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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网络散文 时间: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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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与法律
篇一: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 请结合本课程所学内容,谈谈网络谣言的认识以及你对之的态度。

网络谣言与法律

马冬平

14300130039 2014级新闻学院

所谓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而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谣言借助互联网这一介质有趋向于传播范围扩大、社会影响增大、传播速度加快及控制难度增加的趋势。网络谣言通常在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及网络论坛中传播,通常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方面。

提及网络谣言的传播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绝对不允许受到任何无理由的侵犯好剥夺;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极易侵犯他人、引起冲突的权利,尤其是当今时代下极易引发大规模冲突事件的网络言论自由,又必须接受限制监管。

尽管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尤其是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但是我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涉及到了这一方面:其中既有《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传统法律,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外我国目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七部互联网的基本法律,但是对互联网的立法至今仍不完善,信息自由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

目前我国的网络谣言恶性事件主要涉及4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都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确定的。根据我国法律,对制造、传播谣言者的处理包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三个层面。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网络谣言引发的恶性事件,我国也有针对不同主体的处理方法:一是依法督促网站负起管理责任,及时删除、堵截谣言信息,控制谣言传播范围。二是提醒谣言涉及的地方和部门尽快澄清,公布事实真相,以平息谣言传播,消除不良影响。三是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恶意造谣人员,追究责任。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网络谣言传播的源头很难查找得到,我国需要立法上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网络运营商在提供言论平台的同时要确保该网站的洁净,保证在自己网站发布的信息不是谣言。对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从传播途径和源头中切断谣言的蔓延。

此外,很多民众都认同于“谣言倒逼真相”这一说法。但是笔者认为在谣言与公民的知情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相反,谣言的广泛传播恰恰是不尊重公民知情权的表现。但是民众对于这一说法的认同也反应出我国部分信息不透明的不足之处。谣言的广泛传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政府同样应该设立相关规章制度来保障公众的及时的知情权。

网络谣言是社会的一颗毒瘤,有人也会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但是网络谣言所带来的弊端远远大于它所能造成的进步。纵容网络谣言的任意传播只会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动荡,言论自由权和言论权受限两者之间是不存在矛盾的,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是绝对的、是不受限制的。营造良好的、健康的网络环境,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使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必须依法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我们必须做到的。

网络谣言的特点与防范
篇二: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的特点与防范

刘明周 《 光明日报 》( 2014年08月31日 07 版)

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论坛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谣言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谣言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网络谣言的内涵与传播特点

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谣言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谣言较之传统意义上的谣言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谣言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谣言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论坛、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谣言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谣言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谣言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

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谣言,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煽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加强网络谣言防范的必要性

加强网络谣言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网络谣言给家庭、社会、国家带来严重危害。一些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分辨能力、自控能力较弱,面对网络谣言,可能会对社会、对未来产生消极情绪,从而玩物丧志,放弃精神追求和事业进取。谣言被疯狂转载、无限放大,会严重干扰社会的稳定发展。当前,社会各界对打击网络谣言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网络谣言防范、制定法律法规是民心所向,也是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团结稳定社会氛围的必要手段。

加强网络谣言防范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诚信的地位不容小觑。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利用人们的猎奇心态,将虚假信息装扮成“铁铮铮的事实”,小到对个人的诽谤,大到对国家决策的捏造,给公众辨别信息真假造成很大困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干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加强网络谣言防范是维护政府形象、凝聚民众共识的有效方式。网络谣言不仅干扰正常的信息传播,还助长网络犯罪。加强网络谣言防范、制定法律法规,使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有法可依,能够更好地规范网民行为,更好地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网络谣言往往会破坏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只有依法坚决惩戒造谣者,才能去伪存真,凝聚民众共识,为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网络谣言防范的路径

完善防范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由于网络谣言主要是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产生的,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难以全面应对,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只有进一步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与真实社会一样进行管控,加大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配合监管职责到位,网络谣言才能够得到遏制。

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建立权威信息发布渠道,增强政府公信力。官方的权威媒体信息渠道不畅,政府与媒体公信力不足,是网络谣言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民众而言,报纸、网络、电视是他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若官方媒体对公众关心的问题不作报道甚至遮遮掩掩,公民便会通过网络进行信息补充。因此,一方面,政府与媒体应形成合力,及时纠偏,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网络谣言应果断亮剑,对情节严重者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惩,毫不姑息。

强化媒体的责任与担当,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杜绝假新闻。真实是每一个媒体人、新闻人应遵循的原则。遏制网络谣言,新闻媒体要做好信息真假的“把关人”,对虚假信息及时进行过滤,对真实信息及时做出报道。切不可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对信息做出草率处理,甚至为了迎合受众作虚假报道。新闻媒体是实现

