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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

计算机考试 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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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一】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抬重病老母进邻居家要挟被砍伤算正当防卫么?

  为了达到在邻居家菜地上建房的目的,天台的杨某、郑玲某俩夫妇竟然将身患重病的植物人老母亲抬进邻居家要挟。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

  这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台州中院二审裁定均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发:将植物人母亲抬进邻居家

  根据法院查明,案发前,杨某、郑玲某夫妇原本打算在郑某娟家房前的菜地上建房,但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杨某、郑玲某认为,是郑某娟从中阻止所致。

  2016年9月5日上午,夫妇二人将老母亲郑某妹拉至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准备将郑某妹背进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他们建房。

  郑某妹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处于植物人状态,被告人郑某娟见状后,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并没有成功,杨某等人将母亲郑某妹直接“丢”在了郑某娟家的厨房后就离开了。郑某娟随后报警,并将郑某妹搬至屋外。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母亲被移到外面后,又赶到郑某娟家门口,想再次将老人搬进去。

  这次,郑某娟拿着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于是引发肢体冲突。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她自己头部、四肢等也有受伤。

  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发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经审查,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5684.26元。

  法院: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这之后,被告人郑某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天台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娟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天台法院认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台州中院依法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夫妇二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郑某娟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同时,郑玲某也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人郑某娟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5684.26元。

  被告人郑某娟的辩护人则认为,郑玲某一方将植物人丢进被告人家中,属于不法行为,被告人郑某娟防卫时,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且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维持原判。

  台州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娟为了使自己合法的住宅安宁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持刀砍击郑玲某、杨某的行为,对二人造成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台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天台县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郑玲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被告人的行为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台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后,本案的审判长、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朱坚和合议庭的员额法官朱康华对该案进行了说理释法。

  朱康华法官直言,郑玲某、杨某夫妇为解决建房纠纷,将自己重病瘫痪的母亲作为要挟工具,该行为既有违伦理道德,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理应受到谴责。

  那么,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实施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朱坚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朱坚表示,首先,郑玲某、杨某为了达到违规建房的目的,将重病且植物人状态的母亲郑某妹放置在被告人郑某娟家中,郑某娟采取关门等方式阻止但未果,最终郑玲某、杨某等人强行将郑某妹搬入郑某娟家的厨房后离开。郑玲某将重病母亲弃于他人屋内的这一系列举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拉出放置于村道上,系自力救济行为,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被告人郑某娟家,仍是为了要将母亲郑某妹搬入郑某娟屋内以此要挟的目的明显,而且,二人已经强行进入郑某娟家,对被告人郑某娟而言,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仍不予以阻止,郑玲某、杨某将郑某妹搬入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因此,被害人郑玲某、杨某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郑某娟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后来的持刀反击,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郑某妹被搬入其家中,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被告人郑某娟持刀砍击被害人郑玲某、杨某,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郑某娟在被害人郑玲某、杨某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击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案例【二】

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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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便是当自己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采取一定的反抗以保证自己的人生安全,从法律角度讲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了,发生之后又该如何处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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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三】

入室抢劫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如今有些人为了发财总是容易走一些歪门邪道,入室抢劫就是其中一种手段,被害人肯定也不会善罢甘休等着你来抢吧。人家也会采取防卫。那么,对于入室抢劫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你知道吗?

  入室抢劫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原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自1997年修法以来,审判人员对于防卫行为的定性问题趋于避而不谈,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笔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多起指导性案例,借鉴相关权威观点和理论通说,大胆提出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以资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所谓防卫过当“四步判定法”,1.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下面,笔者分别阐述每步的判断标准和要领。

  第一步,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不能针对合法行为反击。二是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之下,若不及时采取防御行动便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性,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针对无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四是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意志。

  第二步,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间属于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从实质上讲,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防卫客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继续考察普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暴力犯罪”,应指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已然构成犯罪,因为定罪不是防卫人的权力。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鉴于特殊防卫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对于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也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3.针对抢劫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在暴力程度上应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称“行凶”,应该指杀人与重伤害目的不清、界限不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只有是持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凶器、器械伤人行为;不应是一般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依照刑法体系解释,对于抢劫为手段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绑架为手段的拐卖妇女行为,如果达到相当暴力程度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5.基于防卫目的是阻却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成为适用特殊防卫条款的障碍。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只要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对方侵害的严重暴力性质,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第三步,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字面理解,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从刑法理论看,防卫过当对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大多表现为过失,少数表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以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标准,既切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体现了损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卫强度的“明显”性。假如将轻伤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就等同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入罪标准;鉴于这种由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防卫过当明显小于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如果将轻伤后果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对防卫人而言显然是一种苛求,不利于达成正当防卫实践;更不用说将“轻伤”视为“重大损害”,在语法上犯了语法逻辑错误。

  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收录的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例,明确提出了“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判要旨。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步,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必要性和限度性两个方面来评价:在积极行使方面,防卫手段和措施是否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必需;从消极限制方面,防卫强度是否导致实际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法益之间明显失衡。具体应当依照审理查明的案发原因、时间、地点、环境,侵害人与防卫人人数多少、力量强弱,不法侵害手段(包括凶器杀伤力等)、强度、后果,防卫手段、措施、强度,以及双方当时所持主观心态等事实来综合判断。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入室抢劫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的详细讲解,大家是否明白了呢?另外大家可千万不要觉得是抢劫者犯法,你做的一切都是正当防卫,也会有防卫过当存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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