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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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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篇一: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国家

国家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

二是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

三是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是正确引导,依法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还将制订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文件,实化相关政策措施。

民营医院萌芽阶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初)。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发展路线,为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提供了政治基础。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相关政策:一是确定“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性,打破“国家包办”的单一办医形式;

二是提出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允许个人开业行医,并作为

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

三是规定“个体开业医生”行业准入、执业范围、收费标准及政府监管等要求,

加强了个体行医管理。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自此以后,我国个体开业行医顺势而生,民营医疗机构以其崭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民营医院分类管理阶段(1985-2000年)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理念,全方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相关政策:一是支持多渠道办医。

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多点执业”行医

三是“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私立医院就诊”。

1988年11月,卫生部等5部(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并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

1992年《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措施要求:一是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用于卫生建设;

二是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政策;

三是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

医、“以副补主”;

四是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1994年2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臵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

细则包括: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如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等12类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设臵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登记、资格认证制度;

四是明确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即由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

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民营医院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9年)

这一阶段, 政府鼓励、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是快速发展阶段政策的重要内容, 致使大量敏锐的民间资本瞄准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在医学专科、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投资数目和金额均呈上升态势。

2000年2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我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2004?66号)为民营医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相关政策:一是从所有制角度明确了民营医院的定义、范畴及投资主体,并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二是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的原则,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经营;

三是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和管理模

式,并且从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兴办医疗事业的限制,积极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营医院政策催化阶段(2009至今)

这一阶段, 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矛盾积累期与爆发期,开始受到社会诟病,部分民营医院开始退出或停业,或与公立医院合作经营。然而,也有一批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正式开业,引领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改正式开始,同时也是民营医院大发展、大变革的保障。

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要

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在顶层制度设计中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

三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明确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准入范围,重点强调“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政策,国家加大对民营医院扶持力度;同时,《意见》中“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等内容的提出,意味着民营医院在执业范围、垄断资源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在同一标准下合理竞争。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国家在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不断出台鼓励性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近年来,为落实医改要求,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卫生部与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随后卫生部又印发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二是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解决民营医院人才缺乏的问题。2009年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均要求,要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等文件,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三是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规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并按规定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

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4、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政策

由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均没有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里,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失效,没有延续,也就是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下发文件制订的专项免税优惠规定,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时不能自行扩展。

该人士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民办非营利医院如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财税部门批准认定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其次是办理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的企业,如果既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应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并享受免税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不同点

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1、《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通过,南昌市将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意见》的实施方案,南昌将不再兴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意见》规定,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2、新华网江西频道1月14日电 来自江西省卫生厅的消息,江西将把对民营医院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定点服务范围挂钩。这是江西率先在全国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硬举措。

关于民营医院税收策划的探讨
篇二: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关于民营医院税收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政策文件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随着免税期的结束,许多民营医院已进入征税期。民营医院除了比公立医院少政府财政8%到10%左右的补贴外,还要承担8%左右的税收(仅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加上其他一些税费已达到单位利润率水平10%,由此可见,民营医院如何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进行税收策划显得格外重要,而财务人员在这过程中起了关健作用。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应积极学习国家的税收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经法规的动态,同时应积极将税收政策法规向单位员工、领导宣传、告知,特别在免税期向征税期过渡,优惠政策的取消,一些受税法限额控制的费用支出,如广告费支出,许多医院为了扩大收入,不断地进行广告宣传,许多医院的广告费支出比例已超过了收入的25%,而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列支比例仅为2%,超过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33%的所得税,在免税期内医院领导意识不到,而过了免税期,则要加上所得税了。因此医院在预算决策时要综合分析支出的产出效益了。

那么,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如何积极的运用财经法规,进行税收策划呢?下面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单位节税

单位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譬如对坏账准备的提取,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二是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如上市公司计提标准1-2年的按20%,2-3年的按50%,3年以上按100%计提),如果单位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则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则将产生较大的纳税差异。

二、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延期纳税

单位会计帐务处理的方法不同,当期的应纳税额也不同,虽然应纳税总额在数量上未减少,但纳税时间却得到了改变,因此,医院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将纳税时间向后推延,这等于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譬如: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费用得到提前扣除,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又如对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核算,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也可用一次摊销法,建议采用一次摊销法,增加了当期支出,递延了纳税时间。

三、利用税率的差别,进行税收策划

适用低税率是税收策划者常用的方法,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和优惠税率,累进税率在现实工作中是经常被利用的,象个人的薪金所得,利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差距来减少员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则要根据情况来适当运用,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利用的,它往往要与税基相结合,如企业所得税,税率有33%、27%、18%,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计征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按27%计征所得税,设想一个医院如当年的利润总额(不涉及调整事项)为30000元和30001元,则应纳税款就相差2700元(30001*27%-30000*18%);如果利润总额为10万元左右,则相差6000元,而对利润分界点的控制,财务人员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很容易做到。

