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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汇款,限制

国外名人名言 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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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大资金的出入金限制如何解决
篇一:外汇汇款,限制

外汇市场大资金的出入金限制如何解决 随着国民富强的中国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行了理财。目前炒外汇交易在投资理财中占据了很大的江山。炒外汇交易在更多眼中浮现,越来越多的投资从事了炒外汇交易。

总所周知,由于中国外汇管理局等各种因素影响,目前炒外汇交易进行投资理财在中国还是属于灰色地带。中国除了银行可以进行炒外汇交易之外,其他任何一家在中国开设的外汇平台目前都是违法经营。中国炒外汇交易的投资者目前选择的一般都是国外的平台。如中国最大的外汇服务商通汇国际代理了知名的FXCM福汇平台,嘉盛平台等等。就因为是国外的交易平台,所以中国投资者的资金都是需要汇到平台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那么很多投资者在国外平台炒外汇交易中碰到的出金和入金的众多问题如何去解决?福汇平台等众多外汇交易零售商中国区最大中文服务商通汇国际小宋为大家解释一下炒外汇交易大资金怎么进行出金和入金问题:

大家都知道,目前中国的政策外汇是有管制的,每年每个人结售汇的额度是等额的5万美元。所谓的

结售汇就是人民币换外币,或者外币换成人民币,两者的总额加起来一个人只能换5万美金。

不得不承认,在这个炒外汇交易的市场中,大部分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上层。也就是一些白领甚至一些老板。总结一句话就是都是有钱人。5万美金的金额如今已经满足不了一部分人进行炒外汇入金和出金,那么客户该如何解决?

炒外汇交易入金目前并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现在大部分交易商为了方便中国区的客户,平台都开通了人民币入金通道。解决了客户的入金烦恼。炒外汇交易人民币入金通道的原理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商的转化,然后第三方支付商把收到的钱按照美金帮助你折算然后汇到平台的指定银行账户中。这个方式是安全的。但是前提是这家第三方支付商必须为平台指定。一般请咨询中国最大区的代理商通汇国际即可。 目前炒外汇出金的解决方法:去办理一张工商银行的工银亚洲的银行卡(如何办理可以咨询中国最大的外汇中文服务商—通汇国际小宋详细了解),或者招商银行的一卡通,或者建设的陆港通龙卡。这种卡是香港卡,资金走的是香港,不走国内,香港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合法的,所以没有限制,并且也不像国内一

样有每个人每年5万美金的兑换限制,这种卡在国内可以办理,不需要跑香港。客户可以先把资金出到你香港卡,然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你国内的卡上,然后在出金,这里同样出金的是美元,但是你自己给你自己汇款银行没有任何理由不让出金。至于5万美金的结售汇,你可以网银转到你亲友或者你朋友那边,同样,银行没有任何理由不让出金。

以上就是中国最大外汇中文服务商——通汇国际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炒外汇交易大资金怎么进行出金和入金的问题。

外汇兑换限额
篇二:外汇汇款,限制

外汇兑换限额

AIOFX金狮汇整理

外汇兑换限额根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个人用外币换人民币的限额规定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每人每次只能结汇等值10000美元,超过这个数额就需要提供外币收入来源的证明,比如如果所结外币是境外雇佣收入,那就要提供境外雇用合同、完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外汇兑换限额适用本通知规定。

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

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行为的结汇和购汇额度就是每人每年50000美元或者等额的其他货币,这个是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没有办法。外汇兑换限额一般可以如你所说拿朋友的额度进行兑换或者直系亲属的额度进行兑换都可以。如果你想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注册公司,去外汇管理局登记备案,申请企业购汇结汇额度,这个就是公对公的行为了,不是个人行为了。当然税收也就完全不一样了。具体的方式你自己可以决定,走公的形式,去当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走私的形式,使用直系亲属的购汇结汇额度。

例如冰岛央行收紧旅行用外汇兑换限额

冰岛中央银行新修订的外汇交易规则生效,其中将旅行用外汇兑换最高限额由原来每人每个日历月50万克朗(3900美元)下降至35万克朗(2700美元),凭有效国际机票办理。2008年秋冰岛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冰央行采取严格外汇管制措施,但仍有大量外汇流失。根据规定,冰岛外汇交易规则必须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并由央行进行必要修改。

