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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网络散文 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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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篇一: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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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核心内容: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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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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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全国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篇二: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全国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大学生小吴在网上以一个知名作家的名义写博客,但事先没有征得该作家同意。小吴应当承担(A)

A.侵权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2.绿色上网软件可以安装在家庭和学校的(B)

A.电视机上

B.个人电脑上

C.电话上

D.幻灯机上

3.以下有关秘钥的表述,错误的是(A)

A.密钥是一种硬件

B.密钥分为对称密钥与非对称密钥

C.对称密钥加密是指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使用同一个密钥去加密和解密数据

D.非对称密钥加密需要使用不同的密钥来分别完成加密和解密操作

4.浏览网页时,遇到的最常见的网络广告形式是(B)

A.飘移广告

B.旗帜广告

C.竞价广告

D.邮件列表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是(B)

A.恋爱经历

B.工作单位

C.日记

D.身体健康状况

6.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每日营业时间限于(C)

A.6时至24时

B.7时至24时

C.8时至24时

D.9时至24时

7.李某将同学张某的小说擅自发表在网络上,该行为(B)

A.不影响张某在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合法

B.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C.并未给张某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因此合法

D.扩大了张某的知名度,应该鼓励

8.在设定网上交易流程方面,一个好的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做到(B)

A.对客户有所保留

B.不论购物流程在网站的内部操作多么复杂,其面对用户的界面必须是简单和操作方便的

C.使客户购物操作繁复但安全

D.让客户感到在网上购物与在现实世界中的购物流程是有区别的

9.我国出现第一例计算机病毒的时间是(C)

A.1968年

B.1978年

C.1988年

D.1998年

10.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是

(A)

A.50年

B.60年

C.30年

D.没有期限

11.国际电信联盟将每年的5月17日确立为世界电信日。2014年已经是第46届,其世界电信日的主题

为(D)

A.“让全球网络更安全”

B.“信息通信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C.“行动起来创建公平的信息社会”

D.“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

12.下列有关隐私权的表述,错误的是(C)

A.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受到较大冲击

B.虽然网络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但也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C.由于网络是虚拟世界,所以在网上不需要保护个人的隐私

D.可以借助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13.在原告起诉被告抢注域名案件中,以下不能判定被告对其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是(D)

A.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B.为商业目的注册与原告的域名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

C.曾要约高价出售其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D.注册域名后自己准备使用的

1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B)以下罚款。

A.500元

B.1000元

C.3000元

D.5000元

15.关于网络游戏的经营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B.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C.我国对国产网络游戏实行备案制

D.我国对进口网络游戏实行备案制

二、多选题

1.“三网合一”的“三网”是指(ABC)

A.电信网

B.有线电视网

C.计算机网

D.交换网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这里的权利人包括(ABC)

A.版权所有人

B.表演者

C.录音制品制作者

D.网站管理者

3.下列有关局域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局域网是一种通信网

B.连入局域网的数据通信设备只包括计算机

C.局域网覆盖有限的地理范围

D.局域网具有高数据传输率

4.用户可设置的文件的属性有(BCD)

A.只写

B.隐藏

C.存档

D.只读

5.下列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是(ABCD)

A.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B.网络空间提供者

C.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

D.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

6.多媒体计算机可以处理的信息类型有(ABCD)

A.文字

B.图形

C.数字

D.音频视频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7.乳业巨头甲公司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乙公司,雇佣公关公司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虚假事实,称乙公司生产的牛奶中含有违禁添加剂,造成乙公司巨大损失。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是(AB)

A.该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B.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针对这一犯罪只处罚个人

D.公关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履行职责中知晓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BC)

A.予以封存

B.予以保密

C.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D.可以提供给第三人

9.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BCD)

A.告知权利人

B.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C.经被收集者同意

D.经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或备案

10.按照刑法学的分类,网络犯罪可以被分为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和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指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犯罪;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实施传统犯罪的犯罪工具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属于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的有(BC)

A.盗卖他人的游戏“武器装备”,致他人损失巨大

B.侵入高校网站大批量更改学历信息,从而为他人办理假学历获利

C.在网上大肆散播邪教的教义,发展邪教组织

D.传播木马软件,致使大量网站瘫痪

11.下列选项中,构成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的是(ABD)

A.窃取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试题与答案(100分)
篇三: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互联网监管与网络道德建设

成绩:100分 共 100 题,其中错误 0 题!