信息公开的有效渠道,是网络谣言的“把关人”与“终结者”,媒体人应进一步强化媒体的责任与担当,确保新闻的真实性,通过对真相的及时报道与对虚假信息的澄清,使网络谣言不攻自破。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世界主要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研究”[编号:201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篇三: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论网络谣言的危害及其治理策略

杨东杰

(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210046)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谣言的传播不再单单是口口相传,而是更多的借助网络这一平台进行传播。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不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网络谣言的泛滥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研究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及治理对策,不仅有助于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规范网络媒体和网民的传播行为,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探讨网络谣言的内涵及特征,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和成因,最终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治理策略

谣言自古就有,但对网络谣言问题的研究却始于现代。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络谣言成泛滥趋势,其危害性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因此,一大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谣言进行了深入研究。国外学者大多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入手,采用案例研究方法探讨谣言的危害性,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国内学者对网络谣言的研究晚于西方,他们大多数是从传播学、控制学的角度入手对网络谣言进行探讨,并由此提出解决网络谣言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本文将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网络谣言的及其治理策略作进一步探讨。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及特征

1、网络谣言的内涵解读

西方学者对于谣言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一般都强调了其“未经证实”这一属性。例如,被称为“谣言研究之父”的美国学者奥尔波特就将谣言解释为“缺乏具体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的、与当时事件相关的命题”。②此外,法国学者卡普费雷的定义也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即“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③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研究谣言的学者还不多,对谣言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谣言定义也是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刘建明,他认为:谣言作为舆论出现,是众人传播虚假事件的行为,但多数传播者并不认为它是假的。关于网络谣言,本文认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② [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原著序。

③ [法]卡普费雷:《谣言》,郑若麟、边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2、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且具有重大影响力主要是由网络媒体的特征决定的。与一般谣言相比,借助网络媒体进行传播的网络谣言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

二十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诸多便利,人类不仅能够快速分享相互间的信息而且还能够通过互联网在第一时间把当下发生的事情传播出去。网民在接收信息后可以立刻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而这些观点和看法通常不需要经过权威部门的审核就可以发表出来。为了吸引网民的关注,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事情的真相在传播过程中逐渐被湮没,最终导致了以讹传讹,网络谣言由此诞生了。

(2)传播方式隐蔽

网络媒体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的传播方式具有隐蔽性。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为网民传播不当言论提供了温床。由于不必担心因为言论不当而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因此,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方式的隐蔽性来掩盖其真实身份,在欲念的引导下在网络上散布或传递一些谣言。比如,2010年2月20日晚,有部分网民在QQ群散布山西地震谣言,导致山西太原、晋中、长治等地倾城出动躲地震。这些不负责任的网民正是利用网络具有隐蔽性这一特点散布谣言,造成民众恐慌。

(3)传播途径多样化

除QQ、帖吧、短信等外,网络谣言还可借助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进行传播,这就意味着网络谣言一旦流传开来,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迅速传播,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变异提供了可能性。例如,2013年6月17日,高陵县村民赵某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功能,在未甄别真实性的情况下发了一条谣言:“现有数名罪犯越狱到西安,短短一个月时间杀人、强奸、抢劫财物。”消息发布后,多人转发。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成因

近几年来,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公众了解时政新闻、获取最新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络在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意想

不到的误导甚至是伤害。有些不负责任的网民出于不同目的在网络上散布形形色色的虚假信息和谣言。网络谣言的存在,不仅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1、网络谣言的危害

具体而言,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起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

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使得数百万人到街头“避难”;2011年日本核辐射扩散谣言引发的“抢盐风波”;2012年的世界末日谣言引发的抢购蜡烛,这些网络谣言无形中给公众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山西地震谣言,地震的毁灭性危害,使得地震谣言引起了人们的极度恐慌。不久前山西大同发生的4.8级地震已让人民感到恐惧,这一次民众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纷纷上街头避难,造成交通彻底瘫痪,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2)误导社会主流价值认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中信息公开具有滞后性,这就使得一些网民趁机对事件相关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刻意加工与改造,制造出种种异端网络谣言来驾驭民间舆论情绪,煽动民众的恐慌与不满情绪,使得自己的私欲得到满足。由于民众对于网络谣言识别能力的有限,在强大的网络舆论氛围下,原有的社会价值认同体系会被逐渐侵蚀。

(3)玷污公民名誉,侵犯他人权益

网络谣言不仅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也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一些不负责任的网民为了提高帖子关注度,扭曲事实,在网上造谣他人信息,败坏他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比如,有人曾在网络上造谣,一位全国劳动模范与贪污有关。虽然事件最终真相大白,消除了谣言,但这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劳动模范这一崇高荣誉的信任。

2、网络谣言的成因

(1)网络运营商监管不力

网络运营商是指网络的提供商,赋有监管网络正常运转的职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上网人数的日渐增多,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很多网民在网络上都是匿名发表各种言论,这就导致出现很多诽谤他人名誉、抹黑政府形象、编造公共危机