从可以兑换的币种来看,通汇货币可以办理18种外币的兑换,其中不仅包括欧元、英镑、美元、日元等比较常用的外币,韩元、林吉特、泰国铢、卢布等小币种货币的兑换也可办理。而在各家银行,外汇兑换限额能兑换的币种就相差较多,有的小银行仅能兑换几个常用币种,一些大银行或以外汇业务见长的银行则可以受理十几种货币的兑换。银行人士表示,同一家银行的柜台和网上银行能兑换的币种基本相同,但在有些地区,由于外币现钞存储的问题,个别货币只能兑换而不能取现。

在国际上,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外币代兑机构组成,外汇兑换限额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

系。但2008年8月之前,在我国原来的外汇管理框架下,个人外币兑换服务主要基于银行体系,即由银行网点或者是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实质是代理业务,相当于银行的延伸柜台)为个人客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这种经营服务模式导致国内个人兑换业务存在网点少、便利性差、交易不活跃的问题。

留学美国外汇兑换限额是多少?一般来讲,人民银行各地中心支行一年留学外汇最高批汇额为9999美元;高于此限额要报上一层管理机构批准。如果不够,一般采取的办法是每年申请一次,或等待上级银行的批准。

根据金融监控的数据,以往外汇需求出现剧烈动荡时,外汇买卖差价最多曾达到20坚戈。按照新规定,以后在这种情况下,将对某一种外汇的兑换差价做出具体规定,比如不得超过2个坚戈。央行在规定外汇买卖差价区间的同时,不对兑换汇率进行硬性规定,银行可以“高买高卖”,或者做相反操作。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又大体分为两种形式:

1、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比如,我国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不能进行多边自由贸易结算,但在一定条件下,人民币是有限制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可从事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2、区域性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在一些货币区域(如美圆区、欧元区等)内,各成员国的货币盯住区域内关键货币,同其保持固定比价,外汇兑换限额并可自由兑换为关键货币,区域内资金移动不受限制。但如果将各货币区域内的货币兑换成关键货币以外的货币,或将资金转移到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则要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限制。

我国关于银行各项外汇业务限额的规定

AIOFX金狮汇注:目前百姓对外币的需求量在不断加大,使得各银行的外汇业务越来越繁忙。一方面外管局在积极的应对居民外币的强大需求,另一方面又制定有效措施预防热钱流动。对银行办理各项外币业务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留学、移民携带外币政策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卡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

居民旅客(即大陆居民)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对放行。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明”查验放行。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每人每次限额为2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开始,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外币兑换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个人用外币换人民币的限额规定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每人每次只能结汇等值10000美元,超过这个数额就需要提供外币收入来源的证明,比如如果所结外币是境外雇佣收入,那就要提供境外雇用合同、完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另外,为有效的管理外汇体制,外管局规定,因私出境游到银行办理个人外币兑换将受到限制,市民如要兑换外币首选要参加旅游团,由旅行社代理兑换。而多数人钟情于自助游,希望借旅行社的便车可以换得外币,但大多数旅行社表示,代理外币兑换并不考虑接受非参团人员。这给市民自助出境游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银行授权的外币兑换机构有:

1.目前银行授权的外币兑换机构仅限于有法人资格的的单位。

2.外币兑换机构授权手续需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签定代兑协议。

3.如果有代兑业务需求又不想办理如此复杂的手续,可以到已经有代兑协议的单位协商办理分理申请。

4.代兑是没有手续费的,就是代兑本身没有收益。

另外,现在我国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外币兑换业务。

因私购汇

居民个人购汇须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购汇按照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一日多价系统外币兑换汇率办理。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要填写“中国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单”,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向银行申请。

对于因私购汇,08年5月国家开始实行了最新的购汇政策,境内居民个人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即可自由购汇最多等值20000美元,这可以说是大大方便了有购汇需求的人。

对于持外币往境外汇款,目前的规定是现钞存款每人每次可汇等值2000美元,现汇存款每人每次可汇等值10000美元,如果超过上述金额就需要提供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外币兑换与对私结售汇有什么区别?

