做出判决(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43号),认定:原告中文“沃尔玛”商标,注册号为第855807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替他人)等。原告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原告通过广告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应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等请求。而且,上述案件及判决入选了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的第八位1

上述判决虽然尊重客观事实,最终认定了“沃尔玛”系驰名商标,但却没有分析、阐述如何平衡和理解“零售服务标志无法获得商标注册”与“给予零售服务商标以驰名注册商标保护”二者的关系,从而没有给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正面回答。

案例二: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此案历经温州中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经浙江省高院终审(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撤销原判,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的复杂过程。2 1 参见《中国法院网》--2006-04-24

2 参见《中国知识产权裁

--06-04-24

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原告在第35类上注册的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体说理为:“本案中,北京国美公司的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之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公共关系。但实际使用中,北京国美公司将涉案商标使用于家用电器连锁销售的商业活动中。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三十五类服务商标的注释,该类服务’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而北京国美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卖场或家电超市从事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属于商品销售性质,该事实在北京国美公司诉状的陈述和营业执照中均可得到证实。由于每一类别商品均可能涉及销售,如果关于’商品销售’可以独立核准使用服务商标,就可能与其他任何类别的商品商标的专用权发生冲突,所以关于商品销售服务不应独立核准授予服务商标专用权。因此,北京国美公司将涉案商标用在家用电器连锁销售中,是对注册商标的不正确使用,由此获得的知名度,是依附于北京国美公司的企业名称或者说未注册的商标,而不是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中取得,故不能据此认定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而在二审判决中,针对原审的上述认定,二审法院进行了完全不同的说理:“尽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三十五类服务商标的注释,该类服务’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商标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和北京国美公司将涉案商标用在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已达8年之久,有关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至今从未认定北京国美公司存在对注册商标不正确使用的行为,原审法院忽视相关公众对家电销售服务的一般认识以及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仅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注释认定北京国美公司存在对注册商标不正确使用的行为,进而否定’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与本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从结论上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其可贵之处在于其没有回避上诉人(原审原告)在第35类上注册的“国美电器”商标既然不能涵盖“商业销售”服务,为什么可以给予事实上主要使用于“商业销售服务”上的该商标以驰名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并试图引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立论依据。但很明显,其上述解释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最高院的前述司法解释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具有参考作用的规定是针对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时适用的,其并未回答在实际使用于非核准使用类别上的商标为何给予驰名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

3、问题的提出

综合上述,我国目前明确禁止给予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标识以商标注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的确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于第35类的“商品销售服务”商标{往往都在“推销(替他人)”类别上进行注册}一般是给予法律保护的,甚至于可以通过认定其为驰名的注册商标,而给予跨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商标注册行政体系与司法保护体系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关键问题是商标注册体系以《分类表》为直接依据,而司法保护的目的则在于平衡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在坚持诚实信用等民事原则的基础上,解决客观现实问题。但在司法保护中,虽然实际使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均借用了“推销替他人”的壳)事实上得到了法律保护,但我们的法官却都没能对为什么在商品销售服务标识不可能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却对借用“推销(替他人)”服务名义获得注册,而实际上使用于“商品销售服务”上的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原因,绝对不是我们的法官能力不足,而是我国现行商标注册体系一言以蔽之地排斥对使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上的标识予以商标注册造成的。

“国美电器”案原告代理人曾无奈告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五类注释的内容本身存在矛盾。该注释规定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同时又规定“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在实际销售活动中,为了顾客看到和购买,有哪家商场不从事商品归类?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必然使商业企

业的商标类别归类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商业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笔者以为,此结论如果是针对我国现行商标注册体系而言,应该说是正确而中肯的。

由此,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象“沃尔玛”、“国美电器”以及其他享有较高声誉的使用于零售服务领域的商标,如“百安居”等,难道真的只能获得“连法官都无法给予正面的令人信服的说理”的注册商标保护吗?国家商标局的“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的批复在零售商正在提供日益个性化服务,且其服务正日益凸显其各自的区别特征的今天难道还是“金科玉律”吗?对此,欧盟的现行做法可能会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 欧盟有关零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的认识

1、Giacomelli案的判决确立了零售服务商标作为欧共体商标的可注册性 “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活动”可否构成可通过商标注册予以保护的服务,曾一直是个争论不止的问题。根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提供的数据,早于1994,全球已有超过65个国家将用于零售店服务上的商标作为服务商标予以保护,并允许该商标注册。具体而言,零售服务商标在欧洲众多国家可获注册,如比荷卢、丹麦、荷兰、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瑞典,在欧洲以外的国家也同样如此,如美国、新加坡和南非等。而其他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挪威,则拒绝对零售服务予以保护。3

在共同体商标条例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时,共同体理事会及委员会即在相关会议纪要中达成如下声明:“理事会及委员会认为商品上的零售贸易服务根据《条例》的规定,并非可予欧共体商标注册的服务”。为此,零售服务贸易商标的申请在此后均未被欧共体商标注册主管机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接受。

但随之而来的是商标申请人针对OHIM的驳回欧共体商标申请的决定提出了上诉。1999年12月17日,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OHIM共有四个上诉委员会)在Giacomelli案的判决中,彻底改变了OHIM此前关于零售服务商标不可注册性的认识。4

在该案判决中,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指出,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和19883

4 参见INTA的咨询意见----2006-04-24 同注4

商标的好处
篇五:贸易商标

贸易公司可以注册产品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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