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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工程考试 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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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篇一: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随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拓展和建设工程复杂程度的增加,

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9号)在服务收费项目上,已经不能涵盖其主要

服务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外省作法,

我省亟需增补一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

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 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的收费原则、项目和标

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继续执行。

二、 新增补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件执行。

三、 除上述规定之外发生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由建设工程咨

询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补充项目收费标准

一、上表收费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2)。

三、以上工程预结算及清单编制与审核均不含钢筋抽样分析,凡要求做钢筋抽样分析的执行吉省价经字[2003]9号文件标

准。

四、计费基数以单项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五、表中的“xxx以内”均含“xxx”本身。

六、咨询服务主要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出具相应报告。

3 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对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并出具相应报告。

4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5)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7)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5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证: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具体工程造价鉴证结论报告等工作。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

例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造价6000万元,工程量清单编制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4.5‰=0.45万元

(500-100)万元×4.3‰ = 1.72万元

(1000-500)万元×4.0‰ = 2万元

(5000-1000)万元×3.0‰ = 12万元

(6000-5000)万元×2.5‰ = 2.5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45+1.72+2+12+2.5=18.67万元

(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篇二: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08]55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登记费,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计费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二、根据原省体改办、原省计委、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规定,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仅因名称改变而变更登记,其登记房屋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绘收取的房产测绘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仍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地要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同时,组织开展对房屋登记过程中收费情况的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房屋登记费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今年价格检查的一项内容,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对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550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以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235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特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地,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审计业务约定书
篇三: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规定编制的 年 月 日的资产负

债表以及截止该日 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l )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

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

括:(1)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及时为乙方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在201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

5.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

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7.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

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

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

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6.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l)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收费

1.乙方应收本约定审计事项的费用,按照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会计师

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的计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商定为人民币 元。

2.在本约定书签订时应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审计费用 %,计人民币 元;其余 %于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时支付。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增审计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

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4.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 份。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

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

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6段、第四、五、七、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

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篇四:内发改费字(2008)5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

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5元/平米: 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0元/平米; 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40元/千米,

二、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后,可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依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执行附表1收费标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检测机构。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分别执行附件2、附件3所列收费标准。 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技术评价费收费标准执行附表4所列收费标准。

五、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专家技术评审费为5000元/项。

六、雷电灾害鉴定收费,按鉴定对象理赔金额的1%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不涉及理赔的按每份500元收取。

七、本次核定的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为试行,试行期2年,原内计费字[2003]387号文件中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申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此文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1、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2、防雷防静电检测收费标准 3、建(构)筑物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4、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3:

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

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644号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项目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0项、经营性服务收费6项,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2项, 2014年临时降低收费标准8项,放开3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公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年和以后的经费支出中予以考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二、有关收费部门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部门注销有关项目,核定降低标准;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票据。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8日

附件:

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部门

1.测绘许可证工本费

(内价费(冯)字[1991]第35号)

(二)建设部门

2.区外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 (内计费字[2002]1007号) (三)统计部门

3.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费

(内价费(巴)字[1992]第44号) (四)公安部门

4.新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内价费字[1996]第84号)

5.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准移证工本费 (内公通字[1994]316号文件废止) 6.公民户籍证明工本费 (内发改费字[2008]1508号)

7.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医疗费、拘留人员伙食生活费、医疗费、戒毒人员生活、治疗费

(内发改办复字[2004]36号)

8.非机动车(含电动助力车)牌照费 (内发改费字[2004]1442号) (五)巴彦淖尔市

9.生态资源补偿保证金(煤炭基金或煤炭资源管理费) (乌中人大发[2010]33号) (六)部分盟市

10.煤炭管理费 (各盟市批复) 二、取消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一)建设部门

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监审收费 (内价费字[1994]45号)

2.区外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 (内价费字[2002]1007号) (二)交通部门

3.车辆安全服务费 各盟市批复 (三)商务部门

4.对出入境人员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自治区发改委对各口岸批复文件) 5.外国人出入境登记卡工本费 (内价费字[199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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