外币兑换:是指银行和银行设立的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办理的自然人、驻华机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兑换。此项业务中“外币”包括外币现钞、现汇存款、外币支票、外币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用证等。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对私结售汇:显然是对个人而言,是银行针对个人办理的以上业务。

个人限额制度背景下分拆结售汇
篇三:外汇汇款,限制

个人限额制度背景下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及完善对策

(2013-03-27 22:17:57)

转载

2013-03-27 21:59:29| 分类: 金融监管与内控 |

出自: 新财经·上半月 2012年08期

摘 要:随着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和电子银行的迅速普及发展。近年来,规避限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案件频发,影响了外汇管理法规实施的有效性。为进一步加强个人结售汇管理,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对个人分拆结售汇实行“关注名单”管理。本文针对“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与探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结售汇;限额制度;“关注名单”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6)-0063-04

限额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和方法,应用范围很广泛,但无论是在哪个领域或因何种需要而采用,都必然伴随着规避限额制度行为发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策执行力。为保障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无外乎两种对策,一是“堵”,另一个是“疏”。

一、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背景意义

我国自2007年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境内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为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不再区分资金性质,超过年度限额结售汇,银行需对交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个人资本项下需经外汇局核准。随着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需求不断扩大,银行业务创新呈现出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在便利个人办理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的同时,规避限额管理分拆结售汇案件频发。尤其是通过电子渠道以分拆形式掩盖真实交易性质(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且案件手段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成为个人外汇管理的重点问题之一。201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1号文),其主要内容包括:

对“关注名单”的构建、筛查、核查、添加、范围、报告及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通过限制“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程度,达到行政处罚以外的警示和预防违规行为的作用,对个人实行区别分类管理。电子渠道与银行柜台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原则一致,通过技术支持,实现在同一银行全渠道业务数据的定期筛查管理和名单共享。在关注期限内,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汇和购汇业务,通过柜台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需进行真实性审核,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2年。

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筛查标准

根据监管部门和银行操作的需要,41号文对“关注名单”筛查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经筛查核实,在筛查期间内个人结售汇交易符合下列任何一类行为标准的,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结售汇交易。

(一)5人(含,下同)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划转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

(二)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汇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资金至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划转至境内同一个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双方应为本入及其直系亲属关系)。

(三)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

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四)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结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汇款,或境内同一个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划转。

三、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11年1-11月,全国各分局共发现异常交易线索3574件,金额合计15.32亿美元,涉及30,863人;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和线索420件,金额合计2.15亿美元,涉及5457人。其中,已查处案件144件,涉及1,227人,金额0.48亿美元。2011年,陕西省发现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线索32件,金额1126万美元,纳入“关注名单”201人。从社会效果看,实行“关注名单”管理是确保国家个人外汇管理法规有效实施,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采取的必要监管方式,对分拆交易行为具有一定遏制和警示作用。以下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

(一)境外汇入外汇、分别结汇、人民币转存同一账户,包括以下3个典型案例:

案例1、贸易项下分拆结汇。2011年8月,香港A公司分散汇给境内王某等12人15笔外汇,合计金额51万美元,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存某公司法人何某账户。据了解,与该公司合作的进出口公司面临破产,而该公司未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因此,让香港A公司将货款分散汇给公司员工,通过个人渠道结汇并转存至公司账户,王某等人被纳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

案例2、资本项下分拆结汇。2011年6月,由境外母公司汇给在境内子公司员工高某等8人每人4.9万美元,合计金额39,2万美元,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存该子公司账户。据了解,结汇资金用于子公司增资和补充流动资金,高某等人被加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

案例3、劳务项下分拆结汇。2012年2月,境内苏某香港注册公司法人,其通过网银将外汇汇给境内肖某等6人每人5万美元,合计金额30万美元,经银行柜台结汇全部提现,并分别以人民币现钞形式返还给苏某。为了应对外汇现场核查,苏某还与有关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年收入5万美元。