四、用好、用足优惠期间的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经营单位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民营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单位带来节税效益。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于服务性行业的新办企业吸收下岗人员达到30%,除了个人所的税,其他都可以免掉三年(包括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及附加、企业所的税);又如在免税期对于一些计提或待摊的费用,应尽可能地将支出往后推延(如开办费用的摊销,坏帐准备、折旧的提取),从而在征税期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目的。

五、用好税前扣除限额的政策,为单位税收策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间,财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收策划,如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5‰,并且超过部分不得向后结转,这样,不仅形成了纳税时间上的差异,而且还产生了较大的纳税金额差异,因此,医院应对这两项相近的费用加以策划控制,达到节税目的。又如医院发生融资行为,如果从关联单位取得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超过的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医院管理者对超过界限的借款应通过其他筹资渠道取得。

六、利用其他一些方法进行避税,如利用税法的一些盲点、单位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投资、筹资环节等等,这需要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有锐敏的洞察力、过硬的财务功底、综合的分析能力,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策划。

当然,单位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不是孤立的,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需要在其中做出选择,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作出最佳选择。同时更要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如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按规定时间、金额申报纳税等等,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税收损失。 综上所述,民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理解、研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又要正确区分偷税、避税和税收策划的概念,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立足于稳定健康地发展,实现单位价值最大化。

医疗税收政策
篇三: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2010-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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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关于加大民营医院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
篇四:民营医院企业所得税

关于加大民营医院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打破医疗垄断,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和满足广大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就医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调研座谈,我们也发现,当前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仍然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竞争环境不公平等体制性障碍,严重制约了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的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落实困难,缺乏公正公平。虽然国家对发展民营医院出台了许多很好的政策,但是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抓好落实。如在职工医保定点、新农合定点、城镇居民医保等方面,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之间存在明显的准入不平等,而且定点评审不透明,缺乏客观性。在医院等级评定、参加行业协会、人才引进、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信息、大型设备购臵、建设用地审批、银行资金借贷等方面,政府部门对待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仍然不能一视同仁。

二、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薄弱。医院竞争终结是人才的竞争,部分民营医院严重缺乏专业人才,长期靠借助外院医师力量开展短期、突击性医疗活动,为临床医疗事件埋下安全隐患。

三、税收多,负担重。民营医院基本被划分为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医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院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部分民营医院认为,营利性医院作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公益性,承担着许多 1

社会责任和义务,而税务部门将其等同于其他服务业,使医院成本大大增加。同时,国家虽然规定营利性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但事实上,一个医院建成并形成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需要5至8年,不少医院取得执业资格3年时,正处在建设、起步和创业阶段,沉重的税收使得他们难以发展。

公立医院一家独大,不仅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需求不满足的严重错位,还容易诱发医务人员逐利膨胀及医德医风下滑。目前,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店大欺客”、“过度医疗”、“一号难求”、“诱导需求”等现象还或多或少存在。民营医疗机构在不需国家投入的情况下,解决了为数可观的老百姓就医问题,解决了部分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对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做出了积极贡献。政府应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引导监督力度,推动民营医院健康快速发展,为群众创造多渠道的就医保障。

建议:

一、适当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比重,给民营医院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不仅加重财政的负担,挤占政府的其他民生投入,也会加大公立医院的运行成本,最后转嫁给病人负担,形成新的“看病贵”。我省公立医院的发展不应仅仅在上规模、扩大数量上,更应该体现在技术突破上,减少老百姓大病重病转往南京、上海等外地就诊,这才是真正解决我省百姓的“看病难”。

二、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医疗保险定点、工伤定点、新农合定点资格。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给予符合条 2

件的民营医院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公立医院同等享受即时结报政策,医保定额标准享受同级别公立医院待遇。在政府购买或提供的公共医疗服务,如政府补贴医疗救助卡、免费体检、120急救、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等,民营医院均应享有同等权利。

三、落实民营医院从业人员的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应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医院工作,同到乡镇基层医院一样国家适当给予补贴。

四、适当延长税收减免年限。绝大多数民营医院由于被划为赢利性医院,需要缴纳相关税收。但当前医疗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扶持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避免因为盈利能力弱而滋生一些不正当竞争或扰乱医疗市场情况,政府应当适当延长税收的减免年限。

五、积极引导民营医院走差异化发展之路。民营医院受资金、人才和社会认知度的制约,如果规模过大,诊疗科目过杂,很难实现快速发展。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营医院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集中全部人力、物力和财力,创建特色精品医院,走差异化、健康正当竞争之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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