1.单选题

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
篇四: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

一、"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

"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2008年的一条短信这样说。从一部手机到另一部手机,这条短信不知道被转发了多少遍。此间,又有媒体报道了"某地发现生虫橘子"的新闻,虽然语焉不详,但被网络转载后再度加剧了人们的恐慌。

自2008年10月下旬起,它导致了一场危机:仅次于苹果的中国第二大水果柑橘——严重滞销。在湖北省,大约七成柑橘无人问津,损失或达15亿元。在北京最大的新发地批发市场,商贩们开始贱卖橘子,21日还卖每斤0.8元—1元,次日价格只剩一半。山东济南,有商贩为了证明自己的橘子无虫,一天要吃6至7斤"示众"。

10月21日,当传言已经严重影响全国部分地区的橘子销售时,四川省农业厅对此事件首次召开新闻通气会,并表示,此次柑橘大实蝇疫情仅限旺苍县,全省尚未发现新的疫情点,并且该县蛆果已全部摘除,落果全部深埋处理,疫情已得到很好控制。

二、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 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人。

35岁的打工者李某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

一名20岁的在校大学生傅某某在网上看到有关地震的帖文后,便在百度贴吧发布《要命的进来》帖文:"我爸的一个朋友,国家地震观测站的,也是打电话来,说震的几率很大!大约是90%的几率,愿大家好运!这绝对权威!"被行政拘留5日。

在太原打工的韩某某出于玩笑,以"10086"名义发送"地震局公告:今晚8时太原要地震,请大家不要传阅,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的信息,被行政拘留10日。

在北京打工的张某为了提高网上点击率,先后在百度贴吧等多地发布《最新山西地震消息》:"山西2010年2月21日地震消息,据官方报道,山西吕梁地区死亡36人,伤亡人数正在统计中。晋中、太原、大同等地未来72小时可能发生不下30次余震,余震范围包括山西晋中、晋南地区、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大家及时防范。"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24岁的工人朱某某为了起哄,在百度贴吧发帖称"山西太原、左权、晋中、大同、长治地震死亡100万人"。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三、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4人遇难

2011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情绪,并离家外出,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响水县公安部门于10日下午4时初步确定并抓获此案件的谣言来源者刘某。经查,2月9日晚10时许,刘某给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新建绿利来化工厂送土过程中,发现厂区一车间冒热气,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即打电话告诉其正在打牌的朋友桑某,称绿利来厂区有氯气泄漏,告知快跑。桑某等在场的20余人,即通知各自亲友转移避难。这则谣言的传播链条无形中就此形成。在传播过程中,绿利来化工厂被置换为园区内另一家企业大和氯碱厂,而事件程度也在人们口耳相传中愈发严重,最终导致了一场万人大逃亡。11日凌晨4时左右,由于下雪天黑路滑,双港镇居委会八组群众10多人乘坐的1辆改制农用车滑入河中,当场2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送至医院后,又有2人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公安部门得到消息并及时上报后,县委立即召集相关镇区和部门,成立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截至11日早晨6时左右事态平息,群众陆续返家。

2月12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殷某被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朱某、陈某被行政拘留。

四、"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

2011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说,销声匿迹数年后,内地再现"皮革奶粉"踪影,内地疑有不良商人竟将皮革废料的动物毛发等物质加以水解,再将产生出来的粉状物掺入奶粉中,意图提高奶类的蛋白质含量蒙混过关。

"皮革奶粉"再次被摆到台面上,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同时,公众、奶制品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神经也立刻紧绷起来。

当晚,农业部在官网上再次声明,2010年抽检生鲜乳样品7406批次,奶站4778批次,运输车2628批次,三聚氰胺全部符合临时管理限量规定,没有检出皮革水解蛋白等违禁添加物质,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良好。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表示,在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内生鲜乳制品安全状况进入了一个非常好的阶段,农业部门会继续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保证生鲜乳制品的安全。

谣言虽然破了,但消费者对我国乳制品的信心遭到重创。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公众对国内乳制品的不信任感居高不下,具备购买能力的消费者一般都会优先选购国外奶制品,内地乳制品企业则在战战兢兢中向前发展。