(二)人民币境内划转、分别购汇、汇出境外同一账户,包括以下2个典型案例:

案例4: 2012年3月,境内蒋某将购买年度总额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通过网银分别划转至权谋等12人账户,经银行自助渠道购汇并汇出境外,收款人为境外同一机构,合计金额等值60万美元,权某等人被纳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案例5: 2011年7月,境内19人通过电子渠道分拆购汇并汇款至香港李某账户,金额共计94万美元,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来源于境内同一账户划转,该账户户主为李某丈夫,相关人员纳入“关注名单”和反洗钱名单。

四、产生原因

(一)政策因素。一是按照我国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尚未完全放开对境内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如:境内个人直接对外投资,移民境外财产转移等,即使有相关政策,因提供所需材料繁琐,审批程序复杂,财产转移限额控制过于严格,使有境外投资、移民、购房需求的个人通过自费留学、旅游等经常项下用途采取分拆来实现。二是目前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人取得相应执照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权成本较高,有一定难度,同时基于避税方面考虑,办理相关证照的意愿较弱,有些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个人往往会选择分拆,借个人非经营项下流通或汇兑。

(二)银行因素。我国属外汇管制的国家,个人经常项下完全放开,但超过年度限额仍需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是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实施有效性的前沿,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是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目标。由于银行代位监管意识薄弱,真实性审核不严,受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对异常情况难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起到了某介作用。

(三)科技因素。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且全面覆盖和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个领域,电子银行既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也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趋势。电子银行为社会提供极大便利,节约管理成本,减轻柜台压力的同时,一些恶意分拆者利用电子渠道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扰乱正常的外汇秩序。从涉嫌分拆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完成的。

五、社会影响

(一)弱化外汇政策执行力。规避个人结售汇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是恶意绕开了我国按照经常项下

和资本项下交易背景,区分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的外汇管理框架和原则,影响了外汇管理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二)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扰乱了贸易、服务贸易、个人、证券等金融市场正常的外汇秩序。从查处案例情况看,有的借个人分拆资金流入贸易货款,逃避联网核查;有的借个人分拆资金流入外债,逃避外债监管;有的借个人分拆将非法资金转移境外或通过分拆造成热钱流入境内,加大了外汇监管的难度。

(三)外汇统计数据失真。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核查取证情况看,涉嫌分拆的个人在填写或申报相关栏目中都没有填写真实的外汇用途和来源。如:分拆购汇汇出用途填写为教育培训或咨询服务,分拆结汇来源填写境外劳务或赡家款等,反映了分拆结售汇行为扭曲了外汇收支、供求关系、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导致个人结售汇统计不真实,给国家决策依据数据基础带来一定影响。

六、“关注名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银行的迅速普及和发展,“关注名单”管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规避限额分拆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限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了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值得关注。

(一)“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功能不一致。由于各银行在人力、技术、现有系统承受力等方面参差不齐,因此形成“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功能设置不一致的现状。如:中国银行由基层网点人工负责筛查工作,添加“关注名单”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工商银行由各省级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筛查工作,并添加“关注名单”;招商银行由总行负责基础数据的统一筛查,将“关注名单”下发至各省级行自行添加。由于科技手段和人工操作筛查有一定差别,易出现银行人员责任心不强,筛查添加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关注名单”管理信息不能共享。我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尚处试行阶段,“关注名单”管理信息仅适用于同一银行的柜台和电子渠道共享,受技术等方面因素影响,即使在同一银行内也难以满足查询需要。由于“关注名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未实现各银行之间、银行与外管局之间共享,给跨银行、跨区域、跨渠道再次实施分拆行为造成机会,没有彻底遏制和杜绝分拆结售汇行为发生。

(三)“关注名单”管理提示程序不规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41号文件规定,要求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提前提示个人将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未明确适当方式涵盖哪些具体内容。监管发现银行采取的提示方式不统一,也存在不提示的问题,在“关注名单”提示程序方面法律依据不够严谨,容易引起银行和监管部门与被关注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四)“关注名单”关注期限定位不准。按照41号文件规定,“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2年。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由于当年年初与当年年末的被关注时间跨度较大,有的甚至相差半年以上,结果出现纳入“关注名单”的实际执行期限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有失公平。

