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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计发{2009}135号

工程考试 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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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09]13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篇一:林计发{2009}135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水暖、供排水工程建设)
篇二:林计发{2009}135号

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暖、供排水工程建设)

第1章 总 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水暖、供排水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

县林业局

3.建设单位

某某县林业局

4.项目法人代表

5.主管单位

某某县林业局

6.项目建设性质

配建

7.建设目标

全县新建职工住宅20329平方米的基础设施建设(水暖、供排水安装),安臵职工397户,其中新建128户,建筑面积6810平方米,翻新加固269户,建筑面积13519平方米。

(1)乌拉浑林场177户,建筑面积8397平方米。

(2)龙口林场29户,异地建设面积1540平方米。

(3)铧子山林场99户,建筑面积5270平方米。林计发{2009}135号。

林计发{2009}135号。

(4)洪太林场92户,建筑面积5122平方米。

8.建设期及建设进度

2012年4月---2012年10月30日

9.建设规模

建设20329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基础设施的水暖、供排水工程

10.投资规模

计划总投资234.9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政策性投资117.12万元,职工家属(住户)自己解决117.78万元。

二、编制依据

(1)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1、2012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安排计划。

(2)《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3)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林计发【2009】135号文件,《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2012当地工程平均价格。

第2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来源与由来林计发{2009}135号。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总体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林业作为大农业的组成部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既承担着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重大社会责任,又承担着加快林业经济发展,加快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林区社会事业的艰巨历史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事关林业的长远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而加快对林区职工家属区的改造,是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必不可少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重大战略决策,切实改善林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在充分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某某县从2010年实施了林区职工危房改造工程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某某林区职工住房基本建于六十年代建场初期,由于职工生活比较困难,房屋年久失修,基本属于危旧房,需要进行改造。

由于林场场区属贫困小区,居民饮水不足,水质不好。根据《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借助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整合林场,可以减少各林场的饮水、供电、场区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和投入,缩短交通运输里程,有利发展城镇经济,解决职工就医、教育等难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第四条第二款:“改造方式主要采取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和翻修加固三种方式”。我们广泛征求了林场全体职工的意见,一致同意棚户改造项目。

实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是国家扩大内需,拉动地区经济增长,解决林区民生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扶贫措施,是全面拉动林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职工脱贫致富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由于林场地处边远山区,区位优势差,自然环境恶劣,交通闭塞,基础设施差,经济发展滞后,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财政困难,教育科技落后,支柱产业尚未形成,群众增收乏力,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职工综合素质低,扶贫攻坚任务艰巨,扶贫开发仍是我县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在某某国有林场实施危房改

重庆市林业局
篇三:林计发{2009}135号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庆城乡市建财设委政员会 局 文 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林计„2010‟56号

庆庆市市地规方税划务局 局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有效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居住条件,确保完成危旧房改造任务,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面启动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2011年完成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使国有林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范围界定

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

[2009]135号)要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主要包括:泥草房、木板房、石坯房、土坯房、板加泥、干打垒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职工(含离退休)。

三、改造方式和户型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方式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和翻新加固为辅,尽量集中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

(二)户型建设标准

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小户型为主,基本户型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并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常用的功能设施,满足国有林场职工基本使用需要。各地应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受益对象人员结构等参照公租房、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四、资金筹措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市级配套、区县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自筹等办法筹集,中央补助1万元/户,市级配套1万元/户,区县地方政府根据财力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国有林场和林场职工个人负担。

五、政策扶持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新建的房屋,市、区县两级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确需异地新建需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统筹费、征地管理费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70号)第五条

第二款执行。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需新征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缴纳,地方收入部分(含市级和区县级)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耕地开垦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按该地区收取标准的下限缴纳;征地统筹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统筹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08]144号)精神,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全额免缴。”

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

供气、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城乡建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区县(自治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负责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批复相关手续的办理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批。林计发{2009}135号。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和危旧房改造进展情

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房管部门负责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

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开展相关工作

1、进一步核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各地林业、发展和改革委、建委等部门要按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象在2009年各区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入户调查和登记工作,以林场为单位,核实职工户数。

2、认真编制2010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搞好初步设计。

3、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这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办好抓实。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2009年7月17日)
篇四:林计发{2009}13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09〕166号

(2009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立足国内解决林产品供应问题,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良性循环的基础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森林经营、合理采伐、科学利用的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产品的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6.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7.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0.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1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3.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构建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指导森林经营方向及生产力布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就与经验,提出新时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4.编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构建以区域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协调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

15.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16.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技术标准和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17.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各地试点工作必须自始至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18.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限额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推广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广大森林经营者满意的试点成果,及时吸收到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中。

六、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19.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

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七、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22.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2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24.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25.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融入改革,调整检查方法和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92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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