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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网络散文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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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篇一: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客户管理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服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

(二)支付账户开立、使用、挂失、止付、注销的规则;

(三)违规开立或者使用支付账户的处臵方式;

(四)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和异常交易的处臵方式;

(五)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第十一条 支付账户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客户变更身份信息,重臵或者挂失密码、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办理支付账户止付、注销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行卡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明确相关授权并依照执行:

(一)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

(二)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

(三)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篇二: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银监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第四条 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五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第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 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

(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

(三)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

(四)资产的担保;

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无充足的理由,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二条 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第十三条 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第十四条 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逾期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3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6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五条 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若是违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与普通同业债权一样,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七条 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3A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3A级企业债、未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第二十条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

第十八条 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

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重组债权的分类级别在重组后至少六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重组债权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债权。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对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资产。

第二十条 对短期投资中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进行分类时,总体计算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划分为正常类;总体计算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相当于市场价值部分划分为关注类,折价部分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篇三: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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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 作者:宋晓华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在金融部门打破了“单一银行”的体系之后才开始发展的,非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阶段大概也就是这近二十几年的时间,但它对金融领域带来的影响却是不容小觑的,但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部门,所以在与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往往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关键词: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 金融风险 防范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机构,分别是存款类机构、证劵类机构、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更为灵活多变,而且其服务以及外汇融资方面都更为广泛,再加上其业务方面种类也比较多,所以,对我国银行金融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我国银行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而且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自律管理制度都有所滞后,这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性,因此,对于非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要引起加大重视。

一、金融风险的类型划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分类中,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一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更为不易,其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也是信用风险。从系统方面划分,金融风险可分为系统金融风险与非系统金融风险,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不同的政治或是经济因素带来的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非系统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客户自身毁约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带来的资金风险。如果是从另一方面的划分来说,金融风险又可划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以及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机构管理经营不善、决策失误或是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宏观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机构自身管理制度的缺乏以及宏观调控的失误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问题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与市场需求不相符

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基础之上的,但在实际的机构设置上,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市场需求,在设置非银行金融机构时往往容易陷入“逆向思维”的误区,尤其是在证劵或是信托机构设置时,会出现严重的机构设置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旦设置的机构与市场经济不相符,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机构的盲目性,比如以信托机构的设置为例,信托机构在我国现有的银行或是财政部门都有设置,但是普遍存在现象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置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多,这种不考虑实际市场需求,盲目增设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篇四: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你的选择、礼德有责/ 非银行支付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非银机构客户风险评分机制的流程及方法。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你的选择、礼德有责/ 落实责任,信用约束。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三是因地制宜采取监管措施,增强支付机构的“红线”意识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意识。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你的选择、礼德有责/ 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应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业务牌照。平台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支付牌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你的选择、礼德有责/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三、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指导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处置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认定意

你的选择、礼德有责/ 见。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依法追究责任。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工商部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配合提供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排查、调查取证、提示风险等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省公安厅(局)、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四、时间进度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督促挪用、占用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限期补足资金,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anwen/126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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