(五)为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关注名单”不明确。按照现行规定,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购汇交易。但为实施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个人如何关注法规不明确。银行认为,境内划转人民币不受任何限制,且本人未购汇或结汇,纳入“关注名单”法律依据不足,银行内部也没有相关规定,造成以上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之外的现状。

七、“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完善思路与建议

(一)完善政策合理引导。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社会认知度。逐步放开个人资本项下管理与服务。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的难点问题是,资本、贸易项下外汇资金借非经营性个人经常项下渠道流动和汇兑。为适应个人外汇收支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外汇管理应对个人资本项下资金流出入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妥善处理好个人收支便利和风险可控的矛盾,疏堵结合,开正门,堵歪道,在坚持真实、合理原则前提下,为满足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收支需求提供合法渠道和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一是规范“关注名单”提示法律程序。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一旦该权利由于某种原因被加以限制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因此,建议总局在“关注名单”提示或通知的法律程序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便于银行在执行中做到统一规范化,避免因此产生纠纷。二是统一“关注名单”关注期限。由于当年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

的时间不一致,为公平起见,建议将“关注名单”关注期限为被纳入关注之日起计算满3年。三是为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建议将以分拆结售汇为目的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强化综合信息管理与共享。构建全国“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平台。目前,我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尚处试行阶段,在管理方式和数据渠道利用方面比较单一,未起到防范个人通过跨银行、跨区域交易,规避外汇监管的合力作用。建议在总结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资源设置,依托个人结售汇系统平台,增加“关注名单”信息管理模块,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实现全国范围内共享,便于银行办理业务时登陆查询,进一步提高“关注名单”数据发布及运用监管的实效性。 将个人分拆结售汇与个人征信管理挂钩。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诚信问题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能否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反映了个人对社会的信用程度。因此,外汇管理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反洗钱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通过数据清理、接口程序开发、数据测试,对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出借年度限额、实施分拆结售汇添加到个人征信系统,有利于提升联合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信用体系对外汇管理起到法规宣传、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提示和辐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艳.如何构建外汇业务发展体系[J].现代金融,2011,(8):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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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光润.陕西省保险机构外汇业务萎缩探析与建议[J].西部金融,2011,(3):62-63。

[5]张航,赵正伟.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监管模式探讨[J].金融电子化,2010,(9):88-89。

Role of Attention List in Detaching Individual Settlement and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dividual Quota System

Xu Guangrun

(The PBC Xi'an Branch, Shaanxi, Xi'an, 710075)

Abstract:With the expansion of individual foreign exchange and rapid popularization of electronic bank, in recent years, the cases of detaching individual settlement and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 to evade the quota

management have frequently happened, which affects the validity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ividual settlement and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 maintain a normal order of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AFE introduced attention list for individual detaching settlement and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management effect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Keywords: individual settlement and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 quota system; attention list

相关链接: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年 第5期 | 周建东 赵明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锡林浩特026000 中国人民银行二连浩特市支行 二连浩特011100

个人外汇政策及管理办法汇编
篇四:外汇汇款,限制

目 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 2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工银办发[2007]286号) ..................... 8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的通知外汇汇款,限制。

(汇综发[2007]90号/工银办发[2007]300号).......................................................... 14

《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 ............................. 1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通知》(粤汇综

字[2009]9号/工银粤办[2009]164号第三条) ............................................................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粤汇综字[2009]89号).................... 2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 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

号) ................................................................................................................................. 34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代兑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356号) ............................. 40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光票托收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4]547号)...................... 48

《关于明确外币光票托收业务解付操作要求的通知》(工银国际[2005]160号) .......... 59

《外币光票托收和旅行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3]614号) ......................... 62外汇汇款,限制。

关于印发《国际速汇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工银发[2007]131号) .................. 86

《关于调整速汇金业务有关操作规定的通知》(工银办发[2007]328号)...................... 97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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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外汇汇款,限制。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外汇汇款,限制。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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