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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英语试题 时间:20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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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 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系统
篇一: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怎么查纳税人识别号的信息是很多新手财务都想知道的事情,因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是查询纳税信息的关键代码的,不少人都不知道纳税人识别号查询在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叫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懂就麻烦百度百科一下。

  再者怎么去得到这个号,只要注册了企业,那么就会有一个税务登记证(本本或者一张纸),而这个证上有一个税务登记号,也就是企业税号。那这个号即是纳税人识别号。

  接着,我们去可以通过这个号在公开信息里查看一下企业目前是否运营正常。百度搜索“纳税人信息”找到官方网站即可查询。

  接着再进入网站后,输入纳税号以及验证码,查询即可。

  查询结果如图所示,可以看出企业运营是否正常。

  一般税务登记在财务那,不然随便给你的,但是销售、采购、运营人员工作中也会遇上需要这些证的,你想查自己企业,可以从他们那问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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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通知函_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2016
篇二: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要以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希望大家喜欢!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宁波市国税局统一安排,为高效有序完成五证合一税号变更及税控系统变更相关事项,请您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五证合一后,请到涉税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若涉及到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中三方协议号、缴款单位名称、清算行行号、开户行行号的变更,请携带新的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银税协议的变更。

  2.以旧税号具名的发票需全部认证,未认证的需退回作废或红冲。

  3.结存的空白发票建议剪角作废,若结存量大的可进行退回操作。

  4.做好当月抄报税工作(选择“办税厅抄报”)。

  5.在完成2、3、4操作后,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正常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到正大路118号江北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变更(发票核销、与原税号的匹配、税控系统变更)。

  6.办理五证合一后必须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与原税号的匹配及税控系统的变更。

  7.升级完毕以后,请联系服务单位,迁移客户信息和商品信息。因为税号变更数据新建,所以升级以前所开具的发票信息将不能查询。

  温馨提示:

  1.月初过来变更的纳税人要先行完成上月申报;对已完成上月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有应纳税款的还需确认税款已入库。

  2.对税号变更之前存在销项或进项数据的纳税人,其下月纳税申报需要来窗口完成,因为变更前税号开具的发票和认证发票信息网厅无法下载,所以变更后申报数据不完整。

  3.请携带U盘,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公章来我局重新获取“CA”证书;

  4.一般纳税人提醒窗口及时开通“网上认证”功能。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全省各地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未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部门应对登记窗口改造升级,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企业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确保6月底前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遵循本通知操作规范基础上,各地可以采取其他实现改革目标的操作流程、路径和方法。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推动。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应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证合一”的审批时限,但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应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

  1.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

  2.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3.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4.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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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范文
篇三: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1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系统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由财务?a href='http://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备涸鸬剿拔窬稚昵肓旃海捎刻峁┫嘤Φ南鹾贤?/p>

  二、领购的空白发票由财务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丢失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由财务专人负责按以下流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销部业务人员每月1-5、11-15号向财务部报送经营销部经理签字的发票开具申请单,申请单填写要详细。

  2、财务部根据营销部报送的申请单,根据发票数量、客户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开票,开票内容由财务与营销人员协调。开票时间为每月8-20日、26-28日、临时开票(当时客户购货付款需开发票的)。 3、新增客户付款后,金额超过3000的需要开票的给予开具,金额较小的,调协到次月开票。

  4、因领购发票有限,开票原则:金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付款及时,信用好,长期客户优先。

  5、开票客户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传真或邮寄开票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要求证件当年已年检。 四、开票发票后通知营销部人员签字领取,由营销部人员各自邮寄自己负责客户的发票,并及时通知客户查收。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3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1、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使用防伪税控企业端开具专用发票所需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3、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的。

  2、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发票管理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不得开具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发票管理规定的除外。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作废发票的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红字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①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②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③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④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①由购货方申请

  a.购货方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c.购货方账务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购货方将《通知单》送接开票方。

  e.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由销货方申请

  a.销货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系统

  c.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抵扣凭证的确认

  一)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4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的发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特订如下管理办法:

  1.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及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有关票据,一律由计划财务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领换。

  2.计划财务部应根据销售部门的业务量,采取用定量控制领换普通发票的办法,其它部门需开具发票一律由计划财务部掌握开具,不得领取。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划财务部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划财务部,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经办

  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划财务部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划财务部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划财务部,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10.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严格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11.违反以上1—10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科、室、门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于罚款、行政处分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看了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的还看了: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看
篇四: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无论是被参加校园招聘还是自己创业,作为一名纳税人,我们都应该来了解一下关于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号码,通常由地区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一共15位。 通常简称为“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

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 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 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 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看

1、可以查看税务登记证,在证上可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2、还可以去公司注册的税务局查询。

3、上当地的地方财税网站查询。

本文来自 校园招聘

各省一般纳税人资质查询网站
篇五: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各省一般纳税人资质查询网站

华北:

1.北京

2.天津:

3.河北

4.内蒙古

内蒙地区没有可以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网址,未开通

如果需要可以通过12366查询,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和全称

5.山西

东北:

1.辽宁(不含大连)

2.大连

3.吉林

4.黑龙江

华东:

1.上海

2.江苏

3.浙江(不含宁波)

4. 宁波

5. 安徽

点无纳税人识别号登陆 -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6. 江西省:

7. 福建(不含厦门)

8. 厦门

9.山东省:

华南:

1.广东

2.深圳

3.广西

4.海南

华中:

1. 河南省

2. 湖北省

3.湖南省: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系统

西南:

1.重庆

2.四川

3.贵州

4.云南

5.西藏

西北:

1.陕西

2.甘肃

3.青海

4.宁夏

5.新疆

纳税人管理
篇六: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纳税人管理

1.1.1 临时纳税人登记

1.1.1.1 功能概述纳税人识别号查询方法,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系统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临时纳税人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2)

在搜索栏输入“临时纳税人登记”,可快速查找。如下图所示:

(1)操作员录入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点击【验证】按钮,校验通过后,操作员继续录入纳税人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2) 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方法有两种;方法一(临时纳税人登记页面打印);

a.

操作员点击【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

如下图

b. 操作员点击【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钮,系统弹出打印预览页面如下图

(3) 打印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方法有两种;方法二(税务证件发放);

2. 补录环节,进入方式:1)依次选择相关岗位-【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点击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可快速查找。进入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50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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