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民法案例分析

考试辅导 时间:2021-10-12

【www.myl5520.com--考试辅导】

民法案例分析【一】

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四卷民法案例分析题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民法案例分析。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考点】拾得人对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二】

2016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票据法


司考四卷题库 司考四卷真题 司考四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票据法,案例分析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灵活多变而且综合性较强,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分析题

  19.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2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三】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015)


民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辅导 司考一卷资料 司考二卷资料 司考三卷资料 司考四卷资料

  为了便于司法考生系统性学习,【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5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怎样保护你的商业经营秘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时刻理解题目意思,考出好成绩!民法案例分析。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一般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出题,有时也会就部分有效、附条件等民事法律行为出案例。此类案例通常以三种方式出现:①合同案例;②遗嘱继承和遗赠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提出问题的案例。有时也会与合同或遗嘱、权利的抛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结合起来出题。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问: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民法案例分析【四】

2017司法考试冲刺之民法案例题策略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辅导 司法考试题库 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冲刺之民法案例题策略”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86687.html

推荐内容