等言论,这些谣言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作为网络的供应商却没有履行好相应的监管责任,致使谣言能够在网络上大肆传播。

(2)公民道德和科学知识的欠缺

所谓公民道德,是指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受到国外各种思潮的冲击和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尤其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时,大多数公民缺乏冷静思考,道听途说、人与亦云,无形中成为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甚至公民常常出现群体性思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极坏的影响,极大的破坏性。这既不利于危机的解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只能加速网络谣言的传播。科学知识是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有效武器。公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总体不高为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2007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并出席全国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的委员时曾经说过“科学精神是一个国家繁荣富强、一个民族进步兴盛必不可少的精神”,“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科学精神”。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国民的科学素养。

(3)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

在网络谣言盛行的时代,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既是网络谣言萌芽的土壤,也是加快网络谣言传播的催化剂。网络谣言泛滥在很大程度上与造谣者满足个人猎奇、娱乐以及自我实现的心理联系在一起。2013年7月10日12时许,网民“江寒月再现”在《百度贴吧》中发帖,称要前往北京对一家公司实施爆炸,并上传了一张前往北京的火车票照片为证,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恐慌。发现此情况后,陕西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厅领导迅速协调指挥商洛、西安两市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展开调查。7月11日凌晨,西安警方在某招待所内将涉嫌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小李抓获,随后移交给商洛警方做进一步处理。经核实,小李系洛南县保安镇人,在即将赴外地打工之前,准备到在北京打工的堂兄那里游玩几天。为了吸引网友跟帖,他才故意编造发布了这个虚假信息,没想到却触及了有关法律法规。这是一种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纯粹是由于精神空虚而导致的无聊的个人行为,但这种行为却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可以这样说,公众社会责任感淡薄已经成为网络谣言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网络谣言的防范与治理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制定和采取一些有针对

性的治理网络谣言的策略和措施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保证。网络谣言能够得以泛滥,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造谣者处罚力度不够。在国外,对网络造谣者政府将给以严厉的处罚,尤以新加坡为甚,如有网络造谣将处以鞭刑。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对网络造谣者无法在法律上给以严惩,只能是以道德感化。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前我国迫在眉睫的事。只有有法可依,我们才能严惩那些不负责任的网民,才能净化网络环境,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氛围。

2、引入网络实名制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在这个空间中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去发表言论,致不实的谣言肆意在网民间转载传播。在突发事件爆发之后,网络中的谣言将引起了一连串的连锁反映,导致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难上加难。所以,在网络中引进实名制不仅可以帮助网民树立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从而使网民在发表个人言论时,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网络谣言的产生,降低追查网络谣言来源的难度,减少网络中存在的虚假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3、加强公民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社会具有高度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给广大网民带来了海量的信息、便捷的服务,但是也滋生出犯罪,一些垃圾信息和虚假信息充斥网络。如果不加强道德建设,网络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而且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其中的活动依然是人的活动,所以应该遵守人的法则。加强网络道德规范是一种软性控制手段,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道德和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的两大支柱。道德更多的是通过信念、传统习俗等发挥作用,有时甚至比法律更能起到规范人的目的。因此必须加强网民道德建设,文明上网,不传播谣言。

4、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培养公民责任感

在现阶段要大力加强公民的人文素质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养,摆脱低级庸俗趣味的生活,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树立对国家和民族的深厚感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全身心的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洪流中去。加强公民人文素质教育,首先要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吸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其次要重视隐性教育。通过隐性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用理性的方式对待网络谣言,并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和感染周

网络谣言都有哪些类型
篇四: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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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都有哪些类型 核心内容:互联网畅通言论渠道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内容和手段的不同来划分, 同时,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可以视情况的轻重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一、网络谣言的表现形式分类:

(一)根据制造的谣言内容的不同,网络谣言主要有以下六类:

1、网络政治谣言

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就属于这一类。

2、网络灾害谣言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引发“抢盐风波”的核辐射谣言、引发群众逃亡并导致4人遇难的响水县“爆炸谣言”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3、网络恐怖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针刺‟闹到重庆”等属于这类谣言。

4、网络犯罪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属于这类谣言。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5、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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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比如“皮革奶事件”,让奶企等蒙受巨大损失。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二)根据制造谣言的方式不同来划分,网络谣言主要有4种类型:

1、网上爆料,发布捏造的不实信息;

2、网上求证,网民发布求证真相的帖子,部分跟帖人凭借想象进行评述,形成谣言;网络谣言,法律法规。

3、“网上水军”、“公关公司”等,捏造新闻、事件和虚假信息;

4、部分媒体法人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实名认证微博、博客所发布的不实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分类

(一)散布网络谣言的3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渊源的有两类:

(1)针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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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编造谣言之外的行为方式进行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利用网络谣言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相关犯罪。具体而言,非专有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以上一组罪名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

网络谣言的内容多样、形式多样,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需要综合考量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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