五、QQ群里散布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谁也没想到这起严重的核事故竟然在中国引起了一场令人咋舌的抢盐风波。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许多地区的食盐在一天之内被抢光,期间更有商家趁机抬价,市场秩序

一片混乱。引起抢购的是两条消息:食盐中的碘可以防核辐射;受日本核辐射影响,国内盐产量将出现短缺。

经查,3月15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的一位网名为"渔翁"的普通员工在QQ群上发出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的现象,产生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3月17日午间,国家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强调,我国食用盐等日用消费品库存充裕,供应完全有保障,希望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不抢购。并协调各部门多方组织货源,保障食用盐等商品的市场供应。18日,各地盐价逐渐恢复正常,谣言告破。

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六、伪造传播"47号公告"被拘15天

2011年8月12日,有网站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并做了解读,公告文中标记发布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由于涉及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计算方式,经国内多家媒体转载、放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 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税务总局表示,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上传播谣言,规定。

10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通报,在网络上流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已查明属于编造的谣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属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这些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经公安机关查明系上海励某杜撰而成。公安机关对在网上伪造国家相关文件并传播的励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七、一大学生网上散布"针刺"谣言被拘

2011年10月20日,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06级本科生皮某某在百度重交吧以"我热,针ci事件居然闹到重庆了"为题发帖,引起许多网友关注并回帖。"针ci"信息很快在该校部分学生中传播,并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情绪。皮某某后来在发出的"个人声明"中说,他在与母亲通电话时,听说老家永川出现犯罪分子疑似用毒针扎小孩的事件,而母亲在电话中一再要求注意安全,于是他在未经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以"‘针刺’闹到重庆"为题在网上发帖。

皮某某主观上是想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保持警惕,但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皮某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实质,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一位陈姓警官说,公民在网上散布和传播"针刺"言论,原则上定性为刑事犯罪。鉴于皮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尚未有证据证明皮某某是主观故意,警方才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

八、"滴血食物传播病毒"传言引发恐慌

2011年11月,有人在网络和手机短信中传播一条信息: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多人感染艾滋病。此信息一度引发民众恐慌。

对此,卫生部11月16日发表声明称,这一信息纯属谣言。卫生部指出,科学证据表明,艾滋病传播有三种途径,即血液途径、性途径和母婴途径。艾滋病病毒不能通过餐具、饮水、食品而传染。自艾滋病病毒发现以来,国内外没有一例经食品传播艾滋病病例的报告。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也通过官方新浪微博"平安天山"辟谣称,未发现新疆籍艾滋病人用病血滴进食物投毒的案件。

1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透露,这一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经有关部门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传播的,郑州市某公司女职员戚某将收到的手机短信谣言转发到QQ群后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同时,新疆石河子木某、乌鲁木齐刘某、伊犁州张某、巴音郭楞州甘某4人也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该谣言信息,这4人也依法受到治安处罚。

九、散布非典谣言被劳教两年

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该微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各方关注。随后,不断有网友发布消息,试图求证"保定252医院出现非典"的消息。

"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引起一些群众恐慌。23日,252医院院方和保定市卫生局辟谣称,经调查为普通感冒,但被网络炒成非典病例。

25日,卫生部通报,经与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核实,此次疫情经过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检测,已经排除了SARS、甲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疾病,确诊为腺病毒55型引起的呼吸道感染。截至2月25日8时,发病病例都是轻症为主,没有危重病人,也没有死亡病例。经过采取各种积极的防控措施,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卫生部在通报中还表示,腺病毒病例主要表现为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目前绝大多数病例症状较好,而且愈后良好。

27日,卫生部再度辟谣,并透露: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经调查,于2月26日依法查处这起散布非典谣言案件,涉案人员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

据调查,涉案人员刘某某为某互联网站经营者,其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9日在互联网发布了"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扰乱了社会治安。

十、造谣"军车进京"6人被拘16家网站被关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

针对新浪和腾讯微博客网站集中出现谣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市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分别对两个网站提出严肃批评,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于3月31日上午8时至4月3日上午8时暂停微博客评论功能,清理后系统再开放。

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anwen/97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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